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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430901B - 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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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430901B
TWI430901B TW100121522A TW100121522A TWI430901B TW I430901 B TWI430901 B TW I430901B TW 100121522 A TW100121522 A TW 100121522A TW 100121522 A TW100121522 A TW 100121522A TW I430901 B TWI430901 B TW I4309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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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1001215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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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300260A (zh
Inventor
Chia Chun Tsou
Ting Yuan Yeh
Chieh Jan Tseng
Original Assignee
Utechzone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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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
本發明係為一種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特別為一種應用於公務車或車隊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
習知之車輛管理系統大多是在車輛上設有用以檢測駕駛者的指紋或虹膜等生物認證資訊的檢測機構,並且駕駛者需通過生物認證檢測後才能駕駛車輛。然而,指紋或虹膜等生物認證資訊皆需要駕駛者主動提供才能進行檢測,因此在車輛管理上仍有漏洞。
再者,一般的車輛管理系統中,僅能對於駕駛者是否具有駕駛的權限進行判斷,而未能對駕駛者的精神及駕駛狀況作出判斷或警示,因此尚未能對於乘車人員及車輛的安全有完整的監控及保護。
因此,習知之車輛管理系統大多僅著重於防盜機制,而並未對車輛管理有全盤的規劃,尤其是企業用的公務車輛被員工非正當使用時,更是無法提供事前預防及事後管理的機制。
本發明係為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其係透過臉部影像及指紋之雙重辨識機制管理駕駛車輛的駕駛者。
本發明係為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其係透過架設於車輛上的車用主機及與其分離設置的手持式主機監控車輛,以使得車輛管理者可透過手持式主機得知駕駛者是否為核可之駕駛者。
本發明係為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其藉由主動擷取駕駛者之臉部影像並分析駕駛者是否為核可之駕駛者,以主動監控車輛之駕駛者。
本發明係為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及其方法,藉由分析臉部影像中的眼部影像,用以判斷駕駛者是否是疲勞或危險駕駛,以適時發出提醒訊息。
為達上述功效,本發明又提供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包括:一車用主機,設置於一車輛上,且車用主機包括:一第一指紋擷取模組,用以提供車輛之一駕駛者輸入一指紋;一影像擷取模組,用以擷取駕駛者之一臉部影像;一第一分析處理模組,用以處理指紋及臉部影像以產生一指紋資訊及一臉部影像資訊;一第一儲存模組,用以儲存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以及一第一傳輸模組,用以傳輸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以及一手持式主機,其與車用主機分離設置,且手持式主機包括:一第二傳輸模組,其透過有線傳輸方式或無線傳輸方式與第一傳輸模組連接,以接收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一第二儲存模組,用以儲存複數筆核可指紋資訊及複數筆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且每一核可指紋資訊及每一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係對應於一核可駕駛者;一第二分析處理模組,用以分析自車用主機下載之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並與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產生一綜合分析結果;以及一人機介面,用以顯示綜合分析結果。
為達上述功效,本發明又提供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驟:取得一車輛之一駕駛者之一指紋及駕駛者之一臉部影像,其係透過一車用主機取得之;處理指紋及臉部影像,以產生一指紋資訊及一臉部影像資訊,並儲存於車用主機;傳送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至一手持式主機;分析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手持式主機係將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與複數筆核可指紋資訊及複數筆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產生一綜合分析結果;以及顯示綜合分析結果,其係藉由手持式主機顯示之;其中,每一核可指紋資訊及每一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係對應於一核可駕駛者。
藉由本發明的實施,至少可達到下列進步功效:
一、透過指紋及臉部影像之雙重辨識機制管理車輛,以達到提供完整的管理監控系統之功效。
