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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收回需补偿吗

刘* 辽宁-朝阳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4.19 14:47:30 458人阅读

单位福利房收回需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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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福利房收回是否补偿需分情况而定。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若协议规定收回时给予经济补偿,单位需如约支付。
2.若没有协议且职工已取得完全产权,单位收回构成对职工房屋所有权的侵犯,需参照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
3.若职工仅有使用权,单位因合理原因如房屋规划改造等收回且保障了职工居住权益,可能无需额外补偿;若未保障职工居住权益,一般需给予适当补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和职工在涉及福利房问题时,应事先签订明确协议,规定收回情况及补偿事宜。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04-19 22: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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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问题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当单位与职工有相关协议约定补偿事宜时,遵循协议规定执行,若协议明确收回给予经济补偿,单位应履行支付义务。
(2)若没有协议,职工已取得福利房完全产权,单位收回行为构成对职工房屋所有权的侵犯,需参照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3)若职工仅拥有使用权,单位因合理原因如房屋规划改造收回,且保障了职工居住权益,如提供其他住房,可能无需额外补偿;若未保障职工居住权益,则一般需给予适当补偿。

提醒:单位和职工遇到福利房收回问题,应先查看有无协议约定。不同情况补偿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9 20:5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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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协议约定的,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补偿事宜。若协议表明收回福利房时给予经济补偿,单位必须按约定支付。

(二)职工取得完全产权且无协议的,单位收回构成对职工房屋所有权的侵犯,需参照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对职工进行合理补偿。

(三)职工仅有使用权的,若单位因合理原因收回且保障了职工居住权益,如提供其他住房,可能无需额外补偿;若未保障职工居住权益,一般要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有协议约定的,双方都应依约履行。

2025-04-19 19:0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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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单位与职工有收回福利房补偿的协议,应按协议执行。比如协议规定有经济补偿,单位就要给钱。

2.若没有协议,职工已取得完全产权,单位收回算侵犯房屋所有权,需合理补偿,补偿参照市场价值等确定。

3.若职工只有使用权,单位因合理原因收回且保障了居住权益,可能无需额外补偿;未保障的,一般需适当补偿。

2025-04-19 17: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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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福利房收回是否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有协议按协议执行,职工有完全产权被收回需合理补偿,职工仅有使用权时根据单位是否保障居住权益判断是否需额外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若单位与职工就福利房收回补偿有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比如协议明确补偿金额,单位就必须按此支付。当职工取得福利房完全产权,其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单位擅自收回构成侵权,需参照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而职工仅有使用权时,若单位因合理原因收回且保障了职工居住权益,可不额外补偿;若未保障,一般需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您在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19 15:59: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是十年。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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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拆迁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的程度进行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来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来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将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来加以确定。

    2024.10.14 8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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