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咨询该律师在临时员工遭遇工伤事故时,公司除需承担医疗费用外,亦须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进行补偿,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若受害人为伤残人士,则其因生活需求增加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因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均应由赔偿义务方负责赔偿,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
关于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如属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劳务任务而遭受伤害,那么雇佣公司需与其雇员按照双方所存在的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倘若该伤害是由于第三者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则提供劳务一方可依法向相关第三者追责,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临时工工作过程中,如其由于劳务行为而遭受伤害,则需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者的人为因素导致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了损害,那么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该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有权利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出补偿申请。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接受劳务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起侵权责任。
日结临时工遭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临时用工人在进行日结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同样享有被视为工伤的权利。若不幸遭遇此类事故,务必及时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部门表达诉求,以便其派遣专业人员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与评估。倘若经过确认,该条款确属生效范围内的工伤事件,雇佣单位须承担起相应的医疗费用及伤者在治疗期间的薪酬支付义务。在此过程中,劳资双方应尽力协商寻求共识,以期顺利达成解决方案。
在涉及日结临时工因工作损伤情况下,该雇佣关系可被确认为工伤范畴。然而,这仅限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前提之下。对于已建立此类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有权向所在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