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413599B - Saddle type vehicle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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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本發明係關於機車等之鞍座型車輛,特別係關於鞍座型車輛之後方向燈及尾燈之配置構造。
以往,在機車等中,已知有尾燈與左右之後方向燈成一體設計之所謂後組合燈(例如參照專利文獻1)。在後組合燈中,尾燈及後方向燈(以下總稱為車燈)係連續排列而形成一體。因此,在具備後組合燈之車輛中,需一面確保車燈之辨識性,一面藉其一體感而提高設計性,且謀求尾部之小型化。又,所謂車燈之辨識性,係指對目視車輛之人(例如行人、其他機車等之駕駛人、汽車司機等)而言容易看見車燈之程度。
如圖15至圖17所示,已知也有尾燈101與後方向燈102分離,而利用蓋103之分隔部103a將此等之間隔開之車輛(例如參照非專利文獻1)。又,符號101a、102a(圖15至圖17之交叉影線部分)分別為尾燈101、後方向燈102之透鏡。此種車輛之尾燈101及後方向燈102之辨識性更為優異。但在此種車輛中,左右之後方向燈102之彼此之距離變長,致使車輛之尾部容易變得龐大。
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02-140268號公報
非專利文獻1:「YJ50R服務手冊」、山葉發動機株式會社、1999年8月、p1-1
近年來,在鞍座型車輛中,期待著能以高度標準兼顧尾部之小型化與後車燈之辨識性之提高。本發明之目的係在於以高度標準兼顧尾部之小型化與後車燈之辨識性之提高。
本發明之鞍座型車輛係包含具有透鏡之尾燈、分別具有透鏡之左右之後方向燈、及具有位於前述尾燈與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間之分隔部之蓋;俯視時之前述後方向燈、前述分隔部與前述尾燈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後端部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之前端部更後方,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至少一部分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之上端部更下方且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之下端部更上方。
又,在本專利說明書中,所謂透鏡之前端部,係指在該透鏡之部分中位於最前側之部分。例如,該透鏡向前方有前端收縮之形狀時,以該前端收縮形狀之突出端作為透鏡之前端部。從表面觀之,該透鏡之前側由於與前後方向成正交之方向延伸之直線狀之邊所形成時,以該邊作為透鏡之前端部。同樣地,所謂透鏡之後端部、上端部、下端部,係分別指位於該透鏡之最後側、上側、下側之部分。另外,所謂透鏡之內側端部、外側端部,係分別指位於該透鏡之最內側、外側之部分。
依據上述鞍座型車輛,由於俯視時之後方向燈、分隔部與尾燈之輪廓形成大致V字型,故車輛之尾部之寬會變短,可謀求尾部之小型化。另一方面,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後端部位於比尾燈之透鏡之前端部更後方,另外,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至少一部分位於比尾燈之透鏡之上端部更下方且比尾燈之透鏡之下端部更上方,故各後方向燈與尾燈在前後方向及上下方向,都至少局部地重疊。因此,依據上述鞍座型車輛,尾燈或後方向燈之面積會變大,故儘管尾部變得小型,也由於尾燈或後方向燈之面積變大,故可提高辨識性。因此,可以高度標準兼顧尾部之小型化與後車燈之辨識性之提高。
本發明之另一車輛係包含具有透鏡之尾燈、分別具有透鏡之左右之後方向燈、及具有位於前述尾燈與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間之分隔部之蓋;俯視時之前述後方向燈、前述分隔部與前述尾燈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由後方觀之,前述各後方向燈之內側端部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外側端部更內側,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至少一部分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上端部更下方且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下端部更上方。
