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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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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font size="3.5">[[U:MCC214|'''<span style="color:#6666FF;">MCC214</span>''']][[UT:MCC214|'''<font color="#0af">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font>''']]#[[Special:用户贡献/MCC214|'''我做了甚麼?''']]</font> 2018年6月18日 (一) 06:46 (UTC)
以上。--<font size="3.5">[[U:MCC214|'''<span style="color:#6666FF;">MCC214</span>''']][[UT:MCC214|'''<font color="#0af">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font>''']]#[[Special:用户贡献/MCC214|'''我做了甚麼?''']]</font> 2018年6月18日 (一) 06:46 (UTC)
:::如果因為那兩位管理員已經半退休,SiuMai才可以被解封,對不起,我不會在這前題下再作申訴。雖然不是凡事都有對錯,但在我而言,這事件上錯的一方絕對在那尊貴的管理員,他的道歉及辭職是最低的要求。之前的申訴是正常渠道下送出的,對於它不獲處理,我曾經作過多方揣測,可能是管理員之間官官相衛,亦有可能根本他們不想正視缺乏關注度的條目,更多用戶是樂見其成,因為他們已經沒有其他保留條目的辦法,亦有少部分用戶甚至落井下石(以動漫迷為主那一群,我會記得他們是誰)。所謂的「問題」只不過是繞過禁封。禁封與否是管理員的選擇,我在這裡是沒有影響力的。至於使用傀儡,某位最近改行垃圾回收的管理員都有多個賬戶,所以在沒有禁封的情況下根本是許可的。--[[Special:用户贡献/94.198.97.21|94.198.97.21]]([[User talk:94.198.97.21|留言]]) 2018年6月18日 (一) 08:08 (UTC)

2018年6月18日 (一) 08:10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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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订维基百科:新闻动态/重复发生的项目中的领导人更替 51 9 糯米花 2024-09-23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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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格式与命名

目前此主题无正在讨论的议题 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提议在《非原创研究》方针《翻译》章节新增限制专有名词原创翻译的条文

中文维基百科针对编者自行翻译外文专有名词有一定的限制[1]。当可靠来源中存在某一外文专有名词中译时,编者禁止自创新译名,下文均讨论可靠来源完全未出现某一外文专有名词中译时的处理原则。外文人名、地名若要翻译,超出各地标准、规范、惯例(如中国大陆的翻译规范有《外语译音表》等)自行选字音译或选词意译均属原创研究。除人名、地名外的其他外文专有名词(如作品名、公司名、政权名、时代名等等)编者一般不可(见下段例外情况)自行翻译,否则属于原创研究。对于不译成中文的外文专名,其罗马化相关规范参照《命名常规·外文命名》处理,不论出现在标题还是文中,唯若原文非拉丁字母则建议在正文首次出现时给出原文写法;大小写格式则标题应符合《命名常规》要求,正文参照《格式手册/序言章节·外语名称》处理(不论是否出现在序章首句)。

对某一专有名词或某一系列专名,若对于“应允许编者自行翻译”及翻译方式、翻译用字/词可形成共识,则不受前述限制,允许编者选用非可靠来源的译名乃至自行翻译,而不属于原创研究。可能形成这种共识的情况如:可靠来源中虽未出现某一专有名词的中译,但存在翻译该类名词时固定的选词、语法、格式习惯[2]。这些共识可能存在于方针指引(如《命名常规·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也可能在某单篇条目讨论页中形成。若随着时间推移,原未在可靠来源中出现中文译名的外文专有名词在可靠来源中出现了中译,且与编者根据共识选用非可靠来源或自行翻译的版本不同,则应及时修改为可靠来源发表的译名。第一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07:19 (UTC)、第二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07:40 (UTC)、第三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17:07 (UTC)、第四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11:29 (UTC)、第五次修订于2024年8月5日 (二) 23:23 (UTC)、第六次修订于2024年8月6日 (二) 04:59 (UTC)、第七次修订于2024年8月30日 (六) 18:40 (UTC)、第八次修订于2024年8月30日 (六) 19:40 (UTC)、第九次修订于2024年8月30日 (六) 22:02 (UTC)、第十次修订于2024年9月2日 (一) 06:45 (UTC)、第十一次修订于2024年9月3日 (二) 04:26 (UTC)、第十二次修订于2024年9月17日 (二) 10:05 (UTC)、第十三次修订于2024年9月18日 (三) 11:37 (UTC)、第十四次修订于2024年9月20日 (五) 11:30 (UTC)、第十五次修订于2024年9月20日 (五) 11:48 (UTC)、第十六次修订于2024年9月20日 (五) 12:36 (UTC)、第十七次修订于2024年9月22日 (日) 08:45 (UTC))

参考资料

  1. ^ 本条文所说的“专有名词”包括了“专名短语”,如三个英文单词组成的电影名。在英文中,要判断一个词(或短语)是否为专有名词,一个较为简单但通常成立的方式是:它的首字母(短语则为每一实词的首字母)是否总是大写?
  2. ^ 如可靠来源中暂未出现(某一音乐家的)“第10交响曲”这一中文名称,但其第1至第9交响曲无一例外地被统一译作“第X交响曲”,且该地音乐界存在将所有音乐家的交响曲均译作“第X交响曲”的惯例,则可能可以形成“编者可自行翻译该音乐作品名”的共识。
--—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30日 (二) 12:08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修订维基百科:新闻动态/重复发生的项目中的领导人更替

参考此讨论,我建议修订维基百科:新闻动态/重复发生的项目中领导人更替的港澳项目,修订如下:

  1. ^ 只限非同额竞选
  2. ^ 只限非同额竞选

现寻求大家意见。--Cmsth11126a02 (留言) 国民党的正确名称是大陆国民党! 2024年8月4日 (日) 07:28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关于WP:非原创研究方针是否适用于模板;以及判定模板为“原创研究”的客观标准

现行条文

条目不应该包含有对已发表材料的新式分析和总结,如若这些分析与总结产生了原始来源中并未明确的立场。

但方针文字中未直接涉及模板
提议条文

因以上问题,提请社群就WP:非原创研究方针是否适用于模板,以及判定模板为“原创研究”的客观标准,予以讨论和澄清。

在此讨论未完成之前,请暂缓以“明显的原创总结”及WP:非原创研究方针为由删除模板。

--Zhenqinli留言) 2024年8月8日 (四) 08:02 (UTC)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标点符号 § 港澳台新马各地中文夹用英文书刊名格式规范?

目前,本格式手册要求将英文书刊名也使用中文书名号表示,且可不用斜体(除MOS:书名号第5条用例外,还有WP:格式手册/序言章节#特定名字与标题的用例“The Pawnbroker》是一部由爱德华所写的一部小说……”等)。然而,中国大陆的文字规范与之几乎完全相反,一般并不允许将英文书刊名用书名号表示,且必须使用斜体,参看:《夹用英文的中文文本的标点符号用法(草案)》(第6.2条)、《中文出版物夹用英文的编辑规范(CY/T 154—2017)》(第10.1条)等等。所以在此询问其他地区的相关规范。我想,若均不用书名号,那么应当修改该规则;若仅部分地区(如中国大陆等)不使用书名号,应仿照单双书名号转换等方式来单独实现大陆简体等模式的格式规范。——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2日 (一) 03:41 (UTC)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列表 § 提议为列表收录标准新增补充条文

在“如果标准复杂,则应该详细写明,以便让读者和其他编辑者明确了解该列表应该包含怎样的主题。”后新增:条目内写明的列表收录标准需符合非原创研究方针,编者不得明显地自定义项目收录标准。特别地,不得包含维基百科项目内的标准,例如将收录标准定为“某一主题下符合中文维基百科关注度指引的条目”是不允许的。

注意到最近有多位用户将《WP:列表概述》中的“说明列表收录标准的可靠来源”理解为了“描述列表单个项目的可靠来源”,进而得出了某项目“找得到有效介绍的可靠来源就加入,否则就不加入”这类明显不合理的结论。如用户@中少在《广州市黄埔区夏港街道的建筑物列表》做的那样(见版本差异,另见“编辑争议”布告板)。我认为这种收录标准明显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而无需在这里特别指出,但由于有多位用户作此理解,且似乎并没有明显引起其他用户的否定反应(例如向史公哲曰等参与讨论的编者仅重点论证了“项目不合关注度”,而未指出“收录标准原创研究”这一明显问题),故我正式提议在《WP:列表概述》方针中写入,以免更多编者作错误理解或借方针条文的不清晰而创建不合适的列表。另外,我个人倾向认为表示某个列表的模板的收录标准也应照此处理,例如我反对用户@Patrickov模板《T:舟山群岛》存废讨论中提到的“该模板收录标准就是‘属于舟山群岛,且符合中文维基百科关注度指引’的项目”这种标准,但可能与本次修订无关,仅在此补充说明以抛砖引玉,供他处讨论模板时参考。

另邀请参与过相关讨论的用户参与本讨论:@红渡厨Saigyouji-Noriko向史公哲曰。--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4日 (六) 17:11 (UTC)

Wikipedia talk:消歧义 § 消歧义项描述末尾是否需要加句号?

目前该格式指引中加了句号。但论述《WP:消歧义的荐与不荐》中强调不要使用完整句子,TW提醒模板{{uw-dab}}中称“不要加句号”,英维也不用句号。目前中维的消歧义页似乎是加句号或不加句号的页面都很多,明显并未统一格式。--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30日 (五) 10:10 (UTC)

Wikipedia talk:消歧义 § 消歧义项后接描述句,使用冒号还是逗号?

目前格式指引和实际运作似乎都借鉴英维使用逗号,但似乎冒号更符合中文的标点习惯。--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30日 (五) 10:22 (UTC)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文字格式 § 提议取消目前大量{{{2}}}模板中不合MOS:斜体和中文文献习惯的外文转写斜体格式

MOS:斜体》中并没有相关规则,且我似乎从未在中文文献中见过用斜体来表示转写的。邀请@微肿头龙。--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30日 (五) 10:50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建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格式指引

前一阵子有不少条目移动至中文维基学院(例如Template:新北市区公车路线中的部份条目),而移动过去的条目目前有一部份是用计画间连结的方式处理,因此,我提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正式的格式指引以确立这类条目的连结处理方式。

另外,现有“模板型”一节似乎可以拆出至Wikipedia:模板消息/姊妹项目,如此修改较有弹性,不必都放在此页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00:30 (UTC)

维基百科提议

Wikipedia talk:字词转换处理/公共转换组 § 交集板块:减少重复、节省资源

不少转换规同时存在于两个或多个公共转换组,浪费资源,对此更新修正疲于奔波、亦浪费人力。不如设置可容多个公共转换组嵌入的“交叉板块”——相当于次级的公共转换组。例如,Movie组、迪士尼组、Pixar组之间设置“交集板块”“迪士尼-Pixar长片”,Movie组、迪士尼组之间设置“交集板块”“迪士尼非Pixar长片”,Movie组、Pixar组之间设置“交集板块”“Pixar非迪士尼长片”;如此,任何一个迪士尼或Pixar出品的电影长片的转换规则都应收录在以上三个“交集板块”之一,而移出Movie组、迪士尼组、Pixar组页面本身,最终转换效果不变。另外,在提交公共转换组编辑时,亦可警告不应增加已收录在属于本公共转换组的“交集板块”的字词或要求复查。希望尽早提出此想法,以免导致上节“预储”设计细节日后大改。--— Gohan 2024年7月10日 (三) 07:05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 仲裁委员会的选举

今天看到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下早有公示过的仲裁委员会试行方案。在其之后仍有讨论关于是否有解任管理员的权力问题,但目前本人认为细节基本商榷的差不多了。目前唯一一个剩下的需要形成共识的事情就是在试行期间仲裁委员会需要多少支持率才能上任。定下这个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了。那么这下面先讨论支持率的问题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38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 为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等事

近期又一管理人员解任投票,甫应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术实务运作尚难称熟稔;又逢显著外来干涉及共识形成程序疑虑,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乱象丛生、弊端频出,社群矛盾对峙趋于激烈,此实无庸置疑。与此同时,定期审视更新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有助于人才新陈代谢,充实本站进阶维护量能。时值仲裁委员会组织筹备停滞之际,“远水难救近火”,故谨以此话题为首,先行就管理人员任免制度若干既存问题略作检讨,望社群踊跃发表意见。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过急,但求气象有所更新尔。本人谨提出三个大问题,社群可拨冗予以回应,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专门讨论之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Wikipedia talk: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 § 有关此页面新增内容,请大家协助确认及提供意见

此页面由Gluo88新增了一些内容[1],之后有出现删除和复原内容的编辑战情形,请大家协助提供意见,谢谢--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06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建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格式指引

前一阵子有不少条目移动至中文维基学院(例如Template:新北市区公车路线中的部份条目),而移动过去的条目目前有一部份是用计画间连结的方式处理,因此,我提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正式的格式指引以确立这类条目的连结处理方式。

另外,现有“模板型”一节似乎可以拆出至Wikipedia:模板消息/姊妹项目,如此修改较有弹性,不必都放在此页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00:30 (UTC)

提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地名(其一)

现行条文

直接使用原名,存在命名冲突在最后注明国家,例如“伦敦 (英国)”和“伦敦 (加拿大)”等。(请注意在条目名称之后为一个半角空格和一对半角括号

提议条文

当存在有多个同名地名:使用国家名称作为消歧义关键词;如若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则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采用地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的其他条目,如固定设施、机构、人物等,也应按上述方法选择消歧义关键词。(注:原则上消歧义关键词还应符合两岸用语要求,但现时社群对消歧义关键词的具体选择尚无共识。)例如:海得拉巴 (印度)”和“海得拉巴 (巴基斯坦)等。(关于消歧义的技术规定请参见“括号的使用”一节Wikipedia:消歧义#条目的命名

此修改为落实并强调2015年在WP:VPD获得共识的讨论(讨论存档在Talk:复兴区_(台湾)#问:为何以龙潭区_(桃园市)、复兴区_(桃园市)命名?)。

目前存在的问题:

  • 关于部分地名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重名时,解决两岸用语问题。
  • 需要一些合适的其他的例子。
  • 本段落对于消歧义词的规定不应限于地名条目,可能需要专门指出。

请社群讨论。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日 (日) 11:49 (UTC)[回复]

(+)支持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时,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理由是"原则上"越上级行政区划越知名。-游蛇脱壳/克劳 2018年4月2日 (一) 02:59 (UTC)[回复]

已新增了关于非地名的其他条目的叙述。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日 (一) 12:38 (UTC)[回复]

  • (+)支持:没大问题。ŚÆŊŠĀ 2018年4月5日 (四) 04:12 (UTC)[回复]
  • (!)意见,提案赞同,不过这似乎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伦敦明显是伦敦这个话题的朱条目,因而不用标注。另外用原名是中文的例子可能更好?至于大中华地区以外的地名,感觉参考英文版的指引比较完善(虽然有点地域中心):

--E8×E81122018年4月7日 (六) 02:41 (UTC)[回复]

