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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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font size="3.5">[[U:MCC214|'''<span style="color:#6666FF;">MCC214</span>''']][[UT:MCC214|'''<font color="#0af">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font>''']]#[[Special:用户贡献/MCC214|'''我做了甚麼?''']]</font> 2018年6月18日 (一) 06:46 (UTC) |
以上。--<font size="3.5">[[U:MCC214|'''<span style="color:#6666FF;">MCC214</span>''']][[UT:MCC214|'''<font color="#0af">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font>''']]#[[Special:用户贡献/MCC214|'''我做了甚麼?''']]</font> 2018年6月18日 (一) 06:46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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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那兩位管理員已經半退休,SiuMai才可以被解封,對不起,我不會在這前題下再作申訴。雖然不是凡事都有對錯,但在我而言,這事件上錯的一方絕對在那尊貴的管理員,他的道歉及辭職是最低的要求。之前的申訴是正常渠道下送出的,對於它不獲處理,我曾經作過多方揣測,可能是管理員之間官官相衛,亦有可能根本他們不想正視缺乏關注度的條目,更多用戶是樂見其成,因為他們已經沒有其他保留條目的辦法,亦有少部分用戶甚至落井下石(以動漫迷為主那一群,我會記得他們是誰)。所謂的「問題」只不過是繞過禁封。禁封與否是管理員的選擇,我在這裡是沒有影響力的。至於使用傀儡,某位最近改行垃圾回收的管理員都有多個賬戶,所以在沒有禁封的情況下根本是許可的。--[[Special:用户贡献/94.198.97.21|94.198.97.21]]([[User talk:94.198.97.21|留言]]) 2018年6月18日 (一) 08:08 (UTC) |
2018年6月18日 (一) 08:10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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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 管理人员申请预讨论及仲裁委员会选举预讨论正在进行中,敬请关注参与。
- [公告] 设立CampaignEvents活动组织者、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组、完善垃圾过滤器提示讯息及仲裁委员会临时选举方案已经通过。
- [公告] 设立列表关注度、为非原创研究方针翻译章节部分新增补充说明及调整WP:新闻动态/重复发生的项目的规定正在公示,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 [讨论] 互助客栈方针区正在讨论扩充ITNR获选类别,请踊跃参与讨论。
- [讨论] 互助客栈其他区正在讨论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等事及设置仲裁委员会的wiki站点和相关邮件队列,请踊跃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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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10(未完成)或3(已完成)日的讨论将会由Jimmy-bot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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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设定 |
当列表出现异常时, 请先检查设定是否有误 |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议题
您可在维基百科:回馈请求系统订阅特定主题的征求意见讨论通知。 |
以下讨论需要社群广泛关注:(重新整理)
目前此主题无正在讨论的议题 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提议在《非原创研究》方针《翻译》章节新增限制专有名词原创翻译的条文
中文维基百科针对编者自行翻译外文专有名词有一定的限制[1]。当可靠来源中存在某一外文专有名词中译时,编者禁止自创新译名,下文均讨论可靠来源完全未出现某一外文专有名词中译时的处理原则。外文人名、地名若要翻译,超出各地标准、规范、惯例(如中国大陆的翻译规范有《外语译音表》等)自行选字音译或选词意译均属原创研究。除人名、地名外的其他外文专有名词(如作品名、公司名、政权名、时代名等等)编者一般不可(见下段例外情况)自行翻译,否则属于原创研究。对于不译成中文的外文专名,其罗马化相关规范参照《命名常规·外文命名》处理,不论出现在标题还是文中,唯若原文非拉丁字母则建议在正文首次出现时给出原文写法;大小写格式则标题应符合《命名常规》要求,正文参照《格式手册/序言章节·外语名称》处理(不论是否出现在序章首句)。
对某一专有名词或某一系列专名,若对于“应允许编者自行翻译”及翻译方式、翻译用字/词可形成共识,则不受前述限制,允许编者选用非可靠来源的译名乃至自行翻译,而不属于原创研究。可能形成这种共识的情况如:可靠来源中虽未出现某一专有名词的中译,但存在翻译该类名词时固定的选词、语法、格式习惯[2]。这些共识可能存在于方针指引(如《命名常规·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也可能在某单篇条目讨论页中形成。若随着时间推移,原未在可靠来源中出现中文译名的外文专有名词在可靠来源中出现了中译,且与编者根据共识选用非可靠来源或自行翻译的版本不同,则应及时修改为可靠来源发表的译名。(第一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07:19 (UTC)、第二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07:40 (UTC)、第三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17:07 (UTC)、第四次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 (三) 11:29 (UTC)、第五次修订于2024年8月5日 (二) 23:23 (UTC)、第六次修订于2024年8月6日 (二) 04:59 (UTC)、第七次修订于2024年8月30日 (六) 18:40 (UTC)、第八次修订于2024年8月30日 (六) 19:40 (UTC)、第九次修订于2024年8月30日 (六) 22:02 (UTC)、第十次修订于2024年9月2日 (一) 06:45 (UTC)、第十一次修订于2024年9月3日 (二) 04:26 (UTC)、第十二次修订于2024年9月17日 (二) 10:05 (UTC)、第十三次修订于2024年9月18日 (三) 11:37 (UTC)、第十四次修订于2024年9月20日 (五) 11:30 (UTC)、第十五次修订于2024年9月20日 (五) 11:48 (UTC)、第十六次修订于2024年9月20日 (五) 12:36 (UTC)、第十七次修订于2024年9月22日 (日) 08:45 (UTC))
参考资料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修订维基百科:新闻动态/重复发生的项目中的领导人更替
参考此讨论,我建议修订维基百科:新闻动态/重复发生的项目中领导人更替的港澳项目,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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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寻求大家意见。--Cmsth11126a02 (留言) 国民党的正确名称是大陆国民党! 2024年8月4日 (日) 07:28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关于WP:非原创研究方针是否适用于模板;以及判定模板为“原创研究”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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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标点符号 § 港澳台新马各地中文夹用英文书刊名格式规范?
目前,本格式手册要求将英文书刊名也使用中文书名号表示,且可不用斜体(除MOS:书名号第5条用例外,还有WP:格式手册/序言章节#特定名字与标题的用例“《The Pawnbroker》是一部由爱德华所写的一部小说……
”等)。然而,中国大陆的文字规范与之几乎完全相反,一般并不允许将英文书刊名用书名号表示,且必须使用斜体,参看:《夹用英文的中文文本的标点符号用法(草案)》(第6.2条)、《中文出版物夹用英文的编辑规范(CY/T 154—2017)》(第10.1条)等等。所以在此询问其他地区的相关规范。我想,若均不用书名号,那么应当修改该规则;若仅部分地区(如中国大陆等)不使用书名号,应仿照单双书名号转换等方式来单独实现大陆简体等模式的格式规范。——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2日 (一) 03:41 (UTC)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列表 § 提议为列表收录标准新增补充条文
在“如果标准复杂,则应该详细写明,以便让读者和其他编辑者明确了解该列表应该包含怎样的主题。
”后新增:条目内写明的列表收录标准需符合非原创研究方针,编者不得明显地自定义项目收录标准。特别地,不得包含维基百科项目内的标准,例如将收录标准定为“某一主题下符合中文维基百科关注度指引的条目”是不允许的。
注意到最近有多位用户将《WP:列表概述》中的“说明列表收录标准的可靠来源”理解为了“描述列表单个项目的可靠来源”,进而得出了某项目“找得到有效介绍的可靠来源就加入,否则就不加入”这类明显不合理的结论。如用户@中少在《广州市黄埔区夏港街道的建筑物列表》做的那样(见版本差异,另见“编辑争议”布告板)。我认为这种收录标准明显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而无需在这里特别指出,但由于有多位用户作此理解,且似乎并没有明显引起其他用户的否定反应(例如向史公哲曰等参与讨论的编者仅重点论证了“项目不合关注度”,而未指出“收录标准原创研究”这一明显问题),故我正式提议在《WP:列表概述》方针中写入,以免更多编者作错误理解或借方针条文的不清晰而创建不合适的列表。另外,我个人倾向认为表示某个列表的模板的收录标准也应照此处理,例如我反对用户@Patrickov在模板《T:舟山群岛》存废讨论中提到的“该模板收录标准就是‘属于舟山群岛,且符合中文维基百科关注度指引’的项目”这种标准,但可能与本次修订无关,仅在此补充说明以抛砖引玉,供他处讨论模板时参考。
另邀请参与过相关讨论的用户参与本讨论:@红渡厨、Saigyouji-Noriko、向史公哲曰。--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4日 (六) 17:11 (UTC)
Wikipedia talk:消歧义 § 消歧义项描述末尾是否需要加句号?
目前该格式指引中加了句号。但论述《WP:消歧义的荐与不荐》中强调不要使用完整句子,TW提醒模板{{uw-dab}}中称“不要加句号”,英维也不用句号。目前中维的消歧义页似乎是加句号或不加句号的页面都很多,明显并未统一格式。--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30日 (五) 10:10 (UTC)
Wikipedia talk:消歧义 § 消歧义项后接描述句,使用冒号还是逗号?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文字格式 § 提议取消目前大量{{{2}}}模板中不合MOS:斜体和中文文献习惯的外文转写斜体格式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建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格式指引
前一阵子有不少条目移动至中文维基学院(例如Template:新北市区公车路线中的部份条目),而移动过去的条目目前有一部份是用计画间连结的方式处理,因此,我提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正式的格式指引以确立这类条目的连结处理方式。
另外,现有“模板型”一节似乎可以拆出至Wikipedia:模板消息/姊妹项目,如此修改较有弹性,不必都放在此页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00:30 (UTC)
Wikipedia talk:字词转换处理/公共转换组 § 交集板块:减少重复、节省资源
不少转换规同时存在于两个或多个公共转换组,浪费资源,对此更新修正疲于奔波、亦浪费人力。不如设置可容多个公共转换组嵌入的“交叉板块”——相当于次级的公共转换组。例如,Movie组、迪士尼组、Pixar组之间设置“交集板块”“迪士尼-Pixar长片”,Movie组、迪士尼组之间设置“交集板块”“迪士尼非Pixar长片”,Movie组、Pixar组之间设置“交集板块”“Pixar非迪士尼长片”;如此,任何一个迪士尼或Pixar出品的电影长片的转换规则都应收录在以上三个“交集板块”之一,而移出Movie组、迪士尼组、Pixar组页面本身,最终转换效果不变。另外,在提交公共转换组编辑时,亦可警告不应增加已收录在属于本公共转换组的“交集板块”的字词或要求复查。希望尽早提出此想法,以免导致上节“预储”设计细节日后大改。--— Gohan 2024年7月10日 (三) 07:05 (UTC)
今天看到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下早有公示过的仲裁委员会试行方案。在其之后仍有讨论关于是否有解任管理员的权力问题,但目前本人认为细节基本商榷的差不多了。目前唯一一个剩下的需要形成共识的事情就是在试行期间仲裁委员会需要多少支持率才能上任。定下这个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了。那么这下面先讨论支持率的问题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38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 为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等事
近期又一管理人员解任投票,甫应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术实务运作尚难称熟稔;又逢显著外来干涉及共识形成程序疑虑,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乱象丛生、弊端频出,社群矛盾对峙趋于激烈,此实无庸置疑。与此同时,定期审视更新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有助于人才新陈代谢,充实本站进阶维护量能。时值仲裁委员会组织筹备停滞之际,“远水难救近火”,故谨以此话题为首,先行就管理人员任免制度若干既存问题略作检讨,望社群踊跃发表意见。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过急,但求气象有所更新尔。本人谨提出三个大问题,社群可拨冗予以回应,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专门讨论之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Wikipedia talk: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 § 有关此页面新增内容,请大家协助确认及提供意见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 建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格式指引
前一阵子有不少条目移动至中文维基学院(例如Template:新北市区公车路线中的部份条目),而移动过去的条目目前有一部份是用计画间连结的方式处理,因此,我提议将Wikipedia:维基媒体姊妹项目升级为正式的格式指引以确立这类条目的连结处理方式。
另外,现有“模板型”一节似乎可以拆出至Wikipedia:模板消息/姊妹项目,如此修改较有弹性,不必都放在此页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00: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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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地名(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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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修改为落实并强调2015年在WP:VPD获得共识的讨论(讨论存档在Talk:复兴区_(台湾)#问:为何以龙潭区_(桃园市)、复兴区_(桃园市)命名?)。
目前存在的问题:
- 关于部分地名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重名时,解决两岸用语问题。
- 需要一些合适的其他的例子。
本段落对于消歧义词的规定不应限于地名条目,可能需要专门指出。
请社群讨论。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日 (日) 11:49 (UTC)
- (+)支持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时,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理由是"原则上"越上级行政区划越知名。-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8年4月2日 (一) 02:59 (UTC)
已新增了关于非地名的其他条目的叙述。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日 (一) 12:38 (UTC)
- (+)支持:没大问题。ŚÆŊMØŠĀ 2018年4月5日 (四) 04:12 (UTC)
- (!)意见,提案赞同,不过这似乎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伦敦明显是伦敦这个话题的朱条目,因而不用标注。另外用原名是中文的例子可能更好?至于大中华地区以外的地名,感觉参考英文版的指引比较完善(虽然有点地域中心):
“ |
|
” |
——en:WP:NCPLACEDAB |
--E8×E8(112) 2018年4月7日 (六) 02:41 (UTC)
- 是的,我也写了,目前需要一些合适的例子。如果有用户能想到的话希望指出。虽然可能解决两岸用语问题更重要一些。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8日 (日) 13:04 (UTC)
- (!)意见:英国伦敦明显比加拿大的更有名,应该用主条目消歧义,不是合适的例子。比较合适的例子有:海得拉巴 (印度)、海得拉巴 (巴基斯坦)。——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4月8日 (日) 13:15 (UTC)
- 达师君,请回应。--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4:35 (UTC)
- 上述几位提供的例子都可使用。但在明确两岸用语以前尚不宜通过此修订。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8日 (三) 13:48 (UTC)
- 达师君,两岸用语之别是指例子上,抑或整体上?--J.Wong 2018年4月19日 (四) 00:39 (UTC)
- 整体上。2015年的讨论(链接见上方)批量移动了一些区划至XXX (台湾),但有一些被移回。被移回的(似乎)都是中国大陆有同名区划的条目,因此我推测可能有一些编者在两岸用语上有反对意见。确实,从WP:BIAS来看,现状XXX (台湾)在两岸用语上确实有所不妥。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0日 (五) 07:03 (UTC)
- 达师君,抱歉,能否列几个例子?--J.Wong 2018年4月21日 (六) 11:02 (UTC)
- 查了一下,似乎没有确实涉及两岸用语被移回的情况,可能是本人的记忆有偏差。但这个问题还是存在,例如复兴区 (邯郸市)该改名叫什么——已知中国大陆没有第二个复兴区,而台湾桃园市有复兴区 (台湾)。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1日 (六) 16:12 (UTC)
- 达师君,照此草案是应该使用两国国名来消歧义,但目前就此缺乏社群意见,所以建议在草案之中,明言将两岸条目暂且剔除,直至有共识为止。--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7:44 (UTC)
- 实际上如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是既符合两岸用语要求,又符合“最上级区划”本意的,但是用语比较硬,区划以外的事物这样区分也显不妥。如果用“中国大陆”“台湾”主要有台湾地区与台湾省的问题。暂时作为例外排除,以后再议,也许是个好办法。拟议条文稍后修改。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日 (三) 17:57 (UTC)
- 修改了条文,但觉得可能有更好的表述,请提供意见。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4日 (五) 08:06 (UTC)
- 实际上如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是既符合两岸用语要求,又符合“最上级区划”本意的,但是用语比较硬,区划以外的事物这样区分也显不妥。如果用“中国大陆”“台湾”主要有台湾地区与台湾省的问题。暂时作为例外排除,以后再议,也许是个好办法。拟议条文稍后修改。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日 (三) 17:57 (UTC)
- 达师君,两岸用语之别是指例子上,抑或整体上?--J.Wong 2018年4月19日 (四) 00:39 (UTC)
- 上述几位提供的例子都可使用。但在明确两岸用语以前尚不宜通过此修订。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8日 (三) 13:48 (UTC)
- 修改了例子,海得拉巴的例子已经加进去了。板桥区的例子也可用,但尚涉及两岸用语,暂未加入。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3日 (一) 09:14 (UTC)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异议,则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5月11日 (五) 11:08 (UTC)
- 我比较同意 克劳棣|游蛇脱壳 的建议,以上一级地域名为主,而不是国家。至于上一级地域名是什么,可以参考en:GDAM Database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Areas为最简易全面来源,还有各国政府最新的公告为主。这样子才能根本解决在同一个国家也有同地名的问题,上一级地域名比较合理。--❦‽研究及来源 hanteng✉ 2018年5月15日 (二) 11:01 (UTC)
- 达师君,请回应。--J.Wong 2018年5月16日 (三) 08:01 (UTC)
- 以下引用。
“ | 一般而言使用可兹分辨的最上级地区当作消歧义,是建立在越上级的地名通常越知名的基础上,读者比较容易一看到标签内的地名,就能大致知道这地方应该是在世界上的哪个角落。或许因为桃园市本身还算是有些知名度,所以各位会觉得用它当标签很合理,但如果今天出现一个非常小的行政区条目(例如村庄、邻里之类的),它的直属上级行政区也不会有啥名气,此时就可以看出这种消歧义标签的不合理处,例如如果出现一个达观里 (和平区)这般的条目,各位会觉得“和平区”这标签本身合适吗?(消歧义标签本身恐怕就是一个有歧义的地名,本身还得再消歧义……),这条目实际上是在达观里 (台中市)这名字底下,原因是台湾存在复数以上的达观里,但其中只有一个在台中市范围内。以上这些都还只是中文文化圈里面的地名,如果把眼光放远点到其他国家,难道各位认为达比逵 (阿扎兹区)这样的条目名称很有意义吗?难道各位不觉得相比之下达比逵 (叙利亚)这条目名称会更有意义、可兹辨识得多?--泅水大象™ 讦谯☎ 2015年3月12日 (四) 12:25 (UTC) | ” |
——Talk:复兴区_(台湾)#问:为何以龙潭区_(桃园市)、复兴区_(桃园市)命名? |
- Hanteng仅表示“比较合理”,何谓合理,未见表述。Hanteng表示认同克劳棣之意见,然而未见克劳棣之意见与其一致。至于“同一个国家也有同地名的问题”,试想如果是人名消歧义,用生年,用国籍,用行业,哪一个能保证不出现第二个相同的人名?最后不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条目名称是可以改的,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根本解决”的问题。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16日 (三) 14:26 (UTC)
- “根本解决”与"比较合理"的基础是这个意思:本地域名(上一级地域名)绝对不会和另外一个同地域名,但非同一上一级地域名的地名撞名。举例来说:
- Z1-Y1-X1-A1国
- X2-Y2-A1国
- Z3-Y3-X3-A2国
- 假定Z1 X2 Z3 撞名了,那么按国消岐义则会出现
- Z1(A1国) --仍撞名
- X2(A1国) --仍撞名
- X3(A2国)
- 至于hat600达师所言,“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条目名称是可以改的”与此方针设计选择决定并没有偏好某方案,至于人名消歧义,则和地名在信息的组织和权威上有极大差别,我于上已提供一个简要的数据库GDAM可以供编辑快速查找,人名则无,且人名的生年,国籍,行业并不是地名的上一级地域名的纯树状信息组织关系,所以在此纯讨论地域名的话,就不用用人名的方式把这信息结构及来源查找较简单的一起讨论了吧。
- 至于SElephant|泅水大象所言,“更有意义、可兹辨识”已涉及到读者已知及不知的意义领域,这不无道理,要是在特定选取范围的百科全书这样做很有意义。但是,维基百科我们不能过度假设读者熟什么不熟什么,再加上海纳百川的特性,若要再给不同编者争论何为更知名,何为更不知名,容易因为编者和读者对于地理名称的知名度有不同判别而有争议,所以为避免这种潜在的冲突,用上一级地域来处理会较好。--❦‽研究及来源 hante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1:41 (UTC)
- 我不认为值得“为避免这种潜在的冲突”牺牲识别性。举个例子吧。伦敦 (加拿大)会变成[[伦敦 (安大略省)]],请问有多少人知道加拿大的伦敦?有多少人知道安大略省?又有多少人知道伦敦在安大略省?读者想要找加拿大的伦敦,在搜索框输入伦敦,请问他会点“伦敦 (加拿大)”还是“伦敦 (安大略省)”?编者想要链接,又会输入哪个呢?上述讨论中的例子里,[[海得拉巴 (特伦甘纳邦)]]和[[海得拉巴 (信德省)]]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 我认为双方都已经认识到了对方的论点,多谈无益。因此不准备再回应您的问题。Hanteng的观点与命名常规方针原有规定冲突,与2015年的社群共识冲突,和上方讨论相比也相去甚远。作为提案人,本人不准备接受他的意见。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4日 (四) 05:21 (UTC)
- 所以达师君是打算放弃提案?--J.Wong 2018年5月31日 (四) 07:51 (UTC)
- 我认为上方的意见无法推翻2015年达成的共识。即便没有本提案,编辑过程中也必然不断地引用2015年的讨论。本提案的初衷是将该共识落实到方针中,因此应该继续推动通过,而不是放弃。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6月1日 (五) 05:43 (UTC)
- Hanteng君,可有回复?--J.Wong 2018年6月6日 (三) 05:26 (UTC)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异议,则视为通过。谨此知会Hanteng君。--J.Wong 2018年6月13日 (三) 08:31 (UTC)
提议修改命名常规#欧洲贵族条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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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现时“爵号+全名”不必要地过长。在下认为条目名越简短读者就越快认出主角是何人。在条目正文首句才并列爵号及全称。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4月20日 (五) 13:56 (UTC)
- (&)建议有歧义时仍容许“爵号+全名”;使用“爵号+全名”仍有歧义时方用括号消歧义。其他完全(+)赞成。ŚÆŊMØŠĀ热烈祝贺中文维基百科条目数量突破一百万! 2018年4月21日 (六) 06:00 (UTC)
- @Justincheng12345、Clithering:见此,Clithering‘支持“爵号”和“名+姓”两种条目名称存在,但不支持“爵号”、“名+姓”和“爵号+名+姓”三种条目名称并存,因为此举除了会使格式显得很不统一,读者也会较难理解背后的原因。’
- 在下认为仍有歧义时“括号消歧义”或“爵号+名+姓”皆可。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4月30日 (一) 09:46 (UTC)
- 我不反对匿名IP的方案,但反对上面的修订,因为“姓名”、“爵号”和“爵号+姓名”三者并存的做法比现状更多变化,失去了规范的原意。--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4月30日 (一) 15:08 (UTC)
- @Sanmosa:意下如何?在下对此点中立,故有本段最初之方针提案。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5月2日 (三) 13:35 (UTC)
- 我不反对匿名IP的方案,但反对上面的修订,因为“姓名”、“爵号”和“爵号+姓名”三者并存的做法比现状更多变化,失去了规范的原意。--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4月30日 (一) 15:08 (UTC)
- 在下认为仍有歧义时“括号消歧义”或“爵号+名+姓”皆可。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4月30日 (一) 09:46 (UTC)
- (+)支持修改。--【和平至上】💬📝 2018年4月21日 (六) 07:19 (UTC)
- (?)疑问“若主角只有名字”用地方+姓名。为什么不用姓名 (地方)消歧义?--Leiem(签名·留言) 2018年4月21日 (六) 13:19 (UTC)
- (+)支持:没问题,很好。--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3 (UTC)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5月4日 (五) 06:58 (UTC)