依據上述車輛,由後方觀之,由於各後方向燈之內側端部係位於比尾燈之外側端部更內側,另外,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至少一部分係位於比尾燈之透鏡之上端部更下方且比尾燈之透鏡之下端部更上方,故各後方向燈與尾燈在左右方向及上下方向,都至少局部地重疊。故儘管尾部變得小型,但由於尾燈或後方向燈之面積變大,故可提高辨識性。因此,依據上述鞍座型車輛,可以高度標準兼顧尾部之小型化與後車燈之辨識性之提高。
如上所述,依據本發明,可以高度標準兼顧車輛之尾部之小型化與後車燈之辨識性之提高。
以下,依據圖式說明本發明之實施型態。
(第1實施型態)
如圖1所示,實施型態之鞍座型車輛係所謂速克達型機車11。但,本發明之鞍座型車輛並不限定於速克達型機車,也可為其他型式之機車。「機車」中除速克達型機車外,亦包含動力二輪車等。又,本發明之鞍座型車輛並不限定於機車。在鞍座型車輛中亦含ATV(All-terrain vehicles;全能越野車輛)、雪地機動車輛等。
機車11具備有車輛本體12、設於車輛本體12之前側之前輪13、設於車輛本體12之後側之後輪14。由車輛本體12之中央部至尾部設有座墊15。在後輪14之後方斜上側設有擋泥板16。
在座墊15下方配置未圖示之燃料箱等,在燃料箱等之周圍設有蓋2。蓋2由車輛本體12之尾部配置至左右兩側方。蓋2覆蓋著車輛本體12之最後尾端及側部,故不僅可作為所謂之尾蓋,亦具有作為側蓋之機能。在本實施型態中,蓋2係由分為左右之一對蓋構件所形成。但,蓋2也可為一體物,或由3個以上之構件所組成。但,在以下之說明中,車輛之前側、後側僅稱為前側、後側,由坐在座墊15之乘客方向所見之右側、左側分別僅稱為右側、左側。
如圖2所示,俯視時,蓋2之輪廓形成大致橢圓形。在蓋2之後側,設有夾入尾燈5用之缺口部20。俯視時,缺口部20係形成向後方擴大之大致V字型。在蓋2之兩側部之後側,分別形成嵌入方向燈3用之方向燈配置孔4。如圖3所示,方向燈配置孔4由側面視之,形成大致三角狀。在缺口部20與方向燈配置孔4之間,設有蓋2之分隔部2a。方向燈配置孔4係形成於大致V字型之蓋2之途中。具體而言,方向燈配置孔4係形成於蓋2之平滑之面(後述之稜線21、23、24以外無階差之面)(參照圖2)。藉此,可提高方向燈3與蓋2之一體感。
如圖3所示,蓋2由側面視之,係向後斜上方延伸。蓋2具有向蓋2之延伸方向,即向後斜上方延伸之稜線21。稜線21係蓋2之一部分向表側彎曲成凸狀之線狀部分,在此所謂之「稜線」中,當然係指向表側彎曲成凸狀之部分,但亦含以陡角度彎曲之部分。因此,即使是彎曲之部分,由外部觀之,只要可識別為線狀之形態,即符合本專利說明書所稱之「稜線」,以下所說明之各稜線22~26亦同。
如圖3所示,方向燈3嵌入於方向燈配置孔4。方向燈3具有光源3a、覆蓋光源3a之透明之透鏡3b。又,光源3a之種類並無限定。透鏡3b可為無色透明,也可為帶色之透明,只要能確保充分之辨識性,透鏡3b也可不透明。
如圖3所示,由側方視之,透鏡3b係形成由前端部3e向後方擴大之大致三角形狀。因此,透鏡3b可一面呈小型之外觀,一面具有充分之表面積。透鏡3b係所謂橫長之透鏡,透鏡3b之橫方向(大致水平方向)之長度比縱方向(大致垂直方向)之長度長。又,不僅是由側方看時,由後方看時,透鏡3b之橫方向長度也比縱方向長度長。透鏡3b係沿著蓋2被配置,故可使其整體一面小型化,一面增大其表面積。透鏡3b之後邊3f向後斜上方傾斜。又,符號3d係透鏡3b之後端部。如圖4所示,由後方視之,後端部3d位於透鏡3b之最內側,故在本實施型態中,後端部3d亦相當於透鏡3b之內側端部。
如圖3所示,透鏡3b具有向後斜上方延伸之稜線22、與由稜線22之中途向下方延伸之稜線26。即,透鏡3b具有向大致前後方向延伸之稜線22、與向大致上下方向延伸之稜線26。稜線22位於蓋2之稜線21之延長線上,大致連續於稜線21。又,稜線22、26既可延伸成直線狀,亦可延伸成曲線(含彎曲線及曲折線)。
如圖2及圖4所示,透鏡3b比蓋2更突出於表側,透鏡3b對在後端部3d之左右方向之傾斜角大於蓋2之傾斜角。尤其,透鏡3b具有向大致上下方向延伸之稜線26,故俯視時,向外側突出,形成明顯之形狀。如圖2所示,俯視時,透鏡3b形成大致三角形狀。又,透鏡3b具有向大致前後方向延伸之稜線22,故由後方視之,向外側突出,形成明顯之形狀。因此,可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
