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灯塔XX。
原告吴XX诉被告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吴XX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书 记 员 王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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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