二、車輛管理者可透過手持式主機得知駕駛者是否是核可的駕駛者,以達到監控車輛的功效。
三、結合眼動瞳孔分析技術分析駕駛者的眼部影像,並判斷駕駛者是否是處在危險駕駛的狀態,以適時發出提醒訊息,進而保護駕駛者的生命安全。
四、可透過手持式主機清楚呈現監控分析結果,以利於車輛管理。
為了使任何熟習相關技藝者了解本發明之技術內容並據以實施,且根據本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任何熟習相關技藝者可輕易地理解本發明相關之目的及優點,因此將在實施方式中詳細敘述本發明之詳細特徵以及優點。
第1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之系統方塊圖。第2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車用主機200之示意圖。第3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手持式主機400之示意圖。第4A圖係為本發明第一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第4B圖係為本發明第二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第4C圖係為本發明第三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第4D圖係為本發明第四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第4E圖係為本發明第五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第4F圖係為本發明第六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如第1圖所示,本實施例係為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包括一車用主機200及一手持式主機400。車用主機200設置於一車輛上,例如可設置於車輛的擋風玻璃或儀表板上(圖未示),而手持式主機400則與車用主機200分離設置,並可交由車輛管理者攜帶以監控車輛的使用狀態。
如第1圖及第2圖所示,車用主機200可至少包括:一第一指紋擷取模組210;一影像擷取模組220;一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一第一儲存模組240;以及一第一傳輸模組250。
其中,第一指紋擷取模組210可用以提供車輛的駕駛者輸入其指紋,進而取得車輛駕駛者的指紋。此外,第一指紋擷取模組210還可進一步透過權限管控,提供核可駕駛者輸入其指紋,以作為可供日後進行比對的核可指紋資訊。
影像擷取模組220可包括CCD影像擷取模組或CMOS影像擷取模組。影像擷取模組220可用以主動連續擷取駕駛者的臉部影像,又或者可在車輛行進間定時擷取駕駛者的臉部影像,例如可以每10分鐘擷取3-5張影像,以防止核可駕駛者在駕駛途中被更換成非核可駕駛者。此外,影像擷取模組220也可以透過權限管控,用以擷取核可駕駛者的臉部影像,以作為可供日後進行比對的核可臉部影像資訊。
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用以處理駕駛者或是核可駕駛者的指紋及臉部影像,並分別轉換指紋及臉部影像以產生一指紋資訊及一臉部影像資訊,而核可駕駛者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則可作為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其中,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可以是一影像微處理模組,並且當指紋及臉部影像為類比影像時,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需將類比影像轉換為數位影像。
於一實施例中,車用主機200可進一步包括一提醒單元260,當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未接收到指紋(代表駕駛者蓄意或忘記輸入其指紋),又或是臉部影像資訊不完整(代表駕駛者的臉部特徵受到遮蓋或偏過臉)時,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可輸出一提醒訊號至提醒單元260,並使提醒單元260發出提醒訊息,進而提醒駕駛者輸入其指紋、移除覆蓋在臉上的物品或是將臉部朝向駕駛方向。
第一儲存模組240,例如是一記憶體,可用以儲存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產生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又或者可儲存由外部輸入或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產生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
第一傳輸模組250,可用以輸出指紋資訊、臉部影像資訊、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又或者可以用以接收外部輸入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第一傳輸模組250可以是一有線傳輸模組或是一無線傳輸模組,例如USB傳輸模組、藍芽傳輸模組、wifi無線網路傳輸模組或3G無線網路傳輸模組。
請再參考第1圖,車用主機200可進一步包括一警示單元270。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除了可將臉部影像轉換為臉部影像資訊外,還可進一步分析臉部影像資訊中的眼部影像資訊,並透過眼動瞳孔分析技術處理眼部影像資訊,以據此進行一專注力分析,其中眼動瞳孔分析技術或其他用以處理眼部影像資訊的技術已為習知技術,在此不再多加贅述。
當專注力分析的專注力分析結果為駕駛者的眼睛閉合時間超過了一時間門檻值(例如超過5秒鐘)或是駕駛者的瞳孔注視方向偏離了一角度門檻值(例如瞳孔注視方向偏離正前方超過60度),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便將專注力分析結果定義為駕駛者正處於危險駕駛狀態,並輸出一警示訊號至警示單元270,以使警示單元270發出警告。於一實施例中,警示單元270可以是喇叭,並可在接收到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輸出的警示訊號後,發出警示聲響,進而避免駕駛者因過度疲勞或分心而發生意外,以達到保護乘車人員及車輛安全之功效。