我认为“板桥区 (台湾)板桥区 (日本),但大安区 (台北市)大安区 (台中市)”更能表达“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游蛇脱壳/克劳 2018年4月9日 (一) 00:55 (UTC)[回复]
达师君,请回应。--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4:35 (UTC)[回复]
上述几位提供的例子都可使用。但在明确两岸用语以前尚不宜通过此修订。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8日 (三) 13:48 (UTC)[回复]
达师君,两岸用语之别是指例子上,抑或整体上?--J.Wong 2018年4月19日 (四) 00:39 (UTC)[回复]
整体上。2015年的讨论(链接见上方)批量移动了一些区划至XXX (台湾),但有一些被移回。被移回的(似乎)都是中国大陆有同名区划的条目,因此我推测可能有一些编者在两岸用语上有反对意见。确实,从WP:BIAS来看,现状XXX (台湾)在两岸用语上确实有所不妥。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0日 (五) 07:03 (UTC)[回复]
达师君,抱歉,能否列几个例子?--J.Wong 2018年4月21日 (六) 11:02 (UTC)[回复]
查了一下,似乎没有确实涉及两岸用语被移回的情况,可能是本人的记忆有偏差。但这个问题还是存在,例如复兴区 (邯郸市)该改名叫什么——已知中国大陆没有第二个复兴区,而台湾桃园市有复兴区 (台湾)。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1日 (六) 16:12 (UTC)[回复]
达师君,照此草案是应该使用两国国名来消歧义,但目前就此缺乏社群意见,所以建议在草案之中,明言将两岸条目暂且剔除,直至有共识为止。--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7:44 (UTC)[回复]
实际上如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是既符合两岸用语要求,又符合“最上级区划”本意的,但是用语比较硬,区划以外的事物这样区分也显不妥。如果用“中国大陆”“台湾”主要有台湾地区与台湾省的问题。暂时作为例外排除,以后再议,也许是个好办法。拟议条文稍后修改。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日 (三) 17:57 (UTC)[回复]
修改了条文,但觉得可能有更好的表述,请提供意见。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4日 (五) 08:06 (UTC)[回复]
    • Hanteng仅表示“比较合理”,何谓合理,未见表述。Hanteng表示认同克劳棣之意见,然而未见克劳棣之意见与其一致。至于“同一个国家也有同地名的问题”,试想如果是人名消歧义,用生年,用国籍,用行业,哪一个能保证不出现第二个相同的人名?最后不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条目名称是可以改的,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根本解决”的问题。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16日 (三) 14:26 (UTC)[回复]
    • “根本解决”与"比较合理"的基础是这个意思:本地域名(上一级地域名)绝对不会和另外一个同地域名,但非同一上一级地域名的地名撞名。举例来说:
      • Z1-Y1-X1-A1国
      • X2-Y2-A1国
      • Z3-Y3-X3-A2国
    • 假定Z1 X2 Z3 撞名了,那么按国消岐义则会出现
      • Z1(A1国) --仍撞名
      • X2(A1国) --仍撞名
      • X3(A2国)
    • 至于hat600达师所言,“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条目名称是可以改的”与此方针设计选择决定并没有偏好某方案,至于人名消歧义,则和地名在信息的组织和权威上有极大差别,我于上已提供一个简要的数据库GDAM可以供编辑快速查找,人名则无,且人名的生年,国籍,行业并不是地名的上一级地域名的纯树状信息组织关系,所以在此纯讨论地域名的话,就不用用人名的方式把这信息结构及来源查找较简单的一起讨论了吧。
    • 至于SElephant|泅水大象所言,“更有意义、可兹辨识”已涉及到读者已知及不知的意义领域,这不无道理,要是在特定选取范围的百科全书这样做很有意义。但是,维基百科我们不能过度假设读者熟什么不熟什么,再加上海纳百川的特性,若要再给不同编者争论何为更知名,何为更不知名,容易因为编者和读者对于地理名称的知名度有不同判别而有争议,所以为避免这种潜在的冲突,用上一级地域来处理会较好。--❦研究来源 hante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1:41 (UTC)[回复]
      • 我不认为值得“为避免这种潜在的冲突”牺牲识别性。举个例子吧。伦敦 (加拿大)会变成[[伦敦 (安大略省)]],请问有多少人知道加拿大的伦敦?有多少人知道安大略省?又有多少人知道伦敦在安大略省?读者想要找加拿大的伦敦,在搜索框输入伦敦,请问他会点“伦敦 (加拿大)”还是“伦敦 (安大略省)”?编者想要链接,又会输入哪个呢?上述讨论中的例子里,[[海得拉巴 (特伦甘纳邦)]]和[[海得拉巴 (信德省)]]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 我认为双方都已经认识到了对方的论点,多谈无益。因此不准备再回应您的问题。Hanteng的观点与命名常规方针原有规定冲突,与2015年的社群共识冲突,和上方讨论相比也相去甚远。作为提案人,本人不准备接受他的意见。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4日 (四) 05:21 (UTC)[回复]
  • 所以达师君是打算放弃提案?--J.Wong 2018年5月31日 (四) 07:51 (UTC)[回复]
    • 我认为上方的意见无法推翻2015年达成的共识。即便没有本提案,编辑过程中也必然不断地引用2015年的讨论。本提案的初衷是将该共识落实到方针中,因此应该继续推动通过,而不是放弃。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6月1日 (五) 05:43 (UTC)[回复]
  • Hanteng君,可有回复?--J.Wong 2018年6月6日 (三) 05:26 (UTC)[回复]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异议,则视为通过。谨此知会Hanteng君。--J.Wong 2018年6月13日 (三) 08:31 (UTC)[回复]

提议修改命名常规#欧洲贵族条目名

现行条文

欧洲贵族

  • 在名称正确的前提下,以首次编辑者的意愿选择去决定是使用常用名称(如卫奕信)还是包含爵位的全称。
  • 在出现多位同样爵位的继承者的情况下,采用“爵号+全名”(无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条目名称,而非一般的后面加空格括号消歧义。除非在两个国家有一模一样爵位和人名的情况下,才使用括号消歧义的情况。
  • 多个名称重定向的情况下,条目名称以“先到先得”优先,以常用名称为主。内文开头称呼使用全称。
提议条文

欧洲贵族

  • 官方译名第一优先,例如戴卓尔夫人彭定康
  • 如果主角闻名于世之常称无歧义,则应用其常称为条目名称,例如“姓”、“名+姓”、或“爵号”。
  • 若仍有歧义,可使用“爵号+全名”;使用“爵号+全名”仍有歧义时,方使用括号消歧义。

修改原因:现时“爵号+全名”不必要地过长。在下认为条目名越简短读者就越快认出主角是何人。在条目正文首句才并列爵号及全称。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4月20日 (五) 13:56 (UTC)[回复]

在下认为仍有歧义时“括号消歧义”或“爵号+名+姓”皆可。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4月30日 (一) 09:46 (UTC)[回复]
我不反对匿名IP的方案,但反对上面的修订,因为“姓名”、“爵号”和“爵号+姓名”三者并存的做法比现状更多变化,失去了规范的原意。--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4月30日 (一) 15:08 (UTC)[回复]
  • (+)支持修改。--【和平至上】💬📝 2018年4月21日 (六) 07:19 (UTC)[回复]
  • (?)疑问“若主角只有名字”用地方+姓名。为什么不用姓名 (地方)消歧义?--Leiem签名·留言2018年4月21日 (六) 13:19 (UTC)[回复]
  • (+)支持:没问题,很好。--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3 (UTC)[回复]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5月4日 (五) 06:58 (UTC)[回复]
  • (+)支持“官方译名第一优先,例如戴卓尔夫人彭定康”此条,例如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的汉译名为麦理浩,而非克劳福德·默里·麦克尔霍斯。(-)反对“如果主角闻名于世之常称无歧义,则应用其常称为条目名称,例如“姓”、“名+姓”、或“爵号”。若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条目名称应用其爵号,例如威灵顿公爵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诺斯勋爵”以上内容。在下认为,若某英国人物以爵号显于世,则其条目应以爵号+姓名为标题,如英文维基百科Wellington以Arthur Wellesley,1st Duke of Wellington为标题,威灵顿以封地显于世,中文维基百科应以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为条目标题。(+)支持“如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条目名称应遵从中国贵族惯例,不书爵号。例如亨利·梅特兰·威尔逊伯纳德·蒙哥马利。”此条,若某英国人物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如爵位为晚年获封,且名号不显时;或其以本名闻名者,应以其本名为标题,而不加爵位,如Robert Walpole的Earl of Orford为其晚年获封,并且其名号不显,其中文条目标题应为罗伯特·沃波尔,而不是第一代牛津伯爵罗伯特·沃波尔。Horace Walpole的Earl of Orford为其晚年袭封,且名号不显,应以霍勒斯·渥波尔为标题而非第四代牛津伯爵霍勒斯·沃波尔。(+)支持“若主角只有名字(而无姓氏)则可用“地方+姓名”(如伍德斯托克的托马斯)”此条,相似例子如Princess Charlotte of Wales应以威尔士的公主夏洛特为标题,而非夏洛特公主 (威尔士)。此外,英国的Prince XX或Princess XX一般都是翻译成XX王子或XX公主,这种称呼很像清朝称呼阿哥或格格,名字在前,台吉阿哥格格称呼在后,如jirgalang age称为济尔哈朗阿哥,Donggo gege称为东果格格。但是依照中国传统,一般并非如此,如秦始皇的长子扶苏被称为公子扶苏,而非扶苏公子,清朝如此汉译,也是满文原文语序就是如此,但是翻译英国的王子或公主,语序却有所颠倒,个人认为应从中文传统译成XX王子或XX公主,此方面也应进行讨论。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8日 (二) 15:57 (UTC)[回复]
    • IP提案者请回应一下反对意见。--J.Wong 2018年5月9日 (三) 05:08 (UTC)[回复]
    • @Nicoladown为何反对“如果主角闻名于世之常称无歧义,则应用其常称为条目名称,例如‘姓’、‘名+姓’、或‘爵号’。若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条目名称应用其爵号,例如威灵顿公爵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诺斯勋爵”?IP之修改原因即为:“现时‘爵号+全名’不必要地过长。在下认为条目名越简短读者就越快认出主角是何人”。为何某英国人物以爵号显于世,则其条目应以‘爵号+全名’为标题?个人认为此‘爵号+全名’命名不便阅读。ŚÆŊ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10:59 (UTC)[回复]
      • @Sanmosa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明显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等,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顿伯爵、巴麦尊子爵等,冠以第几代某爵,似有画蛇添足之嫌,与其如此,不如还是以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为标题为佳。至于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以此为标题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在下亦未看出哪里不便阅读。英国贵族命名,要么第几代某爵某某某,要么某某某,而以某爵或第几代某爵为条目标题未尽合适。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9日 (三) 17:08 (UTC)[回复]
        • @Nicoladown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并不代表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等,虽然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顿伯爵、巴麦尊子爵等,但冠以第几代某爵乃是作分辨之用,不存在画蛇添足之说,故“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之标题其实过于累赘。至于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虽然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但以此为标题并不会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未尝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虽说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但其实阁下一说有如万事随英维。英国贵族命名,决不可继续使用“第几代某爵某某某”,否则必定不利阅读ŚÆŊ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23:22 (UTC)[回复]
  • 几个意见:
    1. (-)反对以下几个例子:威灵顿公爵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威灵顿公爵同以上讨论;闻名于世的红链也有点说不过去。
    2. 请注意本方针和主方针可能产生冲突的地方:“官方”建议和“名从主人”统一表述方式;“时间优先”的规则建议保留。
    3. 中文维基百科有至少数千个条目受到影响,请提案人多举一些例子,说明新的方针将会影响哪些条目的命名。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0日 (四) 16:40 (UTC)[回复]
英文 现行条文译名 提议条文译名 备注
John Anderson, 1st Viscount Waverley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约翰·安德森?约翰·安德森爵士?威弗利子爵?
Frederick Lindemann, 1st Viscount Cherwell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弗雷德里克·林德曼?彻韦尔勋爵?彻韦尔子爵?
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菲利普·克尔?洛锡安勋爵?洛锡安侯爵?

第几代某爵某某某是该英国贵族的全称,无论是第几代某爵抑或是名+姓,皆为其名称的一部分。英国贵族和中国贵族名称有所区别,这亦是双方文化有所差异的原因,不能仅仅按照中国习惯来修改英国贵族条目标题。在下认为,英国贵族条目标题有两种足矣,一种为名+姓,一种为第几代某爵名+姓或某男爵某某某。以本名闻名或爵位不常用的用前者,如蒙哥马利;以爵位闻名的用后者,如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诸如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都应维持原标题。再增添这种第几代某爵或某爵为标题只是徒增混乱,无什么意义。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7:35 (UTC)[回复]

英文条目名 现行条文译名 118.143.147.130提议条文译名 Nicoladown译名
Margaret Thatcher 撒切尔夫人 撒切尔夫人 撒切尔夫人
Chris Patten 彭定康 彭定康 彭定康
Arthur Wellesley, 1st Duke of Wellington 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 威灵顿公爵 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
Louis Mountbatten, 1st Earl Mountbatten of Burma 第一代缅甸的蒙巴顿伯爵路易斯·蒙巴顿 第一代蒙巴顿伯爵 第一代缅甸的蒙巴顿伯爵路易斯·蒙巴顿
Bernard Montgomery 第一代阿拉曼的蒙哥马利子爵伯纳德·蒙哥马利 伯纳德·蒙哥马利 伯纳德·蒙哥马利
John Anderson, 1st Viscount Waverley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1]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Frederick Lindemann, 1st Viscount Cherwell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弗雷德里克·林德曼[2]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3]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路过说一下
你们想把条目移动到更简洁、更常用的名称,当然是没有错的,很多情况下也是符合命名规则的。但是希望能注意一点,就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总有例外的,总有模棱两可的;之所以这些历史人物的名字这么长(enwiki那边就如此),那都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就举一个例子,第一代开尔文男爵威廉·汤姆森,你能否把称号去掉呢?我认为恐怕是不现实的,看看en:William Thomson就知道这个名字有多“烂大街”。然而,在中文资料里,据我所知(我读的中学和大学的物理课本,以及当时为了编条目在网上试图搜刮的一些来源)几乎从不提“男爵”,而是“勋爵”,有时候也不怎么提开尔文这个名字,就直接说威廉·汤姆森——那么,维基百科,难道就应该向这种混乱的现状“妥协”吗?我想是不的。  维基百科的有些撰写的格式、命名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种“原创”,因为只有维基百科才这么在意准确性,这么在意消歧义;这是维基百科的优点,不要自己把自己的优点抹杀了。  我就是举个例子,我没有任何全盘推翻你们讨论的意思,我只是提醒一下,不要搞绝对主义,搞得把维基百科的特点丢了。--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22日 (二) 23:25 (UTC)[回复]

(:)回应:然而William Thomson这个名字时不时也会见到,毕竟出身是平民,受封也比较晚;不像威灵顿公爵那样,本身就是贵族,一般不以本名称呼。  不过我发现威灵顿公爵也并不适合作为(第一代的)条目名,因为一个爵位,如果已有沿袭,那么这个爵位名最好是介绍爵位本身,然后列出历代人物。  我建议多参考enwiki的条目全称、重定向、消歧义的现状,毕竟英国本国历史,考虑比较周全;彭定康、撒切尔夫人等有明显的中文译名/惯用名者除外。--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26日 (六) 22:40 (UTC)[回复]
@SzMithrandir我的提告案是“若仍有歧义,可使用‘爵号+全名’”,阁下所提之例实应沿用“第一代开尔文男爵威廉·汤姆森”为名,此处我和IP意见相异。ŚÆŊ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8:13 (UTC)[回复]
这位IP用户,为何不注册账号呢?多年前读的课本和课外书早已无从查证,我就简单google了一下“物理学家 威廉·汤姆森”这两个关键词,出来一堆结果:[2][3][4][5]。这些结果,确实都有提到“开尔文”之名字,甚至讲出了授勋之缘由;但是,在行文过程中,还是以汤姆森/孙/逊为主。我的意思是,。  而且搜索结果里,很多网站都是照搬(“盗”用)的维基百科的叙述;要不是维基百科有提到这个,我看这些网站多半是不会提的。
啊哈!还是被我找到了!这本教科书里,居然说“威廉·汤姆森(以及后来的巴伦·开尔文)和鲁道夫·克劳西尔斯”(我已截图;如果链接失效,我可以考虑上传截图)!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生物教科书哦,这可不是什么地摊文学。  我想论证的是,这种对开尔文称号无知的现象,确实存在于现在的中文出版界,因此中文读者很可能也傻傻搞不清,因此有必要从条目标题开始就让读者明确这一点。  当然,我扯远了,这只是一个个案,对命名方针的讨论没有特别大的帮助(只有较小的参考作用)。我个人比较喜欢楼下Nicoladown说的“以第一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并不是代表一定有第二代某爵承袭,而是表示此人世袭贵族,而非王家贵族或终身贵族”,这听上去像是比较专业、比较有道理的说法;换言之,因为没有继承者而省去“第一代”,是错误的!
以上一点意见。--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6月11日 (一) 20:01 (UTC)[回复]
  • 在下为开尔文子爵被削Baron爵位默哀10秒。关于可承袭爵位,在下已转为支持Sanmosa提案,可承袭者一律注明第几代。如今馀下争议只有,当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同时“第几代某爵”无歧义时,条目名用“第几代某爵”抑或“第几代某爵+全名”。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01 (UTC)[回复]

欧洲贵族新提案(Sanmosa)

现行条文

欧洲贵族

  • 在名称正确的前提下,以首次编辑者的意愿选择去决定是使用常用名称(如卫奕信)还是包含爵位的全称。
  • 在出现多位同样爵位的继承者的情况下,采用“爵号+全名”(无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条目名称,而非一般的后面加空格括号消歧义。除非在两个国家有一模一样爵位和人名的情况下,才使用括号消歧义的情况。
  • 多个名称重定向的情况下,条目名称以“先到先得”优先,以常用名称为主。内文开头称呼使用全称。
提议条文

欧洲贵族

  • 如果主角是王族:
  • 若仍有歧义,按时间优先,使用“爵号+全名”或括号消歧义。

以上。ŚÆŊ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8:43 (UTC)[回复]

欧洲贵族新提案(Nicoladown)

现行条文

欧洲贵族

  • 在名称正确的前提下,以首次编辑者的意愿选择去决定是使用常用名称(如卫奕信)还是包含爵位的全称。
  • 在出现多位同样爵位的继承者的情况下,采用“爵号+全名”(无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条目名称,而非一般的后面加空格括号消歧义。除非在两个国家有一模一样爵位和人名的情况下,才使用括号消歧义的情况。
  • 多个名称重定向的情况下,条目名称以“先到先得”优先,以常用名称为主。内文开头称呼使用全称。
提议条文

欧洲贵族

以上。Nicoladown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7:15 (UTC)[回复]

另,User:浪子小李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_(人名)/存档01#目前欧洲贵族的几种命名方式讨论结果,Clithering在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存档9#再论爵士英国贵族条目的命名中,支持“爵号闻名直接用爵号作条目名”。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15:11 (UTC)[回复]

修订Wikipedia:大量帐号建立者方针,赋予额外权限

基于现时MAC用户都会进行专案,本人建议让MAC用户拥有额外权限:

现时的权限:

  • 可以不受速率限制影响地创建账户

建议添加的权限:

  • 可以授予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
  • 可以移除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

建议移除的权限:

  • 没有

添加的原因为:相关用户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可能会遇到IP Edit Throttle(6/min)及其他问题(例如图片上传问题)。授予专案主持人即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而且,实体聚会的参加者通常都是可信的,故此不应受到限制。另一个可行的方案为设置新用户组(专案主持人),并拥有MAC及建议添加的权限。