如圖3所示,蓋2之分隔部2a係形成為與透鏡3b之後邊3f大致平行之帶狀,由側面視之,向由垂直方向傾斜之方向延伸。分隔部2a之寬,即與分隔部2a之長度方向正交之方向之長度在長度方向大致一定。因此,方向燈3與尾燈5係以大致一定之間隔被分隔。分隔部2a由側面視之,具有向後斜上方延伸之稜線23、24。稜線23連續於方向燈3之稜線22,另外,稜線24連續於稜線23。
尾燈5具有未圖示之光源、覆蓋此光源之透鏡5b。透鏡5b可透明,亦可不透明。透鏡5b由側面視之,具有向後斜上方延伸之稜線25,稜線25連續於分隔部2a之稜線24。尾燈5之透鏡5b係以稜線25為界分為上部與下部,在稜線25下側形成向後上方傾斜之面5a,在稜線25上側形成向後下方傾斜之面。如圖2所示,俯視時,尾燈5具有向後方彎曲成凸狀之輪廓。在此,前述之稜線25係形成上述輪廓。如圖4所示,尾燈5由後方視之,係形成大致台形,其上邊(即稜線25)及下邊向上方彎曲成凸狀。
如圖2所示,俯視時,左右之方向燈3、分隔部2a與尾燈5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在此,兩分隔部2a之前端部之切線B彼此形成之角A之角度以40°~140°為宜。尾燈5配置於上述兩切線B之前方內側。又,兩方向燈3之車寬方向(圖2之上下方向)之外端部彼此之距離L1、與兩方向燈3之後端部之車寬方向之距離L2之比L1/L2以1.5以上為宜。
如圖3所示,各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後端部3d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前端部5d更後方。又,如圖4所示,由後方視之,前端部5d係位於透鏡5b之最外側,故該前端部5d亦相當於透鏡5b之外側端部。
如圖3所示,各方向燈3之透鏡3b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上端部5c更下方且位於比下端部5e更上方。即,透鏡3b與透鏡5b在前後方向及上下方向,至少局部重疊。
如圖4所示,由後方視之,各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內側端部3d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外側端部5d更內側。詳言之,右側之透鏡3b之內側端部3d係位於比透鏡5b之外側端部5d更左側,左側之透鏡3b之內側端部3d係位於比透鏡5b之外側端部5d更右側。
如前所述,蓋2之稜線21、方向燈3之透鏡3b之稜線22、分隔部2a之稜線23、24、及尾燈5之透鏡5b之稜線25大致相連續,由側面視之,向後斜上方延伸。因此,由後方視之,此等稜線21~25並不互相重疊(參照圖4)。因此,此等稜線21~25容易由後方識別。且由後方視之,方向燈3之透鏡3b係被配置於不與分隔部2a之稜線23、24重疊之位置。方向燈3之光源3a亦不與稜線23、24重疊。
其次,說明有關方向燈3之安裝構造。如圖5及圖6所示,在方向燈3之反射鏡3c形成有扣合於透鏡3b之周緣部之扣合部31。透鏡3b在固定於扣合部31後,與反射鏡3c及光源3a(在圖5及圖6中未圖示)成一體,由背側向表側被嵌入蓋2之方向燈配置孔4。在反射鏡3c,設有形成螺絲孔之安裝座32,在蓋2之內側,亦設有形成螺絲孔之安裝座33。方向燈3嵌入方向燈配置孔4後,利用螺絲34固定安裝座32與安裝座33。藉此,將方向燈3固定於蓋2。
以上係第1實施型態之方向燈3及尾燈5之組裝構造1。
如以上所述,依據機車11,俯視時(參照圖2),方向燈3、分隔部2a與尾燈5之輪廓形成大致V字型,故尾部之寬會變短,可謀求尾部之小型化。
另一方面,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後端部3d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前端部5d更後方,另外,透鏡3b位於比透鏡5b之上端部5c更下方且比下端部5e更上方,故方向燈3及尾燈5之面積會變大。又,由後方視之,透鏡3b之內側端部3d位於比透鏡5b之外側端部5d更內側,故方向燈3及尾燈5之面積可進一步變大。
故,儘管尾部之寬度變短,也由於方向燈3及尾燈5之面積變大,故可提高此等後車燈(即方向燈3及尾燈5)之辨識性。因此,可以高度標準兼顧尾部之小型化與後燈之辨識性之提高。又,可謀求尾部之流線型化,確保方向燈3與尾燈5之一體感。
