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贷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准备阶段购买的房屋,如果是由一方单独承担贷款,那么这部分贷款就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公共债务,除非存在特别荒谬的情况。
这是由于在这个阶段,直接确定属于每个人的专属资产是很重要的,而这些资产的变动并不影响它作为专属资产的本质属性。
因此,基于以上考虑,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并不能归结为夫妻双方共享的所属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贷款结婚走公积金算共同财产吗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相关法例所载,婚前个人住房公积金确定视为各人私有财富;然而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后,该等公积金将依法归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之内。其中,若为婚前由某方通过房屋贷款方式购得房产并付出首付款以及偿还上述债务者,皆应被视作个人财产,而其配偶则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共享要求。此外,婚后所有收入,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个人财产部分之外,其余用于偿还购房贷款者,均应当归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偿还渠道的范畴之内,因而这部分应当界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仅由单方面负责偿还房贷的房产,在法律层面上往往会被认定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作为双方共同背负的债务范畴,但这也并非绝对之事,如果存在特殊且极具争议性的情况,此规则将会改变。之所以要明确划分个人专属资产与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根本原因就在于保持其原始的所有权性质,无论在承受银行还款压力的过程中,该项资产所处的状态如何发生转变,其专有特性都将得到保留和保障。因此,在此前提下,我们可以认为,这栋房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婚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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