- (+)支持“官方译名第一优先,例如戴卓尔夫人、彭定康”此条,例如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的汉译名为麦理浩,而非克劳福德·默里·麦克尔霍斯。(-)反对“如果主角闻名于世之常称无歧义,则应用其常称为条目名称,例如“姓”、“名+姓”、或“爵号”。若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条目名称应用其爵号,例如威灵顿公爵、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诺斯勋爵”以上内容。在下认为,若某英国人物以爵号显于世,则其条目应以爵号+姓名为标题,如英文维基百科Wellington以Arthur Wellesley,1st Duke of Wellington为标题,威灵顿以封地显于世,中文维基百科应以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为条目标题。(+)支持“如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条目名称应遵从中国贵族惯例,不书爵号。例如亨利·梅特兰·威尔逊、伯纳德·蒙哥马利。”此条,若某英国人物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如爵位为晚年获封,且名号不显时;或其以本名闻名者,应以其本名为标题,而不加爵位,如Robert Walpole的Earl of Orford为其晚年获封,并且其名号不显,其中文条目标题应为罗伯特·沃波尔,而不是第一代牛津伯爵罗伯特·沃波尔。Horace Walpole的Earl of Orford为其晚年袭封,且名号不显,应以霍勒斯·渥波尔为标题而非第四代牛津伯爵霍勒斯·沃波尔。(+)支持“若主角只有名字(而无姓氏)则可用“地方+姓名”(如伍德斯托克的托马斯)”此条,相似例子如Princess Charlotte of Wales应以威尔士的公主夏洛特为标题,而非夏洛特公主 (威尔士)。此外,英国的Prince XX或Princess XX一般都是翻译成XX王子或XX公主,这种称呼很像清朝称呼阿哥或格格,名字在前,台吉、阿哥和格格称呼在后,如jirgalang age称为济尔哈朗阿哥,Donggo gege称为东果格格。但是依照中国传统,一般并非如此,如秦始皇的长子扶苏被称为公子扶苏,而非扶苏公子,清朝如此汉译,也是满文原文语序就是如此,但是翻译英国的王子或公主,语序却有所颠倒,个人认为应从中文传统译成XX王子或XX公主,此方面也应进行讨论。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8日 (二) 15:57 (UTC)
- IP提案者请回应一下反对意见。--J.Wong 2018年5月9日 (三) 05:08 (UTC)
- @Nicoladown:为何反对“如果主角闻名于世之常称无歧义,则应用其常称为条目名称,例如‘姓’、‘名+姓’、或‘爵号’。若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条目名称应用其爵号,例如威灵顿公爵、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诺斯勋爵”?IP之修改原因即为:“现时‘爵号+全名’不必要地过长。在下认为条目名越简短读者就越快认出主角是何人”。为何某英国人物以爵号显于世,则其条目应以‘爵号+全名’为标题?个人认为此‘爵号+全名’命名不便阅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10:59 (UTC)
- @Sanmosa: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明显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等,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顿伯爵、巴麦尊子爵等,冠以第几代某爵,似有画蛇添足之嫌,与其如此,不如还是以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为标题为佳。至于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以此为标题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在下亦未看出哪里不便阅读。英国贵族命名,要么第几代某爵某某某,要么某某某,而以某爵或第几代某爵为条目标题未尽合适。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9日 (三) 17:08 (UTC)
- @Nicoladown: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并不代表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等,虽然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顿伯爵、巴麦尊子爵等,但冠以第几代某爵乃是作分辨之用,不存在画蛇添足之说,故“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之标题其实过于累赘。至于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虽然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但以此为标题并不会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未尝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虽说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但其实阁下一说有如万事随英维。英国贵族命名,决不可继续使用“第几代某爵某某某”,否则必定不利阅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23:22 (UTC)
- @Sanmosa:Arthur Wellesley虽以Duke of Wellington或Wellington闻名,然而以威灵顿公爵为条目标题明显不妥。在颇具权威的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中,其本传也是以“Wellesley, Arthur, first duke of Wellington (1769–1852)”为标题的。仅仅以威灵顿公爵为条目标题,显似有原创研究之嫌。同理,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中,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的传记标题为“Temple, Henry John, thi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的传记标题为“Mountbatten, Louis Francis Albert Victor Nicholas, first Earl Mountbatten of Burma (1900–1979)”,因而以第某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并非不利阅读。此外Frederick North和Lord North可谓都有一定名气,应仍以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为条目标题。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06:04 (UTC)
- @Nicoladown:以上明显为诉诸权威之谬。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07:53 (UTC)
- @Sanmosa:不管怎样,“第几代某爵+姓名”或“姓名”两种命名规则已经足够,增加“第几代某爵”这样的命名只能徒增混乱。在英国,爵位绝嗣的情况数不胜数,若再册封该爵位,则重新以第一代某爵计数。Humphrey Stafford和George Villiers皆以Duke of Buckingham闻名,且两人皆为该爵位的始封者,若以第一代白金汉公爵为标题,该如何区分二人?Prince William, Duke of Gloucester以Gloucester闻名,莫非要将其条目标题命名为格洛斯特公爵,而其他获封此爵者则该是格洛斯特公爵某某某?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09:10 (UTC)
- @Nicoladown:见上:若仍有歧义,可使用“爵号+全名”;使用“爵号+全名”仍有歧义时,方使用括号消歧义。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10:48 (UTC)
- @Sanmosa:在下窃以为增加“第几代某爵”的条目命名规则很没有意义,读者看的主要还是条目的内容本身,而非条目标题。以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为例,只需在条目内容中通篇以威灵顿称呼之即可,真正想阅读了解此人的读者不会在意条目的标题;而对于不想读的读者即使条目标题再简短也不会去读。该方针的其他新增条文我无异议,惟此条条文仍待商榷。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10:58 (UTC)
- @Nicoladown:非也。维基百科也有读者是介乎真正想阅读了解和不想读之间,增加“第几代某爵”的条目命名规则正是为了吸引该等游离读者;故增加“第几代某爵”的条目命名规则绝非毫无意义。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11:02 (UTC)
- @Sanmosa:若果依照阁下的说法,普京在中文语境中显然比“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更广为人知,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的条目标题改为普京得了,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也改为列宁,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斯大林也改为斯大林吧!名字长和影响阅读有什么关系,“第几代某爵”这样的命名闻所未闻,实在不伦不类!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11:54 (UTC)
- @Nicoladown:确然,依本人之说:普京在中文语境中显然比“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更广为人知,故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之条目标题确应改为普京,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也确应改为列宁,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斯大林也确应改为斯大林;不见得不伦不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13:54 (UTC)
- 在下支持上述三名苏联人条目改用常称。例如在新闻中听到“列宁”,大部份人会想到此列宁,以及大部份可靠来源中之“列宁”乃指此列宁。如有其他列宁,应作主从消歧义。
- 威灵顿公爵远比其后代著名,“威灵顿公爵”多指此威灵顿公爵,见BBC。巴麦尊子爵见巴麦尊子爵致中国皇帝钦命宰相书。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14:22 (UTC)
- @Nicoladown:确然,依本人之说:普京在中文语境中显然比“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更广为人知,故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之条目标题确应改为普京,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也确应改为列宁,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斯大林也确应改为斯大林;不见得不伦不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13:54 (UTC)
- @Sanmosa:若果依照阁下的说法,普京在中文语境中显然比“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更广为人知,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的条目标题改为普京得了,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也改为列宁,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斯大林也改为斯大林吧!名字长和影响阅读有什么关系,“第几代某爵”这样的命名闻所未闻,实在不伦不类!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11:54 (UTC)
- @Nicoladown:非也。维基百科也有读者是介乎真正想阅读了解和不想读之间,增加“第几代某爵”的条目命名规则正是为了吸引该等游离读者;故增加“第几代某爵”的条目命名规则绝非毫无意义。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11:02 (UTC)
- @Sanmosa:在下窃以为增加“第几代某爵”的条目命名规则很没有意义,读者看的主要还是条目的内容本身,而非条目标题。以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为例,只需在条目内容中通篇以威灵顿称呼之即可,真正想阅读了解此人的读者不会在意条目的标题;而对于不想读的读者即使条目标题再简短也不会去读。该方针的其他新增条文我无异议,惟此条条文仍待商榷。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10:58 (UTC)
- @Nicoladown:见上:若仍有歧义,可使用“爵号+全名”;使用“爵号+全名”仍有歧义时,方使用括号消歧义。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10:48 (UTC)
- @Sanmosa:不管怎样,“第几代某爵+姓名”或“姓名”两种命名规则已经足够,增加“第几代某爵”这样的命名只能徒增混乱。在英国,爵位绝嗣的情况数不胜数,若再册封该爵位,则重新以第一代某爵计数。Humphrey Stafford和George Villiers皆以Duke of Buckingham闻名,且两人皆为该爵位的始封者,若以第一代白金汉公爵为标题,该如何区分二人?Prince William, Duke of Gloucester以Gloucester闻名,莫非要将其条目标题命名为格洛斯特公爵,而其他获封此爵者则该是格洛斯特公爵某某某?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09:10 (UTC)
- @Nicoladown:以上明显为诉诸权威之谬。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0日 (四) 07:53 (UTC)
- @Sanmosa:Arthur Wellesley虽以Duke of Wellington或Wellington闻名,然而以威灵顿公爵为条目标题明显不妥。在颇具权威的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中,其本传也是以“Wellesley, Arthur, first duke of Wellington (1769–1852)”为标题的。仅仅以威灵顿公爵为条目标题,显似有原创研究之嫌。同理,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中,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的传记标题为“Temple, Henry John, thi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的传记标题为“Mountbatten, Louis Francis Albert Victor Nicholas, first Earl Mountbatten of Burma (1900–1979)”,因而以第某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并非不利阅读。此外Frederick North和Lord North可谓都有一定名气,应仍以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为条目标题。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06:04 (UTC)
- @Nicoladown: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并不代表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等,虽然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顿伯爵、巴麦尊子爵等,但冠以第几代某爵乃是作分辨之用,不存在画蛇添足之说,故“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之标题其实过于累赘。至于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虽然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但以此为标题并不会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未尝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虽说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但其实阁下一说有如万事随英维。英国贵族命名,决不可继续使用“第几代某爵某某某”,否则必定不利阅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23:22 (UTC)
- @Sanmosa: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明显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等,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顿伯爵、巴麦尊子爵等,冠以第几代某爵,似有画蛇添足之嫌,与其如此,不如还是以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为标题为佳。至于诺斯勋爵腓特烈·诺斯,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以此为标题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在下亦未看出哪里不便阅读。英国贵族命名,要么第几代某爵某某某,要么某某某,而以某爵或第几代某爵为条目标题未尽合适。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9日 (三) 17:08 (UTC)
- 几个意见: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5月10日 (四) 16:40 (UTC)
- 阁下认为威灵顿公爵必须加上“第一代”?抑或必须加上“阿瑟·韦尔斯利”?[http://www.bbc.com/ukchina/trad/uk_life/2015/03/150330_waterloo_exhibation 威灵顿公爵远比其后代著名],“威灵顿公爵”多指此威灵顿公爵。巴麦尊子爵有《巴麦尊子爵致中国皇帝钦命宰相书》足证其爵号显要,至于注明“第三代”,因其称巴麦尊之时已有第一代、第二代。蒙巴顿伯爵以爵号闻名,注明“第一代”,因其后蒙巴顿姓氏进入英国皇室,在下不能引用主从消岐义。
- 不好意思,在下看不明白。请说明如何冲突。
- 在下认同影响数目多。如将提案中“如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时改为“维持时间优先”,会否减低突变之感?加个例子,此二来源标题及内文多以姓氏“Cavendish”形容主角,故不用书其爵号,但碍于威廉·卡文迪许众多,根据提案最后一条,用爵号+全名第一代德文郡公爵威廉·卡文迪许。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16:12 (UTC)
- (:)回应:
- 建议换个更无争议的例子,不必纠缠于威灵顿公爵的考证。后边两个红链同理。
- “官方译名第一优先”建议修改为“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中的规则第一优先”;提案中去掉了“时间优先”的规则,和Wikipedia:命名常规#命名冲突似乎不太一样,建议统一。
- 第三条意见重点在举例子,帮助大家理解会发生什么;每条规则的调整会导致多少条目受到影响,需要移动。
- 另外建议注册个账号,这样回应时可以用{{Ping}}来通知。--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5月13日 (日) 16:52 (UTC)
- 名从主人易搞:“官方译名第一优先,例如戴卓尔夫人、彭定康。”→“如有官方译名,按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及#命名冲突优先使用,例如戴卓尔夫人、彭定康。”
- 在下不如重新说明为何有此提案。在下在查找蒙哥马利时,蓦然惊觉蒙哥马利条目竟20字长第一代阿拉曼的蒙哥马利子爵伯纳德·蒙哥马利。因蒙哥马利4字有多种意思,在下认为其爵号或全名二选一足以无歧义地表达该人。据此书,蒙哥马利之本名较其爵常用,故选择了伯纳德·蒙哥马利。故发起以下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8年4月#第一代阿拉曼的蒙哥马利子爵伯纳德·蒙哥马利太长,并根据U:Clithering意见有此提案。
- 此提核心为,爵号、全名尽量二选一即可方便读者辨认主角,1.如主角之爵号较闻名,条目名用爵号即可。2.如主角之本名较闻名,条目名用名+姓即可。其他辅助句子仅为完整提案之用。若连威灵顿公爵爵号之显要,亦不足以隐藏“阿瑟·韦尔斯利”,此提案则崩溃了一半。欢迎各位表达是否支持或反对此二核心,及欢迎赐教使核心能成为完整提案。
- 在下意向是所有“爵号+全名”条目名都二选一。如大家反对此点,可加入“如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维持时间优先”,令须逐条目举证方能移动条目。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5月14日 (一) 15:18 (UTC)
- 谢谢解释,这方面我不是专家,只是担忧更改条文造成混乱,希望看到更多资深编者参与讨论并达成共识。
- 拿我正在翻译的魁北克协定为例,里边提到以下欧洲贵族,能否逐一列出合理译名:
英文 | 现行条文译名 | 提议条文译名 | 备注 |
---|---|---|---|
John Anderson, 1st Viscount Waverley |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 约翰·安德森?约翰·安德森爵士?威弗利子爵? | |
Frederick Lindemann, 1st Viscount Cherwell |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 弗雷德里克·林德曼?彻韦尔勋爵?彻韦尔子爵? | |
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 |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 菲利普·克尔?洛锡安勋爵?洛锡安侯爵? |
第几代某爵某某某是该英国贵族的全称,无论是第几代某爵抑或是名+姓,皆为其名称的一部分。英国贵族和中国贵族名称有所区别,这亦是双方文化有所差异的原因,不能仅仅按照中国习惯来修改英国贵族条目标题。在下认为,英国贵族条目标题有两种足矣,一种为名+姓,一种为第几代某爵名+姓或某男爵某某某。以本名闻名或爵位不常用的用前者,如蒙哥马利;以爵位闻名的用后者,如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诸如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都应维持原标题。再增添这种第几代某爵或某爵为标题只是徒增混乱,无什么意义。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5日 (二) 17:35 (UTC)
- @Nicoladown:共识明显倾向修改,请勿继续纠缠于此点。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7日 (四) 12:38 (UTC)
- @Sanmosa:修改的理由过于牵强且不合理,虽然共识倾向修改,但是人数较少,且此方面专家参与此讨论者并不多,参与此讨论者多为不明所以然者。以共识明显倾向修改为理由,显然有陶片放逐之嫌。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7日 (四) 13:41 (UTC)
- @Nicoladown:本提案乃是基于之前的共识,请勿诉诸权威。如果你认为专家不够多的话,你可以邀请他们参与讨论,而非在此嚷著甚么“陶片放逐”之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7日 (四) 14:05 (UTC)
- 我感觉之前的共识不是太清晰,越看越乱……试着总结如下表,欢迎增加例子(行)、增加不同意见(列)。--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5月17日 (四) 16:53 (UTC)
- @Nicoladown:本提案乃是基于之前的共识,请勿诉诸权威。如果你认为专家不够多的话,你可以邀请他们参与讨论,而非在此嚷著甚么“陶片放逐”之类。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17日 (四) 14:05 (UTC)
- @Sanmosa:修改的理由过于牵强且不合理,虽然共识倾向修改,但是人数较少,且此方面专家参与此讨论者并不多,参与此讨论者多为不明所以然者。以共识明显倾向修改为理由,显然有陶片放逐之嫌。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17日 (四) 13:41 (UTC)
英文条目名 | 现行条文译名 | 118.143.147.130提议条文译名 | Nicoladown译名 |
---|---|---|---|
Margaret Thatcher | 撒切尔夫人 | 撒切尔夫人 | 撒切尔夫人 |
Chris Patten | 彭定康 | 彭定康 | 彭定康 |
Arthur Wellesley, 1st Duke of Wellington | 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 | 威灵顿公爵 | 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 |
Louis Mountbatten, 1st Earl Mountbatten of Burma | 第一代缅甸的蒙巴顿伯爵路易斯·蒙巴顿 | 第一代蒙巴顿伯爵 | 第一代缅甸的蒙巴顿伯爵路易斯·蒙巴顿 |
Bernard Montgomery | 第一代阿拉曼的蒙哥马利子爵伯纳德·蒙哥马利 | 伯纳德·蒙哥马利 | 伯纳德·蒙哥马利 |
John Anderson, 1st Viscount Waverley |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1] |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
Frederick Lindemann, 1st Viscount Cherwell |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 弗雷德里克·林德曼[2] |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
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 |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3] |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
参考资料
- ^ 约翰·安德森晚年退休后得爵,故其本名较著名,应用名加姓,但碍于en:John Anderson数目众多、又无中间名消歧义,故须使用爵号加全名。
- ^ 此人晚年退休后得爵,故本名较著名
- ^ The King appoints the Marquess of Lothian to be the Ambassador of Washington.
路过说一下
你们想把条目移动到更简洁、更常用的名称,当然是没有错的,很多情况下也是符合命名规则的。但是希望能注意一点,就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总有例外的,总有模棱两可的;之所以这些历史人物的名字这么长(enwiki那边就如此),那都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就举一个例子,第一代开尔文男爵威廉·汤姆森,你能否把称号去掉呢?我认为恐怕是不现实的,看看en:William Thomson就知道这个名字有多“烂大街”。然而,在中文资料里,据我所知(我读的中学和大学的物理课本,以及当时为了编条目在网上试图搜刮的一些来源)几乎从不提“男爵”,而是“勋爵”,有时候也不怎么提开尔文这个名字,就直接说威廉·汤姆森——那么,维基百科,难道就应该向这种混乱的现状“妥协”吗?我想是不的。 维基百科的有些撰写的格式、命名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种“原创”,因为只有维基百科才这么在意准确性,这么在意消歧义;这是维基百科的优点,不要自己把自己的优点抹杀了。 我就是举个例子,我没有任何全盘推翻你们讨论的意思,我只是提醒一下,不要搞绝对主义,搞得把维基百科的特点丢了。--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5月22日 (二) 23:25 (UTC)
- 此主角中文资料多称其为开尔文勋爵,而且后世以其命名之事物多用其爵号Kelvin,而勋爵多于男爵,而第一代可略去因为没有第二代。所以条目名用“开尔文勋爵”即可。
- 在下有意更新提案,请指教如何写得不绝对。多谢!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5月25日 (五) 13:48 (UTC)
- (:)回应:然而William Thomson这个名字时不时也会见到,毕竟出身是平民,受封也比较晚;不像威灵顿公爵那样,本身就是贵族,一般不以本名称呼。 不过我发现威灵顿公爵也并不适合作为(第一代的)条目名,因为一个爵位,如果已有沿袭,那么这个爵位名最好是介绍爵位本身,然后列出历代人物。 我建议多参考enwiki的条目全称、重定向、消歧义的现状,毕竟英国本国历史,考虑比较周全;彭定康、撒切尔夫人等有明显的中文译名/惯用名者除外。--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5月26日 (六) 22:40 (UTC)
- @SzMithrandir:我的提告案是“若仍有歧义,可使用‘爵号+全名’”,阁下所提之例实应沿用“第一代开尔文男爵威廉·汤姆森”为名,此处我和IP意见相异。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8:13 (UTC)
- 在下所见描述其科学成就之来源多用其爵号。但若有来源只写“威廉·汤姆森”,而不提其爵号“开尔文”,在下不反对用“爵号+全名”。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6月1日 (五) 10:04 (UTC)
- @SzMithrandir:是否有科学文献等来源,只写“威廉·汤姆森”,而不提其爵号“开尔文”?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15:17 (UTC)
- 这位IP用户,为何不注册账号呢?多年前读的课本和课外书早已无从查证,我就简单google了一下“物理学家 威廉·汤姆森”这两个关键词,出来一堆结果:[2][3][4][5]。这些结果,确实都有提到“开尔文”之名字,甚至讲出了授勋之缘由;但是,在行文过程中,还是以汤姆森/孙/逊为主。我的意思是,。 而且搜索结果里,很多网站都是照搬(“盗”用)的维基百科的叙述;要不是维基百科有提到这个,我看这些网站多半是不会提的。
啊哈!还是被我找到了!这本教科书里,居然说“威廉·汤姆森(以及后来的巴伦·开尔文)和鲁道夫·克劳西尔斯”(我已截图;如果链接失效,我可以考虑上传截图)!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生物教科书哦,这可不是什么地摊文学。 我想论证的是,这种对开尔文称号无知的现象,确实存在于现在的中文出版界,因此中文读者很可能也傻傻搞不清,因此有必要从条目标题开始就让读者明确这一点。 当然,我扯远了,这只是一个个案,对命名方针的讨论没有特别大的帮助(只有较小的参考作用)。我个人比较喜欢楼下Nicoladown说的“以第一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并不是代表一定有第二代某爵承袭,而是表示此人为世袭贵族,而非王家贵族或终身贵族”,这听上去像是比较专业、比较有道理的说法;换言之,因为没有继承者而省去“第一代”,是错误的!
