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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725555B - 電動車輛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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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725555B
TWI725555B TW108134523A TW108134523A TWI725555B TW I725555 B TWI725555 B TW I725555B TW 108134523 A TW108134523 A TW 108134523A TW 108134523 A TW108134523 A TW 108134523A TW I725555 B TWI725555 B TW I72555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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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tary mo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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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1081345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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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2019741A (zh
Inventor
市川広基
Original Assignee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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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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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of TW202019741A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202019741A/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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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的電動車輛(10)係藉由旋轉式馬達(18)來進行驅動的電動車輛。並且本發明的電動車輛(10)是具有:旋轉式馬達(18);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其係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將該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止進行驅動之禁駛狀態;以及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其係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當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時,就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

Description

電動車輛
本發明係關於:藉由旋轉式馬達來進行驅動的電動車輛。
例如:日本特開2010-120597號公報所揭示的內容是關於:只要按壓停止用開關的話,即可將車輛內之所有的控制都予以停止的技術。
[發明所欲解決的技術課題] 然而,在於利用旋轉式馬達來進行驅動的電動車輛中,在電動車輛行駛中,只要按壓停止用開關的話,即可變換到禁止電動車輛的驅動之驅動禁止狀態(以下,也稱為禁駛狀態)。如此一來,電動車輛就會停車。然後,按壓啟動用開關的話,旋轉式馬達的輸出將會傳達到驅動輪而可進行驅動電動車輛。從而,要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的驅動,必須要先將電動車輛停車下來。其結果,在電動車輛行駛中,即使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了,還是無法迅速地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的驅動。 因此,本發明之目的係提供:在電動車輛行駛中,可使其從禁駛狀態迅速地回復到驅動狀態之電動車輛。 [用以解決課題之技術方案] 本發明的態樣係利用旋轉式馬達來進行驅動的電動車輛,其係具有:禁止驅動用處理部,其係在前述電動車輛行駛中,將該電動車輛切換到禁止進行驅動之禁駛狀態;以及回復驅動用處理部,其係在前述電動車輛行駛中,當前述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時,就回復到進行前述電動車輛的驅動。 [發明之效果] 根據本發明,在電動車輛行駛中,當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時,不必先將電動車輛停車下來,即可迅速地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的驅動。 上述之目的、特徵以及優點,將會在佐以圖面來進行說明的下列的實施方式的說明中更容易讓人理解。