同时。页面需要新增的说明为:

  1. "确认的用户"的资格只能向专案参加者发放,并应该说明原因。此权限不应授予拥有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用户。
  2. 权限若被滥用,将会被移除相应权限。

在此请求现时的MAC用户组成员(本人、U:NHCU:Yannmaco)及参与上述讨论。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09:19 (UTC)[回复]

新手似乎不太适合直接有确认用户的资格,建议还是由管理员逐一处理个案。而且,参与这些工作坊就可以绕过有关规定似乎不太好。--【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7日 (四) 09:47 (UTC)[回复]
此前曾经出现IP限制问题。授予确认用户资格可以避免出现这个限制的问题(6 edits per min per IP, excluding Autoconfirmed+ or Confirmed users)--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10:11 (UTC)[回复]
和平至上君,英文维基是用方针规定活动筹办者仅可授予临时权限,为期最长十日。而且技术上不可移除相关权限。而中文维基,目前看来,三位申请者均是活动筹办者,即并非利用权限来协助处理受IP封禁新帐户申请,所以此用户组其实更类似于英文维基活动筹办者。个人是同意允许活动筹办者授予临时确认用户权限,以解决上述问题。不过此前,仍要社群就是否分开两个用户组达成共识。又或者换言之,现时大量帐号建立者应该如何定位?--J.Wo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0:16 (UTC)[回复]
两个问题,如此修订确有必要,可以作出两点思考:
  1. 权限是否永久?如非永久,最长应为多长?依据为何?在下的建议是采临时方案,时间仅在活动主持人可以监督的活动时间内。
  2. 活动主持人是否可用此权授予非活动参与者确认使用者之权?如否,是否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Aotfs2013 留于 2018年5月17日 (四) 10:43 (UTC)[回复]

授予临时权限可以接受。比如七天(因为参加这些活动的用户应该会有多于50笔编辑,在七天后便会是自动确认),此外顺便把大量帐号建立者改名为活动筹办者就可。--【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7日 (四) 10:59 (UTC)[回复]
由于的确曾有活动进行间遇到因学员并非自动确认用户而产生编辑被阻挠的问题,在下支持由活动主办人授与以小时做单位的短期自动确认权限,但是否需要并入ACCP或额外独立出另外的权限供活动主办人申请,仍待社群讨论。--NHC、才不是NPC呢哼!。:.゚ヽ(*´∀`)ノ゚.:。 2018年5月17日 (四) 11:07 (UTC)[回复]
@NHCAotfs2013,我觉得监管机制非常简单,而且容易。(事实上,相关行为非常容易监察)另外,本人亦不建议永久授权,只建议授权七天,as 和平至上说的,我认为是很合理。
另外,阿道夫的问题,答案如下:
  1. 最长7天,理据如和平。
  2. 否,现时的监督非常简单,并不需要特别讨论(User Contributions/Log能够看到)。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15:29 (UTC)[回复]
和阿道夫及NHC讨论后,决定修改提案,增添授权长度限制:
目前而言,社群仍未就是否分拆抑或两个用户组作出表态,1233君可有意见?
另外,想请问授予时长是如何与活动时间挂钩?
以上。--J.Wong 2018年5月18日 (五) 04:55 (UTC)[回复]
两个问题,回答如下:1.没所谓;2.可以是当天/两天--1233( T / C 2018年5月18日 (五) 06:31 (UTC)[回复]

虽然没有申请过这个权限 (可能也不打算),但是提供一些意见:目前自动确认是七天50笔编辑,如果可以给到七天有点太长,因为用户可以直接刷岀50笔编辑,等于无缝接轨。由于活动中跟著讲师指示只会行安全的操作、活动后又可能直接变自动确认,表示有些新手应该被示警的危险操作,可能使用者完全没机会被系统警告到。如果真的有些活动设计不得不动用确认用户权限,宜一小时后就自动取消 (反正如果还需要就再打开就好)。--Reke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15:48 (UTC)[回复]

建议将“可以移除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改为“可以移除由自己创建的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Leiem签名·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16:16 (UTC)[回复]
  • 因技术原因我记得没这个权限……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8日 (五) 16:52 (UTC)[回复]
  • 个人建议是临时权限时长由一小时至十日,以我所知,有些活动时间是比较长,横跨数周,如此其实可以授予比较长时间确认用户权,乃至所谓无缝衔接成自动确认用户。而判断应授予时长︰个人认为应考虑︰教授内容是否足够深入令受众达到自动确认用户水平,如预期不能,则应授予较短时间;另一点是如果授予较短时间,可预期参与者不能在临时权限自动解除前获得自动确认用户资格,活动筹办者应该在活动上花点时间讲述清楚整体状况,权限自动解除之后会出现什么状况,以免受众晕头转向,及产生不被信任感。至于REKE君所提到“可能用户完全没机会被系统警告到”、“危险操作”,个人觉得有点过虑,一名新人能够做得到的“危险操作”,个人挺有信心本站有能力应付有馀。除权亦只不过一键操作,查实滥权除权就可以了。个人还是相信本站之中,新手而不需要警告者是占大多数,否则本站应该无法营运下去。--J.Wong 2018年5月19日 (六) 03:30 (UTC)[回复]
  • 其实有些新人才会看到的警告或不便还颇有意义,不一定是要觉得他们不好;例如要先预览才能发布变更,有七天时间让他们先习惯先预览再发布,比起一路下去到无缝成自动确认用户好;其他像是挡建立空白页面、挡 wp: 名字空间页面的建立都算是让他们留意维基百科一些特殊机制,被过滤器警告留下的印象会深点。
  • “教授内容是否足够深入令受众达到自动确认用户水平”是个有打中核心的问题,觉得对共识的形成很有帮助。我先讲个人经验:维基这几年规则多如牛毛,加上教学过程大部分时间得练习资料搜集与整理等等非维基操作的内容,即使拉到2日营队级的课程,大部分都还只能先强调不侵权、有合格文献、体例大致正确,有很多细节实无法在短期课程中完全讲授。若跨数周的课程才有可能完成训练,但是这样课程中的用户会随时间与编辑次数自然取得自动确认,似乎也不必抢在50次编辑达成前需要完全保持状态。--Reke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39 (UTC)[回复]
我对于“一日浓缩维基班”是否能拥有自动确认的同等资格深表怀疑。--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43 (UTC)[回复]
所以现在对自动确认用户到底有什么要求呢?“强调不侵权、有合格文献、体例大致正确”再加上行径大致符合《文明方针》、《礼仪指引》,再加上不《破坏》,大概也应该满足成为自动确认用户了吧。事实上是很多经历了七日、五十次编辑、自己修练而成为自动确认用户都未必可以完全做到前列要求。所以个人不明界线其实是划在哪?要做到什么才堪称为自动确认用户?(这个问题很深奥,在下也不懂回答)反正在下只知道自动确认用户门槛其实是用来防破坏,而不是资历认证,更加不是磨练课程。个人当然明白有些编辑过滤器是专为新人而设,强制预览亦然,但问题来了,谁说了经历完这七日五十次就保证会成了什么样子?要培养预览习惯,要知道预览好处,真的要五十次么?相比起强制预览五十次,在堂上主讲者一再提醒,不会更为有效?--J.Wong 2018年5月20日 (日) 04:35 (UTC)[回复]
口头讲不会比较有效,每个活动“不能侵权”我都会三令五申,写下去都还是会有几个耳朵不知道长哪里的;部落格文献不可以当可靠文献也是我必讲的(少数情况可以,但为了让新手理解简明我一律只说不行),然后还是会有学员举手说他触发了警告器,走过去一看是blogspot的网址想要当来源。强制预览五十次还真的比讲500次有效。
增设相关新用户组具体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不太清楚,我是支持活动主持人可以拥有临时授与自动用户权限的,只是主张此授权应该在问题解决后立即除权。--Reke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9:47 (UTC)[回复]
原来现在要求去到这,那在下亦无话可说。--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4:33 (UTC)[回复]

关于新用户组

可以将什么Participant建议开一个什么Event Participant,然后给Captcha/upload/reupload/autoconfirmed(速率限制)--1233( T / C 2018年5月21日 (一) 07:32 (UTC)[回复]


这样下去没办法,决定公告
方案如下:

持有MAC或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可以赋予及收回用户的:

  1. 活动参加者权限;除非有特殊情况,权限最多赋予7天。

活动参加者权限为:

Captcha/autoconfirmed/upload/reupload
绕过Captcha认证/不受速率限制/于本地上传及重新上传图片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6月7日 (四) 08:37 (UTC)[回复]

公告714天,如果没人有合理的反对理由即行通过。--1233( T / C 2018年6月7日 (四) 08:43 (UTC)[回复]

@1233确认一下,所以活动参加者权是否以活动期间授予为原则?在下知道这个方案在讨论阶段得到较多的认同。——Aotfs2013 留于 2018年6月14日 (四) 06:22 (UTC)[回复]

是。--1233( T / C 2018年6月15日 (五) 00:41 (UTC)[回复]

修订删除方针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馀、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馀、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

修订删除方针”中Antigng君的反对意见 在下的回应
方针不是完全客观的,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因此过去有共识删除/保留的页面依然可能在未来否决删除/保留。这种变化虽然缓慢,但是一直在发生。有时候这种变化会涉及大量的条目,例如中文维基的热带气旋,英文维基的政治人物条目,将冷静期改为永久,且完全依赖存废复核是不现实的。 “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删除方针》已经表明“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

以上。--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01 (UTC)[回复]

同antigng。那些例子的关注点都在"模版本身",而非"编者心态"。--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9:29 (UTC)[回复]
@Antigng“内部条件”的变化不是变化吗?--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37 (UTC)[回复]
理解M.Chan的好意出发点,也能降低滥删的风险,不过Antigng的提醒也有道理。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8年5月26日 (六) 01:53 (UTC)[回复]

(+)支持⧼同意删去六个月的限期,既然已有共识保留,在未有新理据前,不应再提删。存废复核也是如此,我觉得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屈原虫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01:45 (UTC)[回复]

同意antigng的说法。关于上方表格中的回应,长期缓慢的变化累积起来,和之前相比很可能也是明显的变化。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30日 (三) 02:48 (UTC)[回复]

修订保护方针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参见前提讨论--J.Wong 2018年6月1日 (五) 05:12 (UTC)[回复]

本人建议,先试行ept措施,加速ept处理流程。建议向Wikipedia:保护方针#编辑被保护的页面添加条文:针对仅因高风险而保护的模板和模块,管理员在处理编辑请求时,应依据模板编辑员所述情况,分别酌情采取立即处理、等待数日无人反对后处理、要求提请至WP:VPT讨论等措施。因管理员未必擅长模板编辑,提出请求者应在沙盒和测试样例中仔细检查待编辑内容,并对其负责。若编辑内容破坏了模板功能,任何管理员均可即时回退是此编辑。如何?--Yangfl留言2018年5月31日 (四) 15:03 (UTC)[回复]

WP:PC纳入方针指引

近期中文维基出现了很多破坏者,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让本草案通过讨论上升为方针指引。--180.170.179.66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2:40 (UTC)[回复]

这倒是可行,我认为可以以之取代半保护。--【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2日 (二) 13:45 (UTC)[回复]
( ✓ )同意通过,但倾向只能适用于编辑争议的条目ŚÆŊŠĀ粉饰太平 2018年5月23日 (三) 01:41 (UTC)[回复]
请明示“出现了很多破坏者”的出处,并请问出现了什么新的变化能够解决以往对PC的质疑?-- Hal 2018年5月23日 (三) 02:56 (UTC)[回复]
(-)反对:谁能保证管理员的审核绝对公正?--Lion 123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0:55 (UTC)[回复]
谁能保证管理员的操作绝对公正?谁能保证巡查员的巡查绝对公正?谁能保证回退员的回退绝对公正?--Yangfl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1:04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将审核的权力下放至所有自动确认用户。如果这样,在实质上和半保护是一样的,但是可以在技术上使IP用户更易提出修订建议。
(半保护)IP用户在讨论页提出修改页面→自动确认用户查核后修改→完成修改
(编辑审核)IP用户编辑页面→自动确认用户查核→完成修改
所以我建议,将现时半保护的标准套用至编辑审核,并将审核的权力下放至自动确认用户。这在程序上没有改变,只是更加方便。--【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3日 (三) 14:47 (UTC)[回复]
虽然可行,但在下仍怀疑此举必要性,即当前(或曾经)何页面可能从此受益。--Yangfl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5:03 (UTC)[回复]
您不如先说说reviewer的要求。会不会没人愿意当,导致出现严重积压?--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8:21 (UTC)[回复]
有什么破坏者,半保护等措施不足以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4日 (四) 00:00 (UTC)[回复]
我认为这也适合用于涉及编辑战(IP)的时事条目。因为这些条目有许多IP用户的贡献,如果半保护的话有些IP又不知道如何提出具体的编辑请求,导致资讯落后。--【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6日 (六) 07:42 (UTC)[回复]
@CopperSulfate:被(半)保护的页面也是要在对话页提出编辑内容,然后又管理员/自动确认用户审核后再代为编辑啊,阁下怎么不说这是在审核内容呢?由此可见,阁下的理据并不成立,不然,半保护、全保护都应该取消。--【和平至上】💬📝 2018年6月16日 (六) 16:46 (UTC)[回复]

为什么空的讨论页要被G15掉?

WP:G15的原文如下:

之前我们在Telegram里讨论的时候白磷问为什么“没有对应内容页面的讨论页”一定要速删掉。刚刚突然想起来了,因此顺便问一下。我猜这里是指,不要在完全没有创建过条目的情况下,凭空弄出来一个讨论页。但是如果是此前有创建过的页面,把讨论页留着或许会有参考的价值?燃 灯巡查傀儡 2018年5月25日 (五) 20:07 (UTC)[回复]

(!)意见我之前也有过这个疑问,如果只是专题模板,的确没什么用,可以删除,但如果有相关讨论,我想还是可以作为历史资料保留的。-KRF留言2018年5月26日 (六) 03:55 (UTC)[回复]
(!)意见G15已经说明:讨论页存档和用户讨论页除外,故若删除该页但是需要保留讨论页,有保留价值的,挂上{{存档页}},应可保留。— Willy1018(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4:40 (UTC)[回复]
大概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30日 (三) 01:56 (UTC)[回复]
有有价值讨论内容的讨论页可以存档保留,但若没有对应内容页面即无法链入,查询可能会很困难。--Yangfl留言2018年6月1日 (五) 10:53 (UTC)[回复]
弄一个Special:没有主页面的讨论页?--M.Chan 2018年6月2日 (六) 18:13 (UTC)[回复]
如果达成保留的共识,以前G15掉的讨论页是否要复查、恢复呢。--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4日 (一) 14:38 (UTC)[回复]
不如直接存在bluedecklibrary(或另开一个,e.g. talklibrary, g15library, talkarchivebot, g15archivebot)之下,在该条目名字空间出现足够稳定的内容后才回复至Talk空间下?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03:22 (UTC)[回复]
估计是没有了内容页面,相关的讨论内容亦失去价值。--Temp3600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39 (UTC)[回复]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即巡查员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同上一个议题,个人感觉不会写条目的用户做不好巡查。巡查豁免权现在成为了比巡查权和回退权还难获得的权限,然而250次编辑即可获得巡查权,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这是十分荒诞的。甚至我认为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的关系倒过来,即巡查豁免权的用户可以自带巡查权,我相信拥有巡查豁免权的用户更能明了新页面巡查方针中的一般性原则。目前强烈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豁免权是否自带巡查权再议不迟。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6:08 (UTC)[回复]

如果无技术障碍则支持。--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17:11 (UTC)[回复]

完整叙述

提议:希望更改巡查豁免权与巡查权的关系。

个人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权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巡查员若需巡查豁免权应单独申请。

理由:目前获得巡查豁免权较为困难,巡查权与回退权的取得远比巡查豁免权容易,而巡查员却自带巡查豁免权,新晋巡查员往往没有能够单独获得巡查豁免权的能力,这形成了一个悖论。个人理解巡查豁免权是赋予那些能够完善编写条目的用户的权限,以目前巡查员基本资格或上一提议中在下的建议而言,巡查资格均不能证明其能够完善编写条目,至少不能证明其符合目前巡查豁免权的建议门槛(创建75个有效页面)。虽然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也显得很悖论,但是若将巡查权基本资格提高到巡查豁免权之上又不太可能。因此若能技术上实现,希望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拆分开。--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50 (UTC)[回复]

其实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巡查豁免权的标准改成与巡查权相似,也就不存在改权限这回事。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7日 (日) 22:27 (UTC)[回复]
同意拆分。同时,拆分后应该降低巡查员标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2:38 (UTC)[回复]

在实务的经验中,由于巡查员具备巡查豁免权,至少在在下审查的申请案中,在下都会将巡查员的条目品质是否符合豁免于巡查的标准而纳入考量;若无法达到此一标准,也有些许巡查豁免权的持有者(包括仅有巡查豁免者者及巡查员),得以豁免于巡查的关键并非在于其撰写条目的能力完善,而在于尽管他们所编撰的条目品质未能非常理想,仍会尽责巡查这些条目。再换个方向思考,巡查员如果自己都无法客观地看待自己所编撰的条目并找出问题所在、悬挂维护模板,那么,其实是不是就代表了这样的巡查员并不适任呢?而在经由近来愈趋严谨的巡查员授权程序而产生的目前的巡查员团队中,在下相信大部分的巡查员都具备这些能力与负担这些责任,在下并认为,现行的巡查员授权程序已经愈来愈能够确保“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的弊端不会存在,并且也有充分的机制在弊端发生时,解决这些问题。与其谈论调降巡查员门槛,也许我们该思考的是,目前的巡查豁免权门槛是否有所不合理而导致授权门槛过于艰难?尽管在实务上管理员们确实并不坚守这样的门槛,不过,如果能以此案为契机,发起对巡查豁免权门槛的检讨,在下认为那将会是非常理想的。这些是在下的一点浅见,欢迎提出不同的思考。——Aotfs2013 留于 2018年5月28日 (一) 02:59 (UTC)[回复]

