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人身紧密相连,如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等,其侵害具有特殊性。
仲裁主要针对平等主体间的
合同纠纷和
财产权益
纠纷。
2.对于人身权侵害,
民事诉讼途径更为适宜。
民事诉讼程序注重保护
当事人人身权益,法院可依法律规定判决
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
3.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当事人间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且约定纠纷范围含人身权侵害事项,人身权侵害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但此类情况较少。
总之,一般而言,人身权侵害通常不适用于仲裁,更倾向于民事诉讼。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是生意伙伴,合作中因意见不合产生矛盾。小胡一气之下在公开场合对小丽进行言语辱骂,严重侵害小丽
名誉权。小丽认为小胡行为侵犯自己人身权,要求其
赔偿精神损失。小胡却称双方签有
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主张应按仲裁处理。
案情分析: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紧密相连,侵害具有特殊性。本案中小胡对小丽的言语辱骂侵犯其名誉权,属于人身权侵害。
2.一般情况下,人身权侵害不适用于仲裁,民事诉讼更适宜。但如果当事人间有合法有效仲裁协议且约定范围包含人身权侵害事项,才可通过仲裁解决。本案需看合作协议约定是否符合此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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