茲佐以附圖來說明本發明的電動車輛之較佳的實施方式如下。 [1. 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之概略構成要素] 第1圖係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之左側面圖。此外,在以下的說明中,係依據乘坐在電動車輛10的坐墊12上的駕駛人的視角方向來說明前後、左右以及上下的方向。再者,針對於電動車輛10中之配設成左右一對的構成要素進行說明的時候,係對於左側的構成要素標示「L」的文字,對於右側的構成要素標示「R」的文字來進行說明。 電動車輛10係跨騎型的電動兩輪機車,係利用裝設在用來樞支後輪14的搖臂16內的旋轉式馬達18的驅動力來使後輪14旋轉而可行駛。此外,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並不侷限於第1圖所示的電動兩輪機車,亦可適用於以旋轉式馬達18來進行驅動之各種的電動車輛。 電動車輛10係具有用來包覆未圖示的車體骨架之合成樹脂製的車體外罩20。在電動車輛10的前方設有車把22。駕駛人係藉由操作車把22而來操控樞支在左右一對的前叉24L、24R之前輪26的方向。 坐墊12也具有可作為未圖示的收納箱的蓋部之功能。將坐墊12以未圖示的轉軸為中心進行轉動的話,係可將收納箱的上方開放。又,在車體外罩20的內部且是位於坐墊12的正下方處,係將電動車輛10的電池28支承在車體骨架。在車體外罩20上之供乘坐在坐墊12上的駕駛人的雙腳所橫跨的部分,係設有蓋板30。將蓋板30打開之後,將充電插頭插入充電口32,即可從外部電源經由充電插頭以及充電口32對於電池28進行充電。 在車體外罩20的內部且是位於電池28的後方處,係在車體骨架上支承著:可將電池28的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而供給到旋轉式馬達18之作為電源控制裝置使用的PCU(動力控制單元)34。有關PCU34的詳細構成要素,容後詳述。 在電池28以及PCU34的下方,搖臂16的前端部係被樞支在安裝於車體骨架上的樞軸36。搖臂16係自前端部朝後輪14的左側方延伸出去的懸臂式的搖臂。後輪14是被樞支在搖臂16的後端部。在搖臂16的後端部側且是位於後輪14的左側方,係收納著三相交流電馬達也就是旋轉式馬達18。此外,搖臂16的後端部是藉由後減震器38而被支承於車體骨架。 負載運轉時,旋轉式馬達18係利用來自PCU34所供給的交流電力而進行驅動(旋轉)。旋轉式馬達18的驅動力(輸出)係傳達到後輪14而使後輪14進行旋轉,進而可驅動電動車輛10的行駛。另一方面,當車輛煞車而進行回充電時,旋轉式馬達18則是具有發電機的功能,反過來將其發電而獲得的交流電力供給到PCU34。PCU34則是將交流電轉換成直流電來對電池28進行充電。 在電動車輛10中之電池28的左下方處設有側支撐架40。側支撐架40係可以樞軸42為中心來進行轉動,而可切換為:用來支撐停車狀態的電動車輛10之非收納狀態;以及電動車輛10可行駛之收納狀態。此外,在第1圖中,是以實線來顯示非收納狀態,以兩點鏈線來顯示收納狀態。 在電動車輛10中之PCU34的下方處設有主支撐架44。主支撐架44係可以樞軸46為中心來進行轉動,而可切換為:用來支撐停車狀態的電動車輛10之非收納狀態;以及電動車輛10可行駛之收納狀態。此外,在第1圖中,是以實線來顯示非收納狀態,以兩點鏈線來顯示收納狀態。 [2. 車把22周邊的構成要素] 第2圖係電動車輛10的前方部分(車把22周邊)之背面圖。在車體外罩20的前方部分的右側且是位於車把22的下方處,係設有主開關50。又,在車體外罩20上之車把22的前方處,係設有儀表52。 車把22係具有:朝左右方向延伸的車把管54;設在車把管54的右端部之右側握把部56R(以下,也稱為油門轉把56R);以及設在車把管54的左端部之左側握把部56L。 右側握把部(油門轉把)56R除了是作為可供駕駛人以右手握持的握把之外,也是作為用來指示旋轉式馬達18的輸出量之油門轉把。換言之,駕駛人以車把管54為中心來轉動油門轉把56R,例如:以第1圖之左側面圖觀看時,朝向順時鐘方向(朝向駕駛人側)轉動油門轉把56R的話,就進入開啟油門的狀態,而可增大旋轉式馬達18的輸出量。另一方面,若將油門轉把56R轉回到原始位置的話,就進入關閉油門的狀態,而可停止旋轉式馬達18的輸出(旋轉)。 在車把管54上的油門轉把56R的基端部,設有右開關盒58R。在右開關盒58R的後方(駕駛人側),係配設著蹺板開關60。蹺板開關60的其中一端(下側端)係具有作為啟動用開關60a的功能。又,蹺板開關60的另一端(上側端)係具有作為停止用開關60b的功能。亦即,將蹺板開關60倒向下側的話,就可以按壓啟動用開關60a而使其產生作用(ON)。又,將蹺板開關60倒向上側的話,就可以按壓停止用開關60b而使其產生作用(ON)。 左側握把部56L是供駕駛人以左手進行握持的握把。在車把管54上的左側握把部56L的基端部,設有左開關盒58L。在左開關盒58L的後方也配設著與電動車輛10的行駛相關連的各種開關62。 第2圖所示的例子,雖然是顯示出將蹺板開關60的其中一部分當作啟動用開關60a以及停止用開關60b的情況,但在本實施方式中,也可以將啟動用開關60a以及停止用開關60b分別地採用個別的開關。又,在本實施方式中,亦可將蹺板開關60或者個別的啟動用開關60a以及停止用開關60b配設在左開關盒58L。 此外,如第1圖以及第2圖所示,在車把管54上的左開關盒58L的近旁處與右開關盒58R的近旁處,分別設置著後視鏡64L、64R。 [3. 電動車輛10中之與電控系統相關的構成要素] 第3圖係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的方塊圖。電動車輛10係還具有:側支撐架開關70、油門開度感應器72、坐墊開關74、蓋板開關76、插頭開關78、旋轉角度感應器80以及車身傾倒感應器82。此外,側支撐架開關70、坐墊開關74、蓋板開關76以及插頭開關78都是偵測用開關。 主開關50係電動車輛10之系統啟動用開關,駕駛人將主開關50的轉鈕予以轉動(啟動)的話,就會將啟動指示訊號輸出到PCU34。啟動用開關60a係用來指示旋轉式馬達18開始進行驅動的開關。駕駛人將蹺板開關60倒向下側的話,即可使得啟動用開關60a成為ON狀態,啟動用開關60a就會將驅動指示訊號輸出到PCU34。停止用開關60b係用來指示旋轉式馬達18停止進行驅動的熄火開關。駕駛人將蹺板開關60倒向上側的話,即可使得停止用開關60b成為ON狀態,停止用開關60b就會將停止指示訊號輸出到PCU34。 側支撐架開關70係在側支撐架40處於收納狀態時,將表達正處於收納狀態之旨意的ON訊號輸出到PCU34。又,側支撐架開關70係在側支撐架40處於非收納狀態時,將表達正處於非收納狀態之旨意的OFF訊號輸出到PCU34。此外,在以下的說明中,為了便於說明起見,係將已停止輸出ON訊號的狀態,視為正在輸出OFF訊號的狀態來進行說明。 油門開度感應器72係檢測油門轉把56R的轉動量(油門的開度),並且將其檢測結果輸出到PCU34。 坐墊開關74,係當坐墊12從上方覆蓋住收納箱而成為可供駕駛人乘坐的情況時,就將表達該旨意的ON訊號輸出到PCU34。又,坐墊開關74,係當坐墊12被往上轉動而將收納箱的上方開放的情況時,就將表達該旨意的OFF訊號輸出到PCU34。 蓋板開關76,係當蓋板30被打開的時候,就將表達該旨意的OFF訊號輸出到PCU34。又,蓋板開關76,係當蓋板30被關閉的時候,就將表達該旨意的ON訊號輸出到PCU34。 插頭開關78,係當充電口32插入著充電插頭的時候,就將表達該旨意的ON訊號輸出到PCU34。又,插頭開關78,係當充電口32未插入著充電插頭的時候,就將表達該旨意的OFF訊號輸出到PCU34。 旋轉角度感應器80,例如:是一種角度分解儀,係可逐次地檢測出構成旋轉式馬達18的轉子的旋轉角度,並且將其檢測結果輸出到PCU34。