此案与上一案是否有所矛盾呢?一方面说巡查权申请者应如何如何证明自己有能力写出一篇合规格文章,一方面又质疑其条目获得自动巡查。如果两案皆获得通过,岂不是非常奇怪?能够写出合规格文章但又要再经历巡查。个人对于不能写出可“自动巡查”条目者能否担起巡查之责,甚感疑虑。而且两权从一开始设计到建立,目标其实并不一致。所以并无所谓悖论。巡查权设立是协助管理员,减轻管理员工作量,而又因为获得权限并不多,只有一个“按钮”,所以当初就没有将门槛定得太高。因为门槛是应该与权限相对应。既然权限不多,门槛亦不应过高。巡查豁免权,一、其实获权者并无获得实权,二、当初开设是为了减轻巡查者工作量。所以定出高门槛,以确保其所撰条目是真的没问题,确然毋须巡查。而参考英文维基,其参考门槛当初的确是七十五条条目,而现在亦已经降至五十条。只是中文维基没有修改过来。可以见到一个是 opt-in ,一个是 opt-out 。巡查者是自愿担起责任去巡查,而巡查豁免者则是自愿或被动地离开巡查系统。所以门槛不一。两者无必要并排比较。--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4 (UTC)[回复]
可能需要技术支持,因为自巡查豁免是不区分命名空间的,主空间(即条目)可以不自巡查豁免,但对于其他页面,例如用户讨论页(新建页面用于警告或提醒)、项目页(新建存废讨论页)等可以自巡查豁免。或者是否需要先在meta或者mw提出技术功能请求,然后待功能实现了再调整业务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0 (UTC)[回复]
我觉得没必要拆分,因为新页面巡查的页面审定要求就是对新页面建设的方针与规则,也就是可以善意认为,有能力巡查者理论上有能力辨识如何写好一篇合格的新条目,可以自巡查通过。(当然你要恶意认为有巡查员可以钻空子,借自己的巡查豁免来建一个质量不行的新条目,也可以的(微笑))而单独巡查豁免起初只是为了部分有能力新建合格条目的而不用巡查员再额外巡查的需要,也就是有当巡查员的判断能力但不想当,只想写条目,尤其是大量的,而且不用巡查员去处理的,因为理论上是巡查合格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9 (UTC)[回复]
  • 举一例说明巡查员和巡查豁免的关系。我本人在担任巡查员期间也创建过没有来源的条目,理所当然地,写完以后挂上unreferenced。这和其他巡查员过来巡查,在最终效果上没有区别——挂上unreferenced。另外,申请巡查权时,有一个条件时巡查豁免不注重考察的,那就是对于新条目的判断能力。巡查豁免只需保证自己的条目不出问题,而巡查员需要了解何种条目该提删,何种条目是侵权,何种条目该速删,何时该警告创建者等等。所以在我看来,通过标准较低的巡查权获得巡查豁免的问题,其实不是问题。不过呢,我建议降低巡查豁免的门槛,并且弱化数量标准,以实际建立的条目质量作评估。而是否授权应以其创建的条目是否能“无需巡查”为标准。--Tiger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6:59 (UTC)[回复]
我的看法可能与诸位并不一样。巡查员实质的权限就是改变一个新页面的标记而已。目前大家讨论的巡查员工作并不是必须巡查员才可以做的,任何人都可以巡查页面给页面挂上相应维护模板,提报删除、提报侵权等(有一些政策上只接受非新手用户),仅仅是无法去除那个未巡查标记而已。在权限分配这一点上,我一直是一个原教旨主义者,不要将与权限无关的责任过多的加在该权限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7:30 (UTC)[回复]
如果这样的话,或者需要先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就是特定页面的自巡查豁免,因为如上述,新建用户讨论页警告、新建项目页是不需要其他巡查员再巡查的,可自行巡查通过。而单独的巡查阔免组只针对主页面的自巡查通过,巡查员仍需要额外申请豁免巡查组来通过自己的主页面新建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3 (UTC)[回复]
也就是说“autopatrol”角色的功能改成一个特定数组,键“巡查员(组)”只对用户讨论空间和项目项目可以自动通过巡查,键“巡查阔免(组)”只对主空间可以自动通过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8 (UTC)[回复]
不太认同书生的理解。固然任何人都能进行提删、速删的操作,不过非巡查员即使操作或不操作以后,条目仍然会被巡查员检查,即在巡查前总能保证有人过来检查。而拥有巡查权的用户,如果做出不当判断,而后又标记为已巡查,则少有机会再被其他人检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要求巡查员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这不是与权限无关的责任。--Tiger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0:33 (UTC)[回复]
  • (-)反对,颇为搞笑的提议,如果某巡查员所建条目本身就不合规,自然应考虑除权,而不是拆分巡查与巡查豁免。至于巡查豁免权难以获得,个人认为可降低标准,减轻巡查负担。--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8:47 (UTC)[回复]
  • “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确实如此。简单来说,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一个好的球员也未必能当好的教练。作为巡查员,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但是知道条目的问题不意味着需要自己有能力写出没有问题的条目。--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1:17 (UTC)[回复]
    • “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此言差矣,好的足球教练多是职业球员退役出身。“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则更是点出问题所在,资料不足,条目存在一定问题,无法尽善尽美不是巡查员的错。本人也确实会翻译一些小条目,这些条目可能来源不足,或者需要扩充,但只要有合适维护模板就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连自己的条目都不知该挂何种模板,则此巡查员早已不称职。--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2:26 (UTC)[回复]
  • 个人认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巡查员的门槛过低或巡查豁免者的门槛过高,只要调整两者之间的差距便能够解决。—AT 2018年5月28日 (一) 15:33 (UTC)[回复]

(-)反对可以提高巡查员的授权门槛,反对减权--屈原虫留言2018年5月31日 (四) 13:26 (UTC)[回复]

  • (+)支持:作为巡查员,我之前真不知道原来是附带的;但巡查豁免权确应降低标准。ŚÆŊ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6:18 (UTC)[回复]
  • (-)反对:合格的巡查员自然能使自己的条目符合巡查标准,故没必要拆分。--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3日 (日) 16:52 (UTC)[回复]
    • @Dqwyy那请解释为何我作为巡查员会支持提案(当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员早被除权了)。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回复]
      • 没看懂阁下要我解释什么(难道阁下是表达自己是不合格的巡查员?这一点阁下就太谦虚了,不合格的巡查员确实有,但不是阁下,那些不合格的巡查员也没有被除权,不合格干久了就合格了,有些巡查员确实技术不过关,但如果不是太离谱留着也无妨,平时多教他们就好了)。不过粗略看了一下整个讨论,感觉就蓝桌的那句“巡查员不应有义务巡查自己的条目”说得略有道理,短短一句话就说到点上了,其他人感觉说了一大堆都没说到点上,要不就是单纯表明立场但事实上没说到理据。不过我仍坚持WP:没坏,既然之前巡查员有巡查自己条目的义务,那就继续干下去好了,没必要改,这个义务同时也能减轻其他巡查员的巡查负担。--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13日 (三) 08:52 (UTC)[回复]
  • (+)支持下述捆绑议案:拆分autoreview和patrol,但是patrol可以直接申请到autoreview。原因是我们相信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但是patrol不应该有义务巡查自己的条目。Bluedeck 2018年6月8日 (五) 17:24 (UTC)[回复]
  • (:)回应如果巡查员建立不恰当的页面,可以考虑除权。正如管理员多次不恰当地删除条目,可以考虑罢免管理员,而不是要所有管理员都要把删除权分拆出来。--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05:12 (UTC)[回复]
  • (&)建议以下捆绑议案,即将autoreview作为patrol的前提条件:
    • 申请patrol,必须同时申请或已经获得autoreview。(同时适当降低autoreview条件)
    • patrol必须具有autoreview,否则自动解除patrol。
    • 巡查通过不恰当页面,除patrol;建立不恰当页面,除autoreview(同时自动除patrol)。
    • 近期有遭除autoreview记录者不得申请patrol。
  • 理由就是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Yangfl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0:02 (UTC)[回复]
  • (-)反对第二点:不溯及既往原则(利申:巡查员)-某人 2018年6月14日 (四) 03:12 (UTC)[回复]
    • (!)意见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是没有错的,但是Patro未必有达到Autoreview的建条目能力。目前Patrol的申请没有建立条目的要求,而注重对新条目的判断能力;Autoreview则不注重对新条目的判断能力,而只要求其建立的条目可信而无需检查。也就是说,Patrol的可信度考察不是通过建立条目来进行的,这是将Autoreview作为Patrol的先决条件的不合理之处。而目前Patrol附带Autoreview权限,避免了这种考察方式不同带来的麻烦,亦即,通过其对新条目的判断,可以知道即使其建立条目也无需多一人来检查。--Tiger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02:52 (UTC)[回复]
    • “巡查员有能力巡查自己”应无误。此案关键在于是否需要“权力制衡”,以防止巡查员“偏私”自己所创条目。 ——CommInt'l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09:16 (UTC)[回复]
  • (※)注意:维基的监察制度其实做得很好,即使巡查员已巡查,其实管理员或其他巡查员都会复查已巡查的条目,任何人滥用巡查或巡查豁免的权限都会很快被提出解除权限。巡查员之所以有巡查豁免权限,很大程度上是减轻管理员的工作量。现在情况已大大改善,因为多了很多新任巡查员,回想两个月前,新页面未巡查的积压得很严重,可比存废讨论。--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13:17 (UTC)[回复]
  • 新页面巡查时拆分自管理员的巡查,而且要求具备新页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针等的认识,只是巡查员可能本身没有大量创建条目的意愿。而巡查豁免只是在自身已经了解新页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针等规则,为了避免增加巡查员的工作,尤其是大量创建条目时,才给予的信任豁免。也就是巡查员本身应该清楚如何建立合格的新页面,同理,豁免者也是,只是巡查员的没大量创条目的需要,豁免者有。而且巡查员的巡查工作也会产生大量非条目的自巡查确认,需要其他巡查员的确认。如果按照所谓分权来处置,请先考虑如何解决后述非条目的自巡查确认,也就是要改变自巡查功能,否则,不太苟同分拆,而且“恶意”揣测有点不太“友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4日 (四) 13:36 (UTC)[回复]
  • 巡查所建立页面的巡查是一个问题(应该主要是用户讨论页吧),可能需要机器人或脚本自动巡查巡查员所建。不过二次巡查也没什么,其他巡查员/管理员可以对讨论进行补充和介入,也对沟通、破坏等情况做一些了解。--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17:44 (UTC)[回复]
如果能够实现(初步想法):巡查员对于用户讨论页和项目页自巡查、豁免对于条目页自巡查、管理员等全空间页面自巡查,这样的自巡查确认功能的话。可以考虑分开(按照某位分权主义者的说法)。否则对于自巡查权限从巡查组分离有保留意见。——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1:07 (UTC)[回复]
  • (?)疑问:如果因为个别一两个巡查员建立了一两个不及格的条目,而要把所有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都取消;有些巡查豁免者所建立者的条目也不及格,是否也应考虑把所有巡查豁免者的权限都取消呢?--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15日 (五) 13:13 (UTC)[回复]
    • 我认为问题之一是,巡查员申请和批准审验的是他明白合格条目的标准和维护方式,但没检验他有能力和一定会建立出足够量的合格条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过高,而巡查员要求不高、把控不算严格。如果理解为机组人员也要安检,是否更易接受(虽然条目远没有那么严格)。--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回复]
      • 身为巡查豁免的人,在下亦觉得现时成为巡查豁免的要求确实有点高。社群确实出现过未创建75条条目就已被授予巡查豁免的人。虽然数量非常少,但这证明了只要条目品质符合巡查豁免的要求,巡查豁免还是可以发的。--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5日 (五) 17:47 (UTC)[回复]
  • 在下偏向无须“权力制衡”。如有巡查员认为自己“只能分辨条目好坏,而不擅长创建新条目”,新建条目时,应自动自觉“先建立草稿并请高手帮助”。 ——CommInt'l留言2018年6月15日 (五) 18:23 (UTC)[回复]
  • 巡查豁免是认为豁免者理解如何创建合格的新页面,而且在大量创建时避免浪费巡查员的人力(可以认为豁免者一般情况下无须巡查员复检),所以给予自巡查确认。如果无须大量创建的话,其实豁免并不迫切需要,而且巡查本身也不影响条目的显示状态,无论多少,巡查员是否已检查并不影响条目的呈现(只是巡查员要额外花时间检查大量模式一致的条目)。豁免者申请时的创建条目数量要求我认为更多要体现创建者需要大量创建的需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7 (UTC)[回复]
  • 巡查的自确认,既是处理新项目或用户讨论页时的工作简便,也可以说其本身也了解如何创建合格的新条目(如果不懂判断标准,如何能创建合格的条目?),更像是附带红利。——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9 (UTC)[回复]

增加快速删除方针条文 O7 以及 F8(原称F2)

现行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提议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O7.废弃草稿。

任何已在六个月内无编辑之草稿。若果编者有意重新继续编写,可向管理员请求恢复草稿,惟可能不获受理。
  • 使用模版{{d|O7}}

现行条文

F1. 重复的档案(完全相同或缩小),而且不再被条目使用。

  • 使用模板{{d|F1}}、{{d|i1}}或{{d|reppic}}。
提议条文

F1. 重复的档案(完全相同或缩小),而且不再被条目使用。

  • 使用模板{{d|F1}}、{{d|i1}}或{{d|reppic}}。


F2.明显侵权之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

上传者宣称拥有,而在其他来源找到的档案。

  • 针对第一个改动:这个条文是从英语维基搬过来的。经常有不少废弃草稿被提删[1],而其实废弃草稿之删除无甚争议,不必要提出讨论,因此可直接被速删。
  • 针对第二个改动:现时出现上传者宣称自己为图片拥有人的侵权。[2]与其提至档案存废讨论,不如直接提交速删。

以上。--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6:28 (UTC)[回复]

建议改为“若果编者有意重新继续编写,可于已删除内容查询请求恢复草稿。”。所有请求都有可能不获受理,毋须特意提及,而且这类请求不获受理的机会极低。--M.Chan 2018年6月4日 (一) 07:16 (UTC)[回复]

O7之第二版

现行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提议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O7.废弃草稿。

任何六个月内无编辑之草稿。
任何内容已在对应名字空间之草稿(有5天宽免期)。
  • 使用模版{{d|O7}}

--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7:28 (UTC)[回复]

跟第一版有甚么分别?--M.Chan 2018年6月4日 (一) 07:33 (UTC)[回复]
哈哈。--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7:35 (UTC)[回复]
  • @Wetitpig0一、我会建议改称G17(但O7其实也可);二、请注明可在已删除内容查询请求直接恢复@Bluedeck如此O7或G17通过,请增加此作为直接恢复的条件);三、请注明仅限于草稿名字空间;四、建议增加一个速删条件:如草稿内容在对应条目名字空间已存在,且条目内容和草稿内容相同或非常相似,则期限缩短至5日(比照F3及F6)。ŚÆŊ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4日 (一) 08:28 (UTC)[回复]
现行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提议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O7.废弃草稿。

任何六个月内无编辑之草稿。
仅适用于草稿名字空间
如果编者有意重新继续编写,可向管理员请求恢复草稿
  • 使用模版{{d|O7}}

草稿名字空间指引》表明,草稿除了存放初拟条目外,尚有其他用途。--M.Chan 2018年6月4日 (一) 12:56 (UTC)[回复]

  • 反对第一版O7,记得之前讨论时提过,一些草稿有拯救可能,速删易使可用内容流失(而原作者已遗忘或离开维基百科,非管理员又看不到已删内容从而不便于查阅&拯救),不如在存废讨论列7天(可如关注度那样整合)。就第二版O7,“内容已在”的判别(相同比例)、宽免期的执行(不便判别,但也可管理员习惯,或修改{{d}}模板来技术上实现)、内容已在的版权声明检查(剪贴移动)等未决问题。--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4日 (一) 14:37 (UTC)[回复]
宽免期一直都有人执行,而“内容已在”则可以通过比较其相应条目而知。—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22:58 (UTC)[回复]
要么像O4般弄一个模版指示某些草稿不能被删除?—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22:58 (UTC)[回复]
只需要将草稿和条目的历史合并便可以了。--M.Chan 2018年6月5日 (二) 03:22 (UTC)[回复]
加个模板较好。ŚÆŊ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5日 (二) 05:45 (UTC)[回复]
没有意见该如何处理?--Шәτіт🐷⏣ 2018年6月7日 (四) 05:32 (UTC)[回复]

大刀阔斧地改

现行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提议条文

O4. 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d|o5}}或{{d|uc}}。


O7.废弃草稿。

任何六个月内无编辑之草稿。
仅适用于草稿名字空间
如果编者有意重新继续编写,可向管理员请求恢复草稿
  • 使用模版{{d|O7}}

现行条文

F1. 重复的档案(完全相同或缩小),而且不再被条目使用。

  • 使用模板{{d|F1}}、{{d|i1}}或{{d|reppic}}。


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来源不明档案在提交5日后删除。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

提议条文

F1. 重复的档案(完全相同或缩小),而且不再被条目使用。

  • 使用模板{{d|F1}}、{{d|i1}}或{{d|reppic}}。


F3. 所有在提报后超过5天仍来源不明档案会被快速删除。

F4. 2006年5月11日起所有在提报后超过5天仍未知版权或版权无法被查证的档案


⋯(略)⋯
F8.明显侵权之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上传者宣称拥有,而在其他来源找到的档案。
  2. 从侵权的来源取得的档案。

就着@Wong128hk的问题作出改善。--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3:55 (UTC)[回复]

对于修改,用字方面,F3, F4和F8都明显表示档案在5天内缺乏必要资讯才会进入快速删除程序。另外,明显侵权档案时间亦由5天缩短至3天,以尽快删除侵权材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Wetitpig0对话贡献)于2018年6月9日 (六) 02:56 (UTC)加入。[回复]

非也,F3及F4是以提报日起计,而非以上载日起计,请退回前一版本。--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05:34 (UTC)[回复]
原来如此。—Шәτіт🐷⏣ 2018年6月10日 (日) 05:23 (UTC)[回复]

@Antigng回应 阁下的建议:要么将F3、F4、F8都从速删方针中移除,改以好像侵权条目等方式处理?--Шәτіт🐷⏣ 2018年6月11日 (一) 04:43 (UTC)[回复]

不增加条文版

有见增加条文的阻力甚大,社群似乎未达成共识,以下是一个只修改F3和F4的版本。就此而言,本人认为如@Wong128hk所说一样,有必要将无来源和无版权加以区分,并不能将F3和F4混为一谈。@Antigng君和其他维基人又有何高见呢?

