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版
開放定義用在精準定義知識的「開放性」,以推動一個強健,任何人都可以在最大互通性下進行參與的共享領域。
簡介: 當知識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且最多僅受限於註引出處及保持開放的尺度時,它才是開放的。
本定義的重要元素與軟體相較,同於開放源碼定義下之「開放」一詞,並與自由軟體定義和自由文化作品定義裡的「自由」一詞為同義。
作品指的是知識被傳遞時的項目或片段。
授權條款指的是作品被提供時所依循的法律條件。
公眾領域意指無著作權或其他類似條件限制,無論是預設不受保護、或已聲明揚棄所有此類條件。
本文件中,「必須」、「不得 」、「建議」、「得」 等辭彙,各以 RFC2119 中的「must」、「must not」、「should」及「may」定義解釋之。
一個具開放性的作品,必須 在散布上滿足以下必備條件:
該作品 必須 已進入公眾領域,或以開放的授權條款提供(請參照本定義第 2 條)。 任何附加於該作品的額外條款(例如使用條款,或授權人所持有的專利權等),不得 與前述授權條款或該作品之公眾領域狀態產生衝突。
該作品 必須 以其完整狀態,且僅收取一次性合理重製工本費用的方式提供,並 建議 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免費下載。 任何授權遵循所需要的額外資訊(例如因註引出處而被要求的貢獻者姓名表)也 必須 伴隨作品一併提供。
該作品 必須 以可由電腦處理的型態提供,且當中各項獨立元素均易於存取、修改。
該作品 必須 以開放格式提供。開放格式意指無收費或不加其他限制於其使用上的格式,並可被至少一款自由開源軟體工具完整處理。
授權條款 建議 與其他開放授權條款相容。
一份具開放性的授權條款,其條款將符合下列條件:
該授權條款 必須 不可撤回地允許(或容許)下列事項:
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能被自由使用。
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能被再次散布,包括銷售,無論是單獨散布,或視為一部份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散布。
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能被用來創作衍生作品,並且容許這樣的衍生作品,以原授權作品一樣的條款來進行散布。
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作品裡的任何獨立部份,與其他部份或與原彙編作品一同散布時,都得以被自由地使用、散布,與修改。任何依原授權的條款,於任一散布行為裡取得該作品任一部份之人,皆建議與包裹式獲得原作品之人擁有一樣的權利。
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與其他可區隔作品併行散布時,不會增添限制至這些其他作品上。
該授權條款 不得 針對任何人或團體存有差別待遇。
附著於作品的使用權利,必須 適用到所有的收受者,而毋須同意任何額外的法律條款。
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任何目的之使用、再散布、修改,以及編輯;並 不可 限制任何人將作品運用於特定領域下。
該授權條款 不得 將任何收費協議、權利金,或其他補償及金錢報酬列為使用條件的一部份。
除了以下的可容許條件之外,授權條款 不得 限制、模糊化,或以他法降減本定義 2.1 項所示之必要允許: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作品的散布,須包含貢獻者、權利人、出資者,以及創作者的姓名標示,只要這些指示不致到繁瑣的程度。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授權作品的修改版本,須以不同名稱或版本號來標註,以和原始作品區別;或以他法指示原作的哪些部份已經更動。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散布授權作品時,仍採用與原作品一樣或相近的授權條款。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保留著作權聲明,以及授權條款的標示。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任何人在發布作品時,以接受者可以進行後續修改的格式提供。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作品在散布時,維持作品不受到他種技術方法限制應可行使的權力。
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修改者,提供額外的允許予公眾(舉例來說,專利授權),作為其行使被容許權利的必要條件。該授權條款亦得規定,以被授權人間互不侵犯,作為行使被容許權利的允許條件(同樣,例如專利訴訟)。
開放定義初始是由開放源碼定義衍生而來,開放源碼定義亦是由 Bruce Perens 與 Debian 開發者所共同提出之 Debian 自由軟體指導方針衍生而來。隨後 Bruce 採用相同文件建立開放源碼定義。本定義為前述文件之衍生產物,並保留其精要原則。流傳至今的軟體自由理念,則由 Richard Stallman 首先提出。
2.0 translated by Lucien Cheng-hsia Lin of OSSF at CITI in Academia Sinica, and Po-chiang Chao of OCF update the translation to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