車身傾倒感應器82,係逐次地檢測電動車輛10的車身傾斜角度,並且將其檢測結果輸出到PCU34。 PCU34係具有:DC/DC變壓器84、變流器86以及控制單元88。DC/DC變壓器84係將電池28的直流電壓變換成所期望的電壓值的直流電壓而輸出到變流器86,藉此,將直流電供給到變流器86。變流器86係將來自DC/DC變壓器84所供給的直流電變換成三相的交流電而供給到旋轉式馬達18。 控制單元88係藉由執行被記憶在未圖示的記憶體中的程式,而來達成: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以及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88e的功能。又,控制單元88係依據來自上述的各感應器72、80、82以及各開關50、60a、60b、70、74、76、78的訊息或訊號,來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藉此,促使旋轉式馬達18進行旋轉或促使旋轉式馬達18停止進行旋轉。 具體而言,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係依據從各開關50、60a、60b、70、74、76、78所輸出的訊號、旋轉角度感應器80的檢測結果,來進行判定電動車輛10的行駛狀態。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88e係依據車身傾倒感應器82所檢測到的車身傾斜角度,來進行判定電動車輛10是否已經轉倒(倒車)了。 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來自各感應器72、80、82以及各開關50、60a、60b、70、74、76、78的訊息或訊號、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以及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88e的各個判定結果,來決定是否切換到禁止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之禁駛狀態,並且將其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來自各感應器72、80、82以及各開關50、60a、60b、70、74、76、78的訊息或訊號、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以及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88e的各個判定結果,來進行判斷電動車輛10的禁駛狀態是否已經被解除了。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當判斷出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的時候,就決定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並且將其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 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依據:油門轉把56R的轉動量以及旋轉式馬達18之轉子的旋轉角度,來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 又,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若接收到來自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之用來指示切換到禁駛狀態的旨意的通知的時候,就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以促使旋轉式馬達18停止進行旋轉,停止進行後輪14的驅動。此外,在以下的說明中,所稱的「禁止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係指:促使旋轉式馬達18停止旋轉,並且禁止旋轉式馬達18將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藉此,禁止進行後輪14的驅動之意。 此外,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若接收到來自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之用來指示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之通知的時候,就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以促使旋轉式馬達18再度開始進行旋轉,藉此,再度開始進行驅動後輪14。此外,在以下的說明中,所稱的「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係指:回到旋轉式馬達18可進行旋轉的狀態,而可將旋轉式馬達18的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藉此,再度開始進行驅動後輪14。 是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果沒有收到來自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的通知的時候,係對於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執行用以促使旋轉式馬達18進行旋轉之平常的控制模式。又,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在接收到該通知起迄接收到來自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的通知為止的期間,係停止進行旋轉式馬達18的旋轉,禁止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 此處,所稱的「電動車輛10行駛前的禁駛狀態」係指:即使駕駛人已經轉動了油門轉把56R來指示電動車輛10要開始行駛,也還是禁止電動車輛10開始行駛(開始驅動)的狀態之意。又,所稱的「電動車輛10行駛中的禁駛狀態」係指:即使駕駛人轉動了油門轉把56R來指示要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也還是禁止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的狀態之意。從而,在「行駛中的禁駛狀態」時,並未從旋轉式馬達18將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電動車輛10是處於利用本身的慣性而行進之「慣性行駛狀態」。 