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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厘清三者的关系,对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劳务关系这一概念,上升到法律层次,《民法典》是第一次在正式立法中采用劳务及劳务关系的术语。但对于劳务关系的概念,目前仍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关系的涵盖非常广泛,依通常理解应2、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关系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产生。在《民法典》第1192条中,规定的是个人劳务关系。
(二)标的和履行标的具有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
民法中通常所言的帮工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无偿帮工关系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或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主观上帮工人是出于自愿,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其追求的是社值。
2022-11-04 17:1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