现行条文

F1. 重复的档案(完全相同或缩小),而且不再被条目使用。

  • 使用模板{{d|F1}}、{{d|i1}}或{{d|reppic}}。


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来源不明档案在提交5日后删除。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

提议条文

F1. 重复的档案(完全相同或缩小),而且不再被条目使用。

  • 使用模板{{d|F1}}、{{d|i1}}或{{d|reppic}}。


F3. 所有在提报后超过5天仍来源不明档案会被快速删除。

F4. 2006年5月11日起所有在提报后超过5天仍未知版权或版权无法被查证的档案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Wetitpig0对话贡献)于2018年6月13日 (三) 04:50 (UTC)加入。[回复]

提议修改“Wikipedia:可靠来源#来源的类型”中的部分条文

Wikipedia:可靠来源#来源的类型中“学术界”那一项,有一段写说“硕士学位的论文仅仅可以在有显著学术影响时采用。”,个人对此有所质疑。硕士论文的可信度应该不会低于一般的新闻媒体报导,为何反而新闻报导可以做为参考来源而要排除硕士论文?个人认为应该删除这一段条文。--祥龙留言2018年6月4日 (一) 23:25 (UTC)[回复]

“硕士学位的论文仅仅可以在有显著学术影响时采用。”是在2014-03-27时加入的,hanteng在2013年1月29日在Wikipedia_talk:可靠来源/存档2#请考量翻译并纳入以下英文方针内容有提出加入英文版内容,其实有提到“Masters dissertations and theses are only considered reliable if they can be shown to have had significant scholarly influence”(目前英文维基方针也还有此部份内容),不过还没找到有关加入这部份内容的社群讨论。--Wolfch (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01:51 (UTC)[回复]
关于新闻媒体的报道,用于描述自然科学,是不可靠的,除非是写“媒体报道AAA研究者发现BBB”这样的句子。--Tiger留言2018年6月5日 (二) 03:26 (UTC)[回复]
英文维基社群或许有他们的考量,可供参考但中文维基不必然要完全依循。Tiger的留言正好显示了当前这段指引的问题,硕士论文的可靠性不见得比新闻媒体的报导低,但是新闻媒体报导可以做为参考来源,只是要视条目的性质等情况来判断是否合适。但大多数的硕士论文在这段指引下却直接被认定为不适用的参考来源,不是因为其内容或品质,而就只是因为是“硕士论文”而已。
个人认为这段指引应该删除,或者将强硬的拒绝否定修改为建议语气。例如“在某些专业程度较高的条目(某某定理、定律等),建议应优先使用专业的教科书或博士论文做为参考来源”。而非像现在这样直接否定硕士论文做为可靠来源的可能性。--祥龙留言2018年6月5日 (二) 13:22 (UTC)[回复]
(!)意见:个人认为在像庙宇或人物,甚至是事件这样的条目方面,硕士论文的可靠性应该比新闻报导还要高。像这一类的条目,个人不晓得为何要将硕士论文排除做为参考来源使用。--祥龙留言2018年6月5日 (二) 13:35 (UTC)[回复]
首先明确一点,硕士学位论文不同于硕士写的论文。我理解指引中着重强调“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但是没有涉及硕士学位论文和媒体报道的比较,而单独强调“硕士学位论文通常不可靠”忽略了还有更不可靠的媒体报道,因此(+)支持弱化否定语气。--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6月5日 (二) 13:51 (UTC)[回复]
(!)意见余认为“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实在不妥。韩愈《师道》:“⋯⋯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一般而言,无论是硕士学位论文还是博士学位论文,想要获得认可,都必须经过近乎严苛的论文答辩。即使是一般硕士/博士论文,想要登上可靠的期刊,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同行评审。而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论文答辩/同行评审的标准是大致一样的,都是以“确保作者的著作水平符合一般学术与该学科领域的标准”为首要任务。既然两者的评审标准大致一样,又何来“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一定)不如博士学位论文”一说?当然,如果有人把两篇论文都读过,然后基于论文的内容本身而得出“这篇硕士论文不如那篇博士论文可靠”,则另当别论。
至于纯粹因为要满足“第二/三手来源”这个要求,而采用相关新闻报导为参考,却舍弃相关学术论文,这种做法简直就是阿西莫夫口中的“对无知的崇拜”。英语维基百科放任这种对无知的崇拜,并不代表中文维基百科就一定要跟风。【粤语文学大使残阳孤侠欢迎加入反对病毒音译名的行列! 2018年6月5日 (二) 15:23 (UTC)[回复]
所以首先要明确硕士学位论文不同于硕士写的论文……前者是不一定会登上期刊、不一定经过同行评审的,很多时候只是存在图书馆里;而后者作为来源被引用时,一般是会登上期刊、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的同行评审标准大致一样,但是论文答辩的标准很显然不太一样,所以“硕士写的论文和博士写的论文(如果发表在同样刊物上)可靠性差不多”,而“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6月5日 (二) 16:19 (UTC)[回复]
请恕直言,如果是没公开发表过的论文的话,硕士写的也好,教授写的也罢,无需阁下提出,我也会第一个质疑它们的可靠性。【粤语文学大使残阳孤侠欢迎加入反对病毒音译名的行列! 2018年6月7日 (四) 16:22 (UTC)[回复]
同意,这一点上应无太大争议。代提案人祥龙提出条文修正如下:
现行条文

可以被公众访问的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被使用,但是使用应谨慎。其中的一部分会经过一个学术同行评审过程,或者是不同级别的严谨交流,但是也有一部分没有这个过程。如果可能的话,使用被别的文献引用的、被权威人士监审、或者是被第三方点评过的。正在撰写中的博士学位论文未被评估过,因此不是可靠来源。如果论文后来被发表为学术评价或者点评,那么通常是比被评估的来源更加合适的来源。硕士学位论文仅仅可以在有显著学术影响时采用

提议条文

可以被公众访问的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被使用,但是使用应谨慎。其中的一部分会经过一个学术同行评审过程,或者是不同级别的严谨交流,但是也有一部分没有这个过程。如果可能的话,使用被别的文献引用的、被权威人士监审、或者是被第三方点评过的。正在撰写中的博士学位论文未被评估过,因此不是可靠来源。如果学位论文后来被发表为学术专著或者通过同行评审的论文,那么后两者通常是比学位论文更加合适的来源。硕士学位论文通常未经类似评估,因此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可靠,除非其具有显著学术影响

两个主要改动:
  1. 将“学术评价或者点评”根据英文版scholarly monographs or peer reviewed articles进行语言上的修正;
  2. 弱化否定语气,指明硕士学位论文“通常未经类似评估”是其不够可靠的原因,避免直接下结论“硕士学位论文不如媒体报道可靠”。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6月10日 (日) 11:42 (UTC)[回复]
个人觉得这样修改应该可以。原先我在意的点是一般的新闻报导可以当成来源而硕士学位论文却不行,修改之后仅强调各种论文之间可靠性程度的差异,没有直接完全否定硕士学位论文做为参考来源的可能性。--祥龙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13:22 (UTC)[回复]
这样说来,书籍岂不是问题更严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3日 (三) 02:52 (UTC)[回复]
此处目前主要处理“硕士学位论文”被直接认定不足以充当参考来源的问题。如果有条目所引用的参考来源(含书籍等等)有问题,应该就个案讨论该参考来源有无疑虑。--祥龙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15:08 (UTC)[回复]
WolfchTiger残阳孤侠百無一用是書生并尚未发表意见的诸君:上述1、2两项改动是否可以?如无异议,稍后请祥龙交付公示。--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6月17日 (日) 06:38 (UTC)[回复]
赞成上述修改--Wolfch (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06:40 (UTC)[回复]
无问题。--Tiger留言2018年6月17日 (日) 07:10 (UTC)[回复]
赞成。--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17日 (日) 08:18 (UTC)[回复]

有关存废讨论结案问题

各位好。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6/04#User:Chinuan12623,有用户认为非管理员可以随意关闭存废讨论,但是窃以为在Wikipedia talk:快速保留#再强烈要求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已经达成了不应随意关闭的共识。对此,为了厘清状况,我动议修改WP:删除方针,改动如下:

*粗体字为更改部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改为“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尽管,富有经验的编者可以结案,但是管理员在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有权推翻结果,而该讨论以后则只能由管理员来处理,非管理员用户不得干涉。

理据有以下:

  1. 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模糊,没有量化的标准,难以服众。
  2. 管理员与一般用户相比,结案时有更多选择,例如删除、不留重定向移动或合并编辑历史等等。由一般用户来结案的话,在技术上不够全面。
  3. 一般用户提早结案的依据大多是意见一面倒,但是鉴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就算大部分人都站在同一立场,站务经验较丰富的管理员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

欢迎提出意见,谢谢。AT 2018年6月5日 (二) 15:56 (UTC)[回复]

(?)疑问
  1. 因通常提出存废讨论是做删除,如一面倒为删除,用户是否可以进行结案?
  2. 已被管理员快速删除的讨论是否可由用户进行结案?
  3. 同上,因理据不符,符合快速保留的讨论是否可以由用户进行结案?
另外,快速保留有提到关于上方两位用户的情况,是否可请AT做快速保留处理。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5日 (二) 16:48 (UTC)[回复]
逐点回应:
  1. 不能。因为一般用户无法执行删除动作,就算结了案,也要请示管理员来处理,倒不如一开始就由管理员来做。
  2. 就这一点,我添加了一项新条文,请参详。
  3. 我认为不能。因为所谓理据不符可能因人而异,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才适任由非管理员来结案。
我倾向走完程序再处理,但是其他管理员可以选择快速保留与否。—AT 2018年6月5日 (二) 17:47 (UTC)[回复]
《快速保留指引》就有此一句︰“快速保留的判断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并非仅仅个人认识;要求该请求不仅仅是不合理,还要非常显著,通常意味着该请求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相关政策和共识可以支持该请求。”只要并非滥用,快速保留不就是用来应对阁下所指之“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J.Wong 2018年6月6日 (三) 07:29 (UTC)[回复]
问题在于就是不时有人滥用。—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回复]
由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此举并不可行。—AT 2018年6月5日 (二) 17:49 (UTC)[回复]
  1. “无论是任何人来看都得出同样判断的讨论可以由非管理员用户来结案。”仍是主观判断,即只要无争议就可结案。
  2. 文辞和标点需改进,使酌情结案为独立一条(从技术原因语句中摘出),并最好注明阐述重新打开或撤销结案的步骤(可增补到结案流程)。比如说,对管理员结案/已处理结案的异议应该走存废复核请求,但显著未完结讨论的结案是否能直接撤销(重新打开)以免讨论中止(除非注明已转移讨论位置)。
  3. 只要结案不成为仅限管理员就可以,结案不该成为管理员的专有权利,管理员是被信任并有技术特权的用户,但不是权威用户(如可决定共识的行政员)。--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07:32 (UTC)[回复]
我修改了一下字眼,也合并了,您看看如何。另外,行政员必然同时是管理员,因此不防碍其结案的权利。—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回复]
@AT此修订,AT您理解有误,我是对“重复提名等等,无论……”的标点用法感到古怪,没有用句号或分号,使“毫无争议的讨论”像是“如果是技术原因的话”的附加。不涉及行政员问题,只是想说管理员也只是有特权而又被部分信任的“富有经验的用户”,但不是唯一的富有经验的用户。此提案目前在剥夺真正富有经验的用户提前结案的权利,结案变为了管理员职能,而允许结案“毫无争议的讨论”接近WP:5P5。--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17:57 (UTC)[回复]
  • (-)反对

只要结案不成为仅限管理员就可以,结案不该成为管理员的专有权利,管理员是被信任并有技术特权的用户,但不是权威用户(如可决定共识的行政员


此处(▲)同上,且即修订即连明显的扰乱性提报也不能快速保留?-某人 2018年6月6日 (三) 08:09 (UTC)[回复]

    • 请问如何界定?反过来说,如果有用户称该提报为扰乱性提报,是否就代表真的是这样?个人认为应该交由相对地站务经经验丰富管理员来处理比较适合。—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回复]
  • (!)意见 重点是“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非管理员要实行此“非特权的权力”时,必须要遵守某一规定手续。--Nivekin请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08:26 (UTC)[回复]
  • (-)反对。1、“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模糊,没有量化的标准,难以服众”:在维基百科上绝大多数的概念,例如人身攻击,可靠性的定义都是模糊的(3RR是个明显的例外),但是这不妨碍我们运用这些概念。何谓有经验的编者可以参考en:WP:NACEXP,这当然不是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足以应对大多数情形。至于“难以服众”的问题,任何管理操作都应该给出足够的理据。是理据服众,而非提出该理据的人服众。2、“由一般用户来结案的话,在技术上不够全面”按此逻辑,应该规定只有管理员才可以上传图片。毕竟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图片,一般用户处理图片“技术不够全面”,万一写错图片名字就没法自己移动回正确的名字。这显然是荒谬的。用户没有权限做一件事情中的一个部分,不意味着他不可以做剩下的那部分。3、“一般用户提早结案的依据大多是意见一面倒,但是鉴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就算大部分人都站在同一立场,站务经验较丰富的管理员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方针的表述不是“投票一边倒”,而是“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有共识是七日关闭讨论的前置条件,意见一边倒,但不合乎方针,或涉及傀儡/真人傀儡,按共识方针就不能称为有共识,也自然不应该关闭。--Antigng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13:43 (UTC)[回复]
    • 首先,如果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存废讨论可是决定一个页面的去向,经验不足的用户可以随便走出来结案,然后便能断定页面的去留,您觉得这可以接受?而且可以预期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这又要怎样解决?其次,图片与此不同,图片名称错了可以再改,但是存废讨论结了案后除非存废复核,否则无法推翻,按照您的观点,恐怕您会认为一般用户连存废复核都能够处理,正因一般用户根本无法执行删除动作,所以他们处理的所有个案,无论是存废讨论还是复核都只会是保留之类,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其三,正因如此,更不应该容许非管理员结案,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显然并不符合存废讨论的精神。—AT 2018年6月6日 (三) 14:04 (UTC)[回复]
      • @AT,抱歉,前两天准备答辩没有及时回复:
        1. 您的第一个问题,“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然而方针说的是有经验的用户,并非任何用户。“有经验”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不意味着任何用户都可以算有经验;类似地,“人身攻击”没有明确的定义,不意味着任何留言都可以当做人身攻击,任何留言的用户都可以因人身攻击而被封禁。我们需要的,仅仅是给出一定的参考标准,然后按常识判断。
        2. 您的第二个问题,修改图片与结存废讨论不同。然而在我看来并无不同之处,图片名称传错,照样得走流程请求管理员移动回来,这和存废讨论需要走流程的情形类似。
        3. 您的第三个问题,“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我不妨改写一下这句,“只要一名用户和另一名管理员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乍一看两句话都是事实,实则不然,如果用户持续不当结案,他会因扰乱性编辑被封禁,如果管理员如此做,他也会被封禁乃剥夺权限。
        4. 您的最后一个问题,“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实际上和第一条一样,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不符合方针“有经验”的要求,也没有被方针授权处理存废讨论。

--Antigng留言2018年6月8日 (五) 14:16 (UTC)[回复]

