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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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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選
大明刑部左侍郎
籍貫福建同安柏埔(今廈門市洪厝村)
字號字汝尹,一字舜臣,號芳洲,庵號靜庵
出生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二十九日
逝世萬曆十年(1582年)
配偶娶林氏,继娶蔡氏
親屬(子)洪兢
出身
  • 嘉靖十六年丁酉科舉人
  • 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出身

洪朝選(1516年—1582年),汝尹,一字舜臣芳洲庵號靜庵福建同安柏埔(今廈門市洪厝村)人,祖籍江南西路樂平(今江西[1][註 1]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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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嘉靖十六年福建乡试第十三名举人,二十年(1541年)辛丑科会试第一百六十二名,二甲二十四名進士。授戶部主事,歷任郎中按察司副使、參政太僕寺少卿。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入為刑部侍郎。洪任刑部侍郎期間,为逢迎徐阶,逼死都御史杨顺。[2]

遼王朱憲㸅因各種劣跡被查辦,朝選為欽差至遼府勘查,遼王立一大白纛(白旗),上寫「訟冤之纛」,被視為造反,洪朝選認為遼王愚昧,並非謀反,於是選擇避重就輕。隆庆三年京察,是年十一月,刑部左侍郎洪朝选和光禄寺少卿尹乐舜等官員被判定为不称职,依例致仕。洪朝選歸鄉,甚為憤恨,發言指責張居正奪情不孝,又批評福建巡撫勞堪

隆慶四年,同安縣民劉夢龍和葉絃有財務纠纷,打起訴訟官司。福建巡抚何宽宣判劉氏败诉。劉家不服,而葉絃是洪朝選夫人的親侄子,劉夢龍父劉存德遂指使家族子弟搜集洪朝选的不法情事。萬曆二年,劉夢龍向福建巡按御史孫琮提交了洪朝選的罪證,但孫琮置之不理。萬曆五年,庞尚鹏接替何宽出任福建巡抚,劉家再次興訟,庞尚鹏将此事交由泉州府推官支大纶处理,支氏仍置之不理。萬曆九年,劳堪出任福建巡抚,同安知縣金枝将朝选的罪证递交劳堪,並由刑部審理。万历九年十二月,勞堪依據刑部公文,將洪朝選逮捕下獄。次年正月二十四日,洪朝选在獄中自缢身亡。洪朝選之子洪兢赴京師為父翻案,勞堪賄賂馮保,馮保罰洪兢「賜杖」。南直隶太平府知府葉烴曾是洪朝選的業師,他協助洪兢,為了替洪朝选翻案,他編織當年洪朝選因捲入张居正與遼王朱宪㸅的私人恩怨,最後遭到毒手的虛構情節。洪競將這份材料交給给事中孙玮。萬曆十年,張居正病逝,同年十二月十九日,给事中孙玮弹劾劳堪“故勘”洪朝选,使其致死。雲南道侍御史羊可立趁機奏言:“已故大學士張居正隱佔廢遼府第、田土,乞嚴行查勘。”已废辽王次妃王氏也奏称辽王府“金宝万计,悉入居正府”。明神宗命司礼監张诚及侍郎丘橓偕锦衣指挥前去籍沒張居正家。[3]萬曆十五年五月,经三法司会审,劳堪以“故禁、故勘”之科条,發配浙江观海卫终身充军。[4]

康熙十二年(1673年),张居正的曾孙张同奎进京上呈《上六部禀帖》,请求更正《明史·张居正传》的不實记载,此舉得到朝廷同意。但是《明史》卷一一七《辽王传》、卷二四一《孙玮传》中仍保留此說。《明史》孙玮本傳記載張居正勞堪以通夷罪誣之,將之收獄,在獄中將其餓死,張居正深恨朝選,其雖死,亦不允其親人收屍,直到屍腐惡臭。[5]萬斯同本人深受明末東林黨薰陶,[6]對“洪朝選案”抱持一定的同情。[7]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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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洪源浩;祖父洪蕤賓,曾任義官;父洪溱。母葉氏。重庆下。弟朝夔、朝冕、朝聲[8]

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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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選墓在翔风里十都东园,1965年被毁。骸骨及部分墓构件由族人保存。1992年,于刺柏山重建,现为县文物保护单位。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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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說為鄱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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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同安柏埔洪氏
  2. ^ 于慎行《谷山笔尘》
  3. ^ 《明史·辽王传》载:“隆庆元年,御史陈省劾宪节诸不法事,诏夺真人号及印。明年,巡按御史郜光先复劾其大罪十三,命刑部侍郎洪朝选往勘,具得其淫虐僭拟诸罪状。帝以宪节宜诛,念宗亲免死,废为庶人,锢高墙。初,副使施笃臣憾宪节甚,朝选至湖广,笃臣诈为宪节书馈朝选,因劫持之。宪节建白纛,曰“讼冤之纛”。笃臣惊曰:“王反矣。”使卒五百围王宫。朝选还朝,实王罪,不言王反。大学士张居正家荆州,故与宪节有隙,嫌朝选不坐宪节反。久之,属巡抚都御史劳堪罗织朝选,死狱中。其后居正死,宪节讼冤,籍居正家,而笃臣亦死,辽国除。”
  4. ^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載:“后江陵公败,其(末代辽王朱宪节)母妃尚存,归咎江陵,求复国。廷议还故庶人骸归葬,而国不许复。议者以此实江陵之罪,已属可笑。乃洪氏之子谓朝选不从江陵指授,以至殒身,又谓劳道亭(堪)中丞以谄故相陷洪于死,洪得复官,劳至遣戍,举朝无人辨白其事,尤堪浩叹。”(《万历野获编卷四·宗藩》之“辽王封真人”)
  5. ^ 《明史》卷241:“孫瑋,字純玉,渭南人。萬曆五年進士。授行人,擢兵科給事中。劾中官魏朝及東廠辦事官鄭如金罪,如金坐下詔獄。二人皆馮保心腹也。初,張居正以刑部侍郎同安洪朝選輕遼王罪,銜之。後勞堪巡撫福建,希居正意,諷同安知縣金枝捃摭朝選事,堪飛章奏之。命未下,捕置之獄,絕其飯食三日,死,禁勿殮,屍腐獄中。堪尋召為左副都御史,未至京而居正卒。朝選子都察院檢校競訴冤闕下,堪復飛書抵馮保,削競籍,廷杖遣歸。至是,瑋白發其事,並及堪諸貪虐狀,堪免官。未幾,朝選妻訴冤,丘橓亦為訟,競復援胡檟、王宗載事,請與堪俱死,乃遣堪戍。”
  6. ^ 郑天挺曰:“《明史稿》,主要出于万斯同(字季野)之手。万斯同熟于明代史事,以布衣参予明史的修撰,纂集《明史稿》320卷……《明史》有许多篇目出自《明史稿》。但不同处亦颇多。如关于明末党争问题,明人认为起自隆庆间的张居正勾结宦官冯保,排斥高拱。《明史稿》持此说,对张居正大肆诋毁。这同万斯同个人经历有很大关系,他父亲万泰是党中人,他在写这一部分历史时有个人情绪和偏见。”
  7. ^ 詳見江柳青,《万历朝劳堪案始末考》
  8.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登科錄》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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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史》卷一百十七
  • 江柳青,《万历朝劳堪案始末考》,《明清论丛》,2012年,第1期
  • 江柳青,《张居正与洪朝选案》,《明史研究》第十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