以上一点意见。--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6月11日 (一) 20:01 (UTC)- 在下为开尔文子爵被削Baron爵位默哀10秒。关于可承袭爵位,在下已转为支持Sanmosa提案,可承袭者一律注明第几代。如今馀下争议只有,当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同时“第几代某爵”无歧义时,条目名用“第几代某爵”抑或“第几代某爵+全名”。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5:01 (UTC)
- @SzMithrandir:我的提告案是“若仍有歧义,可使用‘爵号+全名’”,阁下所提之例实应沿用“第一代开尔文男爵威廉·汤姆森”为名,此处我和IP意见相异。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8:13 (UTC)
- (:)回应:然而William Thomson这个名字时不时也会见到,毕竟出身是平民,受封也比较晚;不像威灵顿公爵那样,本身就是贵族,一般不以本名称呼。 不过我发现威灵顿公爵也并不适合作为(第一代的)条目名,因为一个爵位,如果已有沿袭,那么这个爵位名最好是介绍爵位本身,然后列出历代人物。 我建议多参考enwiki的条目全称、重定向、消歧义的现状,毕竟英国本国历史,考虑比较周全;彭定康、撒切尔夫人等有明显的中文译名/惯用名者除外。--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5月26日 (六) 22:40 (UTC)
- 第一代世袭贵族,若无第二代承袭,亦应以第一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以第一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并不是代表一定有第二代某爵承袭,而是表示此人为世袭贵族,而非王家贵族或终身贵族。Nicoladown(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9:31 (UTC)
- 如果是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我会认为即使无第二代承袭,以“第一代某爵”(无歧义时)为标题是可接受的。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8:13 (UTC)
欧洲贵族新提案(San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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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8:43 (UTC)
- 更新提案如下:1.为保持条目名稳定,多处写明时间优先。2.为简化规则,有分“第几代”者,皆写明“第某代”。3.(+)支持Sanmosa列明“王族例外”,因欧洲皇族多不用其姓氏。4.伍德斯托克的托马斯属于王族无姓氏。Sanmosa看看是否可接受。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6月1日 (五) 11:14 (UTC)
- 无嗣继承者,仍应冠“第一代”。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13:15 (UTC)
- Nicoladown君有何意见?ŚÆŊMØ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3日 (日) 04:58 (UTC)
- 除“如果主角非王族:如主角以爵号闻名于世,爵号又无歧义,则应用其爵号为条目名称,如第一代威灵顿公爵、第一代蒙巴顿伯爵、第三代巴麦尊子爵。如爵号有分“第几代”,以“第某代”冠之。如无嗣继承者,除非属终身爵位,否则仍应冠“第一代””外,在下全部认同。个人认为,对于欧洲贵族,还是只有两类标题为好:要么是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世袭贵族)或某某男爵某某某(终身贵族)或某某爵某某某(王家贵族),要么是某某某(姓名显于世者)或某某的某某(如未受封爵位之王族)。不建议增添第三种第几代某某爵这样的标题命名。Nicoladown(留言) 2018年6月4日 (一) 14:22 (UTC)
欧洲贵族新提案(Nicola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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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Nicoladown(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7:15 (UTC)
- 不反对。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1:14 (UTC)
- @Nicoladown、Clithering、Justincheng12345、Isnow:虽然有说中国贵族与欧洲贵族不直接等同,在下认为,当主角以爵号闻名、同时“第几代某爵”无歧义时,若仍须在条目名加上本名,就冗馀如“晋文公姬重耳”、“安乐公主李裹儿”、“春申君黄歇”、“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
- 另,User:浪子小李在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_(人名)/存档01#目前欧洲贵族的几种命名方式讨论结果,Clithering在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存档9#再论爵士英国贵族条目的命名中,支持“爵号闻名直接用爵号作条目名”。118.143.147.130(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15:11 (UTC)
修订Wikipedia:大量帐号建立者方针,赋予额外权限
基于现时MAC用户都会进行专案,本人建议让MAC用户拥有额外权限:
现时的权限:
- 可以不受速率限制影响地创建账户
建议添加的权限:
- 可以授予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
- 可以移除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
建议移除的权限:
- 没有
添加的原因为:相关用户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可能会遇到IP Edit Throttle(6/min)及其他问题(例如图片上传问题)。授予专案主持人即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而且,实体聚会的参加者通常都是可信的,故此不应受到限制。另一个可行的方案为设置新用户组(专案主持人),并拥有MAC及建议添加的权限。
同时。页面需要新增的说明为:
- "确认的用户"的资格只能向专案参加者发放,并应该说明原因。此权限不应授予拥有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用户。
- 权限若被滥用,将会被移除相应权限。
在此请求现时的MAC用户组成员(本人、U:NHC及U:Yannmaco)及参与上述讨论。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09:19 (UTC)
- 新手似乎不太适合直接有确认用户的资格,建议还是由管理员逐一处理个案。而且,参与这些工作坊就可以绕过有关规定似乎不太好。--【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7日 (四) 09:47 (UTC)
- 此前曾经出现IP限制问题。授予确认用户资格可以避免出现这个限制的问题(6 edits per min per IP, excluding Autoconfirmed+ or Confirmed users)--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10:11 (UTC)
- 和平至上君,英文维基是用方针规定活动筹办者仅可授予临时权限,为期最长十日。而且技术上不可移除相关权限。而中文维基,目前看来,三位申请者均是活动筹办者,即并非利用权限来协助处理受IP封禁新帐户申请,所以此用户组其实更类似于英文维基活动筹办者。个人是同意允许活动筹办者授予临时确认用户权限,以解决上述问题。不过此前,仍要社群就是否分开两个用户组达成共识。又或者换言之,现时大量帐号建立者应该如何定位?--J.Wo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0:16 (UTC)
- 两个问题,如此修订确有必要,可以作出两点思考:
- 权限是否永久?如非永久,最长应为多长?依据为何?在下的建议是采临时方案,时间仅在活动主持人可以监督的活动时间内。
- 活动主持人是否可用此权授予非活动参与者确认使用者之权?如否,是否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Aotfs2013 留于 2018年5月17日 (四) 10:43 (UTC)
- 授予临时权限可以接受。比如七天(因为参加这些活动的用户应该会有多于50笔编辑,在七天后便会是自动确认),此外顺便把大量帐号建立者改名为活动筹办者就可。--【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7日 (四) 10:59 (UTC)
- 由于的确曾有活动进行间遇到因学员并非自动确认用户而产生编辑被阻挠的问题,在下支持由活动主办人授与以小时做单位的短期自动确认权限,但是否需要并入ACCP或额外独立出另外的权限供活动主办人申请,仍待社群讨论。--NHC、才不是NPC呢哼!。:.゚ヽ(*´∀`)ノ゚.:。 2018年5月17日 (四) 11:07 (UTC)
- 和阿道夫及NHC讨论后,决定修改提案,增添授权长度限制:
- 授予参加者"确认的用户"权限的长度和活动时间挂钩--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16:13 (UTC)
- 目前而言,社群仍未就是否分拆抑或两个用户组作出表态,1233君可有意见?
- 另外,想请问授予时长是如何与活动时间挂钩?
- 以上。--J.Wong 2018年5月18日 (五) 04:55 (UTC)
- 两个问题,回答如下:1.没所谓;2.可以是当天/两天--1233( T / C) 2018年5月18日 (五) 06:31 (UTC)
虽然没有申请过这个权限 (可能也不打算),但是提供一些意见:目前自动确认是七天50笔编辑,如果可以给到七天有点太长,因为用户可以直接刷岀50笔编辑,等于无缝接轨。由于活动中跟著讲师指示只会行安全的操作、活动后又可能直接变自动确认,表示有些新手应该被示警的危险操作,可能使用者完全没机会被系统警告到。如果真的有些活动设计不得不动用确认用户权限,宜一小时后就自动取消 (反正如果还需要就再打开就好)。--Reke(留言) 2018年5月18日 (五) 15:48 (UTC)
- 建议将“可以移除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改为“可以移除由自己创建的用户"确认的用户"资格”。--Leiem(签名·留言) 2018年5月18日 (五) 16:16 (UTC)
- 因技术原因我记得没这个权限……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8日 (五) 16:52 (UTC)
- 个人建议是临时权限时长由一小时至十日,以我所知,有些活动时间是比较长,横跨数周,如此其实可以授予比较长时间确认用户权,乃至所谓无缝衔接成自动确认用户。而判断应授予时长︰个人认为应考虑︰教授内容是否足够深入令受众达到自动确认用户水平,如预期不能,则应授予较短时间;另一点是如果授予较短时间,可预期参与者不能在临时权限自动解除前获得自动确认用户资格,活动筹办者应该在活动上花点时间讲述清楚整体状况,权限自动解除之后会出现什么状况,以免受众晕头转向,及产生不被信任感。至于REKE君所提到“可能用户完全没机会被系统警告到”、“危险操作”,个人觉得有点过虑,一名新人能够做得到的“危险操作”,个人挺有信心本站有能力应付有馀。除权亦只不过一键操作,查实滥权除权就可以了。个人还是相信本站之中,新手而不需要警告者是占大多数,否则本站应该无法营运下去。--J.Wong 2018年5月19日 (六) 03:30 (UTC)
- 其实有些新人才会看到的警告或不便还颇有意义,不一定是要觉得他们不好;例如要先预览才能发布变更,有七天时间让他们先习惯先预览再发布,比起一路下去到无缝成自动确认用户好;其他像是挡建立空白页面、挡 wp: 名字空间页面的建立都算是让他们留意维基百科一些特殊机制,被过滤器警告留下的印象会深点。
- “教授内容是否足够深入令受众达到自动确认用户水平”是个有打中核心的问题,觉得对共识的形成很有帮助。我先讲个人经验:维基这几年规则多如牛毛,加上教学过程大部分时间得练习资料搜集与整理等等非维基操作的内容,即使拉到2日营队级的课程,大部分都还只能先强调不侵权、有合格文献、体例大致正确,有很多细节实无法在短期课程中完全讲授。若跨数周的课程才有可能完成训练,但是这样课程中的用户会随时间与编辑次数自然取得自动确认,似乎也不必抢在50次编辑达成前需要完全保持状态。--Reke(留言) 2018年5月19日 (六) 14:39 (UTC)
- 我对于“一日浓缩维基班”是否能拥有自动确认的同等资格深表怀疑。--Temp3600(留言) 2018年5月19日 (六) 14:43 (UTC)
- @Reke:,所以增设相关新用户组是否一个可行的方案?--1233( T / C) 2018年5月19日 (六) 17:14 (UTC)
- 所以现在对自动确认用户到底有什么要求呢?“强调不侵权、有合格文献、体例大致正确”再加上行径大致符合《文明方针》、《礼仪指引》,再加上不《破坏》,大概也应该满足成为自动确认用户了吧。事实上是很多经历了七日、五十次编辑、自己修练而成为自动确认用户都未必可以完全做到前列要求。所以个人不明界线其实是划在哪?要做到什么才堪称为自动确认用户?(这个问题很深奥,在下也不懂回答)反正在下只知道自动确认用户门槛其实是用来防破坏,而不是资历认证,更加不是磨练课程。个人当然明白有些编辑过滤器是专为新人而设,强制预览亦然,但问题来了,谁说了经历完这七日五十次就保证会成了什么样子?要培养预览习惯,要知道预览好处,真的要五十次么?相比起强制预览五十次,在堂上主讲者一再提醒,不会更为有效?--J.Wong 2018年5月20日 (日) 04:35 (UTC)
- 口头讲不会比较有效,每个活动“不能侵权”我都会三令五申,写下去都还是会有几个耳朵不知道长哪里的;部落格文献不可以当可靠文献也是我必讲的(少数情况可以,但为了让新手理解简明我一律只说不行),然后还是会有学员举手说他触发了警告器,走过去一看是blogspot的网址想要当来源。强制预览五十次还真的比讲500次有效。
- 增设相关新用户组具体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不太清楚,我是支持活动主持人可以拥有临时授与自动用户权限的,只是主张此授权应该在问题解决后立即除权。--Reke(留言) 2018年5月20日 (日) 09:47 (UTC)
- 原来现在要求去到这,那在下亦无话可说。--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4:33 (UTC)
关于新用户组
可以将什么Participant建议开一个什么Event Participant,然后给Captcha/upload/reupload/autoconfirmed(速率限制)--1233( T / C) 2018年5月21日 (一) 07:32 (UTC)
- 可以问一下p站有没有这个可能,个人感觉如无必要,勿增实体。--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1日 (一) 07:44 (UTC)
- 不见得增加这个实体有影响。--1233( T / C) 2018年5月26日 (六) 10:16 (UTC)
- 非也,旨在配合本站需求而已。与巡查权、回退权等无异,均可藉本地共识建立,毋须等候phabricator意见。--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4:35 (UTC)
- 只是给一个就算了,这样比较简单,速率限制。--1233( T / C) 2018年6月2日 (六) 10:17 (UTC)
- 这样下去没办法,决定公告
- 方案如下:
持有MAC或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可以赋予及收回用户的:
- 活动参加者权限;除非有特殊情况,权限最多赋予7天。
活动参加者权限为:
- Captcha/autoconfirmed/upload/reupload
- 绕过Captcha认证/不受速率限制/于本地上传及重新上传图片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6月7日 (四) 08:37 (UTC)
- 公告
714天,如果没人有合理的反对理由即行通过。--1233( T / C) 2018年6月7日 (四) 08:43 (UTC)
- 如此,在下要求延长公示期至十四日。--J.Wong 2018年6月7日 (四) 09:20 (UTC)
- 合理,公示期延长至14天。--1233( T / C) 2018年6月7日 (四) 09:28 (UTC)
@1233:确认一下,所以活动参加者权是否以活动期间授予为原则?在下知道这个方案在讨论阶段得到较多的认同。——Aotfs2013 留于 2018年6月14日 (四) 06:22 (UTC)
- 是。--1233( T / C) 2018年6月15日 (五) 00:41 (UTC)
修订删除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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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删除方针”中Antigng君的反对意见 | 在下的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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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不是完全客观的,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因此过去有共识删除/保留的页面依然可能在未来否决删除/保留。这种变化虽然缓慢,但是一直在发生。有时候这种变化会涉及大量的条目,例如中文维基的热带气旋,英文维基的政治人物条目,将冷静期改为永久,且完全依赖存废复核是不现实的。 | “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删除方针》已经表明“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 |
以上。--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01 (UTC)
- 上文所指的情况应是外部情况。--Antigng(留言) 2018年5月21日 (一) 09:06 (UTC)
- 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13 (UTC)
- 编者群体在客观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对条目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属于“内部条件”发生了变化,而非“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Antigng(留言) 2018年5月21日 (一) 09:26 (UTC)
外部情况也是“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
- 同antigng。那些例子的关注点都在"模版本身",而非"编者心态"。--Temp3600(留言) 2018年5月21日 (一) 09:29 (UTC)
- 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37 (UTC) “内部条件”的变化不是变化吗?--
- 同antigng。那些例子的关注点都在"模版本身",而非"编者心态"。--Temp3600(留言) 2018年5月21日 (一) 09:29 (UTC)
- 理解M.Chan的好意出发点,也能降低滥删的风险,不过Antigng的提醒也有道理。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8年5月26日 (六) 01:53 (UTC)
(+)支持⧼同意删去六个月的限期,既然已有共识保留,在未有新理据前,不应再提删。存废复核也是如此,我觉得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01:45 (UTC)
同意antigng的说法。关于上方表格中的回应,长期缓慢的变化累积起来,和之前相比很可能也是明显的变化。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30日 (三) 02:48 (UTC)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之为通过。--M.Chan 2018年6月6日 (三) 23:19 (UTC)
- 异议,上面已经有不少用户反对此修订。请妥为解决反对意见。个人看法是,目前已经有《禁止扰乱(以阐释观点)指引》,所以平衡需求,是有必要容许缓冲期后再次提删。社群组成是流动,今日未找到理据,不代表日后找不到理据。诚如Antigng君所言,过份依赖存废复核是不切实际。而且如此修改,易成玩忽规则之源。不宜轻易通过。而且到时就会开始争拗何谓“非常明显”。立意良好,但如若通过则可谓百害而无一利。--J.Wong 2018年6月7日 (四) 03:40 (UTC)
- 异议:共识可以改变-某人✉ 2018年6月9日 (六) 06:04 (UTC)
- 异议:未能形成共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3:19 (UTC)
- 异议:与WP:CCC抵触。--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4日 (四) 07:07 (UTC)
- (?)异议:未有共识。--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01:54 (UTC)
修订保护方针
本人建议,先试行ept措施,加速ept处理流程。建议向Wikipedia:保护方针#编辑被保护的页面添加条文:针对仅因高风险而保护的模板和模块,管理员在处理编辑请求时,应依据模板编辑员所述情况,分别酌情采取立即处理、等待数日无人反对后处理、要求提请至WP:VPT讨论等措施。因管理员未必擅长模板编辑,提出请求者应在沙盒和测试样例中仔细检查待编辑内容,并对其负责。若编辑内容破坏了模板功能,任何管理员均可即时回退是此编辑。如何?--Yangfl(留言) 2018年5月31日 (四) 15:03 (UTC)
- (+)支持,挺不错的建议。--B dash(留言) 2018年5月31日 (四) 15:20 (UTC)
- 基于以前的经验,我很怀疑实际运作中全都能够“在沙盒和测试样例中仔细检查待编辑内容,并对其负责”。此外,模版编辑小组和BAG不同在于,管理员只需要根据BAG的处理结果,授予bot权限,而模版编辑远要比勾选一下,点击一个按钮要复杂得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日 (五) 02:29 (UTC)
- 这是模板本身特性所决定的必然结果,任何人都无法保证编辑能100%正确,实际应用中一般检查testcase和抽查链入页面即为不错选择。而且就以往ept处理结果来看,本人很怀疑除了原编者,还会有第二个人关心。--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日 (五) 03:13 (UTC)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之为通过。--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05:17 (UTC)
- 另外,“因管理员未必擅长模板编辑,提出请求者应在沙盒和测试样例中仔细检查待编辑内容,并对其负责”。恐怕这未必能做到负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4日 (四) 02:03 (UTC)
- 沙盒、测试样例中检查,包括上线后跟进修复,都是负责的体现。--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2:27 (UTC)
- 另外,“因管理员未必擅长模板编辑,提出请求者应在沙盒和测试样例中仔细检查待编辑内容,并对其负责”。恐怕这未必能做到负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4日 (四) 02:03 (UTC)
- 已修订。--J.Wong 2018年6月16日 (六) 08:29 (UTC)
将WP:PC纳入方针指引
近期中文维基出现了很多破坏者,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让本草案通过讨论上升为方针指引。--180.170.179.66(留言) 2018年5月22日 (二) 12:40 (UTC)
- 这倒是可行,我认为可以以之取代半保护。--【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2日 (二) 13:45 (UTC)
- ( ✓ )同意通过,但倾向只能适用于编辑争议的条目。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5月23日 (三) 01:41 (UTC)
- 请明示“出现了很多破坏者”的出处,并请问出现了什么新的变化能够解决以往对PC的质疑?-- Hal 2018年5月23日 (三) 02:56 (UTC)
- (-)反对:
- 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
- 怎样判断什么条目需要审核?怎样选举审核员?
- 最大的问题是,大家有空做这种事儿吗?
- 总之,窃以为这是因噎废食。我认为如果此项提案通过,这将是中文维基百科向百度百科滑落的第一步。--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23日 (三) 09:25 (UTC)
- (:)回应:
- 不是审查内容,而是审查破坏。
- 如巡回一样,由管理员判断是否可信。
- 巡回也是一种审核机制,PC不过就是巡回的延伸,只要有人愿意做即可。
- 并不滑坡,且仅有极少数条目才会得到PC保护。
- 但,个人观点还是同上,请明示“出现了很多破坏者”的出处,及当前哪个条目可能会需要PC,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出台解决方案就是浪费时间。--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3日 (三) 10:23 (UTC)
- (-)反对:谁能保证管理员的审核绝对公正?--Lion 1230(留言) 2018年5月23日 (三) 10:55 (UTC)
- 谁能保证管理员的操作绝对公正?谁能保证巡查员的巡查绝对公正?谁能保证回退员的回退绝对公正?--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3日 (三) 11:04 (UTC)
- 这个话题应放到方针而不是这里??--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23日 (三) 11:09 (UTC)
- 我认为可以将审核的权力下放至所有自动确认用户。如果这样,在实质上和半保护是一样的,但是可以在技术上使IP用户更易提出修订建议。
- (半保护)IP用户在讨论页提出修改页面→自动确认用户查核后修改→完成修改
- (编辑审核)IP用户编辑页面→自动确认用户查核→完成修改
- 所以我建议,将现时半保护的标准套用至编辑审核,并将审核的权力下放至自动确认用户。这在程序上没有改变,只是更加方便。--【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3日 (三) 14:47 (UTC)
- 虽然可行,但在下仍怀疑此举必要性,即当前(或曾经)何页面可能从此受益。--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3日 (三) 15:03 (UTC)
- 您不如先说说reviewer的要求。会不会没人愿意当,导致出现严重积压?--Temp3600(留言) 2018年5月23日 (三) 18:21 (UTC)
- 有什么破坏者,半保护等措施不足以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4日 (四) 00:00 (UTC)
- 半保护已经足以阻止IP及新用户的持续破坏,无必要过滤新编辑的内容。审查者的客观性可被个人立场所凌驾,主观的审查将令善意的新手都不愿继续参与更新内容,用户群缩减更易造成编辑专政,违反维基百科的理念。中文维基经常发生争议的条目,包括政治、旗帜及台湾地位等,大都有一众维基老手的身影,连管理员介入处理这类条目的争议都常被质疑,“将审核的权力下放至自动确认用户”根本无助解决问题。--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24日 (四) 02:53 (UTC)
- 如果只是增加一种保护等级,供反破坏工作选用的话,我觉得(+)没什么不好的。Bluedeck 2018年5月24日 (四) 04:18 (UTC)
- @Bluedeck(-)反对:审查内容没什么坏处吗?WP:PC的实质就是审查内容,而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
萌得不能再萌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6月16日 (六) 09:14 (UTC)
- @Bluedeck(-)反对:审查内容没什么坏处吗?WP:PC的实质就是审查内容,而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
- IP用户若要编辑,注册新帐号即可,或使用ep(唯未见有广泛使用)。虽然本人对PC沦为审查工具的担忧并不认同,但目前半保护足矣。--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4日 (四) 05:35 (UTC)
- ( ✓ )同意Bluedeck的意见,考虑可应用于受编辑战影响的条目,故(+)倾向支持。--B dash(留言) 2018年5月24日 (四) 09:35 (UTC)
- 近期请求-revi查核User:冏的傀儡,发现类似汉服之类的条目经常出现编辑战。有保留地(+)倾向支持在部分高争议度条目使用类似制度,以保证条目尚且可以编辑(而不是一放开全保护就编辑战然后再给封上)。--云间守望 2018年5月24日 (四) 15:06 (UTC)
- 只能说(+)倾向支持,私认为仅适用于那些编辑战繁多之条目。以上-- CreampiePatrollback 2018年5月25日 (五) 13:22 (UTC)
- 我认为这也适合用于涉及编辑战(IP)的时事条目。因为这些条目有许多IP用户的贡献,如果半保护的话有些IP又不知道如何提出具体的编辑请求,导致资讯落后。--【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6日 (六) 07:42 (UTC)
- 有条件的(+)支持:我认为PC政策应当设置使用范围,不是什么都能用,因为维基百科并不审查内容,我也倾向只能适用于编辑争议的条目,如果是编辑战,还会有自动确认用户之间的编辑战,也应该受到监管,我认为下放到自动确认用户组不是很合适,权限给巡查员持有即可。影之诗 2018年5月26日 (六) 08:03 (UTC)
- 恐怕很快就会和EP一样陷入没人愿意审核的情况。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7日 (日) 11:01 (UTC)
- (-)反对:维基百科是自由的百科全书,不应有“预防性保护”与类似的措施,应该需确立有编辑战的事实后再行保护。故本人反对此制度方针化。--NHC、才不是NPC呢哼!。:.゚ヽ(*´∀`)ノ゚.:。 2018年5月28日 (一) 14:31 (UTC)
- (-)反对:观点同上。另外,破坏者一直都存在,在下不认为近期有破坏者增多现象是上升该草案为方针指引的理由。--Tazkeung(CommentHERE) 2018年5月29日 (二) 09:44 (UTC)
- 暂时还没有这个必要。--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3日 (日) 16:59 (UTC)
- (-)强烈反对。现在一般侦查破坏的时间已在10分钟内,速度非常高。编辑审核亦无法阻止编辑被示众,缺乏意义。另外,审核亦有违不审查内容之原则,更可能成为审查员进行政治打压之工具,容易遭滥用。--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2:53 (UTC)
- (=)中立。
- 我的理解是,PC 不是用来实现WP:CENSOR里的那些反面例子的,而是应用在本来就因为破坏/编辑战需要保护的条目上。被审核挡下来的只能是破坏,或与保护理由相符的编辑战,这两条判断的主观性应该不强。否则就会出现上面担心的“审查者的客观性可被个人立场所凌驾”的问题。得到 PC 保护的页面应该符合“遭到破坏/处于编辑战状态,并且正常编辑的需求较大”(EP 对新人太不友好,被 AF 挡下来用户体验太差)。许多热点条目就很符合,比如之前的史蒂芬·霍金、刘晓波(去世的时候)。整个流程是首先管理员觉得该保护了(比如发现了大量破坏),然后再决定选用 PC 还是普通保护(比如同时有大量正常编辑,选择 PC),所以并不是预防性保护。
- 我的担心包括上面所述的人手不够的问题,以及一些不明真相的媒体发出“中文维基百科也像百度百科一样开始审核了”之类的报道,要
洗地公关就比较麻烦了,虽然这好像是基金会该考虑的事。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8年6月4日 (一) 17:57 (UTC)- @WhitePhosphorus:“PC 不是用来实现WP:CENSOR里的那些反面例子的,而是应用在本来就因为破坏/编辑战需要保护的条目上”?可是依我看“应用在本来就因为破坏/编辑战需要保护的条目上”就已经违反了WP:CENSOR。--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
萌得不能再萌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6月16日 (六) 09:14 (UTC)- WP:CENSOR 说的是“维基百科不能保证条目或图片一定适合儿童、或者匹配某些社会或宗教规范”、“维基百科不会因为一些组织的禁止有关该组织的信息显示在网上的内部章程而移除内容”,我想 PC 和这些无关。并且 CENSOR 也提到了违反维基方针与指引的内容会遭到删除,我想破坏和编辑战这两个方针应该包括在内吧。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8年6月16日 (六) 12:21 (UTC)
- 个人相信英文维基社群不会犯下如此低级错误……将与基本原则相抵触之方针确立为方针,并且使用经年……这个担心大可不必。反而应该要考虑是本站是否有必要引入。--J.Wong 2018年6月16日 (六) 12:31 (UTC)
- @WhitePhosphorus:“PC 不是用来实现WP:CENSOR里的那些反面例子的,而是应用在本来就因为破坏/编辑战需要保护的条目上”?可是依我看“应用在本来就因为破坏/编辑战需要保护的条目上”就已经违反了WP:CENSOR。--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
- (-)反对,维基百科的内容不应有任可审查,不管是政治正确还是反破坏。--武蔵(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15:35 (UTC)
- (-)反对:完全无必要。现有制度反破坏已经足够,编辑审核的负面作用(如打消编辑意愿、浪费维基人时间经历用于编辑审核、条目得不到及时更新等)大于其正面作用。—— 呆呆|ω・`) (捕捉 | 爪迹) 2018年6月6日 (三) 12:01 (UTC)
- (!)意见作为英文维基的编辑审核员,本人认为引入编辑审核并非问题,反而可以不用直接半保护/全保护。您可以当是一个缓冲。例如现时半保护的页面便可以开放予IP用户编辑,但是需要其他人审核。另外,现时一大堆预防性半保护的页面亦可以转用编辑审核保护。--1233( T / C) 2018年6月10日 (日) 12:34 (UTC)
- @CopperSulfate::被(半)保护的页面也是要在对话页提出编辑内容,然后又管理员/自动确认用户审核后再代为编辑啊,阁下怎么不说这是在审核内容呢?由此可见,阁下的理据并不成立,不然,半保护、全保护都应该取消。--【和平至上】💬📝 2018年6月16日 (六) 16:46 (UTC)
为什么空的讨论页要被G15掉?