此外,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還可將駕駛者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與儲存在第一儲存模組240中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若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比對到相符的資訊時,則定義此駕駛者為核可駕駛者。反之,當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未比對到相符的資訊時,則定義此駕駛者為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警示訊號至警示單元270,以使警示單元270發出警告,進而提醒駕駛者並不是核可的駕駛者,並且警告駕駛者已通知車輛管理者相關訊息,進而嚇阻非核可駕駛者繼續駕駛車輛。
再者,如果僅有比對到符合的核可指紋資訊或是僅有比對到符合的核可臉部影像資訊時(即指紋及臉部影像兩者僅其中之一符合時),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同樣也會輸出警示訊號至警示單元270。
又請參考第1圖,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可進一步與一GPS裝置300電訊連接,以紀錄車用主機200的座標位置,座標位置可結合時間及駕駛者之相關資料(包括是否受到核可及駕駛狀況),事後再透過第一傳輸模組250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此外,亦可即時地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以使得車輛管理者可即時掌握車輛的位置。
此外,車用主機200還可進一步包括一紅外線光源模組(圖未示),其可用以作為影像擷取模組220之輔助光源,進而在光線不足或是夜晚時提供紅外線光線,以提高影像擷取模組220的取像效果。又如第2圖所示,車用主機200的殼體外側又進一步包括一固定機構211,其可設置於車用主機200殼體的底部或是背部,以使得車用主機200可透過固定機構211固定在車輛的擋風玻璃上或是儀表板上,其中固定機構211可以是一吸盤式固定座,並且吸盤式固定座與車用主機200間還連接有一萬向接頭(圖未示),以透過萬向接頭調整車用主機200的傾斜角度。
如第1圖及第3圖所示,手持式主機400包括:一第二傳輸模組410;一第二儲存模組420;一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以及一人機介面440。
第二傳輸模組410,其可以是一有線傳輸模組(例如USB傳輸模組)或是一無線傳輸模組(例如藍芽傳輸模組、wifi無線傳輸模組或3G無線傳輸模組),以使得第二傳輸模組410可透過有線傳輸方式或無線傳輸方式與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傳輸模組250連接,以接收自車用主機200所取得的指紋資訊、臉部影像資訊、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
第二儲存模組420,其可以是一記憶體,用以儲存複數筆核可指紋資訊及複數筆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且每一核可駕駛者分別對應於一核可指紋資訊及一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例如,A核可指紋資訊及A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對應於A核可駕駛者,B核可指紋資訊及B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對應於B核可駕駛者,其餘以此類推。其中,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可以自一後台主機500透過有線傳輸方式或無線傳輸方式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儲存模組420,或者可透過車用主機200取得核可駕駛者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以作為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並透過第一傳輸模組250及第二傳輸模組410傳送至第二儲存模組420進行儲存。
此外,原本儲存在第二儲存模組420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也可以透過第二傳輸模組410傳送至第一傳輸模組250並儲存於第一儲存模組240中。
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用以分析自車用主機200下載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並與第二儲存模組420中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產生一綜合分析結果。
如第4A圖所示,綜合分析結果可包括駕駛者的臉部影像資訊611、指紋資訊612及駕駛者的駕駛狀態分析圖613,又或者如第4B圖及第4C圖所示,綜合分析結果可包括駕駛同一車輛的駕駛時間分析圖614,而於第4C圖中,又於駕駛時間分析圖中進一步顯示駕駛者是否為核可駕駛者,於核可駕駛者的圖式上方可進一步顯示一圓圈記號,而於非核可駕駛者的圖式上方則可進一步顯示一驚嘆號記號。
此外,如第4D圖所示,綜合分析結果還可包括顯示駕駛者是否為核可駕駛者,並顯示於駕駛時間分析圖615中,例如可區分為核可駕駛者(例如核可駕駛A及核可駕駛C)及非核可駕駛者(例如非核可駕駛B、非核可駕駛D及非核可駕駛E)。舉例來說,在期間1及期間3中是分別由核可駕駛A及核可駕駛C進行駕駛。而於期間2中是由非核可駕駛B進行駕駛,並且非核可駕駛B未輸入其指紋或是未能在核可指紋資訊中找到相符的資訊,而且也無法在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中比對到相符資訊(以指X面X表示),所以判定駕駛B為非核可駕駛者。
又於期間4內是由非核可駕駛D進行駕駛,但是雖然可在核可指紋資訊中比對到非核可駕駛D的指紋資訊相符的資訊,但卻無法在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中比對到相符的資訊(以指O面X表示),因此仍判定駕駛D為非核可駕駛者。在期間5內則是由非核可駕駛E進行駕駛,於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中雖可比對到與非核可駕駛E相同的臉部影像資訊,但在核可指紋資訊中卻沒有比對到相符的指紋資訊(以指X面O表示),因此判定駕駛E為非核可駕駛者。
綜上所述,需在核可資訊中同時比對到相符合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才認定駕駛者是核可駕駛者,只要缺少其中任一項相符資訊則仍認定駕駛者是非核可駕駛者,因此可藉由雙重辨識機制管理車輛,以提供完整的車輛管理監控系統。
