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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张* 辽宁-沈阳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4.18 07:09:34 479人阅读

要怎样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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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劳动关系可从主体、实质及认定凭证三方面综合考量。主体方面,劳动关系双方分别为合法组织的用人单位与符合法定年龄等条件的劳动者。实质判断需看双方是否具备从属性,人格上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按要求提供劳动;经济上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且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为准确确定劳动关系,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相关用工资料。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作证、工资条等。

2025-04-18 10: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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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判断:劳动关系建立需一方为合法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定年龄等条件的劳动者,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
(2)实质判断:一是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按要求提供劳动;二是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两个方面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凭证参照: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提醒:确定劳动关系时,各项判断要素需综合考量。若遇复杂情况,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8 08:4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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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主体条件
确认双方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要为合法组织,劳动者要符合法定年龄等要求。比如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合法性的文件。

(二)审查从属性
1.人格从属性方面,查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遵守其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提供劳动。可通过查看工作安排记录、奖惩通知等。
2.经济从属性方面,判断劳动者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可查看业务范围、工资发放记录等。

(三)参考认定凭证
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若涉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5-04-18 07:3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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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关系可从以下三方面判断:
主体方面,一方为合法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定年龄等条件的劳动者。
实质判断上,双方具备从属性。人格上,劳动者受单位管理,按要求劳动;经济上,劳动是单位业务一部分,单位支付报酬。
认定可参照凭证,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工资支付、社保及考勤记录由单位举证,综合考量来确定劳动关系。

2025-04-18 07:2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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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确定劳动关系可从主体、实质、认定凭证三方面判断,用人单位对部分凭证负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主体方面,劳动关系要求一方是合法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定年龄等条件的劳动者。实质判断上,强调双方具有从属性,人格上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制度,经济上劳动者劳动构成单位业务部分且获报酬。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多种凭证,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在实践中,这些判断标准有助于明确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18 07:13:16 回复

您好,关于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关系是一样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一个文件,文号是劳社部发〔2005〕12号。下附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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