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其中一方进行了贷款行为,且在离婚后是否由双方共同承担该项债务,则需依据该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均已签署过债务文件或在事后予以承认,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皆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在分居期间,如果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将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一方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而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共同方面,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单独承担还款责任。
在分居期间,要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意愿举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俩人一起还。但要是债务只与一方的个人消费、投资等私人行为有关,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没从中获利,那就通常算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己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如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需要夫妻共同负担,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情况,那么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按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