人機介面440,其可以包括一LCD顯示器、一LED顯示器或一觸控式顯示器,其係用以顯示綜合分析結果,並且可同時參考第3圖,人機介面440還可進一步包括文字輸入裝置441,以提供車輛管理者進行文字輸入。
又請參考第4E圖,當車用主機200之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輸出警示訊號時,除了警示單元270會發出警告外,車用主機200亦可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以使得人機介面440上顯示如第4E圖之畫面,並通知車輛管理者目前車輛的駕駛者是一非核可駕駛者。此外,當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輸出提醒訊號至手持式主機400的提醒單元460時,人機介面400亦會顯示如第4E圖的畫面。
又如第4F圖所示,當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產生的專注力分析結果為駕駛者正處於危險駕駛狀態時,除了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會輸出警示訊號至警示單元270外,車用主機200亦可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將警示訊號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以使得人機介面440上顯示如第4F圖之畫面。
如第1圖及第3圖所示,手持式主機400還可進一步包括一第二指紋擷取模組450,而核可駕駛者可直接透過第二指紋擷取模組450輸入其指紋,並經由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將指紋轉換為指紋資訊,以作為核可指紋資訊並儲存於第二儲存模組420中。
此外,第二儲存模組420也可儲存有車輛管理者的核可指紋資訊,並且車輛管理者可透過第二指紋擷取模組450輸入其指紋,而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再將車輛管理者的指紋轉換為指紋資訊後,再與第二儲存模組420中的核可指紋資訊進行比對,藉此可辨識此車輛管理者是否有使用手持式主機400的權限。
於一實施例中,手持式主機400可進一步包括一提醒單元460,當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未能比對到與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相符的資訊時,即表示此駕駛者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並未記錄在第二儲存模組420中,因此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便會定義此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一提醒訊號至提醒單元460,以使提醒單元460發出提醒訊息。再者,如果僅有比對到符合的核可指紋資訊或是僅有比對到符合的核可臉部影像資訊時,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同樣也會輸出提醒訊號至提醒單元460。
再者,當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未接收到指紋資訊(代表駕駛者蓄意或忘記輸入其指紋),又或者臉部影像資訊不完整(代表駕駛者的臉部特徵受到遮蓋或偏過臉)時,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便輸出一提醒訊號至提醒單元460,並使提醒單元460發出提醒訊息,進而提醒車輛管理者此一異常狀態。
第5A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之方法流程圖。第5B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另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之方法流程圖。
如第1圖及第5A圖所示,為配合上述車輛管理監控系統,本實施例又進一步說明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驟:取得駕駛之指紋及臉部影像(步驟S20);產生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步驟S40);傳送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至手持式主機400(步驟S60);產生綜合分析結果(步驟S80);以及顯示綜合分析結果(步驟S100)。
以下將針對個別步驟作深入說明。
取得駕駛之指紋及臉部影像(步驟S20):透過車用主機200之第一指紋擷取模組210提供車輛的駕駛者輸入其指紋,並透過車用主機200的影像擷取模組220主動連續擷取駕駛者的臉部影像。
產生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步驟S40):藉由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處理駕駛者的指紋及臉部影像,以產生對應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並可將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儲存於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儲存模組240中。
傳送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至手持式主機400(步驟S60):可透過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傳輸模組250將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而手持式主機400可藉由第二傳輸模組410以有線傳輸方式或無線傳輸方式與第一傳輸模組250進行資訊傳輸。
產生綜合分析結果(步驟S80):由於在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儲存模組420中已預先儲存有複數筆核可指紋資訊及複數筆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且每一核可駕駛者分別對應於一核可指紋資訊及一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因此,手持式主機400中的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可將接收到的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與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產生一綜合分析結果。其中,關於綜合分析結果的說明已詳述如上,在此不再多加贅述。