AT,从上方讨论看,目前措辞仍难以被社群所接受。我的想法:“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存废讨论和后续处理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富有经验的编者也可以代为关闭存废讨论。”明确允许代为关闭已无后续事宜的讨论。“富有经验”而非“有经验”,要求更严一些,因后者可套用在“曾经尝试”。--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17:57 (UTC)[回复]
(!)意见富有经验的编者也应未参与讨论。现行条文似乎会有理解分歧。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1:36 (UTC)[回复]
我想问一下怎样才算是富有经验?由谁判断?实际上,现在结案的非管理员的用户大多都属于我认为缺乏足够经验的用户(粗略来说编辑次数1万次以下)。—AT 2018年6月7日 (四) 06:02 (UTC)[回复]
我认为助理编辑以上的用户称为“有经验”;助理主编以上的称为“富有经验”。但应量化每位用户在执行此行动时的可信度,先假定每位用户为可信的。犯错可以用相关禁制(是否有此种禁制?)阻止类似编辑。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8:17 (UTC)[回复]
在下认为不应以维基荣誉8级制来分辨用户是否有经验。拿助理编辑、执行编辑这两个较多人现时拥有的荣誉来举例,在下认为单凭这两个荣誉只能推论出用户的条目写了多少条/条目编写能力是否强,未能推论出是否“有(站务)经验”的用户。毕竟条目数量、条目质量和站务经验是三回事。至于主编级的用户,在下提出一条问题: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是否等于“富有(站务)经验”的用户,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在下不是指现时的获得摄影专家奖的主编缺乏丰富站务经验)?在下认为单凭“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的条件,未能证明其“富有(站务)经验”和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0 (UTC)[回复]
我明白你的顾虑,但每个人都有一种编辑偏好,我假设常写条目并以此获得编辑荣誉的人不会突然去做一个条目的存废讨论结案。再加上量化可信度,是故不应有一个摄影奖编辑突然去关闭存废,且其判断如有问题,可信度将会降低与被禁制此行为。当然任何人都可对其判断提出质疑,并由管理员判断结果。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9:15 (UTC)[回复]
的确,没有加上对参与的约束。是一个劝诫而非规范,目的是建议已全面了解存废讨论的现行流程。--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12:16 (UTC)[回复]
个人认为以巡查员(知道条目准则)作标准可行(先利申:本人巡查员)-某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5 (UTC)[回复]
个人认为现行存废讨论流程与其他讨论和编辑有很多不同,任何权限或编辑数都无法代表了解相关机制和模板用法。如请求无效、转交侵权讨论、快速保留等。--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12:16 (UTC)[回复]
维基荣誉我觉得不是一个好标准,因为有些用户谢绝这些荣誉,但是不代表他们缺乏判断力,巡查员什么的也是如此。作为折衷方法,个人认为可以让管理员在有合适理据的情况下,有权推翻非管理员用户的结案,而该讨论以后则只能由管理员来处理,其他讨论则开放予非管理员用户结案。这样如何?—AT 2018年6月7日 (四) 13:54 (UTC)[回复]
  • (+)支持,不懂上方某些人士非要参一脚的意义。->>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9:28 (UTC)[回复]
  • @YFdyh000Antigng我改了一下条文,请大家再参看一下。—AT 2018年6月7日 (四) 14:28 (UTC)[回复]
    • 建议新增章节或条文而非变更提议。修改后的语句不是很顺,以及仍是将特权加码到管理员的想法。虽然管理员更具信任,但并不代表在存废讨论处理上会有更正确的决断及权力,管理员的争议处理并不少见。虽然会留下争议缺口,但仍希望将合理结案/撤除的权利放到资深用户(不详细约定)而非特定权限或经验阶层。关于争议则可约定有争议时不能提前或中途结案,未有合理原因应继续讨论(可以转移讨论地方。文辞上暂无思路。)“翻案”争议还需考虑,可以给管理员有合理原因时不得推翻的权力,应该将推翻权力不限于管理员,可以将结案有争议的讨论要求仅限管理员结案(如果要求未曾参与,需要更多参与者,目前似乎足够。如果不要求,有客栈和存废复核可用。此要求将将使转移讨论地变为仅限管理员。),类似“如果有编者对结案追加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之前提到的“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我认为很重要,不然是可以主观结案。--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15:41 (UTC)[回复]
  • 不一定要管理员关闭存废讨论,最重要是关闭讨论的解释要充分。管理员在AFD的角色只需执行共识,而不是做裁判官,讨论可由非管理员总结,如须删除才由管理员执行删除的共识。关闭讨论者是要责任提供其判断保留及删除作结的理据,而不是只有保留/删除两只字。可以参考英文版页面存废讨论,关闭讨论的不一定是管理员,非管理员作出保留关闭讨论不会只有“Keep”,即使管理员删除页面也不会只有“Delete”,都会附上其作出判断的论点。关闭讨论者是需要就其关闭讨论的判断作出总结,这是中文版AFD目前最缺乏,最需要改善的其中一项。--Thomas.Lu留言2018年6月8日 (五) 13:24 (UTC)[回复]
这个我觉得是不同用户自己的问题。基本上,如果没有附加意见,应当视为与已表达意见者有相同立场。—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回复]
  • 结案者有需要解释在决定结案时为何采取“与已表达意见者有相同立场”,尤其是不同参与讨论者表达相反立场的时候。在AFD不能为结案而单纯作出一个决定,更重要是说明作出这个决定所基于的理据及如何作出判断。--Thomas.Lu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09:42 (UTC)[回复]
(-)反对现在存废讨论积压的个案太多,由有经验的用户关闭讨论,我觉得无可厚非。--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8日 (五) 15:10 (UTC)[回复]
会积压的讨论无非就是无共识,这种情况下让非管理员用户去结案,更容易出现问题。->>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2:46 (UTC)[回复]
虽然楼上说的有理,但仅凭管理员结案不一定就没问题,或者说其他人不一定服气(类似管理员单方面决定共识)。建议明确对结案追加异议、有异议时另一管理员最终结案,以避嫌和推进得到共识。过量异议可依游戏维基规则处理。--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回复]

新修订

参考了上述意见后,我改成以下:

  • “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这样的话,应该可以确保不会出现“随意结案”的情况,富有经验的用户也可以帮助解决积压个案。各位意下如何?—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回复]
无止境的提删恐怕会引发起编辑战。结案有争议的话重启讨论比重新走一次程序也合理得多。—AT 2018年6月9日 (六) 07:56 (UTC)[回复]
(▲)同上,重新提删造成的争议(合理性)和讨论分离会很麻烦,对贸然关闭无限制也不合理。--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08:42 (UTC)[回复]
  • (:)回应:《删除方针》也规定“如果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应当删除存在争议,则该页面通常不应删除。”,如果整个讨论已结束,又重新启动,那就是充满争议,为何又要把个案纠缠下去?先结束讨论,大家冷静半年后再讨论,不是更好吗?--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12:57 (UTC)[回复]
  • @屈原蟲但“整个讨论已结束,又重新启动”的前提是讨论确实已结束,而有时是讨论进行、推进中被关闭,虽然有时合理(防止事态恶化和跑题),但不一定都合理(可能中断讨论进程)。“大家冷静半年后再讨论”同样有中断讨论的隐患,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做法。--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回复]
如果有人有争议,那可不能称为该讨论已经结束(如果结束的话,应该是无争议),因此重启讨论是合理做法,半年冷静期想法则是不设实际,有新理据认为某页面需要删除还要等冷静期过了才能处理么?—AT 2018年6月9日 (六) 13:43 (UTC)[回复]
  • 先声明利益冲突。其实说富有经验的编者,倒不如把这个编者改为巡查员或/及回退员,在下认为如是之应该能合理缓解积压问题,亦能合理解决“随意结案”或“富有经验的编者”之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补充但是视乎巡退无法操作delete等,可对结案范围加以限制,抑或开放CSD-G8供上述人员使用,避免操作删除结案时,页面未能得以删除。--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9日 (六) 13:04 (UTC)[回复]
回退权限与存废讨论结案可以说是全无关系。巡查员则是挂模板、提删的主要力量,很多时候也与存废讨论有关,容易出现一案两审。况且,没有这两项权限并不等于缺乏站务经验,反之亦然,有管理员作保底,已经可以避免随意结案的问题,无需再加规限。—AT 2018年6月9日 (六) 13:43 (UTC)[回复]
我所担心的是很多巡查员不了解存废讨论的常用流程和模板,如果能保证质量、降低积压、尽量避嫌,倒也没什么。--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回复]
那么倒不如径自删除“富有经验的编者”这一款,从某种主观角度判断,人人都是“富有经验的编者”。或者采用我说的前半部分,对结案范围加以限制,例如在条目已被删除后结案,在申请人撤回等显著符合快速保留方针时。--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9日 (六) 22:57 (UTC)[回复]
所以我认为新修订可以让用户之间互相制肘,也符合维基开放精神,某程度上亦可以减轻积压的问题,也可以促进用户对站务参与,对培养管理员新力军可能有用处。—AT 2018年6月10日 (日) 08:58 (UTC)[回复]
管理员应有最终结案权。--Temp3600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6:48 (UTC)[回复]
@Temp3600“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已是为管理员保留最终结案权的条文。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6 (UTC)[回复]
(-)反对,只保留由管理员结束存废讨论。避免部分所谓的资深用户去强行结束讨论来避免过早结束有争议的存废讨论。或者只允许特定天数内(例如:3天内)全票一致(由于存废默认为删除等意见,所以可能是全删除)的无争议情况才能可以引用雪球(而并非快速保留)来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7:50 (UTC)[回复]
请参照上面讨论,大部分意见同意收紧(而不是废除)富有经验的编者的结案权。谁能保证每一个编者的决定都是公正的?管理员结案不见得和富有经验的编者结案有分别。您也可以结案。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53 (UTC)[回复]
作为附加条件,有争议时由管理员结案相信已经足以解决强行结案的问题。—AT 2018年6月16日 (六) 18:07 (UTC)[回复]

有关删除方针中对重定向页的规定

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重定向页规定,“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重定向页面(含软重定向)”,那么[6]L君的这一用户页,即符合删除方针之规定,但又有Wikipedia:用户页#我的用户页上可以放些什么内容?中“您的用户页可以放置任何兼容于维基百科的内容。”,而这样的循环重定向,据在下所知,应该是兼容于维基百科的。

那么,又有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方针、指引、论述曰“方针在编辑者中被广泛接受,描述所有用户通常应该遵守的标准。”

以及,此afd提案中的一些用户,认为用户页可以用作所有测试。

就以上,L君的行为和上提案中一些用户的想法,是否有违方针呢?-- CreampiePatrollback 2018年6月6日 (三) 13:51 (UTC)[回复]

[7]。--Temp3600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05:30 (UTC)[回复]

Category:受编辑禁制的维基人和Template:Banned user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此分类自本地引入WP:编辑禁制方针后开始设立,实现方式是在用户页加入Template:Banned user模板,然而此举可能让部分用户不满。如若部分受禁制用户页未有该模板,则该分类将因不完全而失去意义。另考虑到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中记载了比分类更丰富的信息,而在多处维护更新此等信息又徒增管理成本,故在此讨论以上分类和模板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或许这个应该放到方针版?)

@Wong128hkAntigngWQLSanmosaAT(扫一眼讨论页看到的主要讨论者)。--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21:02 (UTC)[回复]

  • 该例是放在用户讨论页,应该没大问题。不反对使用模板和分类与否。ŚÆŊ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6日 (三) 23:26 (UTC)[回复]
    • 方针说是放在用户页,不过若受禁制用户还未创建用户页(现在有一位用户如此)那还要专门为了放这个模板而创建吗?所以在下考虑放在讨论页。不过若有用户不愿该模板出现在讨论页,放在用户页想必也是不愿意的。--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2:22 (UTC)[回复]
  • 强烈支持废除《编辑禁制方针》“用户页面”一节,将“禁令通告”放在用户页根本无用,还要不让移除。就算是封禁,也只是永久封禁才放模板在用户页并永久全保护,编辑禁制作为比封禁轻的手段,更不应该这样做。--M.Chan 2018年6月7日 (四) 00:37 (UTC)[回复]
    • 按现在的惯例,封禁通知也是允许删除的(虽然这样做给人印象不太好,但不违规)。况且所涉用户在讨论页确已表示善意,强行放置模板并给用户造成再次违规风险确实不妥(在下放模板时也欠考虑,在此向该用户道歉)。--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2:27 (UTC)[回复]

提议

废除“用户页面”一节,更改为

记录(小节标题)
所有实施过的编辑禁制均应记录于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
管理员实施编辑禁制后,应同时更新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

并删除上述模板和分类。--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2:34 (UTC)[回复]

建议改为“管理员实施编辑禁制后,应同时更新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至于已失效编辑禁制,该纪录其实是打算删除……--J.Wong 2018年6月7日 (四) 02:51 (UTC)[回复]
 已修复--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4:08 (UTC)[回复]
是否可以公示?--云间守望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9日 (六) 07:37 (UTC)[回复]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07:47 (UTC)[回复]

中文维基典范条目的轮播,常见台风与飓风

因为已到台风季节,“又”发现台风项目似乎在首页典范条目轮播占很大比例(107年1月10/31,2月6/28)。我了解中文维基气象学典范条目远比英文维基常出现的理由来自典范条目数量上的比例问题(158/5329,141/653),另外经过前几年一次讨论后,我不否认也不质疑此类条目的“典范”地位及取得过程,但拿Google涂鸦及英文维基多样性展示为例,我现在还是认为气象学过于频繁于中文维基出现,对入门者“较不友善”“较不具吸引力”。

是否可设个特例,将旧条目轮播制度另设10大类,“气象学为其中一大类”,让中文维基首页的典范条目不是飓风就是台风。--Winertai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02:45 (UTC)[回复]

没办法呀,只能怪某位大量翻译飓风系列还同时拿去评FA、GA还过了。这个本来就是排队轮展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0日 (日) 03:48 (UTC)[回复]
出于多样性考量,这队伍应该可以打乱一下吧?-KRF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04:04 (UTC)[回复]
@CwekKerolf666Winertai我认为如果FA出现飓风/台风一次,下一个FA飓风/台风将被跳过是可接受的临时措施;GA则应为跳过下两个。另一个做法是重新为FA飓风/台风审核,以便使大量FA飓风/台风下架。不知大家认同哪个做法?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06 (UTC)[回复]
我觉得只要不连续两次出现同领域的条目就好了,类似于DYK。-KRF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1:47 (UTC)[回复]
有个更好的方法,写好条目提上FA和GA。—AT 2018年6月13日 (三) 17:40 (UTC)[回复]

对可供查证方针微小的修正之公示

FA和FL评选规则

  • FA:
“且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的票数应低于或等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如16符合8不符合,虽然绝对票为8,但是不符合票数等于总票数24的三分之一,不通过。另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仅有参考意义)”。
——是否前后矛盾?
  • FL:
“评选/重选期分三阶段,分别为基础评选期(30日)、初次延长期(基础评选期+30日)及最后延长期(初次延长期+30日),如参与投票的有效票数未能达到8票则将进入下一评选期”。
——我一直以来都以为规则是“如净支持票未达8票”(即未达获选标准)则进入下一评选期。是我理解有误还是规则表述有误?