WP:G15的原文如下:
“ |
|
” |
之前我们在Telegram里讨论的时候白磷问为什么“没有对应内容页面的讨论页”一定要速删掉。刚刚突然想起来了,因此顺便问一下。我猜这里是指,不要在完全没有创建过条目的情况下,凭空弄出来一个讨论页。但是如果是此前有创建过的页面,把讨论页留着或许会有参考的价值?燃 灯巡查傀儡 2018年5月25日 (五) 20:07 (UTC)
- (!)意见我之前也有过这个疑问,如果只是专题模板,的确没什么用,可以删除,但如果有相关讨论,我想还是可以作为历史资料保留的。-KRF(留言) 2018年5月26日 (六) 03:55 (UTC)
- (!)意见G15已经说明:讨论页存档和用户讨论页除外,故若删除该页但是需要保留讨论页,有保留价值的,挂上{{存档页}},应可保留。— Willy1018(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4:40 (UTC)
- 大概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30日 (三) 01:56 (UTC)
- 有有价值讨论内容的讨论页可以存档保留,但若没有对应内容页面即无法链入,查询可能会很困难。--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日 (五) 10:53 (UTC)
- 弄一个Special:没有主页面的讨论页?--M.Chan 2018年6月2日 (六) 18:13 (UTC)
- 如果达成保留的共识,以前G15掉的讨论页是否要复查、恢复呢。--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4日 (一) 14:38 (UTC)
- 不如直接存在bluedecklibrary(或另开一个,e.g. talklibrary, g15library, talkarchivebot, g15archivebot)之下,在该条目名字空间出现足够稳定的内容后才回复至Talk空间下?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03:22 (UTC)
- 估计是没有了内容页面,相关的讨论内容亦失去价值。--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5:39 (UTC)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即巡查员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同上一个议题,个人感觉不会写条目的用户做不好巡查。巡查豁免权现在成为了比巡查权和回退权还难获得的权限,然而250次编辑即可获得巡查权,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这是十分荒诞的。甚至我认为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的关系倒过来,即巡查豁免权的用户可以自带巡查权,我相信拥有巡查豁免权的用户更能明了新页面巡查方针中的一般性原则。目前强烈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豁免权是否自带巡查权再议不迟。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6:08 (UTC)
- 如果无技术障碍则支持。--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7:11 (UTC)
完整叙述:
提议:希望更改巡查豁免权与巡查权的关系。
个人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权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巡查员若需巡查豁免权应单独申请。
理由:目前获得巡查豁免权较为困难,巡查权与回退权的取得远比巡查豁免权容易,而巡查员却自带巡查豁免权,新晋巡查员往往没有能够单独获得巡查豁免权的能力,这形成了一个悖论。个人理解巡查豁免权是赋予那些能够完善编写条目的用户的权限,以目前巡查员基本资格或上一提议中在下的建议而言,巡查资格均不能证明其能够完善编写条目,至少不能证明其符合目前巡查豁免权的建议门槛(创建75个有效页面)。虽然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也显得很悖论,但是若将巡查权基本资格提高到巡查豁免权之上又不太可能。因此若能技术上实现,希望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拆分开。--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50 (UTC)
- 其实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巡查豁免权的标准改成与巡查权相似,也就不存在改权限这回事。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7日 (日) 22:27 (UTC)
- 同意拆分。同时,拆分后应该降低巡查员标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2:38 (UTC)
在实务的经验中,由于巡查员具备巡查豁免权,至少在在下审查的申请案中,在下都会将巡查员的条目品质是否符合豁免于巡查的标准而纳入考量;若无法达到此一标准,也有些许巡查豁免权的持有者(包括仅有巡查豁免者者及巡查员),得以豁免于巡查的关键并非在于其撰写条目的能力完善,而在于尽管他们所编撰的条目品质未能非常理想,仍会尽责巡查这些条目。再换个方向思考,巡查员如果自己都无法客观地看待自己所编撰的条目并找出问题所在、悬挂维护模板,那么,其实是不是就代表了这样的巡查员并不适任呢?而在经由近来愈趋严谨的巡查员授权程序而产生的目前的巡查员团队中,在下相信大部分的巡查员都具备这些能力与负担这些责任,在下并认为,现行的巡查员授权程序已经愈来愈能够确保“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的弊端不会存在,并且也有充分的机制在弊端发生时,解决这些问题。与其谈论调降巡查员门槛,也许我们该思考的是,目前的巡查豁免权门槛是否有所不合理而导致授权门槛过于艰难?尽管在实务上管理员们确实并不坚守这样的门槛,不过,如果能以此案为契机,发起对巡查豁免权门槛的检讨,在下认为那将会是非常理想的。这些是在下的一点浅见,欢迎提出不同的思考。——Aotfs2013 留于 2018年5月28日 (一) 02:59 (UTC)
- 此案与上一案是否有所矛盾呢?一方面说巡查权申请者应如何如何证明自己有能力写出一篇合规格文章,一方面又质疑其条目获得自动巡查。如果两案皆获得通过,岂不是非常奇怪?能够写出合规格文章但又要再经历巡查。个人对于不能写出可“自动巡查”条目者能否担起巡查之责,甚感疑虑。而且两权从一开始设计到建立,目标其实并不一致。所以并无所谓悖论。巡查权设立是协助管理员,减轻管理员工作量,而又因为获得权限并不多,只有一个“按钮”,所以当初就没有将门槛定得太高。因为门槛是应该与权限相对应。既然权限不多,门槛亦不应过高。巡查豁免权,一、其实获权者并无获得实权,二、当初开设是为了减轻巡查者工作量。所以定出高门槛,以确保其所撰条目是真的没问题,确然毋须巡查。而参考英文维基,其参考门槛当初的确是七十五条条目,而现在亦已经降至五十条。只是中文维基没有修改过来。可以见到一个是 opt-in ,一个是 opt-out 。巡查者是自愿担起责任去巡查,而巡查豁免者则是自愿或被动地离开巡查系统。所以门槛不一。两者无必要并排比较。--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4 (UTC)
- 可能需要技术支持,因为自巡查豁免是不区分命名空间的,主空间(即条目)可以不自巡查豁免,但对于其他页面,例如用户讨论页(新建页面用于警告或提醒)、项目页(新建存废讨论页)等可以自巡查豁免。或者是否需要先在meta或者mw提出技术功能请求,然后待功能实现了再调整业务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0 (UTC)
- 我觉得没必要拆分,因为新页面巡查的页面审定要求就是对新页面建设的方针与规则,也就是可以善意认为,有能力巡查者理论上有能力辨识如何写好一篇合格的新条目,可以自巡查通过。(当然你要恶意认为有巡查员可以钻空子,借自己的巡查豁免来建一个质量不行的新条目,也可以的(微笑))而单独巡查豁免起初只是为了部分有能力新建合格条目的而不用巡查员再额外巡查的需要,也就是有当巡查员的判断能力但不想当,只想写条目,尤其是大量的,而且不用巡查员去处理的,因为理论上是巡查合格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9 (UTC)
- 举一例说明巡查员和巡查豁免的关系。我本人在担任巡查员期间也创建过没有来源的条目,理所当然地,写完以后挂上unreferenced。这和其他巡查员过来巡查,在最终效果上没有区别——挂上unreferenced。另外,申请巡查权时,有一个条件时巡查豁免不注重考察的,那就是对于新条目的判断能力。巡查豁免只需保证自己的条目不出问题,而巡查员需要了解何种条目该提删,何种条目是侵权,何种条目该速删,何时该警告创建者等等。所以在我看来,通过标准较低的巡查权获得巡查豁免的问题,其实不是问题。不过呢,我建议降低巡查豁免的门槛,并且弱化数量标准,以实际建立的条目质量作评估。而是否授权应以其创建的条目是否能“无需巡查”为标准。--Tige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6:59 (UTC)
- 我的看法可能与诸位并不一样。巡查员实质的权限就是改变一个新页面的标记而已。目前大家讨论的巡查员工作并不是必须巡查员才可以做的,任何人都可以巡查页面给页面挂上相应维护模板,提报删除、提报侵权等(有一些政策上只接受非新手用户),仅仅是无法去除那个未巡查标记而已。在权限分配这一点上,我一直是一个原教旨主义者,不要将与权限无关的责任过多的加在该权限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7:30 (UTC)
- 如果这样的话,或者需要先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就是特定页面的自巡查豁免,因为如上述,新建用户讨论页警告、新建项目页是不需要其他巡查员再巡查的,可自行巡查通过。而单独的巡查阔免组只针对主页面的自巡查通过,巡查员仍需要额外申请豁免巡查组来通过自己的主页面新建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3 (UTC)
- 也就是说“autopatrol”角色的功能改成一个特定数组,键“巡查员(组)”只对用户讨论空间和项目项目可以自动通过巡查,键“巡查阔免(组)”只对主空间可以自动通过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8 (UTC)
- 不太认同书生的理解。固然任何人都能进行提删、速删的操作,不过非巡查员即使操作或不操作以后,条目仍然会被巡查员检查,即在巡查前总能保证有人过来检查。而拥有巡查权的用户,如果做出不当判断,而后又标记为已巡查,则少有机会再被其他人检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要求巡查员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这不是与权限无关的责任。--Tige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0:33 (UTC)
- (-)反对,颇为搞笑的提议,如果某巡查员所建条目本身就不合规,自然应考虑除权,而不是拆分巡查与巡查豁免。至于巡查豁免权难以获得,个人认为可降低标准,减轻巡查负担。--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8:47 (UTC)
- “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确实如此。简单来说,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一个好的球员也未必能当好的教练。作为巡查员,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但是知道条目的问题不意味着需要自己有能力写出没有问题的条目。--Antigng(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1:17 (UTC)
- “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此言差矣,好的足球教练多是职业球员退役出身。“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则更是点出问题所在,资料不足,条目存在一定问题,无法尽善尽美不是巡查员的错。本人也确实会翻译一些小条目,这些条目可能来源不足,或者需要扩充,但只要有合适维护模板就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连自己的条目都不知该挂何种模板,则此巡查员早已不称职。--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2:26 (UTC)
- 个人认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巡查员的门槛过低或巡查豁免者的门槛过高,只要调整两者之间的差距便能够解决。—AT 2018年5月28日 (一) 15:33 (UTC)
- (+)支持降低标准,现时新页面实在太容易积压,对可信用户来说确实无必要再次巡查。--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6:13 (UTC)
- 我只是说,定义可信用户非常难;另外如果单单拥有Patrol权限是不能把自己建立的页面Markpatrolled的。--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18:08 (UTC)
- 也无须精确定义,额外的权限授予都是有管理员手动操作,不至于无法判断何为可信,何种编辑记录不正常。--Yangfl(留言) 2018年5月30日 (三) 04:00 (UTC)
- 我只是说,定义可信用户非常难;另外如果单单拥有Patrol权限是不能把自己建立的页面Markpatrolled的。--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18:08 (UTC)
- (+)支持降低标准,现时新页面实在太容易积压,对可信用户来说确实无必要再次巡查。--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6:13 (UTC)
(-)反对可以提高巡查员的授权门槛,反对减权--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31日 (四) 13:26 (UTC)
- (+)支持:作为巡查员,我之前真不知道原来是附带的;但巡查豁免权确应降低标准。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6:18 (UTC)
- (-)反对:合格的巡查员自然能使自己的条目符合巡查标准,故没必要拆分。--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3日 (日) 16:52 (UTC)
- @Dqwyy:那请解释为何我作为巡查员会支持提案(当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员早被除权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没看懂阁下要我解释什么(难道阁下是表达自己是不合格的巡查员?这一点阁下就太谦虚了,不合格的巡查员确实有,但不是阁下,那些不合格的巡查员也没有被除权,不合格干久了就合格了,有些巡查员确实技术不过关,但如果不是太离谱留着也无妨,平时多教他们就好了)。不过粗略看了一下整个讨论,感觉就蓝桌的那句“巡查员不应有义务巡查自己的条目”说得略有道理,短短一句话就说到点上了,其他人感觉说了一大堆都没说到点上,要不就是单纯表明立场但事实上没说到理据。不过我仍坚持WP:没坏,既然之前巡查员有巡查自己条目的义务,那就继续干下去好了,没必要改,这个义务同时也能减轻其他巡查员的巡查负担。--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13日 (三) 08:52 (UTC)
- @Dqwyy:那请解释为何我作为巡查员会支持提案(当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员早被除权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支持下述捆绑议案:拆分autoreview和patrol,但是patrol可以直接申请到autoreview。原因是我们相信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但是patrol不应该有义务巡查自己的条目。Bluedeck 2018年6月8日 (五) 17:24 (UTC)
- (:)回应如果巡查员建立不恰当的页面,可以考虑除权。正如管理员多次不恰当地删除条目,可以考虑罢免管理员,而不是要所有管理员都要把删除权分拆出来。--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05:12 (UTC)
- 我有以下折衷建议:新的巡查员不附带巡查豁免权,旧的不减权;不论新旧,建立不恰当的页面的,全都除权。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建议以下捆绑议案,即将autoreview作为patrol的前提条件:
- 申请patrol,必须同时申请或已经获得autoreview。(同时适当降低autoreview条件)
- patrol必须具有autoreview,否则自动解除patrol。
- 巡查通过不恰当页面,除patrol;建立不恰当页面,除autoreview(同时自动除patrol)。
- 近期有遭除autoreview记录者不得申请patrol。
- 理由就是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0:02 (UTC)
- (-)反对第二点:不溯及既往原则(利申:巡查员)-某人✉ 2018年6月14日 (四) 03:12 (UTC)
- (!)意见: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是没有错的,但是Patro未必有达到Autoreview的建条目能力。目前Patrol的申请没有建立条目的要求,而注重对新条目的判断能力;Autoreview则不注重对新条目的判断能力,而只要求其建立的条目可信而无需检查。也就是说,Patrol的可信度考察不是通过建立条目来进行的,这是将Autoreview作为Patrol的先决条件的不合理之处。而目前Patrol附带Autoreview权限,避免了这种考察方式不同带来的麻烦,亦即,通过其对新条目的判断,可以知道即使其建立条目也无需多一人来检查。--Tiger(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2:52 (UTC)
- “巡查员有能力巡查自己”应无误。此案关键在于是否需要“权力制衡”,以防止巡查员“偏私”自己所创条目。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9:16 (UTC)
- (※)注意:维基的监察制度其实做得很好,即使巡查员已巡查,其实管理员或其他巡查员都会复查已巡查的条目,任何人滥用巡查或巡查豁免的权限都会很快被提出解除权限。巡查员之所以有巡查豁免权限,很大程度上是减轻管理员的工作量。现在情况已大大改善,因为多了很多新任巡查员,回想两个月前,新页面未巡查的积压得很严重,可比存废讨论。--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3:17 (UTC)
- 新页面巡查时拆分自管理员的巡查,而且要求具备新页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针等的认识,只是巡查员可能本身没有大量创建条目的意愿。而巡查豁免只是在自身已经了解新页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针等规则,为了避免增加巡查员的工作,尤其是大量创建条目时,才给予的信任豁免。也就是巡查员本身应该清楚如何建立合格的新页面,同理,豁免者也是,只是巡查员的没大量创条目的需要,豁免者有。而且巡查员的巡查工作也会产生大量非条目的自巡查确认,需要其他巡查员的确认。如果按照所谓分权来处置,请先考虑如何解决后述非条目的自巡查确认,也就是要改变自巡查功能,否则,不太苟同分拆,而且“恶意”揣测有点不太“友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4日 (四) 13:36 (UTC)
- 巡查所建立页面的巡查是一个问题(应该主要是用户讨论页吧),可能需要机器人或脚本自动巡查巡查员所建。不过二次巡查也没什么,其他巡查员/管理员可以对讨论进行补充和介入,也对沟通、破坏等情况做一些了解。--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7:44 (UTC)
- 如果能够实现(初步想法):巡查员对于用户讨论页和项目页自巡查、豁免对于条目页自巡查、管理员等全空间页面自巡查,这样的自巡查确认功能的话。可以考虑分开(按照某位分权主义者的说法)。否则对于自巡查权限从巡查组分离有保留意见。——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1:07 (UTC)
- (?)疑问:如果因为个别一两个巡查员建立了一两个不及格的条目,而要把所有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都取消;有些巡查豁免者所建立者的条目也不及格,是否也应考虑把所有巡查豁免者的权限都取消呢?--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3:13 (UTC)
- 我认为问题之一是,巡查员申请和批准审验的是他明白合格条目的标准和维护方式,但没检验他有能力和一定会建立出足够量的合格条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过高,而巡查员要求不高、把控不算严格。如果理解为机组人员也要安检,是否更易接受(虽然条目远没有那么严格)。--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
- 身为巡查豁免的人,在下亦觉得现时成为巡查豁免的要求确实有点高。社群确实出现过未创建75条条目就已被授予巡查豁免的人。虽然数量非常少,但这证明了只要条目品质符合巡查豁免的要求,巡查豁免还是可以发的。--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5日 (五) 17:47 (UTC)
- 我认为问题之一是,巡查员申请和批准审验的是他明白合格条目的标准和维护方式,但没检验他有能力和一定会建立出足够量的合格条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过高,而巡查员要求不高、把控不算严格。如果理解为机组人员也要安检,是否更易接受(虽然条目远没有那么严格)。--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
- 在下偏向无须“权力制衡”。如有巡查员认为自己“只能分辨条目好坏,而不擅长创建新条目”,新建条目时,应自动自觉“先建立草稿并请高手帮助”。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8:23 (UTC)
- 巡查豁免是认为豁免者理解如何创建合格的新页面,而且在大量创建时避免浪费巡查员的人力(可以认为豁免者一般情况下无须巡查员复检),所以给予自巡查确认。如果无须大量创建的话,其实豁免并不迫切需要,而且巡查本身也不影响条目的显示状态,无论多少,巡查员是否已检查并不影响条目的呈现(只是巡查员要额外花时间检查大量模式一致的条目)。豁免者申请时的创建条目数量要求我认为更多要体现创建者需要大量创建的需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7 (UTC)
- 巡查的自确认,既是处理新项目或用户讨论页时的工作简便,也可以说其本身也了解如何创建合格的新条目(如果不懂判断标准,如何能创建合格的条目?),更像是附带红利。——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9 (UTC)
增加快速删除方针条文 O7 以及 F8(原称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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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第一个改动:这个条文是从英语维基搬过来的。经常有不少废弃草稿被提删[1],而其实废弃草稿之删除无甚争议,不必要提出讨论,因此可直接被速删。
- 针对第二个改动:现时出现上传者宣称自己为图片拥有人的侵权。[2]与其提至档案存废讨论,不如直接提交速删。
参考资料
以上。--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6:28 (UTC)
- 建议改为“若果编者有意重新继续编写,可于已删除内容查询请求恢复草稿。”。所有请求都有可能不获受理,毋须特意提及,而且这类请求不获受理的机会极低。--M.Chan 2018年6月4日 (一) 07:16 (UTC)
- (+)赞成。--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7:28 (UTC)
- 反对F2。侵权流程和速删不宜混同。且要求提交至专门页面也不符合速删流程。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6月4日 (一) 07:20 (UTC)
- 就本人所知,所有档案速删皆皆提知专门页面(F3、F4亦然)。--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7:26 (UTC)
- 那么显然应废除F3与F4。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6月4日 (一) 14:27 (UTC)
- @hat600:怎样废掉?F3是无来源信息,F4是无版权信息,但F2是假冒拥有版权。—Шәτіт🐷⏣ 2018年6月5日 (二) 08:39 (UTC)
- 它们不是快速删除。应该修改删除方针使这些流程作为独立流程或者侵权处理流程的一个特例,而不是作为快速删除。一个需要提报到特定页面的删除和快速删除的目的完全不符。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6月8日 (五) 18:45 (UTC)
- 亦可参照G14修改用字 (见下)。--Шәτіт🐷⏣ 2018年6月9日 (六) 02:56 (UTC)
- (+)支持此版F2,但模板和O7速删选项则须另外加入Twinkle(技术区好像正在讨论公版Twinkle事宜)。ŚÆŊMØ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4日 (一) 08:31 (UTC)
- (+)支持--Yangfl(留言) 2018年6月4日 (一) 09:33 (UTC)
- 两样︰
- 一、F3及F4其实是不是要改?F3应该是来源不明?F4应该是版权不明吧?怎么现在会混在一起,全放到F3?然后F4是“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如此而言,谁要等五日……
- 二、不建议新条款用F2,应用F8。
- 以上。--J.Wong 2018年6月7日 (四) 10:39 (UTC)
- (!)意见:F2的序号尚未被使用,不会构成混淆。至于第一点,在下亦认同,因此下方本人亦大刀阔斧地改⋯⋯(见新段落)--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3:55 (UTC)
- 《快速删除方针§已撤销准则》就有F2。--J.Wong 2018年6月8日 (五) 04:07 (UTC)
- Oh.--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4:43 (UTC)
- (+)支持--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01:55 (UTC)
- 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公示?--Шәτіт🐷⏣ 2018年6月18日 (一) 04:40 (UTC)
O7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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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07:28 (UTC)
- 跟第一版有甚么分别?--M.Chan 2018年6月4日 (一) 07:33 (UTC)
- @Wetitpig0:一、我会建议改称G17(但O7其实也可);二、请注明可在已删除内容查询请求直接恢复(@Bluedeck:如此O7或G17通过,请增加此作为直接恢复的条件);三、请注明仅限于草稿名字空间;四、建议增加一个速删条件:如草稿内容在对应条目名字空间已存在,且条目内容和草稿内容相同或非常相似,则期限缩短至5日(比照F3及F6)。ŚÆŊMØ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4日 (一) 08: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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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名字空间指引》表明,草稿除了存放初拟条目外,尚有其他用途。--M.Chan 2018年6月4日 (一) 12:56 (UTC)
