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
外觀
逃人法是清朝初年惡法之一,延續時間最長,直到康熙時始陸續廢除。
滿洲在清兵入關前,已實施投充,但人員陸續逃亡。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多爾袞以為 「只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1],為此制定逃人法,有條目一百多個,重在嚴懲「窩主」;一經查獲,窩主就地正法。「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逃亡三次者處以絞刑。又設立「督捕衙門」捕捉逃人,「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隱之家禍切身」[2]。順治六年又改為「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3]。順治七年六月,廣西巡撫郭肇基等人因為「擅帶逃人五十三名」,被處死[4]。順治十年,豪雨成災,「直隸被水諸處,萬民流離,扶老攜幼,就食山東。但逃人法嚴,不敢收留,流民啼號轉徙」[5]。龔鼎孳說:「畿輔之民圈佔以後,田廬蕩然。年來水澇頻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眾多,立法不得不嚴,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無所歸。……今聞山東一帶流民復千百成群,攜男挈女,蟻聚河干,望救無門,逃生無路。當此嚴風密霰,墜指裂膚之時,此輩衣不掩脛,食不充腹,流離溝壑。……萬一愚冥無知,不肯束手就斃,一旦良民化而為亂民,即發兵剿除亦非難事,而使數萬生靈頓作刀頭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無衣無食,茫無投奔之百姓耳。」[6]康熙四年,開始修訂逃人法。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改三次死刑為發配寧古塔。康熙三十八年,裁撤督捕衙門。
參考文獻
[編輯]- ^ 《清世祖實錄》卷二十六
- ^ 楊苞《桐川紀事》
- ^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三
- ^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九
- ^ 《清世祖實錄》卷七十七
- ^ 龔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陳民困疏》
- 胡祥雨:〈「逃人法」入「順治律」考——兼談「逃人法」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