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咨询该律师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再度触犯刑法且被处以刑事拘留,那么他所应承受的刑罚时长将会根据新的罪行严重性以及法律条款而定,并不直接与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期限相挂钩。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然而这仅仅是在侦查阶段的暂时羁押,随后有可能转为逮捕或者释放。至于对新罪行的审判,法院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裁决。
对于监视居住期间是否算刑期,得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管制,那这段时间可以按一天折抵一天刑期算;但要是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就得把监视居住的两天算成一天刑期。
监控居留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运用于那些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针对一些患有严重病症以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者、正处于孕期且尚需哺育婴儿的母亲等特定人群。在实施监控居留的过程中,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逃避侦查、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与监视居住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措施,两者互不相干且无法互相抵消。前者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羁押,通常在看守所执行;后者则允许嫌疑人在家属陪同下,于家中或特定场所内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上述两种强制措加以施时限均需单独计算,故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不得从监视居住的时间中予以扣除。
监视居住措施乃是一项坚实有力的刑事强制手段,其履行对象主要围绕那些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涵盖了那些身患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及正在哺乳自身婴幼儿的妇女人群。在执行监视居住之规定过程中,嫌疑人士或被告人的个人行动势必受到一定制约,然而,他们仍然具备在居所或其他授权地点自由居住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