此外,在以下的說明中,所稱的「電動車輛10行駛中」的概念係指:除了利用旋轉式馬達18的旋轉來使電動車輛10處於行駛中的狀態之外,也涵蓋了藉由停止旋轉式馬達18的旋轉來使電動車輛10處於慣性行駛狀態;以及行駛狀態的電動車輛10在十字路口等暫時停車的狀態。 又,控制單元88係將各感應器72、80、82以及各開關50、60a、60b、70、74、76、78的訊息或者訊號(例如:對應於旋轉角度的車速)和控制單元88內的各部分的處理結果顯示於儀表52。 [4. 電動車輛10的動作] 茲佐以第4圖來說明具有上述的構成要素之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的動作。此處,將說明:駕駛人將主開關50(請參照第2圖及第3圖)開啟(ON)之後,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之類的狀態下進行切換到禁駛狀態;以及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的作法。此外,在第4圖的說明中,係因應需要而又參照了第1圖~第3圖來進行說明。 <4.1 步驟S1、S2的動作> 首先,在步驟S1中,乘坐在坐墊12上的駕駛人將主開關50開啟(ON)的話,主開關50就會對PCU34輸出啟動指示訊號。PCU34係依據啟動指示訊號,接收來自電池28所供給的直流電而進行啟動。又,PCU34也將電池28的直流電供給到儀表52之類的電動車輛10內的各個電裝品。其結果,PCU34就切換到步驟S2之等待啟動用開關60a所輸出的驅動指示訊號的等待狀態。亦即,PCU34,在步驟S1中如果主開關50被開啟的話,就判斷為:系統啟動條件T1已經成立,因而切換到步驟S2之等待驅動指示訊號的輸出之等待狀態。 <4.2 步驟S3~S8的動作> 如前所述,啟動用開關60a係因應駕駛人的操作,而對PCU34輸出用來指示旋轉式馬達18開始進行旋轉之驅動指示訊號。因此,步驟S2係電動車輛10之行駛前的狀態。從而,在步驟S2中,在啟動用開關60a尚未被啟動的狀態下,如果駕駛人執行了用來指示電動車輛10開始行駛的某些操作的情況下,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又,在步驟S2中,如果電動車輛10處於不可行駛的狀態的情況下,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係依據旋轉角度感應器80所檢測的旋轉角度之類的訊息,來進行判定電動車輛10是否處於行駛停止狀態(行駛前的狀態),亦可將該判定結果通知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 具體而言,如果側支撐架開關70對PCU34輸出OFF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2),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會因為側支撐架開關70處於非收納狀態,而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接下來,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2成立),而決定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3的禁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3中,如果側支撐架開關70對PCU34輸出ON訊號,並且啟動用開關60a尚未對PCU34輸出驅動指示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3),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將會因為側支撐架開關70係表達出側支撐架處於收納狀態,因此,只要啟動用開關60a被啟動的話,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是可行駛。亦即,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判斷為:因側支撐架40處於非收納狀態而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3成立),而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3切換到步驟S2。 又,在蓋板開關76對PCU34輸出OFF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4),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將會因為在蓋板30打開的狀態下,有可能會開始對於電池28進行充電,因此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4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4的禁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4中,在蓋板開關76對PCU34輸出導通(ON)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5),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會因為蓋板30已經將充電口32封蓋住,因此只要啟動用開關60a被啟動的話,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亦即,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判斷為:因蓋板30被打開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5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4切換到步驟S2。 此外,在油門開度感應器72對PCU34輸出表示油門轉把56R已經被轉動(已經打開油門)的旨意之檢測結果的情況下(條件T6),即使啟動用開關60a尚未被啟動,也會因為已經有了對於旋轉式馬達18的輸出進行調整之旨意的指示,因而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6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5的禁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5中,在油門開度感應器72對PCU34輸出表示油門轉把56R已經轉回到初始位置(油門已經關閉)之旨意的檢測結果的情況下(條件T7),只要啟動用開關60a被啟動的話,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亦即,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判斷為:因為轉動油門轉把56R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7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切換成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5切換到步驟S2。 