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生病了看守所将病人送到医院后让签了释放证明,之后表示病人已经释放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合理吗?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是否合理,主要看几个关键点:首先,看守所将患病在押人员送医是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6条)。但签署释放证明是否合法,要看释放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常见合法释放情形包括:刑满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等。单纯因病释放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其次,如果办案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仅因患病就单方面释放,可能涉嫌程序违法。建议您先核实:
1. 释放证明上注明的具体释放原因是什么?
2. 案件是否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3. 办案机关是否出具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实务中确实存在保外就医等特殊情况,但需要严格审批程序。若看守所仅以患病为由推脱监管责任,可能存在问题。建议:
1. 保留医疗记录、释放证明等全部材料
2. 向原办案机关核实案件进展
3. 必要时可向驻所检察室反映情况如果当事人病情确实需要长期治疗,更规范的做法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而非简单释放了事。需要进一步协助可以携带材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