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合同有效性与可撤销性的关键差异在于起源、认定程序、法律效力、违法追究和适用期限。无效合同自订立起即无约束力,因严重违反生效条件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已生效但允许通过发现瑕疵后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暂时或永久消除。
合同有效性与可撤销性的关键差异在于起源、认定程序、法律效力、违法追究和适用期限。无效合同自订立起即无约束力,因严重违反生效条件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已生效但允许通过发现瑕疵后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暂时或永久消除。
撤销仲裁裁决的合法情形包括:合同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定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
仲裁裁决可被撤销的条件有: 未明确约定仲裁或未签署仲裁协议、裁决超出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违规、关键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