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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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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在法律上,'''管有'''或'''管有權'''({{Lang-en|'''possession'''}})<ref>香港法例將英文possession譯作「管-{}-有」。</ref><ref>[[民法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民法]]使用字詞為「-{占}-有」,而非「-{佔}-有」。澳門法律亦使用「-{占}-有」,與葡文''posse''對應。</ref>是一個人有意對[[物件]]行使的實際控制。 與[[所有权|擁有權]]一樣,任何財產的管有通常由國家根據財產法實施監管。 在所有情況下,要管有某物,一個人需要有管有它的意圖。 一個人可能管有一些財產,但這並不意味着他一定是享有對這些財產的擁有權。
 
雖然管有多規定在[[物權]]法中,但並非物權。不過基於立法需求,[[法律]]仍賦予佔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物权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德国民法典]]》也称为“占有”,均将占有视为事实;而《[[日本民法]]》则专设“占-{}-有权”一章,将占有确认为一种权利。<ref>{{cite web|ur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4/2004/5/ma29671328341825400213110_117173.htm|title=占有制度与中国民法|publisher=[[法律教育网]]|date=2004年5月28日|accessdate=2014年6月28日}}{{dead link|date=2017年1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