- 反对第一版O7,记得之前讨论时提过,一些草稿有拯救可能,速删易使可用内容流失(而原作者已遗忘或离开维基百科,非管理员又看不到已删内容从而不便于查阅&拯救),不如在存废讨论列7天(可如关注度那样整合)。就第二版O7,“内容已在”的判别(相同比例)、宽免期的执行(不便判别,但也可管理员习惯,或修改{{d}}模板来技术上实现)、内容已在的版权声明检查(剪贴移动)等未决问题。--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4日 (一) 14:37 (UTC)
- 宽免期一直都有人执行,而“内容已在”则可以通过比较其相应条目而知。—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22:58 (UTC)
- 类似Draft:模块:Webarchive/46652984这种被保护页面的草稿有着存档的作用(见这笔摘要),如果删除则会造成失效链接,管理员处理 ep 时没署名的话还会有著作权问题。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8年6月4日 (一) 17:09 (UTC)
- 要么像O4般弄一个模版指示某些草稿不能被删除?—Шәτіт🐷⏣ 2018年6月4日 (一) 22:58 (UTC)
- 只需要将草稿和条目的历史合并便可以了。--M.Chan 2018年6月5日 (二) 03:22 (UTC)
- 加个模板较好。ŚÆŊMØ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5日 (二) 05:45 (UTC)
- 没有意见该如何处理?--Шәτіт🐷⏣ 2018年6月7日 (四) 05:32 (UTC)
- 本人语文水平较低,看不懂“若果”是什么意思。->>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9:19 (UTC)
- 改为“如果”。--M.Chan 2018年6月7日 (四) 12:15 (UTC)
大刀阔斧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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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着@Wong128hk:的问题作出改善。--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3:55 (UTC)
- 建议将F4由“2006年5月11日起,所有未知版权或版权无法被查证的档案。”改为“2006年5月11日起,所有版权状况不明的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以贴近F3款。--J.Wong 2018年6月8日 (五) 04:07 (UTC)
- 完成。--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4:33 (UTC)
- 大刀阔斧--Nivekin※请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04:38 (UTC)
- 唉⋯--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4:43 (UTC)
- (-)反对,两个提案一个都不支持。先说F8,现时图片侵权是报送存废讨论,需要七天处理,现在缩短为五天有什么意义?多两天影响什么了?再说O6,废弃草稿带来什么问题了,需要透过删除来解决?--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14:03 (UTC)
- (:)回应F8主要省却讨论,而O7针对一些没有人关注的草稿,只会占用资源。--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15:04 (UTC)
- 现时处理文件侵权时,几乎没有因缺乏讨论导致搁置的情况,所以“省却讨论”没有意义;删除页面不会释放任何资源。--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16:47 (UTC)
- 在backup方面草稿会霸占硬盘位置。另外,废弃草稿亦会令页面翻译等新草稿无法被移动至该处,因此有必要防止过长时间霸占草稿标题。--Шәτіт🐷⏣ 2018年6月9日 (六) 02:43 (UTC)
- “在backup方面草稿会霸占硬盘位置。”这中解释是完全错误的,删除不会将页面内容从数据库中抹除,只会限制普通用户对页面访问的权限。因此删除完全不能释放资源。“废弃草稿亦会令页面翻译等新草稿无法被移动至该处”,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草稿页面不能被替换为新内容,想重写草稿,那就重写啊,为什么要删除再移动?何况技术上也不是没有移动的方法,例如将旧页面移动至草稿/1,然后再把新页面移动过来。--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12:48 (UTC)
- @Antigng:问题在于大部分新手不懂。如果阁下仍然反对,请以后多指点新手。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3:23 (UTC)
- 草稿的原意,其实是未完成之条目或条目修改、重写的存放处,理应受类似条目的规管。维基百科社群只是考虑到草稿一般较不完善,才容许其以不符合条目要求的质量存在。然而,废弃草稿往往未符合条目质量标准(例如包含琐碎资料或与条目重复的内容或带有宣传但又不符合G11),编者亦不打算改善,长远而言可能成为违反方针的温床。--Шәτіт🐷⏣ 2018年6月11日 (一) 02:15 (UTC)
- 内容方针只对主名字空间的内容起作用,因此草稿页没有可能违反内容方针。如果草稿页违反其他方针,例如版权方针、骚扰方针等,那么它自然会因此被部分删除甚至全部删除。没有必要刻意地处理废弃的草稿。--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10:15 (UTC)
- 草稿的原意,其实是未完成之条目或条目修改、重写的存放处,理应受类似条目的规管。维基百科社群只是考虑到草稿一般较不完善,才容许其以不符合条目要求的质量存在。然而,废弃草稿往往未符合条目质量标准(例如包含琐碎资料或与条目重复的内容或带有宣传但又不符合G11),编者亦不打算改善,长远而言可能成为违反方针的温床。--Шәτіт🐷⏣ 2018年6月11日 (一) 02:15 (UTC)
- @Antigng:问题在于大部分新手不懂。如果阁下仍然反对,请以后多指点新手。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3:23 (UTC)
- “在backup方面草稿会霸占硬盘位置。”这中解释是完全错误的,删除不会将页面内容从数据库中抹除,只会限制普通用户对页面访问的权限。因此删除完全不能释放资源。“废弃草稿亦会令页面翻译等新草稿无法被移动至该处”,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草稿页面不能被替换为新内容,想重写草稿,那就重写啊,为什么要删除再移动?何况技术上也不是没有移动的方法,例如将旧页面移动至草稿/1,然后再把新页面移动过来。--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12:48 (UTC)
- (:)回应F8主要省却讨论,而O7针对一些没有人关注的草稿,只会占用资源。--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15:04 (UTC)
对于修改,用字方面,F3, F4和F8都明显表示档案在5天内缺乏必要资讯才会进入快速删除程序。另外,明显侵权档案时间亦由5天缩短至3天,以尽快删除侵权材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Wetitpig0(对话|贡献)于2018年6月9日 (六) 02:56 (UTC)加入。
- 非也,F3及F4是以提报日起计,而非以上载日起计,请退回前一版本。--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05:34 (UTC)
- 原来如此。—Шәτіт🐷⏣ 2018年6月10日 (日) 05:23 (UTC)
@Antigng:回应 阁下的建议:要么将F3、F4、F8都从速删方针中移除,改以好像侵权条目等方式处理?--Шәτіт🐷⏣ 2018年6月11日 (一) 04:43 (UTC)
- 我认为Antigng的反对理由不算很有力,如果他对于很合理的修改也鸡蛋里挑骨头的话,我不认为他算是一个负责任的用户。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2 (UTC)
不增加条文版
有见增加条文的阻力甚大,社群似乎未达成共识,以下是一个只修改F3和F4的版本。就此而言,本人认为如@Wong128hk:所说一样,有必要将无来源和无版权加以区分,并不能将F3和F4混为一谈。@Antigng:君和其他维基人又有何高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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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Wetitpig0(对话|贡献)于2018年6月13日 (三) 04:50 (UTC)加入。
提议修改“Wikipedia:可靠来源#来源的类型”中的部分条文
Wikipedia:可靠来源#来源的类型中“学术界”那一项,有一段写说“硕士学位的论文仅仅可以在有显著学术影响时采用。”,个人对此有所质疑。硕士论文的可信度应该不会低于一般的新闻媒体报导,为何反而新闻报导可以做为参考来源而要排除硕士论文?个人认为应该删除这一段条文。--祥龙(留言) 2018年6月4日 (一) 23:25 (UTC)
- “硕士学位的论文仅仅可以在有显著学术影响时采用。”是在2014-03-27时加入的,hanteng在2013年1月29日在Wikipedia_talk:可靠来源/存档2#请考量翻译并纳入以下英文方针内容有提出加入英文版内容,其实有提到“Masters dissertations and theses are only considered reliable if they can be shown to have had significant scholarly influence”(目前英文维基方针也还有此部份内容),不过还没找到有关加入这部份内容的社群讨论。--Wolfch (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01:51 (UTC)
- 关于新闻媒体的报道,用于描述自然科学,是不可靠的,除非是写“媒体报道AAA研究者发现BBB”这样的句子。--Tiger(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03:26 (UTC)
- 英文维基社群或许有他们的考量,可供参考但中文维基不必然要完全依循。Tiger的留言正好显示了当前这段指引的问题,硕士论文的可靠性不见得比新闻媒体的报导低,但是新闻媒体报导可以做为参考来源,只是要视条目的性质等情况来判断是否合适。但大多数的硕士论文在这段指引下却直接被认定为不适用的参考来源,不是因为其内容或品质,而就只是因为是“硕士论文”而已。
- 个人认为这段指引应该删除,或者将强硬的拒绝否定修改为建议语气。例如“在某些专业程度较高的条目(某某定理、定律等),建议应优先使用专业的教科书或博士论文做为参考来源”。而非像现在这样直接否定硕士论文做为可靠来源的可能性。--祥龙(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13:22 (UTC)
- (!)意见:个人认为在像庙宇或人物,甚至是事件这样的条目方面,硕士论文的可靠性应该比新闻报导还要高。像这一类的条目,个人不晓得为何要将硕士论文排除做为参考来源使用。--祥龙(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13:35 (UTC)
- 首先明确一点,硕士学位论文不同于硕士写的论文。我理解指引中着重强调“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但是没有涉及硕士学位论文和媒体报道的比较,而单独强调“硕士学位论文通常不可靠”忽略了还有更不可靠的媒体报道,因此(+)支持弱化否定语气。--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5日 (二) 13:51 (UTC)
- (!)意见余认为“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实在不妥。韩愈《师道》:“⋯⋯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一般而言,无论是硕士学位论文还是博士学位论文,想要获得认可,都必须经过近乎严苛的论文答辩。即使是一般硕士/博士论文,想要登上可靠的期刊,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同行评审。而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论文答辩/同行评审的标准是大致一样的,都是以“确保作者的著作水平符合一般学术与该学科领域的标准”为首要任务。既然两者的评审标准大致一样,又何来“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一定)不如博士学位论文”一说?当然,如果有人把两篇论文都读过,然后基于论文的内容本身而得出“这篇硕士论文不如那篇博士论文可靠”,则另当别论。
- 至于纯粹因为要满足“第二/三手来源”这个要求,而采用相关新闻报导为参考,却舍弃相关学术论文,这种做法简直就是阿西莫夫口中的“对无知的崇拜”。英语维基百科放任这种对无知的崇拜,并不代表中文维基百科就一定要跟风。【粤语文学大使残阳孤侠】欢迎加入反对病毒音译名的行列! 2018年6月5日 (二) 15:23 (UTC)
- 所以首先要明确硕士学位论文不同于硕士写的论文……前者是不一定会登上期刊、不一定经过同行评审的,很多时候只是存在图书馆里;而后者作为来源被引用时,一般是会登上期刊、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的同行评审标准大致一样,但是论文答辩的标准很显然不太一样,所以“硕士写的论文和博士写的论文(如果发表在同样刊物上)可靠性差不多”,而“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5日 (二) 16:19 (UTC)
- 请恕直言,如果是没公开发表过的论文的话,硕士写的也好,教授写的也罢,无需阁下提出,我也会第一个质疑它们的可靠性。【粤语文学大使残阳孤侠】欢迎加入反对病毒音译名的行列! 2018年6月7日 (四) 16:22 (UTC)
- 同意,这一点上应无太大争议。代提案人祥龙提出条文修正如下:
- 请恕直言,如果是没公开发表过的论文的话,硕士写的也好,教授写的也罢,无需阁下提出,我也会第一个质疑它们的可靠性。【粤语文学大使残阳孤侠】欢迎加入反对病毒音译名的行列! 2018年6月7日 (四) 16:22 (UTC)
- 所以首先要明确硕士学位论文不同于硕士写的论文……前者是不一定会登上期刊、不一定经过同行评审的,很多时候只是存在图书馆里;而后者作为来源被引用时,一般是会登上期刊、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的同行评审标准大致一样,但是论文答辩的标准很显然不太一样,所以“硕士写的论文和博士写的论文(如果发表在同样刊物上)可靠性差不多”,而“硕士学位论文可靠性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5日 (二) 16: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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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主要改动:
- 将“学术评价或者点评”根据英文版scholarly monographs or peer reviewed articles进行语言上的修正;
- 弱化否定语气,指明硕士学位论文“通常未经类似评估”是其不够可靠的原因,避免直接下结论“硕士学位论文不如媒体报道可靠”。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10日 (日) 11:42 (UTC)
- 个人觉得这样修改应该可以。原先我在意的点是一般的新闻报导可以当成来源而硕士学位论文却不行,修改之后仅强调各种论文之间可靠性程度的差异,没有直接完全否定硕士学位论文做为参考来源的可能性。--祥龙(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13:22 (UTC)
- 这样说来,书籍岂不是问题更严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3日 (三) 02:52 (UTC)
- 此处目前主要处理“硕士学位论文”被直接认定不足以充当参考来源的问题。如果有条目所引用的参考来源(含书籍等等)有问题,应该就个案讨论该参考来源有无疑虑。--祥龙(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5:08 (UTC)
- 这样说来,书籍岂不是问题更严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3日 (三) 02:52 (UTC)
- Wolfch、Tiger、残阳孤侠、百無一用是書生并尚未发表意见的诸君:上述1、2两项改动是否可以?如无异议,稍后请祥龙交付公示。--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17日 (日) 06:38 (UTC)
- 赞成上述修改--Wolfch (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06:40 (UTC)
- 无问题。--Tiger(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07:10 (UTC)
- 赞成。--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08:18 (UTC)
有关存废讨论结案问题
各位好。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6/04#User:Chinuan12623,有用户认为非管理员可以随意关闭存废讨论,但是窃以为在Wikipedia talk:快速保留#再强烈要求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已经达成了不应随意关闭的共识。对此,为了厘清状况,我动议修改WP:删除方针,改动如下:
*粗体字为更改部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改为“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尽管,富有经验的编者可以结案,但是管理员在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有权推翻结果,而该讨论以后则只能由管理员来处理,非管理员用户不得干涉。”
理据有以下:
- 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模糊,没有量化的标准,难以服众。
- 管理员与一般用户相比,结案时有更多选择,例如删除、不留重定向移动或合并编辑历史等等。由一般用户来结案的话,在技术上不够全面。
- 一般用户提早结案的依据大多是意见一面倒,但是鉴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就算大部分人都站在同一立场,站务经验较丰富的管理员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
欢迎提出意见,谢谢。—AT 2018年6月5日 (二) 15:56 (UTC)
- (?)疑问:
- 因通常提出存废讨论是做删除,如一面倒为删除,用户是否可以进行结案?
- 已被管理员快速删除的讨论是否可由用户进行结案?
- 同上,因理据不符,符合快速保留的讨论是否可以由用户进行结案?
- 另外,快速保留有提到关于上方两位用户的情况,是否可请AT做快速保留处理。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16:48 (UTC)
- 逐点回应:
- 不能。因为一般用户无法执行删除动作,就算结了案,也要请示管理员来处理,倒不如一开始就由管理员来做。
- 就这一点,我添加了一项新条文,请参详。
- 我认为不能。因为所谓理据不符可能因人而异,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才适任由非管理员来结案。
- 我倾向走完程序再处理,但是其他管理员可以选择快速保留与否。—AT 2018年6月5日 (二) 17:47 (UTC)
- 《快速保留指引》就有此一句︰“快速保留的判断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并非仅仅个人认识;要求该请求不仅仅是不合理,还要非常显著,通常意味着该请求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相关政策和共识可以支持该请求。”只要并非滥用,快速保留不就是用来应对阁下所指之“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J.Wong 2018年6月6日 (三) 07:29 (UTC)
- 问题在于就是不时有人滥用。—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
- 《快速保留指引》就有此一句︰“快速保留的判断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并非仅仅个人认识;要求该请求不仅仅是不合理,还要非常显著,通常意味着该请求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相关政策和共识可以支持该请求。”只要并非滥用,快速保留不就是用来应对阁下所指之“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J.Wong 2018年6月6日 (三) 07:29 (UTC)
- 支持收紧。可改为:如讨论七日或以上,有三位或以上表达意见,而且所有意见统一,方可由非管理员结案。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5日 (二) 17:04 (UTC)
- 由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此举并不可行。—AT 2018年6月5日 (二) 17:49 (UTC)
- “无论是任何人来看都得出同样判断的讨论可以由非管理员用户来结案。”仍是主观判断,即只要无争议就可结案。
- 文辞和标点需改进,使酌情结案为独立一条(从技术原因语句中摘出),并最好注明阐述重新打开或撤销结案的步骤(可增补到结案流程)。比如说,对管理员结案/已处理结案的异议应该走存废复核请求,但显著未完结讨论的结案是否能直接撤销(重新打开)以免讨论中止(除非注明已转移讨论位置)。
- 只要结案不成为仅限管理员就可以,结案不该成为管理员的专有权利,管理员是被信任并有技术特权的用户,但不是权威用户(如可决定共识的行政员)。--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07:32 (UTC)
- 我修改了一下字眼,也合并了,您看看如何。另外,行政员必然同时是管理员,因此不防碍其结案的权利。—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
- (-)反对:
只要结案不成为仅限管理员就可以,结案不该成为管理员的专有权利,管理员是被信任并有技术特权的用户,但不是权威用户(如可决定共识的行政员)
此处(▲)同上,且即修订即连明显的扰乱性提报也不能快速保留?-某人✉ 2018年6月6日 (三) 08:09 (UTC)
- 请问如何界定?反过来说,如果有用户称该提报为扰乱性提报,是否就代表真的是这样?个人认为应该交由相对地站务经经验丰富管理员来处理比较适合。—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
- (!)意见 重点是“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非管理员要实行此“非特权的权力”时,必须要遵守某一规定手续。--Nivekin※请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08:26 (UTC)
- (-)反对。1、“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模糊,没有量化的标准,难以服众”:在维基百科上绝大多数的概念,例如人身攻击,可靠性的定义都是模糊的(3RR是个明显的例外),但是这不妨碍我们运用这些概念。何谓有经验的编者可以参考en:WP:NACEXP,这当然不是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足以应对大多数情形。至于“难以服众”的问题,任何管理操作都应该给出足够的理据。是理据服众,而非提出该理据的人服众。2、“由一般用户来结案的话,在技术上不够全面”按此逻辑,应该规定只有管理员才可以上传图片。毕竟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图片,一般用户处理图片“技术不够全面”,万一写错图片名字就没法自己移动回正确的名字。这显然是荒谬的。用户没有权限做一件事情中的一个部分,不意味着他不可以做剩下的那部分。3、“一般用户提早结案的依据大多是意见一面倒,但是鉴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就算大部分人都站在同一立场,站务经验较丰富的管理员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方针的表述不是“投票一边倒”,而是“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有共识是七日关闭讨论的前置条件,意见一边倒,但不合乎方针,或涉及傀儡/真人傀儡,按共识方针就不能称为有共识,也自然不应该关闭。--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13:43 (UTC)
- 首先,如果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存废讨论可是决定一个页面的去向,经验不足的用户可以随便走出来结案,然后便能断定页面的去留,您觉得这可以接受?而且可以预期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这又要怎样解决?其次,图片与此不同,图片名称错了可以再改,但是存废讨论结了案后除非存废复核,否则无法推翻,按照您的观点,恐怕您会认为一般用户连存废复核都能够处理,正因一般用户根本无法执行删除动作,所以他们处理的所有个案,无论是存废讨论还是复核都只会是保留之类,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其三,正因如此,更不应该容许非管理员结案,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显然并不符合存废讨论的精神。—AT 2018年6月6日 (三) 14:04 (UTC)
- @AT:,抱歉,前两天准备答辩没有及时回复:
- 您的第一个问题,“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然而方针说的是有经验的用户,并非任何用户。“有经验”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不意味着任何用户都可以算有经验;类似地,“人身攻击”没有明确的定义,不意味着任何留言都可以当做人身攻击,任何留言的用户都可以因人身攻击而被封禁。我们需要的,仅仅是给出一定的参考标准,然后按常识判断。
- 您的第二个问题,修改图片与结存废讨论不同。然而在我看来并无不同之处,图片名称传错,照样得走流程请求管理员移动回来,这和存废讨论需要走流程的情形类似。
- 您的第三个问题,“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我不妨改写一下这句,“只要一名用户和另一名管理员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乍一看两句话都是事实,实则不然,如果用户持续不当结案,他会因扰乱性编辑被封禁,如果管理员如此做,他也会被封禁乃剥夺权限。
- 您的最后一个问题,“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实际上和第一条一样,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不符合方针“有经验”的要求,也没有被方针授权处理存废讨论。
- @AT:,抱歉,前两天准备答辩没有及时回复:
