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或装置竣工验收时,甲方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探等部门代表,在监督机构监督下,召开验收会议。施工方提交竣工总结报告,监理方宣读评估报告。各方依据实地考察和资料分析发表意见,提出整改建议。会议结束后,各方需提交书面认可书作为最终结论。
在建设合同解除后,即使工程已完成,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方依据施工图纸、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根据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需满足如下条件方可竣工:生产设施设计完成,工艺设备试运行合格,生产需求满足,设施按期建设并运营,生产准备就绪,环保、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投入使用。工业项目施工及验收需遵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在危险性大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首席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等具备现场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也需参与监督和指导。 同时,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出席,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可靠。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策略:可修复的问题应细致修复;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缺陷,需增强稳定处理;若修复后仍不满足要求,应返工处理;若修补后仍不达标且无法返工,需限制使用条件或报废处理;对影响不大的问题,可暂不特殊处理,但需经法定机构和设计部门认可。
建筑工程验收须遵循统一标准。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检验与考核办法。材料、半成品等须现场验收,每道工序按技术标准施工并检查。工种间应交接检验并记录。 验收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验收人员须具资格。施工单位自评后组织竣工验收,隐蔽工程须提前通知共同验收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