方向燈3之透鏡3b向表側具有凸狀之稜線22、26。一般,稜線部分比較顯眼,即使由遠方亦可容易辨識,因此,依據機車11,可進一步提高辨識性。又,因稜線22、26僅不過係方向燈3之一部分,故即使增大整個方向燈3,也可提高辨識性。因此,可一面謀求車輛之小型化,一面提高辨識性。
又,蓋2之分隔部2a亦向表側具有凸狀之稜線23、24。因此,分隔部2a具有凹凸形狀,可提高分隔部2a之剛性。從而,可縮小分隔部2a之寬度,謀求尾部更進一步之小型化。
又,在機車11中,由後方視之,方向燈3之透鏡3b之稜線22並未與分隔部2a之稜線23、24重疊。因此,可容易識別方向燈3,而不會受到分隔部2a妨礙。從而,可進一步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
又,方向燈3之光源3a由後方視之,係配置於未與分隔部2a之稜線23、24重疊之位置。因此,可容易識別方向燈3,而不會受到分隔部2a妨礙。從而,可進一步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
又,依據機車11,尾燈5之透鏡5b、分隔部2a與方向燈3之透鏡3b具有向大致前後方向延伸且互相連續之稜線22~25。因此,可提高尾燈5、蓋2與方向燈3之一體感。
在本實施型態,由於方向燈3之透鏡3b透明,故可明確且清晰地識別方向燈3之閃爍,且方向燈3可提供衝擊的印象,故可提高設計性。
在尾燈5之透鏡5b之後部形成向後上方傾斜之面5a。如此,透鏡5b之後部成傾斜面,故與形成垂直面之情形相比,可增大透鏡5b之表面積,故可進一步提高尾燈5之辨識性。
依據機車11,由於尾燈5與方向燈3之間有分隔部2a,故可進一步提高尾燈5及方向燈3之辨識性。又,分隔部2a之寬在分隔部2a之長度方向大致一定,因此,尾燈5與方向燈3係以大致一定之寬度被分隔,該等信號可更明確而容易地加以區別,從而,可進一步提高尾燈5及方向燈3之辨識性。
又,由於分隔部2a之寬大致一定,因此,在分隔部2a之長度方向之大致全區域,可將尾燈5與方向燈3配置得更接近,從而,可一面充分確保尾燈5之透鏡5b及方向燈3之透鏡3b之面積,一面使尾部小型化。
又,分隔部2a由側面視之,向後斜上方向延伸。即,分隔部2a由側面視之,由垂直方向向傾斜方向延伸。因此,方向燈3與尾燈5夾著分隔部2a而相向之邊彼此都會向前下方傾斜。因此,可延長該等之邊之長度,可進一步提高尾燈5及方向燈3之辨識性。
又,依據機車11,方向燈3之透鏡3b向表側突出,故呈現容易識別之形狀,且可增大面積,因此,可進一步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
另外,方向燈3之透鏡3b比蓋2更向表側突出,因此,可進一步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加之,方向燈3之透鏡3b由俯視時,比蓋2更向左右方向之外側突出,因此,即使增大方向燈3之透鏡3b之表面積,蓋2之左右方向之鼓起度也較少,可進一步使機車11之尾部小型化。
又,方向燈3俯視時,形成大致三角形,具有容易識別之形狀,因此,不僅在配置之觀點,由形狀的觀點而言,也可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
在機車11中,俯視時,兩分隔部2a之前端部之切線B彼此形成之角A之角度為40°~140°。因此,可抑制尾部之寬度,一面提高辨識性,一面謀求尾部之小型化。
另外,俯視時,尾燈5配置於兩切線B之前方內側,故可更進一步使尾部小型化。
又,在機車11中,兩方向燈3之車寬方向之外端部彼此之距離L1、與兩方向燈3之後端部之車寬方向之距離L2之比L1/L2在1.5以上。因此,可一面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一面謀求尾部之小型化。
(第2實施型態)
其次,一面參照圖7及圖8,一面說明第2實施型態之鞍座型車輛。本實施型態係在第1實施型態之機車11中,針對尾部加以變更者。對應於第1實施型態之部分附以與第1實施型態同樣之符號。
在第2實施型態中,尾燈5與方向燈3也被蓋之分隔部2a分隔。如圖7所示,俯視時之方向燈3、分隔部2a與尾燈5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
如圖8所示,各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後端部3d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前端部5d更後方。又,在本實施型態中,透鏡5b之前端部5d也為透鏡5b之下端部。在本實施型態中,透鏡3b係位於比透鏡5b之上端部5c更下方且比下端部5d更上方。又,由後方視之,各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內側端部(=後端部3d)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外側端部(=前端部5d)更內側。
