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盛常宝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勤奋,稳妥可靠,竭力维权,从业以来,办理多起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现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物权、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
咨询该律师针对故意伤害罪的调查工作,一般会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线索追寻:首先,明确犯罪事实的真相:包括确立伤害行为是否真正发生,受害者受伤情况的严重性,以及罪犯实施攻击行为时是否存在预先策划或者主观恶意的企图。其次,揭示好手动机的本质:通过深入探索疑犯与受害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了解他们之间是否曾经存在过争执、纠纷之类可能导致伤害事件产生的诱因。
在刑法体系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需具备明确的主观动机及心理状态,这是指其必须知晓自身的举动可能给他人带来肉体上的伤残,但并未预见到或愿意接受这种后果的出现。第二,实际行动上需要真正展开过对于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性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实际上的确包含了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节。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下,若有行人为图谋伤害而针对他人人身的行为最终致使受害者丧生,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定罪并相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故意伤害罪所涵盖的犯罪后果并不包括死亡这一极端状况。然而,如果该死亡事件是由于过失行为所引发,那么涉事人员很可能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被告。
在故意伤害案中,情节轻微、危害极小,司法机关可能不起诉,比如双方因为琐事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导致轻伤,但当事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或者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或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这些情况都可能免于起诉,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两种形式: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前者是指行为主体明确了解到自身行为将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后果,且意图促使这一结果的产生;而后者则意味着行为者明明知道其行为极有可能引发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后果,但仍然听之任之,对其发展漠不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