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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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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捨取義者的[[荣誉]]称号。
'''烈士'''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捨取義者的[[荣誉]]称号。

==古代==
{{See also|刺客}}
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遠大的英雄」。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 (1905年)|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 (1905年)|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國民革命忠烈祠個人牌位烈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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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名称|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根据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名称|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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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其他国家==
==其他国家==

2024年6月25日 (二) 16:15的最新版本

烈士,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舍生取义者的荣誉称号。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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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义,如荆轲刺秦王,也可称为烈士。

古汉语中“烈士”不一定牺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门行·龟虽寿》的“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远大的英雄”。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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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方面,一开始乃指称参与推翻清朝统治而牺牲的革命家,如陆皓东史坚如秋瑾林觉民邹容等。后来扩及北伐抗日战争国共战争等役的牺牲人士,如张自忠高志航萨师俊戴安澜张灵甫黄百韬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将领。比照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敌对立场的差异之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追认的朱瑞叶挺,中华民国政府认其为乱党),在对于中国抗日战争的牺牲人员中,敬奉的对象是一样的,如张自忠戴安澜赵登禹等军事将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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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烈士褒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革命烈士称号改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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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因公殉职者会获葬于浩园

另外,西贡烈士墓园是为了纪念在香港保卫战牺牲的西贡居民。

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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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中国,世界各国(尤其以军事斗争胜利而执政的政权)都有对建国先烈的尊称,例如:法国会针对法国大革命时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韩民国会纪念在抗日韩战战死的人士;美国则是尊奉独立战争为对抗英军而战死的军人、与南北战争联邦军方面的牺牲军事人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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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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