顯示綜合分析結果(步驟S100):可藉由透過手持式主機400的人機介面440顯示綜合分析結果,以使得車輛管理者可即時掌握車輛的使用狀態,其中顯示綜合分析結果可包括顯示駕駛者的臉部影像資訊、指紋資訊、駕駛者是否為核可駕駛者、駕駛車輛的一駕駛時間分析圖或駕駛者之一駕駛狀態分析圖,而相關說明也已說明如上,在此不再多加贅述。
又如第5B圖所示,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又進一步包括一危險駕駛判斷步驟(步驟S41),在產生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步驟S40)之後,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可進一步分析臉部影像資訊中的眼部影像資訊,並進行專注力分析,而當其專注力分析結果為駕駛者正處於危險駕駛狀態時,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便會輸出警示訊號至車用主機200的警示單元270,以使警示單元270發出警告(步驟S42),進而提醒駕駛者應注意其行車狀況,並避免因駕駛者過於疲勞或分心而發生意外。其中,專注力分析的說明已詳述如上,在此不再多加贅述。
如第5B圖所示,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又進一步包括一建立核可資訊步驟(步驟S10),核可資訊包括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其中核可資訊可儲存於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儲存模組240或是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儲存模組420中。
第一儲存模組240中的核可資訊可以是透過車用主機200的第一指紋擷取模組210及影像擷取模組220,分別取得核可駕駛者的指紋及臉部影像並再加以處理轉換後,作為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並儲存於第一儲存模組240中。又或者是將預先儲存於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儲存模組420中的核可資訊傳送至車用主機200後,再儲存於第一儲存模組240中。
第二儲存模組420中的核可資訊則可以是自後台主機500透過有線傳輸方式或是無線傳輸方式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並儲存在第二儲存模組420中。又或者是將車用主機200的第一指紋擷取模組210及影像擷取模組220取得的核可駕駛者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由車用主機200傳送至手持式主機400,並進一步儲存於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儲存模組420中。
此外,核可駕駛者也可透過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指紋擷取模組450輸入其指紋,以作為核可指紋資訊並儲存在第二儲存模組420中。
步驟S20中,還進一步包括判斷是否取得指紋及臉部影像(步驟S21),當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未接收到駕駛者的指紋或是完整的臉部影像時,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便輸出提醒訊號至車用主機200的提醒單元260,以使提醒單元260發出提醒訊息(步驟S22),或是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並未接收到指紋資訊或完整之臉部影像資訊時,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也會輸出提醒訊號至手持式主機400的提醒單元460,以使提醒單元460發出提醒訊息(步驟S22)。
步驟S80中,還進一步包括判斷駕駛者是否是核可駕駛者步驟(步驟S81),其中步驟S81可僅由手持式主機400執行,或是同時由車用主機200及手持式主機400執行。
其中,當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儲存模組240儲存有核可資訊時,車用主機200的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可進一步將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與儲存在第一儲存模組240中的核可指紋資訊及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當第一分析處理模組230未比對到相符之資訊時,則定義此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一警示訊號至車用主機200的一警示單元270,以使警示單元270發出警告(步驟S82)。
手持式主機400的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於產生綜合分析結果時,亦會將指紋資訊或臉部影像資訊與儲存在第二儲存模組420中的核可資訊進行分析比對,當在綜合分析結果中,指紋資訊及臉部影像資訊其中之一並未比對到相符合的資訊時,第二分析處理模組430則定義此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一提醒訊號至手持式主機400之一提醒單元460,以使提醒單元460發出提醒訊息(步驟S82),進而使車輛管理者可即時掌握車輛的狀況。
惟上述各實施例係用以說明本發明之特點,其目的在使熟習該技術者能瞭解本發明之內容並據以實施,而非限定本發明之專利範圍,故凡其他未脫離本發明所揭示之精神而完成之等效修飾或修改,仍應包含在以下所述之申請專利範圍中。
200...車用主機
210...第一指紋擷取模組
211...固定機構
220...影像擷取模組
230...第一分析處理模組
240...第一儲存模組
250...第一傳輸模組
260...提醒單元
270...警示單元
300...GPS裝置
400...手持式主機
410...第二傳輸模組
420...第二儲存模組
430...第二分析處理模組
440...人機介面
441...文字輸入裝置
450...第二指紋擷取模組
460...提醒單元
500...後台主機
611...臉部影像資訊
612...指紋資訊
613...駕駛狀態分析圖
614...駕駛時間分析圖
