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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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捨生取義者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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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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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遠大的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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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 (1905年)|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
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 (1905年)|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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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忠烈祠個人牌位烈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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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
[[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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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名称|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
根据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名称|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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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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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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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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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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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编辑]在古代中国,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义,如荆轲刺秦王,也可称为烈士。
古汉语中“烈士”不一定牺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门行·龟虽寿》的“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远大的英雄”。
中华民国
[编辑]在中华民国方面,一开始乃指称参与推翻清朝统治而牺牲的革命家,如陆皓东、史坚如、秋瑾、林觉民、邹容等。后来扩及北伐、抗日战争、国共战争等役的牺牲人士,如张自忠、高志航、萨师俊、戴安澜、张灵甫、黄百韬、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将领。比照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敌对立场的差异之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追认的朱瑞、叶挺,中华民国政府认其为乱党),在对于中国抗日战争的牺牲人员中,敬奉的对象是一样的,如张自忠、戴安澜、赵登禹等军事将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烈士褒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革命烈士称号改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在香港,因公殉职者会获葬于浩园。
另外,西贡烈士墓园是为了纪念在香港保卫战牺牲的西贡居民。
其他国家
[编辑]不仅中国,世界各国(尤其以军事斗争胜利而执政的政权)都有对建国先烈的尊称,例如:法国会针对法国大革命时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韩民国会纪念在抗日与韩战中战死的人士;美国则是尊奉独立战争为对抗英军而战死的军人、与南北战争中联邦军方面的牺牲军事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