总之这两项评选规则看起来需要修缮的地方都很多。-- 👨‍🎤 Jim | Talk | 2018年6月6日 (三) 08:11 (UTC)[回复]

真的很不济,不过是否应移入方针区讨论?--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4:11 (UTC)[回复]
FL的问题,规则表述无误,当然如果觉得规则不合理也可以提案修改。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6月10日 (日) 11:59 (UTC)[回复]
@Dingruogu谢谢提供信息。我在讨论页里看到了增加“有效票数未达8票”规则时的讨论。我对这一规则没有异议,但评选存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似乎并未遵从该规则。例如Talk:加拿大国家公园列表#特色列表重审,截至初次延长期结束时已经有8票有效票(6支持2反对),但依然进入了下一阶段的评选。自规则修改至今的评选中,这种与规则不符的处理大概对相当一部分条目评选结果有影响。--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1日 (一) 10:45 (UTC)[回复]
FL规则我没有仔细研究,如果一直以来执行的都是“净支持票未达8票”,而非规则里的“有效票数未能达到8票”,那就改规则吧,反正FL也没什么人关注二哈二哈--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6月11日 (一) 13:25 (UTC)[回复]
  • 第一个问题,说白了就是“小于”还是“小于等于”的区别呗。我印象中,“等于”的时候(如16yes、8no),算yes(无论新评选还是重审)。
第二个问题,我看WP:FLC目前执行的这个样子,[[深圳市历史建筑]],明显是指有效票(总票数)吧。--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6月12日 (二) 03:49 (UTC)[回复]
没懂,怎么看出来的?--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2日 (二) 06:07 (UTC)[回复]
这不是很明显吗,你看看这个FLC是什么时候提的,现在是几号了,然后到现在才几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6月12日 (二) 12:56 (UTC)[回复]
现在净票数不够,有效票数也不够,没法判断进入下一个评选期的原因是二者中哪一个啊。--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2日 (二) 19:44 (UTC)[回复]
额...好吧,好像我想错了,抱歉... --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6月13日 (三) 03:20 (UTC)[回复]

谈一下《通用关注度指引》的字眼

基于Zetifree君在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九龙区专线小巴60线、九龙区专线小巴79M线认为GNG中“‘来源’需满足关注度要求,应该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对照英文维基百科对应条文:“"Sources" should be secondary sources”)的条文不允许以任何一手来源佐证关注度,但本人认为在不违反一众方针及GNG其馀四项的情况下,独立可靠的一手来源足以支撑条目(“不应该是‘一手来源’”不意味不可以是‘一手来源’”),故而条目毋须被删除,并认为“应该”在条文内其实是有灵活变通之意。为免非议,特此讨论。

另在此通告:GNG中“来源”项原有“‘来源’需满足关注度要求,必须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的条文,由于“必须”的字眼明显有误(对照英文维基百科对应条文:“"Sources" should be secondary sources”,“should”解为“应该”,“must”才是解为“必须”,中文维基百科的GNG源自英文维基百科),已订正为“‘来源’需满足关注度要求,应该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即上文所提及之条文)。以上。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19 (UTC)[回复]

  1. 对should=“应该”而非“必须”无异议。中文维基所形成和执行的共识不能仅凭英文维基和翻译历史推定。“应该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语气偏弱,“它应当是”好一些。
  2. (!)意见:“独立可靠的一手来源”对某些主题也许可佐证关注度,但能否确定和满足关注度可依常识和讨论共识行事。例如,第一手材料中不鲜见某些并不重要但介绍详尽的事物(比如一个丫鬟、小妾,一棵树),而该材料被认为独立可靠可能无关该介绍,该事物也不一定值得关注。
  3. 一个暂时理解和举例:一本古医书介绍了一种植物,对该植物找不到其他可靠来源介绍(如该植物早已绝迹,且不太受关注),但该古书在常识或其他来源的基础上为可靠来源(现代认可并整理出版,但未或无法实际评审内容),且自然的明显独立于该植物,所以是否可单凭此第一手来源建立条目来阐述古书对其所做介绍和重视。上文的古医书、植物可代换为史料、人物,是很多古代人物条目的现状,且在独立于实体等方面可能更存争议。想法:一个被视为可靠的第一手来源并不代表其所有内容均为可靠,将给读者提供未(实际)经同行评审的内容;但是,很多主题本就只有单方面材料,包括已发表论文、新闻等。
  4. 想法:“县志”等可靠第一手文献中介绍的人物、事物,如果找不到其他/第二手介绍、研究,很可能(但不绝对是?)没有独立关注度。--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21:26 (UTC)[回复]

1RR的疑问

管理员会否在某些条目实施1RR的限制?--219.79.127.130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0:39 (UTC)[回复]

以下是本人建议的Wikipedia:保护方针#半保护的新条文:

现行条文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会阻止未注册用户(IP用户)等非自动确认用户确认用户的编辑。

半保护政策用于保护受到严重破坏的页面和讨论页面的存档,这个政策不是用来保护具有争议的页面的,因为这会限制了部份使用者编辑页面的自由。但是,允许用户出于预见性原因要求半保护自己的用户页面。管理员在执行这政策时应持与执行完全保护政策时同一样的要求,不论是由他们自行决定还是由其他页面要求的,如请求管理员帮助、请求保护页面或其他相类的页面。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否则半保护政策只应用于回应那些已经证实的严重破坏,而不是用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破坏,如有些页面最近受到关注,令到编辑量突然大增,又或某些页面因被某些热门网页连结而编辑量大增。只有确实证据证明的严重破坏才可启用半保护政策。

讨论页存档保护 根据共识,对除用户讨论名字空间(User talk:)下的存档页以外的讨论页面存档页进行永久半保护

编辑提示保护 根据共识,对全部编辑提示不限期半保护,通过标题黑名单实现。

提议条文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会阻止未注册用户(IP用户)等非自动确认用户确认用户的编辑。

半保护政策用于保护受到严重破坏的页面和讨论页面的存档,这个政策不是用来保护具有争议的页面的,因为这会限制了部份使用者编辑页面的自由。但是,允许用户出于预见性原因要求半保护自己的用户页面。管理员在执行这政策时应持与执行完全保护政策时同一样的要求,不论是由他们自行决定还是由其他页面要求的,如请求管理员帮助、请求保护页面或其他相类的页面。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否则半保护政策只应用于回应那些已经证实的严重破坏,而不是用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破坏,如有些页面最近受到关注,令到编辑量突然大增,又或某些页面因被某些热门网页连结而编辑量大增。只有确实证据证明的严重破坏才可启用半保护政策。

讨论页存档保护 根据共识,对除用户讨论名字空间(User talk:)下的存档页以外的讨论页面存档页进行永久半保护

编辑提示保护 根据共识,对全部编辑提示不限期半保护,通过标题黑名单实现。 受半保护页面的特殊处理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否则凡页面受半保护,原有“回退不过三原则”即被收紧至“回退不过一”,即:凡有用户在受半保护的页面出现两次或更多次的回退,无论每次针对的是否是同一段内容,都构成违反“回退不过一”原则。该原则按人计算,不按编辑次数计算;由多重帐号所做的回退按同一人计算。

以上。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02:33 (UTC)[回复]

对此疑问:
  1.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的模糊地带,用户请求(讨论页/用户讨论页/WP:VIP)而被半保护的被破坏页面被排除?因用户请求而被半保护的受匿名用户破坏页面,对注册用户编辑争议也收紧到1RR?
  2. 违背1RR视同3RR封禁?封禁或可预见争议前是否需要警告以提醒收紧到1RR。是否能用技术手段自动悬挂相关提醒(如js识别和插入编辑提示)。
  3. WP:3RR中的不视为一次回退,在条文中未显著彰显。--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2:44 (UTC)[回复]

第二版

现行条文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会阻止未注册用户(IP用户)等非自动确认用户确认用户的编辑。

半保护政策用于保护受到严重破坏的页面和讨论页面的存档,这个政策不是用来保护具有争议的页面的,因为这会限制了部份使用者编辑页面的自由。但是,允许用户出于预见性原因要求半保护自己的用户页面。管理员在执行这政策时应持与执行完全保护政策时同一样的要求,不论是由他们自行决定还是由其他页面要求的,如请求管理员帮助、请求保护页面或其他相类的页面。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否则半保护政策只应用于回应那些已经证实的严重破坏,而不是用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破坏,如有些页面最近受到关注,令到编辑量突然大增,又或某些页面因被某些热门网页连结而编辑量大增。只有确实证据证明的严重破坏才可启用半保护政策。

讨论页存档保护 根据共识,对除用户讨论名字空间(User talk:)下的存档页以外的讨论页面存档页进行永久半保护

编辑提示保护 根据共识,对全部编辑提示不限期半保护,通过标题黑名单实现。

提议条文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

半保护会阻止未注册用户(IP用户)等非自动确认用户确认用户的编辑。

半保护政策用于保护受到严重破坏的页面和讨论页面的存档,这个政策不是用来保护具有争议的页面的,因为这会限制了部份使用者编辑页面的自由。但是,允许用户出于预见性原因要求半保护自己的用户页面。管理员在执行这政策时应持与执行完全保护政策时同一样的要求,不论是由他们自行决定还是由其他页面要求的,如请求管理员帮助、请求保护页面或其他相类的页面。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否则半保护政策只应用于回应那些已经证实的严重破坏,而不是用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破坏,如有些页面最近受到关注,令到编辑量突然大增,又或某些页面因被某些热门网页连结而编辑量大增。只有确实证据证明的严重破坏才可启用半保护政策。

讨论页存档保护 根据共识,对除用户讨论名字空间(User talk:)下的存档页以外的讨论页面存档页进行永久半保护

编辑提示保护 根据共识,对全部编辑提示不限期半保护,通过标题黑名单实现。 受半保护页面的特殊处理

凡受半保护页面经共识协定,原有“回退不过三原则”即被收紧至“回退不过一”,即:凡有用户在受半保护的页面出现两次或更多次的回退,无论每次针对的是否是同一段内容,都构成违反“回退不过一”原则。该原则按人计算,不按编辑次数计算;由多重帐号所做的回退按同一人计算。在实施受半保护页面的特殊“回退不过一”时,与“回退不过三原则”一样,下述行为并不视为一次回退:
  • 回退自己的编辑(“自我回退”)。
  • 新增的条文
  • 回退明显的破坏行为,即指任何一个假定他人的编辑出于善意用户都会认为是破坏的编辑,例如清空页面或是添加攻击性语言。
  • 移除明显侵犯著作权,或是毫无疑义违反合理使用方针的内容。
  • 移除明显违反维基百科服务器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内容,例如儿童色情内容或盗版软件。
  • 移除涉嫌诽谤、非中立、无来源或来源不充足,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争议材料。对于删除何种内容可享有生者传记方针豁免而不受回退不过三限制可能会存有争议。遇有不清晰或有争议,则建议先行提报至互助客栈,而非依赖前述豁免。
  • 为了确保在首页展示的典范条目优良条目的质量而进行的回退操作,给予用户一定的自由空间。

以上,@1233B dashShugochara13456Wong128hkWQL五位大鉴。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11:27 (UTC)[回复]

有共识就好了。--1233( T / C 2018年6月14日 (四) 01:06 (UTC)[回复]

第三版

现行条文

编辑战的处理 参与编辑战的用户很可能(通常在编辑战发生后)被封禁,以防止进一步的争端。尽管所有的编辑战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此种处理,但有一条常用作封禁的明确界线——称作“回退不过三”(3RR)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回退不过三”原则

根据“回退不过三”原则:

一个“页面”意指维基百科上的所有页面,包括讨论页和计划空间。

(略)

其他回退规则

针对特定编者和/或特定页面,有时社群(参见Wikipedia:编辑禁制方针)会对其采取额外的回退限制。可能会用诸如1RR(回退不过一)或者0RR(回退零容忍)等术语指代这样的规则。“回退不过一”类似于上面所说的回退不过三,但是“多于一次回退”取代了原来规则中的“多于三次回退”。“回退零容忍”是指完全禁止进行回退操作(这其实是回退不过三原则的初衷)。

有时,编者会志愿执行更为严格的回退准则,或者是为了应对某一领域的问题,或者是作为自己的一种编辑哲学。详情参见Wikipedia:仅在必要时进行回退

提议条文

编辑战的处理 参与编辑战的用户很可能(通常在编辑战发生后)被封禁,以防止进一步的争端。尽管所有的编辑战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此种处理,但有一条常用作封禁的明确界线——称作“回退不过三”(3RR)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回退不过三”原则

根据“回退不过三”原则:

一个“页面”意指维基百科上的所有页面,包括讨论页和计划空间。

(略)

其他回退规则

针对特定编者和/或特定页面,有时社群(参见Wikipedia:编辑禁制方针)会对其采取额外的回退限制。可能会用诸如1RR(回退不过一)或者0RR(回退零容忍)等术语指代这样的规则。“回退不过一”类似于上面所说的回退不过三,但是“多于一次回退”取代了原来规则中的“多于三次回退”。“回退零容忍”是指完全禁止进行回退操作(这其实是回退不过三原则的初衷)。

有时,编者会志愿执行更为严格的回退准则,或者是为了应对某一领域的问题,或者是作为自己的一种编辑哲学。详情参见Wikipedia:仅在必要时进行回退 受半保护页面的特殊处理

凡受半保护页面经共识协定,原有“回退不过三原则”即被收紧至“回退不过一”,即:凡有用户在受半保护的页面出现两次或更多次的回退,无论每次针对的是否是同一段内容,都构成违反“回退不过一”原则。该原则按人计算,不按编辑次数计算;由多重帐号所做的回退按同一人计算;与“回退不过三原则”一样。在实施受半保护页面的特殊“回退不过一”时,例外情况与“回退不过三原则”一样。
现行条文

编辑提示保护 根据共识,对全部编辑提示不限期半保护,通过标题黑名单实现。

提议条文

编辑提示保护 根据共识,对全部编辑提示不限期半保护,通过标题黑名单实现。 受半保护页面的特殊处理

凡受半保护页面经共识协定,原有“回退不过三原则”即被收紧至“回退不过一”;详细条文见

以上。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32 (UTC)[回复]

根据之前的讨论Wikipedia:字词转换处理Wikipedia:繁简处理Wikipedia:地区词处理皆为指引,不知何故现时只有维基百科:繁简处理挂有指引模板。现建议为Wikipedia:字词转换处理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加上指引模板。--Gakmo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8:09 (UTC)[回复]

我觉得这都是属于欣喜页的范畴,甚至可以转到help名字空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1日 (一) 02:33 (UTC)[回复]
建议交予社群再讨论。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3 (UTC)[回复]
"判断投票通过的一般依据是:在7天时间里,总共获得6名具备投票资格的维基人的支持,且反对票数不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一。"是否至今依然适用?--Temp3600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46 (UTC)[回复]

TVB条目/角色性质等项

开头我先问一句,第1(2/3/4)男(女)主(配)角,这事什么时候解禁变成允许这么干了?

提案1:是时候强化编辑指引了(我记得之前就是了)严格执行,平时派出机器人巡视。

我不想被IP用户问,为什么一堆条目可以,就个别条目不行?(不行是因为我在人力看着,还认为我很空闲(看来我现在挨个解释还是对你们太好了哈?),为什么不把全wiki打扫一遍,我不用干其他事情了?我现在还需要刷编辑数据吗?)否则我只能提案把全部TVB条目升级到长期半保护了(这点人力优惠还是算了,带来的麻烦远大于收获的人力)

替代方案1:参照日文wiki,日剧方面。禁止使用性质,改用备注,允许标注主演(注意不是主角),而且日文只标注第一主演,比如doctor-x只有一个人,其他剧集也一样。

替代方案2: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条件接受写上第一男(女)主角。

以 再创世纪 随便举例吧,想在郭晋安那边写上第一男主角,可以,首先作为监制的关树明,必须有一篇书面访问(或同等内容),里面必须白纸黑字的写明:在这部剧里,郭晋安是男一号。

要求就是有一条就要写一条ref,而且内容必须明确写明白。并且不接受第三方媒体,比如新浪娱乐记者写出来的报道。监制=官方表态,如果官方表态了,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其实据我所知,大部分剧集是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所以我一直支持全部清理。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你可以满足上面的要求,OK,wiki可以接受,没问题。

方案1&2 同时执行。

我是希望,这次提案之后,稍微重视一下,把老问题也根治一下,前前后后都十几年了。

---分割线---

提案2:香港永久居留权=香港永久居民,二者是基本可以等同的。但是,特区政府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授权,是不可能发出证明的。因此,艺人模板的永久居留权栏位,填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才是正确的,使用 香港会造成不必要的问题。

PS:我每天还在看新闻,知道最近法院是怎么判的。我不认为本土派会成功。首先先没有敏感日(上周 都懂)、wiki没有被gfw再说,而且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事解决了,我看香港的事情还是不会变,香港不是国家。我都开始怀疑,是不是有些人现实中没办法,到wiki来过干瘾?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05:31 (UTC)[回复]

反对禁止性质,一般剧集海报明确指出谁是男一男二、女一女二,如果不列性质,又如何知道他是主角或配角?还有如果有共识禁止性质,为甚么黄智雯、李佳芯、蔡思贝、甚至张可颐等等等等大部份演员可以有性质?如果无人执行就不要立这规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65.84.176.62对话)于2018年6月12日 (二) 05:58 (UTC)加入。[回复]

  • @Red16“不接受第三方媒体”有违WP:GNG。永久居留权栏位的 香港肯定全都要替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的,这不是一个问题,改成 香港的人可以视同破坏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10:37 (UTC)[回复]
    • @Sanmosa 我只是说,在这件事情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收录标准。因为在这件事上,狗仔队并不可靠,更多是他们自己的主观观点。否则你就会看到,有人拿着报道说,苹果说某某是男一号,新浪说某某是女二号(同一部剧),所谓编辑战就是这么打出来的。wiki不是脑残粉的游乐园,想玩去百度,没人阻止。我已经说了,我不认为能够达到代替方案2这个门槛要求的剧集内容会有很多。让官方人员(监制)接受第三方媒体采访的时候,亲口说出来,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我认为这是合适的。或者说,你认为我的提议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我只是说,这事必须解决了,还是打算再拖10年,隔三差五就这么乱糟糟的?
因为方案2门槛要求高,所以我参照日文版,提供了普通的方案1作为平衡代替的选择。--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06:57 (UTC)[回复]
永久居留权用 香港倒是没有问题,但是国籍就应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假如是中国籍)。--【和平至上】💬📝 2018年6月14日 (四) 06:06 (UTC)[回复]

TVB条目/角色性质等项(二次)

前一段太乱,重开。

感谢google大神,

以下全文引用,含签名,格式可能不对,麻烦谁帮忙处理一下。

这是对你的唯一警告
如阁下再次破坏维基百科,阁下将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请阁下注意︰2009年3月时于互助客栈(求助)有一个关于艺员演出列表的讨论,且就此达成共识,艺员演出列表不应载有角色性质及同剧演员等资料,盖有违于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料收集处。如阁下对此共识有所不满,请至互助客栈发起讨论推翻该共识,否则请阁下尊重该共识。本人就此作出最后警告,倘再违之,本人会积极考虑对阁下施予长期封禁。--J.Wong 2009年8月25日 (二) 09:32 (UTC)

这是当年J.Wong自己发出的通告,于用户buddy的讨论页,(早已被封禁 陪kellymok去了)有时间戳,也不用我多说。

我现在想听听还有谁说讨论共识不存在的?或者J.Wong你有打算把自己当年的话给吞下去?