如圖8所示,蓋2、方向燈3之透鏡3b、蓋2分隔部2a、尾燈5之透鏡5b係向表側分別具有凸狀之稜線21、22、23、25。此等稜線21、22、23、25大致相連續,由側面視之,向後斜上方延伸。在本實施型態中,分隔部2a之稜線23與方向燈3之稜線22由後方視之,並未重疊。在尾燈5形成向後上方傾斜之面5a。分隔部2a向由垂直方向傾斜之方向延伸,分隔部2a之寬大致保持一定。
如圖7所示,俯視時,方向燈3之透鏡3b比蓋2更突出於表側。在本實施型態中,方向燈3俯視時,形成大致橢圓形狀。又,如圖8所示,方向燈3由側面視之,形成前傾之大致橢圓形狀。
在本實施型態中,俯視時,兩分隔部2a之前端部之切線彼此形成之角之角度設定為40°~140°。尾燈5配置於前述兩切線之前方內側。又,俯視時,兩方向燈3之車寬方向之外端部彼此之距離、與前述兩方向燈3之後端部之車寬方向之距離之比率在1.5以上。
因此,在第2實施型態也可獲得前述諸效果。
(第3實施型態)
其次,一面參照圖9至圖11,一面說明第3實施型態之鞍座型車輛。本實施型態係在第1實施型態之機車11中,針對尾部加以變更者。對應於第1實施型態之部分附以與第1實施型態同樣之符號。
在第3實施型態中,尾燈5與方向燈3也被蓋之分隔部2a分隔。如圖9所示,俯視時之方向燈3、分隔部2a與尾燈5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如圖10所示,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後端部3d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前端部更後方。又,在本實施型態中,圖11所示之下端部5e為透鏡5b之前端部。又,如圖11所示,透鏡3b係位於比透鏡5b之上端部5c更下方且比下端部5e更上方。另外,由後方視之,各方向燈3之透鏡3b之內側端部3g係位於比尾燈5之透鏡5b之外側端部5d更內側。
如圖10所示,方向燈3之透鏡3b具有向大致水平方向(嚴格言之,為後斜上方)延伸之稜線22、與向大致上下方向延伸之稜線26。分隔部2a具有向大致水平方向延伸之谷線28。即,分隔部2a具有凹入面。因此,由後方觀察方向燈3時,分隔部2a並未造成妨礙。從而,可提高方向燈3之辨識性。尾燈5之背面5a形成向後上方傾斜之面。分隔部2a由側面視之,向由垂直方向傾斜之方向延伸,分隔部2a之寬大致保持一定。
如圖9所示,方向燈3之透鏡3b比蓋2更突出於表側。在本實施型態中,方向燈3俯視時,亦形成大致三角形狀。又,方向燈3由側面視之,亦形成大致三角形狀(參照圖10)。另一方面,在本實施型態中,俯視時,方向燈3之後端部3d比蓋2之輪廓更向內側凹入。俯視時,兩方向燈3之車寬方向之外端部彼此之距離、與前述兩方向燈3之後端部3d之車寬方向之距離之比率在1.5以上。
因此,在第3實施型態也可獲得前述諸效果。
(其他實施型態)
前述各實施型態之方向燈3、分隔部2a、及尾燈5之配置也可以上下顛倒之型態予以利用。例如,圖12所示之機車之尾部具備有將第3實施型態之方向燈3及尾燈5上下顛倒之配置構造。因此,在本實施型態中,尾燈5具有向下方傾斜之面5a。在本實施型態中也可獲得前述諸效果。
在前述各實施型態中,俯視時,方向燈3、蓋之分隔部2a與尾燈5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在此,所謂「大致V字型」,俯視時,係具有由後方向前方擴大至左右之左右一對之面(可為平面,也可為曲面或其等之組合)之意。所謂「大致V字型」,未必意味著在尾燈5之後端部具有角部或不連續部。尾燈5之後端部之輪廓如第2實施型態(參照圖7)所示,也可以圓弧等傾斜之平緩曲線或無不連續部之圓滑曲線形成。
又,如圖13所示,在上述大致V字型中,也包含切取V字型之一部分之形狀。即,上述「大致V字型」亦含使尾燈5等之輪廓向後方延長之假想線呈大致V字型之形態。又,上述輪廓並無必要延伸成直線狀,也可在中途改變角度。當然,如圖14所示,方向燈3、分隔部2a與尾燈5之輪廓也形成大致直線狀。
方向燈3之形狀不限於大致三角形或大致橢圓形,例如,也可為圓形、大致正方形、大致長方形(含角部形成圓形之形狀)等其他形狀。又,尾燈5之之形狀不限定於前述各實施型態之形狀。當然,有關蓋2之分隔部2a也可做種種之變形。
如以上所述,本發明可有效適用於機車等之鞍座型車輛。
2...蓋
