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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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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于嘉定孔庙的农政全书

保甲制度,为中国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1],后来作罢[2]。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

历史

保甲制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商鞅秦国开阡陌,编什伍,实现连坐制,但其本质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真正作为一种概念和基层政治制度则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变法,在社会基层实行保甲制度[3]。因遭受反对与阻碍,此保甲制度于北宋宣和年间废弛[4]。但宋朝后的朝代又在社会基层实行。此后,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虽名称、辖户等常有变更,在不同时期又称乡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并无大的变化。明太祖时代的保甲制度是最严厉的。

澳门葡治时期

与当时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属地一样,保甲制度曾经是澳门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层的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环九澳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据《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规定选出地保(Regedor)。地保本身并无任何实质的政治和行政权力,只作为行政当局在有关村落的代表,负责维持当地的治安和秩序。

随着葡萄牙海外属地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爆发独立战争,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相继独立,适用于海外属地的这种保甲制度也渐渐走向崩溃。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职署,取代原来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门(即民政厅、澳门市行政局、海岛市行政局和路环行政分所)。原来委任的地保,则每月获发退休金作为补偿。澳门实施了超过半个世纪的保甲制度,也就因此走进历史。

台湾日治时期

台湾在日本统治时期台湾总督府警察机构用来控制台湾社会的的制度也称作保甲制度。起源于1899年5月8日拂晓,以陈秋菊为首的700名抗日人士,袭击台北城大稻埕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召商人辜显荣来商量镇压“匪徒”之策。辜显荣贡献的“治匪”策,就是设“保甲制度”让地方协力“治匪”。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发令创设“保甲总局”,并命辜为第一任局长,同时以“防范土匪活动”为由,颁布《保甲条例》,并广设保甲、壮丁团。并由儿玉总督赐与武器,以便自卫之用。辜显荣花了2个月,募集17岁到47岁的男子组织“壮丁团”,并纠合各庄创立“联庄保甲局”,从此对镇压抗日“匪徒”发挥了相当的效果。

而由于保甲局发挥了空前的成效,于是日方废弃前任乃木希典总督“由军队宪兵警察组成的三段警备制”,改采“保甲连坐”和“壮丁团”的“治匪”办法。由日本警察领导保甲和壮丁团,但在台的日本本土人及外国人并不在此列。

此组织,乃仿效清朝以来就有的保甲组织,令十户组一甲,百户(十甲)组一保,互相监视告密,并规定连坐处罚。而每一甲设一甲长,每一保设一保正,甲长由甲内各户选举推派,保正由保内各户选举推派,再由地方官认可后出任,任期两年、属无给职,负责地方的治安问题。

芎林壮丁团手推式腕用唧筒消防车

同时以强迫方式要村庄的青年、壮年男子加入“壮丁团”,加入条件有:年龄17至47岁、身体强健、“品性善良”等,并设有团长、副团长,亦为无给职,有效的控制和对付抗日活动。儿玉和后藤利用保甲制度和壮丁团维持治安,被认为是由当地的“土人”辜显荣,给予日本统治者启发的。

1905年,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81号,实施保甲徽章制度,明订190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推行制度理由为“使人一眼即可识别保正甲长,同时藉配戴徽章,促保正甲长审慎行动。”[5]

但随着时间的推进,保甲及壮丁团的业务范围扩大,除负责维持治安外,还包括调查户口、监视村庄出入者、警戒自然灾害、搜查抗日分子与鸦片买卖、协助预防传染病与虫害、义务劳动、修桥铺路、征收赋税、禁止缠足等,皆为其工作。到此,已成为基层行政辅助单位,类似今日的邻、里长。 保甲业务之繁重,可见1933年10月26日下山元七编著之《保甲常识读本》,内容主要在论述保甲的意义与重要性,并逐一解说岛内事情,主要分为生活改善、卫生、警察、农业、金融等,最后还附有保甲规约与共婚法[6]

1945年6月17日,总督府废除保甲制度[7]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里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国民革命军[哪里?]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参考文献

  1.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history01”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history02”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3. ^ “安石曰…臣以谓傥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彊之理。”《宋史/志/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乡兵三/保甲》
  4. ^ >《文献通考》卷一五三载: “(宣和)五年,手诏:访闻保甲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以实,保长役使又不得时,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沿)[治]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
  5. ^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甲長章. 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台湾的故事.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 
  6. ^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保甲常識讀本》. 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台湾的故事.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 
  7. ^ 《台湾统治槪要》,台湾总督府,1945年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