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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X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宁德市XX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XX,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XX、王昶,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XX。

法定代表人:魏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被告:宁德市XX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环城XX(小东门)。

法定代表人:崔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XX、兰XX,福建XX律师。

原告叶XX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宁德市XX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XX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薛XX

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

人民陪审员  游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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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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