此外,在坐墊開關74對PCU34輸出OFF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8),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將會因為坐墊12已經被打開了,所以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8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6的禁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6中,在坐墊開關74對PCU34輸出ON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9),因為坐墊12已經將收納箱封閉,所以只要啟動用開關60a被啟動的話,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亦即,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判斷為:因為坐墊12被打開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9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6切換到步驟S2。 又,在停止用開關60b對PCU34輸出停止指示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10),即使啟動用開關60a尚未被啟動,也會因為已經有了對於旋轉式馬達18的停止輸出之旨意的指示,因而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10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7的禁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7中,在停止用開關60b以及啟動用開關60a都還沒有對PCU34輸出停止指示訊號以及驅動指示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11),因為沒有促使旋轉式馬達18停止輸出的指示,所以只要啟動用開關60a被啟動的話,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亦即,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判斷為:起因於停止用開關60b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11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切換成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7切換到步驟S2。 此外,在插頭開關78對PCU34輸出ON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12),因為充電插頭已插在充電口32,電池28正在充電中,所以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12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8的禁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8中,在插頭開關78對PCU34輸出OFF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13),因為充電插頭已經從充電口32拔出來,所以只要啟動用開關60a被啟動的話,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亦即,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判斷為:起因於充電插頭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13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8切換到步驟S2。 此外,在步驟S3~S8的各種禁駛狀態中,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依據來自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的通知,來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以促使旋轉式馬達18不要進行旋轉,換言之,阻止旋轉式馬達18將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 <4.3 步驟S9、S10的動作> 在步驟S2中,只要駕駛人按壓啟動用開關60a的話,就會從啟動用開關60a對PCU34輸出驅動指示訊號。又,旋轉角度感應器80將會逐次地檢測旋轉式馬達18之轉子的旋轉角度,並且將這個檢測結果輸出到PCU34。在這種情況下,電動車輛10係處於行駛前的狀態,因此旋轉式馬達18是停止旋轉。從而,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係依據驅動指示訊號以及旋轉角度來判定是否已經被指示了電動車輛10要開始行駛(條件T14)。然後,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係將該判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 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可根據來自行駛狀態判定部88d的通知,來進行辨識是否已經達到:可藉由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來促使旋轉式馬達18進行旋轉的狀態。是以,電動車輛10係接收到條件T14成立的訊息之後,才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9的狀態。