这次之后,我希望 1.永久置顶,哪年再来一个IP用户,我是绝对吃不消了。2.出动机器人协助清理。

有人认为需要重启讨论,欢迎ping,以上。

没事我就先撤了,晚上还要通宵4场球。

PS:我自认这10年,身体各方面机能差了不少,结果还是比你们都好...(哭笑不得)--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6日 (六) 07:07 (UTC)[回复]

  • 首先,个人并非询问“角色性质”共识在哪。其次,此乃可谓旧提案通病,经常不了了之,而没有正式收入方针指引。此警告都已经几近十年了。现在考记性么?个人未曾完全否定阁下是否有共识为据,所以一直等待阁下把讨论列出来。好等作出进一步处理及判断。而且共识可变,就算九年前确实通过共识,不代表无可质疑。例如︰过去讨论未周,有所未曾论及,今时有新观点,亦不足为奇。角色性质个人没有太大意见。就此留言而言,个人意见仍然如上,除非有可靠来源,否则不应于相关栏位加入资料,更遑论引起多场编辑战。“不写只怕是不行,没有国籍等于黑户了,这世界哪有700万人全部黑户的?”宁缺毋滥,一位歌手国籍或居留权如何,根本并非重点。“不要给人任何维基百科替香港本土派背书的印象。”这个亦不应该是本社群需要考量。在下对于该两个栏位应该写什么,个人并无任何立场。不过见到“特区政府是因为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授权,它才能发出永久居留证明,没有这个授权”似乎未能够说服其他编者。如果先前未曾讨论过,建议展开正式讨论。--J.Wong 2018年6月16日 (六) 10:00 (UTC)[回复]
    来来,咱们厘厘清,这次两件事,所谓3RR和永久居留权。所谓3RR的原因就是因为永久居留权+角色性质,这两件事都有份就是了,无关吗?
我对3RR的态度不变,这次不是我去主动向别人发动3RR,我完全在被动状态下,所以这次必须说说清,是不是不用管反破坏了?不用管破坏了,所谓3RR根本不存在任何可能性。
你自己上下看看,有多少人说这个共识根本不存在的?还加粗了,非得我自己一个个给你圈出来?
我第一次在编辑注释中就说明了,你165.84.176.62去客栈找存档记录,之前的存档里面肯定有,共识是存在的。他在干什么?我不知道。
我看到的是,他是最坚决的说共识不存在的其中一人。而你在通告板那边,他在投诉里上一句说共识不存在,你回他说直到我把存档链接找出来为止。这什么意思?看来我中文确实烂到家了。(如果不是google大神,看来今天是要讨论把一干长期出没的放出来?因为理据的共识根本不存在啊)
wiki很多事情都不了了之,这次能不能不要再不了了之了? 经常这么玩,呵呵了。难道9成的讨论最后还是以不了了之结局?这样还讨论什么?10年前如此,现今如此,再过10年会改变?
我当然知道共识可改,放心,我来重启,我准备好了(这次肯定是最后一次)
你先清楚,这次本来国籍这边完全没事,最近很清静。
在5.17有IP首先动手之前,我还不知道艺人模板又被改了(被加入了永久居留权),我还等着有人告诉我,这次到底是谁改了?(这种精密模板,还是高风险保护,能动的人本来就不多) 这次改动之前谁又仔细讨论过了?(反正我说了,我没收到任何讨论通知) 这种改动一下,受影响的条目数以千万计的,哪怕是一丁点小修改,能不经过仔细讨论么?谁有权限的,脑袋一热,一拍,想改,然后就直接动手改掉了?就这么完了?呵。
艺人模板从创立至今差不多10年,历次改版,又有几次经历过仔细讨论了?(我至少最近5年,没见过任何有关修改此模板的讨论,但显然模板还在改版,那么是谁做的?) 就说一点,三围一栏,本来说的是,除了选美相关出身的,其他人就算有ref也应该拿掉,OK,那就这样吧,但是大概4月份?这条又不知道被谁给废掉了...操作的人清楚所有相关的历次讨论的共识么?对一个大型精密模板都能这么随意...
特区政府授权这一项,肯定不是在wiki,而是外部看过某些资料。其实有一个动作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特区政府的宣誓,特区政府必须向中央政府的正国级领导人宣誓-监誓之后才能正式成立,还有什么人需要详细讨论该项吗?--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6日 (六) 17:10 (UTC)[回复]
那他们用什么?好像又没有某雪山这种旗子...97之前的吗?那是英国政府所有,都说了自己是本土了,用别人家的东西干什么?你不会告诉我是什么黄龙旗吧?--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6日 (六) 17:10 (UTC)[回复]

TVB条目/角色性质等项(提案)

重新整理

原则上禁止角色性质,原因是防止无谓编辑战,除非有人向我拍胸脯保证,绝对不会发生任何此类编辑战(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我说了,在已经被找出来的前次共识中,除了我,其他人基本同意一律禁止角色性质,以上。

替代方案:

1.参照日文wiki,日剧方面。禁止使用性质,改用备注,允许标注主演(注意不是主角),而且日文只标注第一主演,比如doctor-x只有一个人,其他剧集也一样。

2.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条件接受写上第一男(女)主角。

以 再创世纪 随便举例吧,想在郭晋安那边写上第一男主角,可以,首先作为监制的关树明,必须有一篇书面访问(或同等内容),里面必须白纸黑字的写明:在这部剧里,郭晋安是男一号。

要求就是有一条就要写一条ref,而且内容必须明确写明白。并且不接受第三方媒体,比如新浪娱乐记者写出来的报道。监制=官方表态,如果官方表态了,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其实据我所知,大部分剧集是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所以我一直支持全部清理。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你可以满足上面的要求,OK,wiki可以接受,没问题。

方案1&2 同时执行。

PS:补充说明,针对之前有IP用户提到,海报的问题,如果官方海报上写着:第一男主角 郭晋安。这种白纸黑字,等同官方效力,一样认可。

2.这么一改实际的影响是?被禁止的只是第1(2/3/4)男(女)主角 主角还是主角,一样可以标注,并没有任何变化。

3.这次之后,只要通过,要求正式收入方针指引。

以上,我说完了。--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6日 (六) 17:25 (UTC)[回复]

没有一个提案能完全防止编辑战的出现;如此提案有如放血疗法一样无效、无益。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10:02 (UTC)[回复]

建议更改IP用户的权限

一点小更改,建议禁止IP用户对自己的对话讨论页,使用撤销/回退权限。

一堆人要清空(注意 不是存档功能)自己的对话页,这是干什么?相信大部分人都懂。(你是干了什么偷鸡摸狗见不得光的事情吗)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07:21 (UTC)[回复]

Red16破坏本人讨论页,好烦,而且又不尊重人,我不愿与Red16讨论才于本人讨论页删除他的留言,连别人讨论页也要控制,请管理员认真处理Red16独霸编辑权问题。—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65.84.176.62对话)于2018年6月14日 (四) 05:58 (UTC)加入。[回复]

由于IP用户的特殊性(IPv4地址由于稀缺而产生的多实体用户“共享”的情况),不认同IP用户对该讨论页的独享,除非能说明能持久地独占特定IP。——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7:42 (UTC)[回复]

建议适度扩大机器人的使用范围

嘛,也不是第一次提了,只是最近这三天的经历,感受更深了不少。

我希望,机器人不仅仅限于现在的补个标点、标记/补充替换个死链接、发个通知什么的这种工作,应该进一步投入到人力资源补充、反破坏日常维护的工作中去。

165.84.176.62提出“为什么黄智雯、李佳芯、蔡思贝、甚至张可颐等等等等大部分演员可以有性质?”,这是个好问题。角色性质,早就有共识原则上禁止使用了(我个人一直是有条件接受),那为什么这么多条目变成了漏网之鱼?显然,是执行力度的问题,根本性问题是缺乏人力,而wiki太大了(指望我一个人管了所有TVB条目这事显然也不现实,于是只能尽可能多管几个,到最后,几个有人日常维护的,反倒成了异类,大部分其他条目在野蛮生长。)

而今天下午,本来国籍的问题,北极企鹅团路过看见,已经帮忙弄好了,下午我上来,当时Jasonloi1997已经在那里了,结果陈奕迅等三个条目,我前后大概顶了20分钟多一点(基本到极限啦,很久没这么干过了。最后没彻底顶住不说,我倒收到了3RR通知... 囧rz…… 刚才我查了一下记录,管理员处理完已经是晚上很晚了)。

我想说,无论是角色性质,还是国籍破坏。它们都有固定的编辑模式/内容,既然这样,是否可以投入机器人进行维护工作,代替纯人工?(特别是下午那20分钟,真是够呛)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7:32 (UTC)[回复]

ORE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4日 (四) 02:06 (UTC)[回复]
  • 其实这话题与机械人方针没太大关系……请善用已有科技。--J.Wong 2018年6月14日 (四) 05:07 (UTC)[回复]
  • 这有点像是在说enwiki的User:ClueBot NG,会自动识别并回退可能的破坏编辑。不过zhwiki编辑量还没那么大,AF应该够用。--Suaveness对话贡献 2018年6月14日 (四) 14:30 (UTC)[回复]
  • (?)疑问@Red16什么叫做角色“性质”? 他们又不是化学物质,有什么性质?如果是讯息框,未见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6月15日 (五) 04:53 (UTC)[回复]
    • (:)回应:就是男/女1/2/3/4号...然后其他人的粉丝会过来说,我们才是1号,你们根本是配角,于是就这么开始轮上了...那wiki不就是变成了儿童游乐园了嘛。当年kellymok被封禁的理由不就是这个?长期出没解除了?我查了一下并没有啊。--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5日 (五) 05:07 (UTC)[回复]
  • “角色性质,早就有共识原则上禁止使用了”不了解,可设置方针、设置防滥用过滤器,用不上机器人吧。机器人对有表格内容的清理并不有效,机器人回退还可能造成编辑战、漏网/绕过,如Liangent-bot的反简繁破坏。如果共识确定并且内容规律,可以请求机器作业来纠正。--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15日 (五) 14:40 (UTC)[回复]
    • 我自己也想不明白,为什么编辑共识的讨论记录会找不到?但是相关封禁记录肯定全部都在,但是最早的依据存档找不到,这我们是不是要把那一堆持续出没的给放出来? 囧rz…… 只能麻烦管理员去找了,如果十几年的记录就找不到的话(等于数据会自动永久性丢失) 这没什么好说的了。
过滤器难道不是需要管理员来设置的么?我自己费码农出身,精密模板这种东西肯定算了。
另,现在另一个大问题是,既有内容的大规模清理,不使用机器人的话,不具可行性吧?你要都丢给我一个人,我肯定不干了。--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6月15日 (五) 18:39 (UTC)[回复]
(※)注意: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不存在--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6月16日 (六) 01:40 (UTC)[回复]
(※)注意: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不存在,化学性质信息框、演算法性质信息框、多面体性质信息框......等等并非未经筛选的资料,且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不存在,乃至角色性质讯息框,无明显共识,参与讨论人数过少,想说你们正在WP:POINT--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6月16日 (六) 09:42 (UTC)[回复]

deltalk可以随便使用吗?

[8][9]--114.32.173.48留言2018年6月14日 (四) 20:26 (UTC)[回复]

建议容许使用{{deltalk}}抹去WP:NP内的扰乱提报

SiuMai经常绕过永封,于WP:NP内进行扰乱的提报,是否应容许使用{{deltalk}}抹去WP:NP内的扰乱提报?3ATENUW1 2018年6月15日 (五) 11:33 (UTC)[回复]

探讨废止WP:IAR的可行性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建议容许使用抹去WP:NP内的扰乱提报当中,某LTA经常以WP:IAR为借口,借此转移视线,回避自己违反傀儡政策绕过永封进行编辑的事实,所以在此开题,探讨废止WP:IAR的可行性。--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0:15 (UTC)[回复]

请先理解此方针中“本观念对中文维基百科十分重要,是中文维基百科运作的基石。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深远的意义”的语句,再行讨论是否要废除。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6月16日 (六) 11:15 (UTC)[回复]
只是因为本人发现有LTA滥用此方针,借此转移视线,回避自己违反傀儡政策绕过永封进行编辑的事实而已。--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1:19 (UTC)[回复]
似乎不可行,五大支柱之一Wikipedia have no firm rules的现行版,中文维基本地似乎亦无权废除。--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6月16日 (六) 11:50 (UTC)[回复]
IAR算是创世条款,和基柱延伸之一。只是IAR本身也说明,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要绕过规则,理论上应该少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12:49 (UTC)[回复]
不可能,五大支柱是维基的根本。况且,违反傀儡政策是有问题,但是不代表IAR有问题,两者没有关系。解决方法可以是不断封禁其使用的IP或限制IP用户作提请关注度的行为,而不是废除IAR(现实上也不可能)。—AT 2018年6月16日 (六) 18:05 (UTC)[回复]
(-)反对因噎废食。--140.180.249.139留言2018年6月16日 (六) 20:12 (UTC)[回复]
WP:IAR最大的问题是此条款竟然连LTA都可以使用。--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4:27 (UTC)[回复]
建议提案者先了解Wikipedia:何谓忽略所有规则再来。--Xiplus#Talk 2018年6月17日 (日) 05:05 (UTC)[回复]

关闭。五大支柱不可被动摇,且已有《何谓忽略所有规则》提示用户IAR须谨慎使用。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09:42 (UTC)[回复]

承上方讨论,基于不同维基人对IAR有所误解,我认为有必要把《何谓忽略所有规则》升格为态度指引,但现时《何谓忽略所有规则》的内文素质和指引条文素质还有一段距离,所以首要步骤是要把《何谓忽略所有规则》的内文素质予以改善。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09:49 (UTC)[回复]

在此延请@ATlnnocentiusTaiwania Justo@XiplusCwekMCC214诸位参与讨论。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09:53 (UTC)[回复]
我先问为何要关闭上面的讨论然后开新的章节,从上方衍生这个讨论不好吗?--Xiplus#Talk 2018年6月17日 (日) 09:54 (UTC)[回复]
@Xiplus不能;否则讨论会又变成废掉IAR。我至少要令所有人对“废掉IAR”死心。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10:04 (UTC)[回复]
  • (-)反对

--Antigng留言2018年6月17日 (日) 13:45 (UTC)[回复]

    • @Antigng不升格为指引也可,但也注意:

以上。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8日 (一) 01:33 (UTC)[回复]

  • Antigng引用的“使用常识”与Sanmosa引用的“使用个人常识”含义不全相同。可以说社群共识、方针最初都是根据“大家认为怎样做对维基百科好”写出来的,因此即使IAR,前提也是“这对维基百科有益处”。因为忽略规则、“使用常识”乍看之下与先前认为的“好的行为”不符,因此需要在必要时解释忽略规则的好处。我认为WP:IAR?已经写得不错了,不知提案者有何建议?--Tiger留言2018年6月18日 (一) 01:47 (UTC)[回复]
就此提案,我认为WP:IAR应该和WP:IAR?合并成新的WP:IAR,我不明白为何WP:IAR身为方针,为何只有“如果有规则妨碍你恰当地改进或维护维基百科,请忽略该规则。”和“如果你打算越过某些规则,请做好被怀疑或感到怀疑时的解释,必要时请去互助客栈讨论。”这两句话呢?反而只是资讯页的WP:IAR?,字数远远多过WP:IAR,这样太不合理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8日 (一) 07:01 (UTC)[回复]

以下内容和讨论的主题无关

如果只就SM的提报行为,我不反对,因为这部分的条目的确问题不少,但是应该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和处理速度,对于无视社群处理能力的大量提报,当然容易引起社群反感。至于因为提交了解封申请而无管理员跟进、和不断用代理抓迷藏的话,只会加深它的恶,更难讨好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8日 (一) 02:32 (UTC)[回复]
马甲_(网络用语)#名称:“对于该名词:中国大陆网民通常称马甲或者小号;台湾称分身ID、分身、免洗ID;港澳称分身;中文用户有时也用傀儡(如中文维基百科)、替身等词代指;英文用户则称之为sockpuppet”,另看马甲_(网络用语)#负面功能。--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8日 (一) 07:00 (UTC)[回复]
同意此说,所以在此赠SiuMai之言:
  1. T.A Shirakawa[15]和AddisWang[16]现况为半退休状态,如需就此永封申诉请联络其他管理员。
  2. User_talk:SiuMai
  3. 如解封,日后日本公路附属设施条目就由主帐号自行处置。
  4. 如解封,日后缺乏关注度的条目就由主帐号自行处置。
  5. 如解封,以上两样行为再也没有人阻挠,不再视为POINT和GAME。
  6. 但以上事情做不做得到,则视乎SiuMai自己的造化+SiuMai会不会尊重申诉程序

以上。--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8日 (一) 06:46 (UTC)[回复]

如果因为那两位管理员已经半退休,SiuMai才可以被解封,对不起,我不会在这前题下再作申诉。虽然不是凡事都有对错,但在我而言,这事件上错的一方绝对在那尊贵的管理员,他的道歉及辞职是最低的要求。之前的申诉是正常渠道下送出的,对于它不获处理,我曾经作过多方揣测,可能是管理员之间官官相卫,亦有可能根本他们不想正视缺乏关注度的条目,更多用户是乐见其成,因为他们已经没有其他保留条目的办法,亦有少部分用户甚至落井下石(以动漫迷为主那一群,我会记得他们是谁)。所谓的“问题”只不过是绕过禁封。禁封与否是管理员的选择,我在这里是没有影响力的。至于使用傀儡,某位最近改行垃圾回收的管理员都有多个账户,所以在没有禁封的情况下根本是许可的。--94.198.97.21留言2018年6月18日 (一) 08: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