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交订金的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产生悔意,而这个问题主要源于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例如开发商尚未满足五证齐全的条件,抑或是未能按照事先制定的订金协议履行承诺等,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确实拥有合法的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回双倍订金的请求。其次,若购房者出于主观因素选择放弃购买房屋,同时开发商本身并无任何过失之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便没有资格向开发商请求退还订金。最后,若因法律定义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然而这并非是开发商或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错所致,那开发商就需要将购房者支付的订金全数奉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