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科班出身,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民商事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力争成为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案件可移交至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对于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案发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企业职务侵占罪,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告人居住地且该地法院更适合审理,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亦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