此外,步驟S9係指:在行駛中的電動車輛10的狀態當中,旋轉式馬達18停止進行旋轉的狀態。 在步驟S9中,只要駕駛人轉動油門轉把56R的話,油門開度感應器72就會檢測油門轉把56R的轉動量,並且將其檢測結果輸出到PCU34。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依據油門開度感應器72以及旋轉角度感應器80的各檢測結果,來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以促使旋轉式馬達18進行旋轉(條件T15)。只要條件T15成立的話,旋轉式馬達18就開始進行旋轉而將該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如此一來,後輪14進行驅動而使得電動車輛10開始行駛(驅動),電動車輛10就從步驟S9切換到步驟S10的狀態。此外,步驟S10係指:在行駛中的電動車輛10的狀態當中,旋轉式馬達18正在旋轉的狀態。 在步驟S10中,在駕駛人將油門轉把56R轉回到初始位置的情況下,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及變流器86以促使旋轉式馬達18停止進行旋轉(條件T16)。條件T16成立的話,旋轉式馬達18將會停止進行旋轉而停止將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如此一來,對於後輪14的驅動將會停止,電動車輛10係從步驟S10切換到步驟S9。 從而,在駕駛人執行了啟動用開關60a的操作之後,電動車輛10將會在步驟S9與步驟S10之間進行切換。此外,本實施方式係在步驟S2中,如果駕駛人已經執行了啟動用開關60a的操作且而旋轉式馬達18已經開始進行旋轉的情況下(條件T17),亦可直接從步驟S2切換到步驟S10。 <4.4 步驟S11、S12的動作> 在步驟S9、S10中,側支撐架開關70對PCU34輸出了OFF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18、T19),因為側支撐架40處於非收納狀態,所以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18、T19成立)來決定將行駛中的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9、S10切換到步驟S11的禁駛狀態。 在步驟S11中,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依據來自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的通知,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及變流器86,以使得旋轉式馬達18不再旋轉。如此一來,可禁止旋轉式馬達18將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此外,從步驟S9切換到步驟S11的情況,電動車輛10係維持在暫停的狀態。又,從步驟S10切換到步驟S11的情況,電動車輛10係處於慣性行駛的狀態。 在步驟S11中,如果是在(1)側支撐架開關70對PCU34輸出了ON訊號;(2)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依據旋轉角度感應器80的檢測結果而判定為旋轉式馬達18已經停止旋轉;(3)駕駛人執行了啟動用開關60a的操作而從該啟動用開關60a對PCU34輸出了驅動指示訊號;並且(4)油門已經關閉(油門轉把56R已經轉回到初始位置)的情況下(條件T20),因為起因於側支撐架開關70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所以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 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20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其結果,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將會依據來自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的通知,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及變流器86,將旋轉式馬達18回復到可進行旋轉的狀態。亦即,電動車輛10的狀態係從步驟S11切換到步驟S9。是以,在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的時候,不必經過步驟S2的停止狀態,而是直接從步驟S11的禁駛狀態回復到步驟S9的行駛狀態。 另一方面,在步驟S11中,如果是在(1)側支撐架開關70對PCU34輸出了ON訊號;(2)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依據旋轉角度感應器80的檢測結果而判定為旋轉式馬達18正在旋轉;(3)駕駛人執行了啟動用開關60a的操作而從該啟動用開關60a對PCU34輸出了驅動指示訊號;並且(4)油門已經關閉的情況下(條件T21),因為起因於側支撐架開關70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所以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 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21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即使在這種情況也是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依據來自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的通知來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及變流器86,以將旋轉式馬達18回復到可進行旋轉的狀態。即使在這種情況,電動車輛10也不必經過步驟S2的停止狀態,直接就從步驟S11切換到步驟S10。 又,在步驟S9、S10中,在駕駛人操作了停止用開關60b而從停止用開關60b對PCU34輸出了停止指示訊號的情況下(條件T22、T23),因為停止用開關60b已經被操作而指示了要停止旋轉式馬達18的旋轉之旨意,所以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其次,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22、T23成立)來決定將行駛中的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9、S10切換到步驟S12的禁駛狀態。 