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如物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电话:12358)。
你好: 根据2012年9月15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行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方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根据《青岛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根据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之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运行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运行费暂按每吨水0.4元收取。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其为“吃饭田”、“保命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关于居住小区设计不合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部分居住小区的部分住宅户型确实存在刚刚满足日照时数的情况,虽然合法,却无法达到十分理想的日照条件,难以满足人们对于高品质居住条件的要求。为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土地局不断优化规划管理,一方面不断优化标准,在2016年修编完成的《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于居住项目的日照时数做了更严格的要求,所有项目必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和日照时数。另一方面,不断严格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和公开公示环节,尽量打造高品质居住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