- 首先,如果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存废讨论可是决定一个页面的去向,经验不足的用户可以随便走出来结案,然后便能断定页面的去留,您觉得这可以接受?而且可以预期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这又要怎样解决?其次,图片与此不同,图片名称错了可以再改,但是存废讨论结了案后除非存废复核,否则无法推翻,按照您的观点,恐怕您会认为一般用户连存废复核都能够处理,正因一般用户根本无法执行删除动作,所以他们处理的所有个案,无论是存废讨论还是复核都只会是保留之类,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其三,正因如此,更不应该容许非管理员结案,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显然并不符合存废讨论的精神。—AT 2018年6月6日 (三) 14:04 (UTC)
--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14:16 (UTC)
- 改了一下,您看看怎么样。—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
- AT,从上方讨论看,目前措辞仍难以被社群所接受。我的想法:“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存废讨论和后续处理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富有经验的编者也可以代为关闭存废讨论。”明确允许代为关闭已无后续事宜的讨论。“富有经验”而非“有经验”,要求更严一些,因后者可套用在“曾经尝试”。--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17:57 (UTC)
- (!)意见富有经验的编者也应未参与讨论。现行条文似乎会有理解分歧。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1:36 (UTC)
- 我想问一下怎样才算是富有经验?由谁判断?实际上,现在结案的非管理员的用户大多都属于我认为缺乏足够经验的用户(粗略来说编辑次数1万次以下)。—AT 2018年6月7日 (四) 06:02 (UTC)
- 我认为助理编辑以上的用户称为“有经验”;助理主编以上的称为“富有经验”。但应量化每位用户在执行此行动时的可信度,先假定每位用户为可信的。犯错可以用相关禁制(是否有此种禁制?)阻止类似编辑。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8:17 (UTC)
- 在下认为不应以维基荣誉8级制来分辨用户是否有经验。拿助理编辑、执行编辑这两个较多人现时拥有的荣誉来举例,在下认为单凭这两个荣誉只能推论出用户的条目写了多少条/条目编写能力是否强,未能推论出是否“有(站务)经验”的用户。毕竟条目数量、条目质量和站务经验是三回事。至于主编级的用户,在下提出一条问题: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是否等于“富有(站务)经验”的用户,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在下不是指现时的获得摄影专家奖的主编缺乏丰富站务经验)?在下认为单凭“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的条件,未能证明其“富有(站务)经验”和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0 (UTC)
- 我明白你的顾虑,但每个人都有一种编辑偏好,我假设常写条目并以此获得编辑荣誉的人不会突然去做一个条目的存废讨论结案。再加上量化可信度,是故不应有一个摄影奖编辑突然去关闭存废,且其判断如有问题,可信度将会降低与被禁制此行为。当然任何人都可对其判断提出质疑,并由管理员判断结果。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9:15 (UTC)
- 在下认为不应以维基荣誉8级制来分辨用户是否有经验。拿助理编辑、执行编辑这两个较多人现时拥有的荣誉来举例,在下认为单凭这两个荣誉只能推论出用户的条目写了多少条/条目编写能力是否强,未能推论出是否“有(站务)经验”的用户。毕竟条目数量、条目质量和站务经验是三回事。至于主编级的用户,在下提出一条问题: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是否等于“富有(站务)经验”的用户,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在下不是指现时的获得摄影专家奖的主编缺乏丰富站务经验)?在下认为单凭“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的条件,未能证明其“富有(站务)经验”和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0 (UTC)
- 的确,没有加上对参与的约束。是一个劝诫而非规范,目的是建议已全面了解存废讨论的现行流程。--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12:16 (UTC)
- 我认为助理编辑以上的用户称为“有经验”;助理主编以上的称为“富有经验”。但应量化每位用户在执行此行动时的可信度,先假定每位用户为可信的。犯错可以用相关禁制(是否有此种禁制?)阻止类似编辑。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8:17 (UTC)
- 个人认为以巡查员(知道条目准则)作标准可行(先利申:本人巡查员)-某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5 (UTC)
- 个人认为现行存废讨论流程与其他讨论和编辑有很多不同,任何权限或编辑数都无法代表了解相关机制和模板用法。如请求无效、转交侵权讨论、快速保留等。--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12:16 (UTC)
- 维基荣誉我觉得不是一个好标准,因为有些用户谢绝这些荣誉,但是不代表他们缺乏判断力,巡查员什么的也是如此。作为折衷方法,个人认为可以让管理员在有合适理据的情况下,有权推翻非管理员用户的结案,而该讨论以后则只能由管理员来处理,其他讨论则开放予非管理员用户结案。这样如何?—AT 2018年6月7日 (四) 13:54 (UTC)
- 个人认为可以(英文版也是这样)-某人✉ 2018年6月7日 (四) 13:56 (UTC)
- 吐槽跟现在情形差不多...。那就修订相关条文看有无共识吧。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14:17 (UTC)
- (+)支持,不懂上方某些人士非要参一脚的意义。->>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9:28 (UTC)
- @YFdyh000、Antigng:我改了一下条文,请大家再参看一下。—AT 2018年6月7日 (四) 14:28 (UTC)
- 建议新增章节或条文而非变更提议。修改后的语句不是很顺,以及仍是将特权加码到管理员的想法。虽然管理员更具信任,但并不代表在存废讨论处理上会有更正确的决断及权力,管理员的争议处理并不少见。虽然会留下争议缺口,但仍希望将合理结案/撤除的权利放到资深用户(不详细约定)而非特定权限或经验阶层。关于争议则可约定有争议时不能提前或中途结案,未有合理原因应继续讨论(可以转移讨论地方。文辞上暂无思路。)“翻案”争议还需考虑,可以给管理员有合理原因时不得推翻的权力,应该将推翻权力不限于管理员,可以将结案有争议的讨论要求仅限管理员结案(如果要求未曾参与,需要更多参与者,目前似乎足够。如果不要求,有客栈和存废复核可用。此要求将将使转移讨论地变为仅限管理员。),类似“如果有编者对结案追加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之前提到的“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我认为很重要,不然是可以主观结案。--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15:41 (UTC)
- 我觉得您的意见很好,可否请您实际议定一下条文?—AT 2018年6月7日 (四) 15:47 (UTC)
- 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14:41 (UTC) 对社群看好怎样的规则和文辞方面暂无确切想法,您可新增提议然后再议。比如下方提到的结案应该有理由而非单纯结果,是值得讨论的一点。--
- 我觉得您的意见很好,可否请您实际议定一下条文?—AT 2018年6月7日 (四) 15:47 (UTC)
- 建议新增章节或条文而非变更提议。修改后的语句不是很顺,以及仍是将特权加码到管理员的想法。虽然管理员更具信任,但并不代表在存废讨论处理上会有更正确的决断及权力,管理员的争议处理并不少见。虽然会留下争议缺口,但仍希望将合理结案/撤除的权利放到资深用户(不详细约定)而非特定权限或经验阶层。关于争议则可约定有争议时不能提前或中途结案,未有合理原因应继续讨论(可以转移讨论地方。文辞上暂无思路。)“翻案”争议还需考虑,可以给管理员有合理原因时不得推翻的权力,应该将推翻权力不限于管理员,可以将结案有争议的讨论要求仅限管理员结案(如果要求未曾参与,需要更多参与者,目前似乎足够。如果不要求,有客栈和存废复核可用。此要求将将使转移讨论地变为仅限管理员。),类似“如果有编者对结案追加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之前提到的“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我认为很重要,不然是可以主观结案。--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15:41 (UTC)
- 不一定要管理员关闭存废讨论,最重要是关闭讨论的解释要充分。管理员在AFD的角色只需执行共识,而不是做裁判官,讨论可由非管理员总结,如须删除才由管理员执行删除的共识。关闭讨论者是要责任提供其判断保留及删除作结的理据,而不是只有保留/删除两只字。可以参考英文版页面存废讨论,关闭讨论的不一定是管理员,非管理员作出保留关闭讨论不会只有“Keep”,即使管理员删除页面也不会只有“Delete”,都会附上其作出判断的论点。关闭讨论者是需要就其关闭讨论的判断作出总结,这是中文版AFD目前最缺乏,最需要改善的其中一项。--Thomas.Lu(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13:24 (UTC)
- 这个我觉得是不同用户自己的问题。基本上,如果没有附加意见,应当视为与已表达意见者有相同立场。—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
- 结案者有需要解释在决定结案时为何采取“与已表达意见者有相同立场”,尤其是不同参与讨论者表达相反立场的时候。在AFD不能为结案而单纯作出一个决定,更重要是说明作出这个决定所基于的理据及如何作出判断。--Thomas.Lu(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09:42 (UTC)
- (-)反对现在存废讨论积压的个案太多,由有经验的用户关闭讨论,我觉得无可厚非。--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8日 (五) 15:10 (UTC)
- 会积压的讨论无非就是无共识,这种情况下让非管理员用户去结案,更容易出现问题。->>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2:46 (UTC)
- 虽然楼上说的有理,但仅凭管理员结案不一定就没问题,或者说其他人不一定服气(类似管理员单方面决定共识)。建议明确对结案追加异议、有异议时另一管理员最终结案,以避嫌和推进得到共识。过量异议可依游戏维基规则处理。--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
新修订
参考了上述意见后,我改成以下:
- “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 这样的话,应该可以确保不会出现“随意结案”的情况,富有经验的用户也可以帮助解决积压个案。各位意下如何?—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
- (-)反对:既已结案,如果有新理据,可以再次提删;反对纠缠于同一个案,而且存废讨论积压也颇严重。--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05:24 (UTC)
- 话又不可如此说,上面才有提案要求将六个月冷静期延长至永久,那又何来“可以再次提删”……--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05:36 (UTC)
- 无止境的提删恐怕会引发起编辑战。结案有争议的话重启讨论比重新走一次程序也合理得多。—AT 2018年6月9日 (六) 07:56 (UTC)
- (▲)同上,重新提删造成的争议(合理性)和讨论分离会很麻烦,对贸然关闭无限制也不合理。--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08:42 (UTC)
- (:)回应:《删除方针》也规定“如果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应当删除存在争议,则该页面通常不应删除。”,如果整个讨论已结束,又重新启动,那就是充满争议,为何又要把个案纠缠下去?先结束讨论,大家冷静半年后再讨论,不是更好吗?--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2:57 (UTC)
- @屈原蟲:但“整个讨论已结束,又重新启动”的前提是讨论确实已结束,而有时是讨论进行、推进中被关闭,虽然有时合理(防止事态恶化和跑题),但不一定都合理(可能中断讨论进程)。“大家冷静半年后再讨论”同样有中断讨论的隐患,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做法。--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
- (!)意见:如果一个条目明显不符合收录标准,通常都不会有争议,可能早已有人提出速删了。那些介乎存废中间线的条目,如果有争议,可以暂时保留--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2:57 (UTC)
- 编辑冲突……问题在于如果讨论未够七日,有用户根本未及发表意见,重启不是纠缠,而是合理安排。--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12:58 (UTC)
- 如果有用户不依方针,不足七天就不合理地任意关闭讨论,管理员应约束一下这类破坏行为,可以先发警告,警告无效,就封禁。--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3:11 (UTC)
- 如果有人有争议,那可不能称为该讨论已经结束(如果结束的话,应该是无争议),因此重启讨论是合理做法,半年冷静期想法则是不设实际,有新理据认为某页面需要删除还要等冷静期过了才能处理么?—AT 2018年6月9日 (六) 13:43 (UTC)
- 先声明利益冲突。其实说富有经验的编者,倒不如把这个编者改为巡查员或/及回退员,在下认为如是之应该能合理缓解积压问题,亦能合理解决“随意结案”或“富有经验的编者”之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补充但是视乎巡退无法操作delete等,可对结案范围加以限制,抑或开放CSD-G8供上述人员使用,避免操作删除结案时,页面未能得以删除。--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9日 (六) 13:04 (UTC)
- 同意Hamishcn君的建议。--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3:14 (UTC)
- 回退权限与存废讨论结案可以说是全无关系。巡查员则是挂模板、提删的主要力量,很多时候也与存废讨论有关,容易出现一案两审。况且,没有这两项权限并不等于缺乏站务经验,反之亦然,有管理员作保底,已经可以避免随意结案的问题,无需再加规限。—AT 2018年6月9日 (六) 13:43 (UTC)
- 我所担心的是很多巡查员不了解存废讨论的常用流程和模板,如果能保证质量、降低积压、尽量避嫌,倒也没什么。--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
- 那么倒不如径自删除“富有经验的编者”这一款,从某种主观角度判断,人人都是“富有经验的编者”。或者采用我说的前半部分,对结案范围加以限制,例如在条目已被删除后结案,在申请人撤回等显著符合快速保留方针时。--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9日 (六) 22:57 (UTC)
- 所以我认为新修订可以让用户之间互相制肘,也符合维基开放精神,某程度上亦可以减轻积压的问题,也可以促进用户对站务参与,对培养管理员新力军可能有用处。—AT 2018年6月10日 (日) 08:58 (UTC)
- 同意通过。--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09:40 (UTC)
- 所以我认为新修订可以让用户之间互相制肘,也符合维基开放精神,某程度上亦可以减轻积压的问题,也可以促进用户对站务参与,对培养管理员新力军可能有用处。—AT 2018年6月10日 (日) 08:58 (UTC)
- @AT:作为巡查员( ✓ )同意通过,免得自己再受非议。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26 (UTC)
- 管理员应有最终结案权。--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16:48 (UTC)
- @Temp3600:“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已是为管理员保留最终结案权的条文。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6 (UTC)
- 非管理员只能关闭不需要管理员权限操作的讨论吧?另外,上面有人说,积压几乎都是无共识,其实并不太对。大多并不是无共识,而是无操作(没人处理而已)--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1日 (一) 02:31 (UTC)
- 删除共识肯定要管理员执行。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6 (UTC)
- 嗯说的对,我刚才看了一遍积压,部分无人讨论,部分有明确共识,那么,阁下作为管理员是否去处理一下?。->>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05:29 (UTC)
- 好处理的早就处理了。剩下的多半都是处理起来比较花功夫的,或者可能需要对主题有一些了解才处理的了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2日 (二) 02:12 (UTC)
- 楼上Sanmosa与Shizhao的删除共识的问题,就是我想说的开放csdg8给关闭删除共识讨论的维基人使用,在编辑摘要附上讨论页面地址,让管理员行使最终结案权。--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12日 (二) 04:35 (UTC)
- (-)反对,只保留由管理员结束存废讨论。避免部分所谓的资深用户去强行结束讨论来避免过早结束有争议的存废讨论。或者只允许特定天数内(例如:3天内)全票一致(由于存废默认为删除等意见,所以可能是全删除)的无争议情况才能可以引用雪球(而并非快速保留)来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7:50 (UTC)
- 请参照上面讨论,大部分意见同意收紧(而不是废除)富有经验的编者的结案权。谁能保证每一个编者的决定都是公正的?管理员结案不见得和富有经验的编者结案有分别。您也可以结案。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53 (UTC)
- 作为附加条件,有争议时由管理员结案相信已经足以解决强行结案的问题。—AT 2018年6月16日 (六) 18:07 (UTC)
有关删除方针中对重定向页的规定
据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重定向页规定,“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重定向页面(含软重定向)”,那么[6]L君的这一用户页,即符合删除方针之规定,但又有Wikipedia:用户页#我的用户页上可以放些什么内容?中“您的用户页可以放置任何兼容于维基百科的内容。”,而这样的循环重定向,据在下所知,应该是兼容于维基百科的。
那么,又有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方针、指引、论述曰“方针在编辑者中被广泛接受,描述所有用户通常应该遵守的标准。”
以及,此afd提案中的一些用户,认为用户页可以用作所有测试。
就以上,L君的行为和上提案中一些用户的想法,是否有违方针呢?-- CreampiePatrollback 2018年6月6日 (三) 13:51 (UTC)
- Liangent君的情况并非自愿;而是由非常复杂的技术原因导致,phab方面曾试图修正但不幸失败。不可和其他事件相提并论。--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14:24 (UTC)
Category:受编辑禁制的维基人和Template:Banned user
此分类自本地引入WP:编辑禁制方针后开始设立,实现方式是在用户页加入Template:Banned user模板,然而此举可能让部分用户不满。如若部分受禁制用户页未有该模板,则该分类将因不完全而失去意义。另考虑到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中记载了比分类更丰富的信息,而在多处维护更新此等信息又徒增管理成本,故在此讨论以上分类和模板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或许这个应该放到方针版?)
@Wong128hk、Antigng、WQL、Sanmosa、AT:(扫一眼讨论页看到的主要讨论者)。--140.180.246.217(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21:02 (UTC)
- 该例是放在用户讨论页,应该没大问题。不反对使用模板和分类与否。ŚÆŊMØŠĀ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6日 (三) 23:26 (UTC)
- 方针说是放在用户页,不过若受禁制用户还未创建用户页(现在有一位用户如此)那还要专门为了放这个模板而创建吗?所以在下考虑放在讨论页。不过若有用户不愿该模板出现在讨论页,放在用户页想必也是不愿意的。--140.180.246.217(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2:22 (UTC)
- 强烈支持废除《编辑禁制方针》“用户页面”一节,将“禁令通告”放在用户页根本无用,还要不让移除。就算是封禁,也只是永久封禁才放模板在用户页并永久全保护,编辑禁制作为比封禁轻的手段,更不应该这样做。--M.Chan 2018年6月7日 (四) 00:37 (UTC)
- 按现在的惯例,封禁通知也是允许删除的(虽然这样做给人印象不太好,但不违规)。况且所涉用户在讨论页确已表示善意,强行放置模板并给用户造成再次违规风险确实不妥(在下放模板时也欠考虑,在此向该用户道歉)。--140.180.246.217(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2:27 (UTC)
提议
废除“用户页面”一节,更改为
- 记录(小节标题)
所有实施过的编辑禁制均应记录于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 管理员实施编辑禁制后,应同时更新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
并删除上述模板和分类。--140.180.246.217(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2:34 (UTC)
- 建议改为“管理员实施编辑禁制后,应同时更新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至于已失效编辑禁制,该纪录其实是打算删除……--J.Wong 2018年6月7日 (四) 02:51 (UTC)
- 已修复--140.180.246.217(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4:08 (UTC)
- 是否可以公示?--云间守望祝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9日 (六) 07:37 (UTC)
- 现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6月9日 (六) 07:47 (UTC)
- 这类东西最好自动化,不然时间一长,可能会忘掉。--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5:32 (UTC)
- 已修订。--J.Wong 2018年6月16日 (六) 09:18 (UTC)
中文维基典范条目的轮播,常见台风与飓风
因为已到台风季节,“又”发现台风项目似乎在首页典范条目轮播占很大比例(107年1月10/31,2月6/28)。我了解中文维基气象学典范条目远比英文维基常出现的理由来自典范条目数量上的比例问题(158/5329,141/653),另外经过前几年一次讨论后,我不否认也不质疑此类条目的“典范”地位及取得过程,但拿Google涂鸦及英文维基多样性展示为例,我现在还是认为气象学过于频繁于中文维基出现,对入门者“较不友善”“较不具吸引力”。
是否可设个特例,将旧条目轮播制度另设10大类,“气象学为其中一大类”,让中文维基首页的典范条目不是飓风就是台风。--Winertai(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02:45 (UTC)
- 没办法呀,只能怪某位大量翻译飓风系列还同时拿去评FA、GA还过了。这个本来就是排队轮展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0日 (日) 03:48 (UTC)
- 出于多样性考量,这队伍应该可以打乱一下吧?-KRF(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04:04 (UTC)
- @Cwek、Kerolf666、Winertai:我认为如果FA出现飓风/台风一次,下一个FA飓风/台风将被跳过是可接受的临时措施;GA则应为跳过下两个。另一个做法是重新为FA飓风/台风审核,以便使大量FA飓风/台风下架。不知大家认同哪个做法?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06 (UTC)
- 我觉得只要不连续两次出现同领域的条目就好了,类似于DYK。-KRF(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1:47 (UTC)
- 有个更好的方法,写好条目提上FA和GA。—AT 2018年6月13日 (三) 17:40 (UTC)
- @Cwek、Kerolf666、Winertai:我认为如果FA出现飓风/台风一次,下一个FA飓风/台风将被跳过是可接受的临时措施;GA则应为跳过下两个。另一个做法是重新为FA飓风/台风审核,以便使大量FA飓风/台风下架。不知大家认同哪个做法?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06 (UTC)
- 出于多样性考量,这队伍应该可以打乱一下吧?-KRF(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04:04 (UTC)
- 没办法呀,只能怪某位大量翻译飓风系列还同时拿去评FA、GA还过了。这个本来就是排队轮展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0日 (日) 03:48 (UTC)
- 这个问题无解。只能请大家多写其他种类的条目,将比例冲淡了。--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5:35 (UTC)
- (+)支持按分类梅花间竹。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8:30 (UTC)
- (+)支持早该打乱顺序了。--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11:34 (UTC)
对可供查证方针微小的修正之公示
FA和FL评选规则
- FA:
- “且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的票数应低于或等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如16符合8不符合,虽然绝对票为8,但是不符合票数等于总票数24的三分之一,不通过。另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仅有参考意义)”。
- ——是否前后矛盾?
- FL:
- “评选/重选期分三阶段,分别为基础评选期(30日)、初次延长期(基础评选期+30日)及最后延长期(初次延长期+30日),如参与投票的有效票数未能达到8票则将进入下一评选期”。
- ——我一直以来都以为规则是“如净支持票未达8票”(即未达获选标准)则进入下一评选期。是我理解有误还是规则表述有误?