在步驟S12中,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係依據來自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的通知來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以及變流器86,以使得旋轉式馬達18不再旋轉。在這種情況下,旋轉式馬達18也不再將驅動力傳達到後輪14,因此在從步驟S9切換到步驟S12的時候,電動車輛10係維持在暫停的狀態。又,在從步驟S10切換到步驟S12的時候,電動車輛10係處在慣性行駛的狀態。 又,在步驟S12中,如果是在(1)從停止用開關60b對PCU34輸出停止指示訊號的操作已經被停止;(2)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依據旋轉角度感應器80的檢測結果判定為旋轉式馬達18正在旋轉中;(3)駕駛人執行了啟動用開關60a的操作而從該啟動用開關60a對PCU34輸出了驅動指示訊號;並且(4)油門已經關閉的情況下(條件T24),因為起因於停止用開關60b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所以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可行駛。 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24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其結果,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就會依據來自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的通知來進行控制DC/DC變壓器84及變流器86,以將旋轉式馬達18回復到可旋轉的狀態。這種情況,電動車輛10係不必經過步驟S2的停止狀態,直接就從步驟S12切換到步驟S10。 此外,在步驟S12中,如果是在(1)從停止用開關60b對PCU34輸出停止指示訊號的操作已經被停止;(2)行駛狀態判定部88d依據旋轉角度感應器80的檢測結果來判定為旋轉式馬達18已經停止旋轉;並且(3)油門已經關閉的情況下(條件T25),雖然起因於停止用開關60b所導致的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了,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還是判斷為:電動車輛10處於停車狀態。 其次,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依據這個判斷結果(條件T25成立)來決定將電動車輛10從禁駛狀態回復到進行驅動,並且將這個決定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在這種情況下,電動車輛10係從步驟S12切換到步驟S2。 <4.5 步驟S13的動作> 在步驟S2、S9、S10中,車身傾倒感應器82所檢測到的車身傾斜角度已經超過閾值角度的話,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88e就判定為:電動車輛10處於車身傾倒狀態(倒車狀態),並且將其判定結果通知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接收到這個判定結果之後,就判斷為:電動車輛10不可行駛(條件T26~T28成立),並將這個判斷結果通知旋轉式馬達控制部88a。如此一來,就從步驟S2、S9、S10切換到步驟S13的禁駛狀態。 [5. 本實施方式的效果] 其次,說明上述的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之效果。 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10,係利用旋轉式馬達18來進行驅動的電動車輛10,係具有: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其係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切換到禁止進行該電動車輛10的驅動之禁駛狀態;以及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其係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當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時,就回復到進行該電動車輛10的驅動。如此一來,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的情況下,不必將電動車輛10停車下來,即可迅速地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 又,電動車輛10還具有:用來調整旋轉式馬達18的輸出量之油門轉把56R(右側握把部56R;油門)。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一旦被切換到禁駛狀態之後(第4圖中的步驟S9、S10→步驟S11、S12),油門又被關閉時,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而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步驟S11、S12→步驟S9、S10)。如此一來,可以防止:在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之後,電動車輛10突然地暴衝出去。 又,電動車輛10還具有:用來使旋轉式馬達18停止旋轉之停止用開關60b。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停止用開關60b受到按壓時,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將電動車輛10切換到禁駛狀態(步驟S9、S10→步驟S12)。如此一來,係可依照駕駛人的意思來停止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 又,電動車輛10還具有:用來開始進行旋轉式馬達18的旋轉之啟動用開關60a。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一旦被切換到禁駛狀態之後(步驟S9、S10→步驟S11、S12),當啟動用開關60a受到按壓時,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而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步驟S11、S12→步驟S9、S10)。