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关于缴纳税款的法律认可且有效的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发票——适用于所有支付给境内单位抑或自然人的相关款项;
(2)签单——特指支付给境外单位乃至个人的相关款项;
(3)完税凭证——在此类凭证上所呈现的内容适用于已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
(4)各类文书——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债务文书等;
(5)财政票据——此类凭证适用于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是由您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
(6)自制凭证——这类凭证主要适用于企业内部自制的原始凭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