2a...分隔部
3...方向燈(後方向燈)
3a...光源
3b...透鏡
5...尾燈
5b...透鏡
11...機車(鞍座型車輛)
21~26...稜線
圖1係第1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側視圖;
圖2係第1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後部之俯視圖;
圖3係第1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側視圖;
圖4係第1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後視圖;
圖5係圖3之V-V線剖面圖;
圖6係圖3之VI-VI線剖面圖;
圖7係第2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俯視圖;
圖8係第2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側視圖;
圖9係第3實施型態之機車之要部之俯視圖;
圖10係第3實施型態之機車之要部之側視圖;
圖11係第3實施型態之機車之要部之後視圖;
圖12係另一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側視圖;
圖13係概念地表示另一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俯視圖;
圖14係概念地表示另一實施型態之機車之尾部之俯視圖;
圖15係以往之機車之後部之側視圖;
圖16係以往之機車之後部之俯視圖;及
圖17係以往之機車之後部之後視圖。
1...組裝構造
2...蓋
2a...分隔部
3...方向燈(後方向燈)
3a...光源
3b...透鏡
3d...符號
3e...前端部
5...尾燈
5b...透鏡
20...缺口部
25...稜線
A...角
B...切線
L1、L2...距離
Claims (26)
- 一種鞍座型車輛,其係包含具有透鏡之尾燈、分別具有透鏡之左右之後方向燈、及具有位於前述尾燈與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間之分隔部之蓋;俯視時之前述後方向燈、前述分隔部與前述尾燈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後端部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前端部更後方;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至少一部份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上端部更下方且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下端部更上方者;前述蓋之前述分隔部係配置為使得當從前述蓋之表側觀看時,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與前述尾燈之透鏡不會連續。
- 一種鞍座型車輛,其係包含具有透鏡之尾燈、分別具有透鏡之左右之後方向燈、及具有位於前述尾燈與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間之分隔部之蓋;俯視時之前述後方向燈、前述分隔部與前述尾燈之輪廓係形成大致V字型;由後方觀之時,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內側端部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外側端部更內側;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之至少一部份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上端部更下方且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下端部更上方者;前述蓋之前述分隔部係配置為使得當從前述蓋之表側觀看 時,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與前述尾燈之透鏡不會連續。