615...駕駛時間分析圖
第1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之系統方塊圖。
第2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車用主機200之示意圖。
第3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手持式主機400之示意圖。
第4A圖係為本發明第一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第4B圖係為本發明第二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第4C圖係為本發明第三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第4D圖係為本發明第四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第4E圖係為本發明第五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第4F圖係為本發明第六實施例之一種綜合分析結果示意圖。
第5A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之方法流程圖。
第5B圖係為本發明實施例之另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之方法流程圖。
200...車用主機
210...第一指紋擷取模組
220...影像擷取模組
230...第一分析處理模組
240...第一儲存模組
250...第一傳輸模組
260...提醒單元
270...警示單元
300...GPS裝置
400...手持式主機
410...第二傳輸模組
420...第二儲存模組
430...第二分析處理模組
440...人機介面
450...第二指紋擷取模組
460...提醒單元
500...後台主機

Claims (24)

  1. 一種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包括:一車用主機,設置於一車輛上,且該車用主機包括:一第一指紋擷取模組,用以提供該車輛之一駕駛者輸入一指紋;一影像擷取模組,用以擷取該駕駛者之一臉部影像;一第一分析處理模組,用以處理該指紋及該臉部影像以產生一指紋資訊及一臉部影像資訊;一第一儲存模組,用以儲存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以及一第一傳輸模組,用以傳輸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以及一手持式主機,其與該車用主機分離設置,且該手持式主機包括:一第二傳輸模組,其透過有線傳輸方式或無線傳輸方式與該第一傳輸模組連接,以接收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一第二儲存模組,用以儲存複數筆核可指紋資訊及複數筆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且每一該核可指紋資訊及每一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係對應於一核可駕駛者;一第二分析處理模組,用以分析自該車用主機下載之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並與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產生一綜合分析結果;以及一人機介面,用以顯示該綜合分析結果。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車用主機進一步包括一警示單元,且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進一步分析該臉部影像資訊中一眼部影像資訊,據此進行一專注力分析,當該專注力分析之一專注力分析結果為該駕駛者處於危險駕駛狀態時,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輸出一警示訊號至該警示單元,以使該警示單元發出警告。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專注力分析係透過一眼動瞳孔分析技術處理該眼部影像資訊,當該駕駛者的眼睛閉合時間超過一時間門檻值或該駕駛者的瞳孔注視方向偏離一角度門檻值時,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即發出該警示訊號。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係自一後台主機傳送至該第二儲存模組中。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一步透過該第二傳輸模組傳送至該第一傳輸模組,並儲存於該第一儲存模組中。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第一指紋擷取模組進一步提供該核可駕駛者輸入其指紋以作為該核可指紋資訊,該影像擷取模組亦進一步擷取該核可駕駛者之臉部影像以作為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其中透過該第一指紋擷取模組擷取之該核可指紋資訊及透過該影像擷取模組擷取之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又進一步儲存於該第一儲存模組或該第二儲存模組。
  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或6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進一步將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與儲存於該第一儲存模組中之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當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未比對到相符之該核可指紋資訊或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時,則定義該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一警示訊號至該車用主機之一警示單元,以使該警示單元發出警告。
  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車用主機進一步包括一提醒單元,當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未接收到該指紋資訊或完整之該臉部影像資訊時,該第一分析處理模組輸出一提醒訊號至該提醒單元,以使該提醒單元發出提醒訊息。
