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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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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2 · 8262人看过
导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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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劳动者在看到别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获得了代通知金,他就以为只要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支付代通知金。究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吗?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是否被单位解雇,单位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都可以获得代通知金。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代通知金。也就是说,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间进行选择,所以即使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劳动者也不必然会获得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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