如此一來,係可依照駕駛人的意思迅速地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 又,電動車輛10還具有:側支撐架40。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側支撐架40處於非收納狀態的時候,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就會切換到禁駛狀態(步驟S9、S10→步驟S11)。如此一來,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即使側支撐架40突然地變換成非收納狀態時,亦可迅速地停止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 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動車輛10行駛中,一旦被切換到禁駛狀態之後,側支撐架40又變換成收納狀態的時候,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就判斷為: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而可迅速地回復到進行電動車輛10的驅動(步驟S11→步驟S9、S10)。 以上,雖然是說明了本發明的較佳實施方式,但是本發明的技術範圍並不限定為只有上述實施方式的記載範圍。對於上述的實施方式施加各種的變更或者改良的作法,對於同業者而言都屬可能。施加了各種變更或者改良的形態也是可以被包含在本發明的技術範圍內,係可從本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得知。又,在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的附括號的元件符號,是為了讓人更容易理解本發明而將本案的附圖中的元件符號予以附在構成要件的用語之後,並不是用來將本發明解釋成只限定於該附括號的元件符號的構成要件而已。
10:電動車輛 12:坐墊 14:後輪 18:旋轉式馬達 28:電池 30:蓋板 32:充電口 34:PCU(動力控制單元) 40:側支撐架 50:主開關 52:儀表 56R:右側握把部(油門轉把;油門) 60:蹺板開關 60a:啟動用開關 60b:停止用開關 70:側支撐架開關 72:油門開度感應器 74:坐墊開關 76:蓋板開關 78:插頭開關 80:旋轉角度感應器 82:車身傾倒感應器 84:DC/DC變壓器 86:變流器 88:控制單元 88a:旋轉式馬達控制部 88b:禁止驅動用處理部 88c:回復驅動用處理部 88d:行駛狀態判定部 88e: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
[第1圖]係本實施方式的電動車輛之左側面圖。 [第2圖]係第1圖的電動車輛的前方部分之背面圖。 [第3圖]係第1圖的電動車輛之方塊圖。 [第4圖]係顯示第1圖~第3圖的電動車輛的動作之狀態切換圖。
10:電動車輛
12:坐墊
14:後輪
18:旋轉式馬達
28:電池
30:蓋板
32:充電口
34:PCU(動力控制單元)
40:側支撐架
50:主開關
52:儀表
56R:右側握把部(油門轉把;油門)
60:蹺板開關
60a:啟動用開關
60b:停止用開關
70:側支撐架開關
72:油門開度感應器
74:坐墊開關
76:蓋板開關
78:插頭開關
80:旋轉角度感應器
82:車身傾倒感應器
84:DC/DC變壓器
86:變流器
88:控制單元
88a:旋轉式馬達控制部
88b:禁止驅動用處理部
88c:回復驅動用處理部
88d:行駛狀態判定部
88e:車身傾倒狀態判定部

Claims (5)

  1. 一種電動車輛(10),其係利用旋轉式馬達(18)來進行驅動之電動車輛(10),係具有: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其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開始行駛後,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切換到禁止進行該電動車輛(10)的驅動之禁駛狀態;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其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當前述禁駛狀態已經被解除時,不必經過停止狀態,就回復到進行前述電動車輛(10)的驅動;以及停止用開關(60b),用來使前述旋轉式馬達(18)停止進行旋轉,前述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前述停止用開關(60b)被按壓時,就切換到前述禁駛狀態。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電動車輛(10),其中,還具有:用來調整前述旋轉式馬達(18)的輸出之油門轉把(56R),前述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在切換到前述禁駛狀態之後,當前述油門轉把(56R)關閉時,就判斷為前述禁駛狀態被解除,而回復到進行前述電動車輛(10)的驅動。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2項所述的電動車輛(10),其中,還具有:用來使前述旋轉式馬達(18)開始進行旋轉之啟動用開關(60a),前述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在切換到前述禁駛狀態之後,當前述啟動用開關(60a)被按壓時,就判斷為前述禁駛狀態被解除,而回復到進行前述電動車輛(10)的驅動。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2項所述的電動車輛(10),其中,還具有:側支撐架(40),前述禁止驅動用處理部(88b),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當前述側支撐架(40)處於非收納狀態時,就切換到前述禁駛狀態。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的電動車輛(10),其中,前述回復驅動用處理部(88c),係在前述電動車輛(10)行駛中,在切換到前述禁駛狀態之後,當前述側支撐架(40)處於收納狀態時,就判斷為前述禁駛狀態被解除,而回復到進行前述電動車輛(10)的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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