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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具有正式性质的合同形式,由于此类合同通常在商品房预售销售阶段出现,因此得名为“预售”。这类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们通常适用于新建的商品房尚未完全竣工之时,由开发商在售楼处向消费者出售房屋时所采用。在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之后,开发商将会把这份合同提交至相应的房管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无论是预售合同还是正式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我们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必须谨慎对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那么就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来执行。此外,如果卖方和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方使用,这样的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同样地,如果卖方在出售房屋之前并未告知买方该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在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2024-10-29 14: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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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具有唯一性和正式性的合同,此类合同通常出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尚未竣工的新建商品房进行预售之时。当此种情况发生之际,开发商将会在售楼部以该预售房屋为基础,与潜在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订完该合同之后,开发商将会把这份合同提交到相应的房管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无论是预售合同还是后续的正式合同,它们都具备着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务必要保持谨慎态度。尽管在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合同并不因之而失效。然而,若当事人约定将备案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应遵守这一规定。若出卖人和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在另外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出售房产,即便房屋已经交付于第三方使用者手中,这份合同亦属无效。倘若因为出卖人未向购买者明确说明已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再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成的,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29 13: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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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乃合法合规之协议,因这些合约通常都是在商品房预售阶段所签订的。此类合约在新建商品房尚未竣工之前,由开发商在售楼处通过销售房屋而签订使用,通常情况下,当此合同签署完毕之后,开发商将会把这份合同送至相关的房管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无论是预售合同或是最终合同,它们均具有法律效力,故在签署之时务必审慎考虑。若合同并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代表它即失去权威性,但是,当双方做出约定,以备案登记作为生效条件时,则应遵循这一约定。如果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交付给第三方使用,那么这份合同仍然是无效的。此外,如果卖方在出售房屋前没有向买方透露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29 12:51: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