总之这两项评选规则看起来需要修缮的地方都很多。-- 👨🎤 Jim | Talk | 2018年6月6日 (三) 08:11 (UTC)
- 真的很不济,不过是否应移入方针区讨论?--Шәτіт🐷⏣ 2018年6月8日 (五) 04:11 (UTC)
- FL的问题,规则表述无误,当然如果觉得规则不合理也可以提案修改。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10日 (日) 11:59 (UTC)
- @Dingruogu:谢谢提供信息。我在讨论页里看到了增加“有效票数未达8票”规则时的讨论。我对这一规则没有异议,但评选存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似乎并未遵从该规则。例如Talk:加拿大国家公园列表#特色列表重审,截至初次延长期结束时已经有8票有效票(6支持2反对),但依然进入了下一阶段的评选。自规则修改至今的评选中,这种与规则不符的处理大概对相当一部分条目评选结果有影响。--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1日 (一) 10:45 (UTC)
- FL规则我没有仔细研究,如果一直以来执行的都是“净支持票未达8票”,而非规则里的“有效票数未能达到8票”,那就改规则吧,反正FL也没什么人关注二哈--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8年6月11日 (一) 13:25 (UTC)
- 第一个问题,说白了就是“小于”还是“小于等于”的区别呗。我印象中,“等于”的时候(如16yes、8no),算yes(无论新评选还是重审)。
- 第二个问题,我看WP:FLC目前执行的这个样子,[[深圳市历史建筑]],明显是指有效票(总票数)吧。--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6月12日 (二) 03:49 (UTC)
- 没懂,怎么看出来的?--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2日 (二) 06:07 (UTC)
- 这不是很明显吗,你看看这个FLC是什么时候提的,现在是几号了,然后到现在才几票。--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6月12日 (二) 12:56 (UTC)
- 现在净票数不够,有效票数也不够,没法判断进入下一个评选期的原因是二者中哪一个啊。--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2日 (二) 19:44 (UTC)
- 额...好吧,好像我想错了,抱歉... --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6月13日 (三) 03:20 (UTC)
- 这不是很明显吗,你看看这个FLC是什么时候提的,现在是几号了,然后到现在才几票。-- SzMithrandir ❈ Ered Luin ❈ 2018年6月12日 (二) 12:56 (UTC)
- 没懂,怎么看出来的?-- 👨🎤 Jim | Talk | 2018年6月12日 (二) 06:07 (UTC)
谈一下《通用关注度指引》的字眼
基于Zetifree君在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九龙区专线小巴60线、九龙区专线小巴79M线认为GNG中“‘来源’需满足关注度要求,应该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对照英文维基百科对应条文:“"Sources" should be secondary sources”)的条文不允许以任何一手来源佐证关注度,但本人认为在不违反一众方针及GNG其馀四项的情况下,独立可靠的一手来源足以支撑条目(“不应该是‘一手来源’”不意味“不可以是‘一手来源’”),故而条目毋须被删除,并认为“应该”在条文内其实是有灵活变通之意。为免非议,特此讨论。
另在此通告:GNG中“来源”项原有“‘来源’需满足关注度要求,必须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的条文,由于“必须”的字眼明显有误(对照英文维基百科对应条文:“"Sources" should be secondary sources”,“should”解为“应该”,“must”才是解为“必须”,中文维基百科的GNG源自英文维基百科),已订正为“‘来源’需满足关注度要求,应该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即上文所提及之条文)。以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19 (UTC)
- 为什么中文维基GNG来源于英文维基?或者说我们要按照英文维基的方针行事,而不是我们社群的共识?--Zetifree (Talk) 2018年6月11日 (一) 05:44 (UTC)
- 中文维基百科大量方针一直依赖于对英文维基方针指引的翻译与本地化。--云间守望祝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11日 (一) 06:06 (UTC)
- 这不等于在此例中英文维基就是真理。“应用二手来源确证关注度”更不意味着“一手来源可以用来确证关注度”,这个推理也不知怎么得出来的。--Zetifree (Talk) 2018年6月11日 (一) 10:43 (UTC)
- 我认为可以推论出“一手来源在符合GNG其他要求时,可以用来确证关注度”,但前提是“符合GNG其他要求”,因为除“来源”外,GNG其他要求并未要求必须二手来源。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02:18 (UTC)
- 这不等于在此例中英文维基就是真理。“应用二手来源确证关注度”更不意味着“一手来源可以用来确证关注度”,这个推理也不知怎么得出来的。--Zetifree (Talk) 2018年6月11日 (一) 10:43 (UTC)
- 中文维基百科大量方针一直依赖于对英文维基方针指引的翻译与本地化。--云间守望祝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11日 (一) 06:06 (UTC)
- 对should=“应该”而非“必须”无异议。中文维基所形成和执行的共识不能仅凭英文维基和翻译历史推定。“应该是第二手来源(二次文献)”语气偏弱,“它应当是”好一些。
- (!)意见:“独立可靠的一手来源”对某些主题也许可佐证关注度,但能否确定和满足关注度可依常识和讨论共识行事。例如,第一手材料中不鲜见某些并不重要但介绍详尽的事物(比如一个丫鬟、小妾,一棵树),而该材料被认为独立可靠可能无关该介绍,该事物也不一定值得关注。
- 一个暂时理解和举例:一本古医书介绍了一种植物,对该植物找不到其他可靠来源介绍(如该植物早已绝迹,且不太受关注),但该古书在常识或其他来源的基础上为可靠来源(现代认可并整理出版,但未或无法实际评审内容),且自然的明显独立于该植物,所以是否可单凭此第一手来源建立条目来阐述古书对其所做介绍和重视。上文的古医书、植物可代换为史料、人物,是很多古代人物条目的现状,且在独立于实体等方面可能更存争议。想法:一个被视为可靠的第一手来源并不代表其所有内容均为可靠,将给读者提供未(实际)经同行评审的内容;但是,很多主题本就只有单方面材料,包括已发表论文、新闻等。
- 想法:“县志”等可靠第一手文献中介绍的人物、事物,如果找不到其他/第二手介绍、研究,很可能(但不绝对是?)没有独立关注度。--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1日 (一) 21:26 (UTC)
- @Zetifree:中维指引当时是以英维本译成,当时共识是认可其时完全由英维本译成的中维本,所以英维本原有条文应当是中维本的依据,并具一致性。@YFdyh000:英维本原来的字眼偏弱,由于英维本原有条文应当是中维本的依据,并具一致性,因此中维本条文的字眼亦须偏弱。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02:18 (UTC)
- 把“确证关注度应该使用二手来源”解释为“可以使用一手来源确证关注度”,这怎么跟你讨论嘛。--Zetifree (Talk) 2018年6月12日 (二) 11:24 (UTC)
- 同意Zetifree的所有看法。--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4日 (四) 07:03 (UTC)
- @Zetifree:“应该”不是“必须”,而其馀GNG要求并未要求二手,所以在符合GNG其他要求之情况下,可以使用一手来源确证关注度。重点在粗体文字。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9:10 (UTC)
- “应该(不)”和“可以”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其他未显著要求,但本条明确要求了“应该”用第二手来源,所以一般不应该用第一手来源。使用应该谨慎,基于共识和忽略所有规则。--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0:34 (UTC)
- ( ✓ )同意,“应该”是在没有合理原因前须遵守。“必须”是不管如何都须遵守。找不到二手来源不应是用一手来源支撑的合理原因。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 2018年6月13日 (三) 10:39 (UTC)
- “应该(不)”和“可以”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其他未显著要求,但本条明确要求了“应该”用第二手来源,所以一般不应该用第一手来源。使用应该谨慎,基于共识和忽略所有规则。--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0:34 (UTC)
- @Zetifree:“应该”不是“必须”,而其馀GNG要求并未要求二手,所以在符合GNG其他要求之情况下,可以使用一手来源确证关注度。重点在粗体文字。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9:10 (UTC)
- @Shugochara13456:所以我想制订一些可容许用一手来源支撑的合理原因。固然,如此制订须经社群商讨,而也没可能制订得如User:Bluedeck/permanent/notability-exemption-argument-boilerplate那样宽松(甚至我认为不应建基于该论述),所以想请大家发表一下意见,以便归纳共识。我没有甚么特别要求说哪些要例外的。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11:36 (UTC)
- 除非关注度指引获得有共识提升为方针,否则无必要改为必须,指引与方针的地位并不等同。--Thomas.Lu(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1:50 (UTC)
- 我前面发言没有详细了解前因后果,仅额外补充两词用法。只是这几个月观察下来,中文维基比起当下有共识,较常以方针指引作为评判依据,也就是例外难以形成,我认为这是跟英文维基差异最大的部分(WP:IGNORE)。也许不该从英文维基下手,要看WP:OR与WP:V去寻找突破口。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 2018年6月13日 (三) 12:01 (UTC)
1RR的疑问
管理员会否在某些条目实施1RR的限制?--219.79.127.130(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10:39 (UTC)
- 不清楚。如用户要求在其User talk应用1RR,管理员会奉行。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1:16 (UTC)
- 暂时没有,不过可以探讨一下可行性。--1233( T / C) 2018年6月10日 (日) 12:40 (UTC)
- @Sanmosa:我想该IP是指将1RR原则应用在特定条目中。--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13:00 (UTC)
- 这不就是英文维基百科条目保护时限制拓展验证用户以上吗?--云间守望祝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10日 (日) 13:05 (UTC)
- @1233、B dash、WQL:我们或许可以尝试把1RR或2RR应用于被半保护的条目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3:14 (UTC)
- 针对用户于某页或某主题回退次数,管理员可藉实施编辑禁制调低次数。但就全体用户于某页面回退次数而言,根据《编辑战方针》,权力在社群,需要社群达成共识方可实施。--J.Wong 2018年6月10日 (日) 17:22 (UTC)
- 本人正有此意讨论之。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1 (UTC)
以下是本人建议的Wikipedia:保护方针#半保护的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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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02:33 (UTC)
- 我宁愿是讨论出来的1RR而非方针要求--1233( T / C) 2018年6月12日 (二) 11:33 (UTC)
- あれ~,我没参与讨论呀。到现在我还没遇到被人回退或是进入编辑战的情形,不太清楚。应该是影响不到我的条例,无意见。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1:56 (UTC)
- 对此疑问:
- “除非被保护页面是高风险页面、讨论存档保护或出于用户请求”的模糊地带,用户请求(讨论页/用户讨论页/WP:VIP)而被半保护的被破坏页面被排除?因用户请求而被半保护的受匿名用户破坏页面,对注册用户编辑争议也收紧到1RR?
- 违背1RR视同3RR封禁?封禁或可预见争议前是否需要警告以提醒收紧到1RR。是否能用技术手段自动悬挂相关提醒(如js识别和插入编辑提示)。
- WP:3RR中的不视为一次回退,在条文中未显著彰显。--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2:44 (UTC)
- 为什么要这样收紧?近期发生了什么事呢?--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5:43 (UTC)
- 在英文维基中,1RR一般只用在易有争议的条目,例如Donald Trump,并目需要经社群讨论及同意才可实行。不建议向所有半保护的条目实行1RR。--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6:01 (UTC)
- 在下看到相关建议条文后的第一个看法就是YFdyh000君列出的第3点。另请Sanmosa君详细解释提出1RR的原因,在下到现在亦未能理解阁下提出1RR议案的原因。坦白一点的说:在下的疑惑在于“凡页面受半保护”和“原有‘回退不过三原则’即被收紧至‘回退不过一’”两句之间的关系在哪儿。为什么页面被半保护后需要执行1RR?--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2日 (二) 17:39 (UTC)
- Sanmosa君,可有回应?--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08:40 (UTC)
- 或许我稍后另提一案。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9:07 (UTC)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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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233、B dash、Shugochara13456、Wong128hk、WQL五位大鉴。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11:27 (UTC)
- 有共识就好了。--1233( T / C) 2018年6月14日 (四) 01:06 (UTC)
- 我的问题一样:最近发生了什么事,导致需要收紧?--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5:40 (UTC)
- 有没有可能用到这条文的范例?就我理解,半保护是IP与IP(或用户)编辑战,如果半保护,IP便不能继续RR,但如果是两用户编辑战,会直接进全保护不是吗?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 2018年6月14日 (四) 06:31 (UTC)
- @Shugochara13456:我提案用来坑自己的WP:BAN已经通过,众滥权管理员可以设置abusefilter防止用户编辑。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41 (UTC)
- (-)反对. 1RR相关的内容不应该放在这个章节下边,这个章节是讲述如何保护页面的,而不是如何编辑被保护页面的/--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0:02 (UTC)
- (-)反对,1RR不应只限于半保护的页面,不过个人(+)支持推行1RR。--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3:14 (UTC)
- @B dash:本例是参照英文维基百科条目保护时限制拓展验证用户以上的1RR。或许阁下可以举例什么情况之下也可以应用1RR。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27 (UTC)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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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32 (UTC)
- 对我来说,这还是没有理顺保护与WP:1RR的关系。为什么“受半保护”是1RR的必要条件?--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13:48 (UTC)
根据之前的讨论,Wikipedia:字词转换处理、Wikipedia:繁简处理与Wikipedia:地区词处理皆为指引,不知何故现时只有维基百科:繁简处理挂有指引模板。现建议为Wikipedia:字词转换处理、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加上指引模板。--Gakmo(留言) 2018年6月10日 (日) 18:09 (UTC)
- 我觉得这都是属于欣喜页的范畴,甚至可以转到help名字空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11日 (一) 02:33 (UTC)
- 建议交予社群再讨论。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3 (UTC)
- "判断投票通过的一般依据是:在7天时间里,总共获得6名具备投票资格的维基人的支持,且反对票数不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一。"是否至今依然适用?--Temp3600(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15:46 (UTC)
TVB条目/角色性质等项
开头我先问一句,第1(2/3/4)男(女)主(配)角,这事什么时候解禁变成允许这么干了?
提案1:是时候强化编辑指引了(我记得之前就是了)严格执行,平时派出机器人巡视。
我不想被IP用户问,为什么一堆条目可以,就个别条目不行?(不行是因为我在人力看着,还认为我很空闲(看来我现在挨个解释还是对你们太好了哈?),为什么不把全wiki打扫一遍,我不用干其他事情了?我现在还需要刷编辑数据吗?)否则我只能提案把全部TVB条目升级到长期半保护了(这点人力优惠还是算了,带来的麻烦远大于收获的人力)
替代方案1:参照日文wiki,日剧方面。禁止使用性质,改用备注,允许标注主演(注意不是主角),而且日文只标注第一主演,比如doctor-x只有一个人,其他剧集也一样。
替代方案2: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条件接受写上第一男(女)主角。
以 再创世纪 随便举例吧,想在郭晋安那边写上第一男主角,可以,首先作为监制的关树明,必须有一篇书面访问(或同等内容),里面必须白纸黑字的写明:在这部剧里,郭晋安是男一号。
要求就是有一条就要写一条ref,而且内容必须明确写明白。并且不接受第三方媒体,比如新浪娱乐记者写出来的报道。监制=官方表态,如果官方表态了,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其实据我所知,大部分剧集是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所以我一直支持全部清理。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你可以满足上面的要求,OK,wiki可以接受,没问题。
方案1&2 同时执行。
我是希望,这次提案之后,稍微重视一下,把老问题也根治一下,前前后后都十几年了。
---分割线---
提案2:香港永久居留权=香港永久居民,二者是基本可以等同的。但是,特区政府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授权,是不可能发出证明的。因此,艺人模板的永久居留权栏位,填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才是正确的,使用 香港会造成不必要的问题。
PS:我每天还在看新闻,知道最近法院是怎么判的。我不认为本土派会成功。首先先没有敏感日(上周 都懂)、wiki没有被gfw再说,而且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事解决了,我看香港的事情还是不会变,香港不是国家。我都开始怀疑,是不是有些人现实中没办法,到wiki来过干瘾?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2日 (二) 05:31 (UTC)
反对禁止性质,一般剧集海报明确指出谁是男一男二、女一女二,如果不列性质,又如何知道他是主角或配角?还有如果有共识禁止性质,为甚么黄智雯、李佳芯、蔡思贝、甚至张可颐等等等等大部份演员可以有性质?如果无人执行就不要立这规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65.84.176.62(对话)于2018年6月12日 (二) 05:58 (UTC)加入。
- @Red16:“不接受第三方媒体”有违WP:GNG。永久居留权栏位的 香港肯定全都要替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的,这不是一个问题
,改成 香港的人可以视同破坏。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2日 (二) 10:37 (UTC)- @Sanmosa: 我只是说,在这件事情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收录标准。因为在这件事上,狗仔队并不可靠,更多是他们自己的主观观点。否则你就会看到,有人拿着报道说,苹果说某某是男一号,新浪说某某是女二号(同一部剧),所谓编辑战就是这么打出来的。wiki不是脑残粉的游乐园,想玩去百度,没人阻止。我已经说了,我不认为能够达到代替方案2这个门槛要求的剧集内容会有很多。让官方人员(监制)接受第三方媒体采访的时候,亲口说出来,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我认为这是合适的。或者说,你认为我的提议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我只是说,这事必须解决了,还是打算再拖10年,隔三差五就这么乱糟糟的?
- 因为方案2门槛要求高,所以我参照日文版,提供了普通的方案1作为平衡代替的选择。--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06:57 (UTC)
- 请问为什么可以视同破坏?已经达成共识?--J.Wong 2018年6月12日 (二) 11:15 (UTC)
- 永久居留权那边,我是担心港独问题,如果你能解决我的问题,我没意见。或者,多一条少一条被gfw的理由也完全无所谓?反正现在已经被block了。5.35条目相关永远存在、永远不可能改成官方统一口径那样。--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07:00 (UTC)
- @Wong128hk:之前和平至上弄得一团糟时已有共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7:01 (UTC)
- 请问为什么可以视同破坏?已经达成共识?--J.Wong 2018年6月12日 (二) 11:15 (UTC)
- 还是老话,不标示便没有任何问题。不见得在未有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可以断定一个人的国籍,香港的话双重国籍的情况尤其复杂,居留权也是一样,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一定就是中国籍。—AT 2018年6月13日 (三) 17:27 (UTC)
- 极之认同AT君所言,除非有可靠来源为据,否则不应揣测。更不应因此而引发一场又一场编辑战。会引发编辑战就是因为没有可靠来源而自行揣测所致。--J.Wong 2018年6月14日 (四) 05:02 (UTC)
- (!)意见:艺人模板引入居留权的前后我不清楚,我看到的只是,某日过来了一个IP用户,然后,开始了...--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7:25 (UTC)
- 极之认同AT君所言,除非有可靠来源为据,否则不应揣测。更不应因此而引发一场又一场编辑战。会引发编辑战就是因为没有可靠来源而自行揣测所致。--J.Wong 2018年6月14日 (四) 05:02 (UTC)
TVB条目/角色性质等项(二次)
前一段太乱,重开。
感谢google大神,
以下全文引用,含签名,格式可能不对,麻烦谁帮忙处理一下。
这是对你的唯一警告。
如阁下再次破坏维基百科,阁下将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请阁下注意︰2009年3月时于互助客栈(求助)有一个关于艺员演出列表的讨论,且就此达成共识,艺员演出列表不应载有角色性质及同剧演员等资料,盖有违于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料收集处。如阁下对此共识有所不满,请至互助客栈发起讨论推翻该共识,否则请阁下尊重该共识。本人就此作出最后警告,倘再违之,本人会积极考虑对阁下施予长期封禁。--J.Wong 2009年8月25日 (二) 09:32 (UTC)
这是当年J.Wong自己发出的通告,于用户buddy的讨论页,(早已被封禁 陪kellymok去了)有时间戳,也不用我多说。
我现在想听听还有谁说讨论共识不存在的?或者J.Wong你有打算把自己当年的话给吞下去?
这次之后,我希望 1.永久置顶,哪年再来一个IP用户,我是绝对吃不消了。2.出动机器人协助清理。
有人认为需要重启讨论,欢迎ping,以上。
没事我就先撤了,晚上还要通宵4场球。
PS:我自认这10年,身体各方面机能差了不少,结果还是比你们都好...(哭笑不得)--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07:07 (UTC)
- 首先,个人并非询问“角色性质”共识在哪。其次,此乃可谓旧提案通病,经常不了了之,而没有正式收入方针指引。此警告都已经几近十年了。现在考记性么?个人未曾完全否定阁下是否有共识为据,所以一直等待阁下把讨论列出来。好等作出进一步处理及判断。而且共识可变,就算九年前确实通过共识,不代表无可质疑。例如︰过去讨论未周,有所未曾论及,今时有新观点,亦不足为奇。角色性质个人没有太大意见。就此留言而言,个人意见仍然如上,除非有可靠来源,否则不应于相关栏位加入资料,更遑论引起多场编辑战。“不写只怕是不行,没有国籍等于黑户了,这世界哪有700万人全部黑户的?”宁缺毋滥,一位歌手国籍或居留权如何,根本并非重点。“不要给人任何维基百科替香港本土派背书的印象。”这个亦不应该是本社群需要考量。在下对于该两个栏位应该写什么,个人并无任何立场。不过见到“特区政府是因为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授权,它才能发出永久居留证明,没有这个授权”似乎未能够说服其他编者。如果先前未曾讨论过,建议展开正式讨论。--J.Wong 2018年6月16日 (六) 10:00 (UTC)
- 来来,咱们厘厘清,这次两件事,所谓3RR和永久居留权。所谓3RR的原因就是因为永久居留权+角色性质,这两件事都有份就是了,无关吗?
- 我对3RR的态度不变,这次不是我去主动向别人发动3RR,我完全在被动状态下,所以这次必须说说清,是不是不用管反破坏了?不用管破坏了,所谓3RR根本不存在任何可能性。
- 你自己上下看看,有多少人说这个共识根本不存在的?还加粗了,非得我自己一个个给你圈出来?
- 我第一次在编辑注释中就说明了,你165.84.176.62去客栈找存档记录,之前的存档里面肯定有,共识是存在的。他在干什么?我不知道。
- 我看到的是,他是最坚决的说共识不存在的其中一人。而你在通告板那边,他在投诉里上一句说共识不存在,你回他说直到我把存档链接找出来为止。这什么意思?看来我中文确实烂到家了。(如果不是google大神,看来今天是要讨论把一干长期出没的放出来?因为理据的共识根本不存在啊)
- wiki很多事情都不了了之,这次能不能不要再不了了之了? 经常这么玩,呵呵了。难道9成的讨论最后还是以不了了之结局?这样还讨论什么?10年前如此,现今如此,再过10年会改变?
- 我当然知道共识可改,放心,我来重启,我准备好了(这次肯定是最后一次)
- 你先清楚,这次本来国籍这边完全没事,最近很清静。
- 在5.17有IP首先动手之前,我还不知道艺人模板又被改了(被加入了永久居留权),我还等着有人告诉我,这次到底是谁改了?(这种精密模板,还是高风险保护,能动的人本来就不多) 这次改动之前谁又仔细讨论过了?(反正我说了,我没收到任何讨论通知) 这种改动一下,受影响的条目数以千万计的,哪怕是一丁点小修改,能不经过仔细讨论么?谁有权限的,脑袋一热,一拍,想改,然后就直接动手改掉了?就这么完了?呵。
- 艺人模板从创立至今差不多10年,历次改版,又有几次经历过仔细讨论了?(我至少最近5年,没见过任何有关修改此模板的讨论,但显然模板还在改版,那么是谁做的?) 就说一点,三围一栏,本来说的是,除了选美相关出身的,其他人就算有ref也应该拿掉,OK,那就这样吧,但是大概4月份?这条又不知道被谁给废掉了...操作的人清楚所有相关的历次讨论的共识么?对一个大型精密模板都能这么随意...
