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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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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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
草案 |
其他相关规则 |
所有国际关系专题条目命名当遵照本方针的规定。
释义
实体
本文所指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各种:
- 某国的特定行政区划或人文区划,以下称“地方”;
- 主权国家、有限承认国家,以下称“国家”;
- 由多国组成的世界分区或多国集团,以下称“多国集团”;
- 区域性或全球性国际组织,以下称“国际组织”。
两个实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描述当依循双方发展的事实论述(de facto)。
国名与国号
- 本文所指的“国名”等义于国家通称,如“英国”、“俄罗斯”、“奥地利”、“匈牙利”等。
- 本文所指的“国号”包括:
- 完整国号,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通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称“苏联”)、“帝国议会所代表的王国和皇室领地以及匈牙利圣史蒂芬王冠领”(通称“奥匈帝国”)等;及
- 不与国名重复的国号通称,如“联合王国”(完整国号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联”(完整国号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奥匈帝国”(完整国号为“帝国议会所代表的王国和皇室领地以及匈牙利圣史蒂芬王冠领”)等。
基本原则
两个或以上实体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命名当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具体命名规范
两国关系条目命名
- 使用“<国名甲>—<国名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外交关系条目,条目内容以两国各个时期的关系历史为主。(如:“中国—俄罗斯关系”)
- 使用“<国号甲>—<国号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两个国家的特定政权之间的双边外交关系条目,条目内容以两国特定政权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为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关系”)
- 使用“<国号甲>—<国名乙>关系”或“<国名甲>—<国号乙>关系”的格式命名一个国家特定政权甲(乙)与另一个国家乙(甲)的多个政权之间的双边外交关系条目,作为甲国对外关系史条目的拓展条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关系”、“中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系”)
为使条目命名简洁,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如国家甲、乙均仅涉及一个政权,条目名称应定为“<国名甲>—<国名乙>关系”,且同时包含两国各个时期的关系历史与两国特定政权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如:“丹麦—瑞典关系”)
国家与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关系条目命名
- 使用“<国名甲>—<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名乙>关系”的格式命名一个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条目。(如:“中国—联合国关系”)
- 使用“<国号甲>—<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名乙>关系”的格式命名一个国家的特定政权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条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关系”)
- 使用“<国号/国名甲>—<国号/国名乙>—……—<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名丙>关系”命名多于一个国家(或其特定政权)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条目。国家(或其特定政权)的排序依上述基本原则处理。
两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关系条目命名
使用“<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名甲>—<多国集团/国际组织名乙>关系”的格式命名两个多国集团/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条目。(如:“欧洲联盟—联合国关系”)
国家与地方关系条目命名
以下规则仅适用于事实上不属于某国家的地方与该国家的关系条目。
- 使用“<地方甲>—<国名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一个国家和一个地方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条目内容以该国家和该地方各个时期的关系历史为主。(如:“香港—日本关系”)
- 使用“<地方甲>—<国号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一个国家的特定政权和一个地方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条目内容以该国特定政权和该地方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为主。(如:“香港—大日本帝国关系”)
- 使用“<地方特定时期甲>—<国名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一个国家和一个地方的特定时期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作为甲地对外关系史条目的拓展条目。(如:“英属香港—日本关系”)
- 使用“<地方特定时期甲>—<国号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一个国家的特定政权和一个地方的特定时期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作为甲地对外关系史条目的拓展条目。(如:“英属香港—大日本帝国关系”)
任何情况下均不当使用“<国名/国号乙>—<地方(特定时期)甲>关系”的格式命名条目。
两地方关系条目命名
以下规则仅适用于事实上互不隶属的两地方的关系条目。
- 使用“<地方甲>—<地方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两个地方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条目内容以两地方各个时期的关系历史为主。(如:“香港—澳门关系”)
- 使用“<地方特定时期甲>—<地方乙>关系”或“<地方甲>—<地方特定时期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一个地方的特定时期和另一个地方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条目内容以该地方的特定时期和该另一地方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为主。(如:“英属香港—澳门关系”、“香港—葡属澳门关系”)
- 使用“<地方特定时期甲>—<地方特定时期乙>关系”的格式命名具体两个地方特定时期之间的双边关系条目,作为甲地对外关系史条目的拓展条目。(如:“英属香港—葡属澳门关系”)
外交代表机构命名
- 使用“<国名甲>驻<国名乙>大使馆”的格式命名一个具体国家对另一个具体国家设立的大使馆条目。(如:“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
- 使用“<国号甲>驻<国号乙>大使馆”的格式命名一个具体国家的特定政权对另一个具体国家的特定政权设立的大使馆条目。(如:“俄罗斯联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 使用“<国号甲>驻<国名乙>大使馆”的格式命名一个具体国家的特定政权对另一个具体国家的多个政权设立的大使馆条目。(如:“俄罗斯联邦驻中国大使馆”)
- 使用“<国名甲>驻<国号乙>大使馆”的格式命名一个具体国家的多个政权对另一个具体国家的特定政权设立的大使馆条目。(如:“俄罗斯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 以上规则同样适用于高级专员公署、公使馆与代办处。
- 如该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为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除非特别指明是哪个代表“中国”的政权,否则条目名称中的“中国”可简称为“华”。同理,如该大使馆、高级专员公署、公使馆或代办处所针对的国家的中文单字简称同时具备相当可识别性及不产生歧义,除非特别指明是哪个代表所针对的国家的政权,否则条目名称中的单字简称可继续沿用,惟此前曾使用国名表示所驻的国家者不适用。
例外
特殊情况
在(方针通过当日)前建立的两国关系条目如已采用单字简称式条目名,在同时具备相当可识别性及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可暂时续用单字简称式条目名。如条目出现任何需要合并、拆分、重组、重写或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合并、拆分、重组、重写或更名后的条目不适用此特殊情况。此前曾使用完全符合基本原则和具体命名规范的名称的两国关系条目也不适用此特殊情况。在(方针通过当日)起建立的两国关系条目亦不适用此特殊情况。
如任何用户对在(方针通过当日)前建立且已采用单字简称为条目名的两国关系条目的条目名的可识别性及歧义有所质疑,或认为该在(方针通过当日)前建立且已采用单字简称为条目名的两国关系条目的条目名存在上述不适用特殊情况的情形,可发起移动请求,或交付互助客栈讨论。
此特殊情况为临时性质措施,在适合的时候应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