- 如請求項1之鞍座型車輛,其中由後方觀之,前述各後方向燈之透鏡內側端部係位於比前述尾燈之透鏡外側端部更內側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係具有向表側呈凸狀之稜線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分隔部係具有向表側呈凸狀之稜線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及前述分隔部係分別具有向表側呈凸狀之稜線;由後方觀之,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之稜線並未由前述分隔部所遮住。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分隔部係具有向表側呈凸狀之稜線;前述後方向燈係包含配置於由後方觀之,不與前述分隔部之稜線重疊之位置之光源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尾燈之透鏡、前述分隔部與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係分別具有向大致於前後方向延伸且互相連續之稜線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係透明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尾燈之透鏡係具有向後上傾斜之面或向後下傾斜之面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由側面觀之,前述分 隔部係向特定方向延伸,與前述分隔部之長度方向正交之方向之長度係在前述分隔部之長度方向中大致一定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分隔部由側面觀之,係於從垂直方向傾斜之方向延伸;與前述分隔部之長度方向正交之方向之長度係在前述分隔部之長度方向中大致一定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係向表側突出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俯視時,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係比前述蓋更向表側突出者。
- 如請求項14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俯視時,前述後方向燈係形成大致三角形狀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俯視時,前述兩分隔部之前端部之切線彼此形成之角之角度為40°以上且140°以下者。
- 如請求項16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俯視時,前述尾燈係配置於前述兩切線之前方內側者。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俯視時,前述兩後方向燈之車寬方向之外端部彼此之距離L1、與前述兩方向燈之後端部之車寬方向之距離L2之比率L1/L2在1.5以上。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側視時,尾部後端較前述後方向燈之後端更為後方。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後方向燈之透鏡位於前述尾燈之透鏡之上端與下端之間。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分隔部之寬幅由上至下為一定或由上至下逐漸變寬。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分隔部向後上方傾斜。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尾燈之下端呈下方張開之形狀。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前述分隔部之間隔成下方張開。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俯視時,前述尾燈之寬幅係前端較後端狹窄。
- 如請求項1或2之鞍座型車輛,其中上面側之前述分隔部之間隔係前側較後端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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