  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手持式主機進一步包括一第二指紋擷取模組,該核可駕駛者係透過該第二指紋擷取模組輸入其指紋以作為該核可指紋資訊。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顯示該綜合分析結果包括顯示該臉部影像資訊、該指紋資訊、該駕駛者是否為該核可駕駛者、駕駛該車輛之一駕駛時間分析圖或該駕駛者之一駕駛狀態分析圖。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手持式主機進一步包括一提醒單元,當該綜合分析結果顯示該駕駛者之該指紋資訊或該臉部影像資訊並未記錄於該第二儲存模組中時,該第二分析處理模組則定義該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一提醒訊號至該提醒單元,以使該提醒單元發出提醒訊息。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系統,其中該手持式主機進一步包括一提醒單元,當該第二分析處理模組未接收到該指紋資訊或完整之該臉部影像資訊時,該第二分析處理模組輸出一提醒訊號至該提醒單元,以使該提醒單元發出提醒訊息。
  13. 一種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驟:取得一車輛之一駕駛者之一指紋及該駕駛者之一臉部影像,其係透過一車用主機取得之;處理該指紋及該臉部影像,以產生一指紋資訊及一臉部影像資訊,並儲存於該車用主機;傳送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至一手持式主機;分析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該手持式主機係將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與複數筆核可指紋資訊及複數筆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產生一綜合分析結果;以及顯示該綜合分析結果,其係藉由該手持式主機顯示之;其中,每一該核可指紋資訊及每一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係對應於一核可駕駛者。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危險駕駛判斷步驟,該車用主機之一分析處理模組進一步分析該臉部影像資訊中一眼部影像資訊,並據此進行一專注力分析,當該專注力分析之一專注力分析結果為該駕駛者處於危險駕駛狀態時,該車用主機之該分析處理模組輸出一警示訊號至該車用主機之一警示單元,以使該車用主機之該警示單元發出警告。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中該專注力分析係透過一眼動瞳孔分析技術處理該眼部影像資訊,當該駕駛者的眼睛閉合時間超過一時間門檻值或該駕駛者的瞳孔注視方向偏離一角度門檻值時,該車用主機之該分析處理模組即發出該警示訊號。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建立核可資訊步驟,其係自一後台主機透過有線傳輸方式或無線傳輸方式傳送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至該手持式主機。
  1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建立核可資訊步驟,其係將該手持式主機中之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自該手持式主機傳送至該車用主機。
  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建立核可資訊步驟,其係透過該車用主機之一指紋擷取模組取得該核可駕駛者之指紋作為該核可指紋資訊,並透過該車用主機之一影像擷取模組擷取該核可駕駛者之臉部影像作為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其中透過該指紋擷取模組擷取之該核可指紋資訊及該影像擷取模組擷取之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一步儲存於該車用主機或該手持式主機。
  1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或18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中分析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步驟中,該車用主機進一步將該指紋資訊及該臉部影像資訊與儲存在該車用主機中之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進行分析比對,當未比對到相符之該核可指紋資訊及該核可臉部影像資訊時,則定義該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輸出一警示訊號至該車用主機之一警示單元,以使該警示單元發出警告。
  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中該取得該駕駛者之該指紋及該臉部影像步驟中,當未能取得該指紋或完整之該臉部影像時,該車用主機之一分析處理模組係輸出一提醒訊號至該車用主機之一提醒單元,以使該提醒單元發出提醒訊息。
  2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建立核可資訊步驟,其係透過該手持式主機之一指紋擷取模組提供該核可駕駛者透過該手持式主機之該指紋擷取模組輸入其指紋以作為該核可指紋資訊。
  2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中顯示該綜合分析結果包括顯示該臉部影像資訊、該指紋資訊、該駕駛者是否為該核可駕駛者、駕駛該車輛之一駕駛時間分析圖或該駕駛者之一駕駛狀態分析圖。
  2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提醒步驟,當該綜合分析結果中該指紋資訊或該臉部影像資訊並未與該些核可指紋資訊及該些核可臉部影像資訊相符時,則定義該駕駛者為一非核可駕駛者,並使該手持式主機之一提醒單元發出提醒訊息。
  2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車輛管理監控方法,其進一步包括一提醒步驟,當該手持式主機之一分析處理模組未接收到該指紋資訊或完整之該臉部影像資訊時,該手持式主機之該分析處理模組輸出一提醒訊號至該手持式主機之一提醒單元,以使該提醒單元發出提醒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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