- 特区政府授权这一项,肯定不是在wiki,而是外部看过某些资料。其实有一个动作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特区政府的宣誓,特区政府必须向中央政府的正国级领导人宣誓-监誓之后才能正式成立,还有什么人需要详细讨论该项吗?--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17:10 (UTC)
-
- 那他们用什么?好像又没有某雪山这种旗子...97之前的吗?那是英国政府所有,都说了自己是本土了,用别人家的东西干什么?你不会告诉我是什么黄龙旗吧?--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17:10 (UTC)
TVB条目/角色性质等项(提案)
重新整理
原则上禁止角色性质,原因是防止无谓编辑战,除非有人向我拍胸脯保证,绝对不会发生任何此类编辑战(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我说了,在已经被找出来的前次共识中,除了我,其他人基本同意一律禁止角色性质,以上。
替代方案:
1.参照日文wiki,日剧方面。禁止使用性质,改用备注,允许标注主演(注意不是主角),而且日文只标注第一主演,比如doctor-x只有一个人,其他剧集也一样。
2.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条件接受写上第一男(女)主角。
以 再创世纪 随便举例吧,想在郭晋安那边写上第一男主角,可以,首先作为监制的关树明,必须有一篇书面访问(或同等内容),里面必须白纸黑字的写明:在这部剧里,郭晋安是男一号。
要求就是有一条就要写一条ref,而且内容必须明确写明白。并且不接受第三方媒体,比如新浪娱乐记者写出来的报道。监制=官方表态,如果官方表态了,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其实据我所知,大部分剧集是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所以我一直支持全部清理。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你可以满足上面的要求,OK,wiki可以接受,没问题。
方案1&2 同时执行。
PS:补充说明,针对之前有IP用户提到,海报的问题,如果官方海报上写着:第一男主角 郭晋安。这种白纸黑字,等同官方效力,一样认可。
2.这么一改实际的影响是?被禁止的只是第1(2/3/4)男(女)主角 主角还是主角,一样可以标注,并没有任何变化。
3.这次之后,只要通过,要求正式收入方针指引。
以上,我说完了。--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17:25 (UTC)
- 没有一个提案能完全防止编辑战的出现;如此提案有如放血疗法一样无效、无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10:02 (UTC)
建议更改IP用户的权限
一点小更改,建议禁止IP用户对自己的对话讨论页,使用撤销/回退权限。
一堆人要清空(注意 不是存档功能)自己的对话页,这是干什么?相信大部分人都懂。(你是干了什么偷鸡摸狗见不得光的事情吗)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07:21 (UTC)
- (!)意见,似是在发牢骚?--219.79.181.217(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08:44 (UTC)
- 然而并不是,我有心的话,这类人我每天10个起步,100人也是轻轻松松。其中甚至包括大量的新注册用户(已经过了50次,自动确认用户了)。我当然知道IP用户中有很多优秀编辑者,所以我想尽量小控制受影响范围,避免使用半保护/全保护。--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7:00 (UTC)
- (!)意见:清空和撤销权限没关系。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9:12 (UTC)
- 你去看看165.84.176.62的对话页历史就知道我在说什么了,IP用户不能用回退,但是撤销还是可以使用的。--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7:00 (UTC)
- 从逻辑上应该比较困难,但是可以在讨论页指引中说明,不允许IP用户讨论页自行清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3日 (三) 09:39 (UTC)
- 这个建议会跟破坏方针中有关“删除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一段有冲突。--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3日 (三) 17:37 (UTC)
- IP是共享权利,并非属于某用户个人。->>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23:34 (UTC)
- 这个建议会跟破坏方针中有关“删除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一段有冲突。--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3日 (三) 17:37 (UTC)
- 从技术角度来说,如果可以利用Hook的话,实现这个应该很简单。——꧁༺星耀晨曦༻꧂(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09:47 (UTC)
- 但利用Hook仍须社群讨论。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11:30 (UTC)
- 看起来用过滤器实现更好。——꧁༺星耀晨曦༻꧂(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00:25 (UTC)
- (+)支持很多ip破坏了条目后,又删去巡查员的警告,使其他用户难以察觉ip过去的恶行。--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1:50 (UTC)
- (!)意见:这在下认为未必。如果IP撤销巡查员的警告,IP的行为亦很容易在编辑历史中寻找。试想想,IP拥有的撤销权只可以撤销一笔编辑。一旦IP撤销警告,编辑历史上巡查员增加的位元组和IP撤销的位元组将会是一样。另外,在下相信大部分巡查员都会使用TW发出模板,编辑摘要会留下相关模板的证据(即“层级X:YYYYY”那些)。在下认为这应该很容易看吧。--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3日 (三) 17:37 (UTC)
- 我并不认为每个人在留言之前,首先会看一遍对方讨论页的历史,你也不能让人把这变成一个标准的规定动作,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7:29 (UTC)
- 在下关注的是屈原虫君所说的“难以察觉ip过去的恶行”是否存在和“难以察觉ip过去的恶行”是否构成支持收紧IP撤销用户讨论页的理由,在下不是亦无意讨论翻查讨论页历史是否“标准的规定动作”。--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4日 (四) 08:11 (UTC)
- (!)意见:这在下认为未必。如果IP撤销巡查员的警告,IP的行为亦很容易在编辑历史中寻找。试想想,IP拥有的撤销权只可以撤销一笔编辑。一旦IP撤销警告,编辑历史上巡查员增加的位元组和IP撤销的位元组将会是一样。另外,在下相信大部分巡查员都会使用TW发出模板,编辑摘要会留下相关模板的证据(即“层级X:YYYYY”那些)。在下认为这应该很容易看吧。--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3日 (三) 17:37 (UTC)
- 补充(!)意见:很多事情并不是今天第一天发生了,只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单纯要想点应对策略的话,这么多人,集思广益,总还是能想到办法的。--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7:00 (UTC)
- 用删除的会被标记为撤销吗?是不是只会被标记成清空章节?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 2018年6月14日 (四) 01:48 (UTC)
- (:)回应:撤销,但实际达成的效果完全一样。--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7:29 (UTC)
- (!)意见:方针并不限制用户在自己的讨论页移除留言。--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2:36 (UTC)
- 但是对于IP用户的话,一来有存档机制,二来对于IPv4来说,可能是一个共享公用地址,特定讨论页并不唯一属于特定人;对于IPv6的话,如果开启了隐私扩展也有类似的情况。可能需要为此确认为特例情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4日 (四) 03:46 (UTC)
Red16破坏本人讨论页,好烦,而且又不尊重人,我不愿与Red16讨论才于本人讨论页删除他的留言,连别人讨论页也要控制,请管理员认真处理Red16独霸编辑权问题。—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65.84.176.62(对话)于2018年6月14日 (四) 05:58 (UTC)加入。
- (+)赞成同屈原虫(一直认为中维应直接收回IP编辑权,不过元维基不可能放行就是了)-某人✉ 2018年6月14日 (四) 08:06 (UTC)
- 在下不认为R君有破坏阁下的用户讨论页。--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4日 (四) 08:13 (UTC)
- 无必要移除IP在讨论页使用撤销选项。一个IP位址虽然可与他人共用,但某一IP于短时间内删除其讨论页的留言,基本上都可视为同一人操作,IP使用者删除留言即是已经知道有关讨论或警告,如继续违规操作,IP也不能以没看过/不知道作为抗辩理由。--Thomas.Lu(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9:12 (UTC)
- (-)反对 讨论页指引未禁止用户清空自己的讨论页。事实上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合理的理由这么做。诸如“找不到警告记录”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只要翻阅页面的历史就可以找到警告记录。--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0:05 (UTC)
- (÷)倾向不支持,同Antigng。3ATENUW1 2018年6月14日 (四) 11:53 (UTC)
- (-)反对:同Antigng。--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4日 (四) 13:06 (UTC)
- (-)反对:撤销不是删除,任何人都可在页面历史中检视之前的记录,不存在看不到之前警告记录的问题。另请阁下(※)注意,ip用户是绝对不可能会得到回退权限的。--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14日 (四) 13:16 (UTC)
- (※)注意:我们当然可以从编辑历史翻看曾经删去的警告,但当编辑纪录积累太多的时候,早期发出的警告就不容易发现。巡查员去进行反破坏工作时,其中一个技巧是翻看对方的对话页,可以大概了解这是否一位可信的用户,因此强烈建议禁止ip删去自己对话页的留言。--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3:44 (UTC)
- (-)反对 讨论页指引未禁止用户清空自己的讨论页。自己的讨论页当然由自己主力管理,难道由其他不知名人替我管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65.84.176.62(对话)于2018年6月15日 (五) 05:58 (UTC)加入。
- 由于IP用户的特殊性(IPv4地址由于稀缺而产生的多实体用户“共享”的情况),不认同IP用户对该讨论页的独享,除非能说明能持久地独占特定IP。——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7:42 (UTC)
- 另建议禁止IP提报WP:NP。--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5日 (五) 05:31 (UTC)
- 不要离题。--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5日 (五) 11:56 (UTC)
- (-)反对:同Antigng。--B dash(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01:53 (UTC)
- (-)倾向反对:Wikipedia:不要担心性能,查个history又不是难事。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6日 (六) 03:16 (UTC)
建议适度扩大机器人的使用范围
嘛,也不是第一次提了,只是最近这三天的经历,感受更深了不少。
我希望,机器人不仅仅限于现在的补个标点、标记/补充替换个死链接、发个通知什么的这种工作,应该进一步投入到人力资源补充、反破坏日常维护的工作中去。
165.84.176.62提出“为什么黄智雯、李佳芯、蔡思贝、甚至张可颐等等等等大部分演员可以有性质?”,这是个好问题。角色性质,早就有共识原则上禁止使用了(我个人一直是有条件接受),那为什么这么多条目变成了漏网之鱼?显然,是执行力度的问题,根本性问题是缺乏人力,而wiki太大了(指望我一个人管了所有TVB条目这事显然也不现实,于是只能尽可能多管几个,到最后,几个有人日常维护的,反倒成了异类,大部分其他条目在野蛮生长。)
而今天下午,本来国籍的问题,北极企鹅团路过看见,已经帮忙弄好了,下午我上来,当时Jasonloi1997已经在那里了,结果陈奕迅等三个条目,我前后大概顶了20分钟多一点(基本到极限啦,很久没这么干过了。最后没彻底顶住不说,我倒收到了3RR通知... 囧rz…… 刚才我查了一下记录,管理员处理完已经是晚上很晚了)。
我想说,无论是角色性质,还是国籍破坏。它们都有固定的编辑模式/内容,既然这样,是否可以投入机器人进行维护工作,代替纯人工?(特别是下午那20分钟,真是够呛)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7:32 (UTC)
- 理论上是没问题,而且目前确实有反繁简破坏的机器人,关键是有没有人愿意做。--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1:45 (UTC)
- 其实这话题与机械人方针没太大关系……请善用已有科技。--J.Wong 2018年6月14日 (四) 05:07 (UTC)
- 这有点像是在说enwiki的User:ClueBot NG,会自动识别并回退可能的破坏编辑。不过zhwiki编辑量还没那么大,AF应该够用。--Suaveness(对话.贡献) 2018年6月14日 (四) 14:30 (UTC)
- (?)疑问:@Red16:什么叫做角色“性质”? 他们又不是化学物质,有什么性质?如果是讯息框,未见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 2018年6月15日 (五) 04:53 (UTC)
- (:)回应:就是男/女1/2/3/4号...然后其他人的粉丝会过来说,我们才是1号,你们根本是配角,于是就这么开始轮上了...那wiki不就是变成了儿童游乐园了嘛。当年kellymok被封禁的理由不就是这个?长期出没解除了?我查了一下并没有啊。--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05:07 (UTC)
- “角色性质,早就有共识原则上禁止使用了”不了解,可设置方针、设置防滥用过滤器,用不上机器人吧。机器人对有表格内容的清理并不有效,机器人回退还可能造成编辑战、漏网/绕过,如Liangent-bot的反简繁破坏。如果共识确定并且内容规律,可以请求机器作业来纠正。--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40 (UTC)
- 我自己也想不明白,为什么编辑共识的讨论记录会找不到?但是相关封禁记录肯定全部都在,但是最早的依据存档找不到,这我们是不是要把那一堆持续出没的给放出来? 囧rz…… 只能麻烦管理员去找了,如果十几年的记录就找不到的话(等于数据会自动永久性丢失) 这没什么好说的了。
- 过滤器难道不是需要管理员来设置的么?我自己费码农出身,精密模板这种东西肯定算了。
- 另,现在另一个大问题是,既有内容的大规模清理,不使用机器人的话,不具可行性吧?你要都丢给我一个人,我肯定不干了。--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8:39 (UTC)
- (※)注意: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不存在。--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 2018年6月16日 (六) 01:40 (UTC)
- (※)注意: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不存在,化学性质信息框、演算法性质信息框、多面体性质信息框......等等并非未经筛选的资料,且禁止加入讯息框的共识不存在,乃至角色性质讯息框,无明显共识,参与讨论人数过少,想说你们正在WP:POINT。--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 2018年6月16日 (六) 09:42 (UTC)
deltalk可以随便使用吗?
见[8]、[9]--114.32.173.48(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20:26 (UTC)
- 月经话题,虽然个人觉得用得有所不妥。--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04:01 (UTC)
- 断言王炳忠是间谍的第二个Deltalk我觉得正确(并没有拿证据支持,是属诽谤),但第一个并非强烈断言王炳忠是间谍,我保留意见。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 2018年6月15日 (五) 05:17 (UTC)
- [10]已撤销。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1:22 (UTC)
- 理据不当,发布个人主观意见不是deltalk理由。--Xiplus#Talk 2018年6月15日 (五) 12:15 (UTC)
- @Xiplus:“讨论页面不应该被用户利用成为发布个人主观意见的平台”。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3:27 (UTC)
- 但不是deltalk理由,可以deltalk的理据写在同指引下方段落,请自己看。--Xiplus#Talk 2018年6月15日 (五) 13:29 (UTC)
- @Xiplus:改掉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3:50 (UTC)
- 但不是deltalk理由,可以deltalk的理据写在同指引下方段落,请自己看。--Xiplus#Talk 2018年6月15日 (五) 13:29 (UTC)
- @Xiplus:“讨论页面不应该被用户利用成为发布个人主观意见的平台”。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3:27 (UTC)
- 理据不当,发布个人主观意见不是deltalk理由。--Xiplus#Talk 2018年6月15日 (五) 12:15 (UTC)
SiuMai经常绕过永封,于WP:NP内进行扰乱的提报,是否应容许使用{{deltalk}}抹去WP:NP内的扰乱提报?3ATENUW1 2018年6月15日 (五) 11:33 (UTC)
- 那不如半保护或回退,我不认为我们需要忽略SiuMai的提报。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2:02 (UTC)
- @Sanmosa:MCC214已说明半保护作用不大,故本人才想出此方式。3ATENUW1 2018年6月16日 (六) 02:54 (UTC)
- @3ATENUW1:我不认为我们需要忽略SiuMai的提报。如果撇除绕过永封,我认为SiuMai算是一个正常的编者。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6日 (六) 03:00 (UTC)
- @Sanmosa:MCC214已说明半保护作用不大,故本人才想出此方式。3ATENUW1 2018年6月16日 (六) 02:54 (UTC)
- @3ATENUW1:近似例子: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8年4月#篠IC。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2:09 (UTC)
- 请慎用扰乱二字,绕过永封与扰乱没有必然关系。其实严格来说,SiuMai是直接WP:IAR,而不是绕过。再者,重点在于条目本身是否缺乏关注度。如果关注度没有问题,30天后都不会被提删。--87.239.254.124(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2:16 (UTC)
- 绕过永封=傀儡破坏+扰乱(因为为阐释观点(此时WP:IAR继续提报,应该算是合理使用)而扰乱(傀儡破坏)维基百科)。--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0:22 (UTC)
- 这很像戴耀廷的“违法达义”论,争议性也很大。WP:IAR需要极为慎重地使用。SiuMai,就说你非常反对的User:Bluedeck/permanent/notability-exemption-argument-boilerplate:AT也说过这属于WP:IAR,不能随意使用;绕过永封也是同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13:26 (UTC)
- 当某管理员恶意运用权限,达到缺乏关注条目得以保留的效果,此时WP:IAR继续提报,应该算是合理使用。当然,IP或账户被封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反正IP用之不尽,账户亦可开完再开,所以都没有所谓。--185.108.219.165(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00:43 (UTC)
- “当然,IP或账户被封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反正IP用之不尽,账户亦可开完再开,所以都没有所谓”,将IP段封,账户速速永封就是了,反正有WP:SOCK抵消WP:IAR的作用,所以都没有所谓。--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0:20 (UTC)
- SiuMai所说的“当某管理员恶意运用权限,达到缺乏关注条目得以保留的效果,此时WP:IAR继续提报,应该算是合理使用。当然,IP或账户被封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反正IP用之不尽,账户亦可开完再开,所以都没有所谓”,其实乃指“当T.A Shirakawa恶意运用权限,达到缺乏关注条目得以保留的效果,此时WP:IAR继续提报,应该算是合理使用。当然,IP或账户被封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反正IP用之不尽,账户亦可开完再开,所以都没有所谓”,IP可以请求AIV封禁,账户亦可提请CU,所以我们对于SiuMai绕过永封都没有所谓,照举报就可以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0:09 (UTC)
- 一望而知SiuMai诋毁T.A Shirakawa。--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0:17 (UTC)
- MCC214也替你DRV了很多缺乏关注条目了,不用那么执著吧。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6日 (六) 03:00 (UTC)
- SiuMai,真想不到你对IP地址还有相当程度的误解:IPv4位址枯竭正是IP用尽的情况,IPv6也将会有这样的一天(大家请勿建立WP:BALL的“IPv6位址枯竭”条目)。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6日 (六) 03:06 (UTC)
- 完全不应该。假设有位用户绕过封禁,并且写了一篇好条目,那是否要将该条目删除?Siumai的情况也是一样。—AT 2018年6月15日 (五) 14:21 (UTC)
- ( ✓ )同意。我甚至认为忽略SiuMai的提报毫无作用:我们忽略与否,SiuMai还是照样提报。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6日 (六) 03:06 (UTC)
- 不反对提报,本身有不少内容的确关注度很难达到要求(尤其有些老旧条目,犹如鸡肋)。但对于不考虑更好的处理方法(例如合并为列表等方法)、或者人力清理的能力,而大量提报,这就有点POINT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12:54 (UTC)
- 几年前已跟管理员在IRC上达成合并或重定向的共识,只是用户执行共识后,却被另一哈日的管理员禁封了。既然不想合并,那便只有继续提报。这不是POINT,是基本的维护。--159.122.86.44(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04:41 (UTC)
- 之前已跟其他用户就要求其申诉达成共识,只是人家叫他申诉后,却被反日的用户骂了。既然他不想申诉,那便只有继续提报他。这不是迫害,是基本的维护。--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7:05 (UTC)
- [11]。--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5:43 (UTC)
- GAME DRV方针,未经AFD之下私自重定向日本公路附属设施条目[12]+绕过永封=傀儡破坏+扰乱(因为为阐释观点(既然不想合并,那便只有继续提报。这不是POINT,是基本的维护)而扰乱(傀儡破坏)维基百科)。--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5:28 (UTC)
- 此提案如本末倒置一般,他自己不申诉再用N种方法阻挡都没有用,根本的问题是SiuMai不懂自己造化,拒不申诉,坚持违反WP:SOCK,本身如果他申诉就不会有这种事情。--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4:24 (UTC)
- MCC214的逻辑才是本末倒置。如今当年被那位尊贵管理员回退的条目,基本上大部分已被删除或重完向。事实证明他的操作是错误的。问题是他制造出来,你自己叫他解决吧!--159.122.86.44(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04:41 (UTC)
- 反日的SiuMai的逻辑才是本末倒置,如今当年被您用作提报WP:NP的IP和账户,基本上大部分已被封禁或永封。事实证明您的操作是错误的。问题是您制造出来,您自己叫自己解决吧!--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5:33 (UTC)
- LTA的特征是不懂自己造化,拒不申诉,坚持违反WP:SOCK,本身如果LTA申诉就不会有这种事情,问题是LTA制造出来,LTA自己叫LTA解决吧!--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5:35 (UTC)
- 赠SiuMai之言,
- T.A Shirakawa:依照傀儡方针,禁止使用傀儡帐号以及匿名IP用户进行破坏提交,加上未经过正常申诉管道,因此视为无效提交[13]。--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5:40 (UTC)
- T.A Shirakawa:全数 封禁,另外关注度/提报页面半保护一个月,同时傀儡进行的提交全数无效,如果有用户刻意帮助他进行提出存废讨论,将依照WP:SOCK方针以及开放性决议(繁体、简体)进行处理。另外,请SiuMai经由正当管道进行封禁申诉,使用傀儡帐号或是浮动式IP并不会帮助你解除封禁,请自重谢谢[14]。--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5:52 (UTC)
探讨废止WP:IAR的可行性
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建议容许使用抹去WP:NP内的扰乱提报当中,某LTA经常以WP:IAR为借口,借此转移视线,回避自己违反傀儡政策绕过永封进行编辑的事实,所以在此开题,探讨废止WP:IAR的可行性。--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0:15 (UTC)
- 请先理解此方针中“本观念对中文维基百科十分重要,是中文维基百科运作的基石。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深远的意义”的语句,再行讨论是否要废除。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6月16日 (六) 11:15 (UTC)
- 只是因为本人发现有LTA滥用此方针,借此转移视线,回避自己违反傀儡政策绕过永封进行编辑的事实而已。--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6日 (六) 11:19 (UTC)
- 似乎不可行,五大支柱之一Wikipedia have no firm rules的现行版,中文维基本地似乎亦无权废除。--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6月16日 (六) 11:50 (UTC)
- IAR算是创世条款,和基柱延伸之一。只是IAR本身也说明,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要绕过规则,理论上应该少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12:49 (UTC)
- 不可能,五大支柱是维基的根本。况且,违反傀儡政策是有问题,但是不代表IAR有问题,两者没有关系。解决方法可以是不断封禁其使用的IP或限制IP用户作提请关注度的行为,而不是废除IAR(现实上也不可能)。—AT 2018年6月16日 (六) 18:05 (UTC)
- (-)反对因噎废食。--140.180.249.139(留言) 2018年6月16日 (六) 20:12 (UTC)
- WP:IAR最大的问题是此条款竟然连LTA都可以使用。--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7日 (日) 04:27 (UTC)
- 建议提案者先了解Wikipedia:何谓忽略所有规则再来。--Xiplus#Talk 2018年6月17日 (日) 05:05 (UTC)
- 关闭。五大支柱不可被动摇,且已有《何谓忽略所有规则》提示用户IAR须谨慎使用。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09:42 (UTC)
如何改善《何谓忽略所有规则》?
承上方讨论,基于不同维基人对IAR有所误解,我认为有必要把《何谓忽略所有规则》升格为态度指引,但现时《何谓忽略所有规则》的内文素质和指引条文素质还有一段距离,所以首要步骤是要把《何谓忽略所有规则》的内文素质予以改善。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09:49 (UTC)
- 在此延请@AT、lnnocentius、Taiwania Justo、@Xiplus、Cwek、MCC214诸位参与讨论。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09:53 (UTC)
- 我先问为何要关闭上面的讨论然后开新的章节,从上方衍生这个讨论不好吗?--Xiplus#Talk 2018年6月17日 (日) 09:54 (UTC)
- @Xiplus:不能;否则讨论会又变成废掉IAR。我至少要令所有人对“废掉IAR”死心。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7日 (日) 10:04 (UTC)
- (-)反对:
“ | 为什么“使用常识”不是正式方针?因为并不需要;它是一个基本原则,远超过任何方针。 | ” |
——WP:IAR? |
--Antigng(留言) 2018年6月17日 (日) 13:45 (UTC)
- @Antigng:不升格为指引也可,但也注意:
“ | 当形成某一立场或解释某一行为时,要根据已有的共识、社群基本原则、百科全书的利益作为立论之基础,而不是你的个人常识。叮嘱他人“只需用常识思考”很可能被看作是在侮辱对方。如果在某一特定情形下,你认为按照字面意思遵守某一规则会损害维基百科,或者做一些技术上说来规则允许的事情只会破坏规则,那么与其告诉反对者使用常识,不如将重点放在解释为什么在该情况下忽视规则可以改进维基百科。 | ” |
以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8日 (一) 01:33 (UTC)
- Antigng引用的“使用常识”与Sanmosa引用的“使用个人常识”含义不全相同。可以说社群共识、方针最初都是根据“大家认为怎样做对维基百科好”写出来的,因此即使IAR,前提也是“这对维基百科有益处”。因为忽略规则、“使用常识”乍看之下与先前认为的“好的行为”不符,因此需要在必要时解释忽略规则的好处。我认为WP:IAR?已经写得不错了,不知提案者有何建议?--Tiger(留言) 2018年6月18日 (一) 01:47 (UTC)
- 就此提案,我认为WP:IAR应该和WP:IAR?合并成新的WP:IAR,我不明白为何WP:IAR身为方针,为何只有“如果有规则妨碍你恰当地改进或维护维基百科,请忽略该规则。”和“如果你打算越过某些规则,请做好被怀疑或感到怀疑时的解释,必要时请去互助客栈讨论。”这两句话呢?反而只是资讯页的WP:IAR?,字数远远多过WP:IAR,这样太不合理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8日 (一) 07:01 (UTC)
以下内容和讨论的主题无关
- 如果只就SM的提报行为,我不反对,因为这部分的条目的确问题不少,但是应该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和处理速度,对于无视社群处理能力的大量提报,当然容易引起社群反感。至于因为提交了解封申请而无管理员跟进、和不断用代理抓迷藏的话,只会加深它的恶,更难讨好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8日 (一) 02:32 (UTC)
- 马甲_(网络用语)#名称:“对于该名词:中国大陆网民通常称马甲或者小号;台湾称分身ID、分身、免洗ID;港澳称分身;中文用户有时也用傀儡(如中文维基百科)、替身等词代指;英文用户则称之为sockpuppet”,另看马甲_(网络用语)#负面功能。--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8日 (一) 07:00 (UTC)
- 同意此说,所以在此赠SiuMai之言:
- T.A Shirakawa[15]和AddisWang[16]现况为半退休状态,如需就此永封申诉请联络其他管理员。
- 见User_talk:SiuMai。
- 如解封,日后日本公路附属设施条目就由主帐号自行处置。
- 如解封,日后缺乏关注度的条目就由主帐号自行处置。
- 如解封,以上两样行为再也没有人阻挠,不再视为POINT和GAME。
- 但以上事情做不做得到,则视乎SiuMai自己的造化+SiuMai会不会尊重申诉程序。
以上。--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6月18日 (一) 06:46 (UTC)
- 如果因为那两位管理员已经半退休,SiuMai才可以被解封,对不起,我不会在这前题下再作申诉。虽然不是凡事都有对错,但在我而言,这事件上错的一方绝对在那尊贵的管理员,他的道歉及辞职是最低的要求。之前的申诉是正常渠道下送出的,对于它不获处理,我曾经作过多方揣测,可能是管理员之间官官相卫,亦有可能根本他们不想正视缺乏关注度的条目,更多用户是乐见其成,因为他们已经没有其他保留条目的办法,亦有少部分用户甚至落井下石(以动漫迷为主那一群,我会记得他们是谁)。所谓的“问题”只不过是绕过禁封。禁封与否是管理员的选择,我在这里是没有影响力的。至于使用傀儡,某位最近改行垃圾回收的管理员都有多个账户,所以在没有禁封的情况下根本是许可的。--94.198.97.21(留言) 2018年6月18日 (一) 08:0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