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科班出身,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民商事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力争成为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受罪行侵害的对象往往被理解为遭受侵吞行为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具体来说便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团体。当行为人为谋求私利,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便利,对其服务或隶属的单位财产实施非法侵占的行为时,这些单位便被视作是直接的利益承受方,相应地成为了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角色。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他们以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为依托,通过非法手段直接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方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在实际操作中,决定上述主体身份的关键要素在于观察其是否具有对单位财产的绝对管理权、经手权利或者支配权。
在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方面,其涉案金额一般需符合“数额较大”的相关标准。所谓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之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不法手段,擅自占有该单位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以侵占金额达人民币六万元以上作为衡量依据。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主要涉及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
针对职务侵占犯罪的客观行为之认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者需凭借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中的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其次,行为者需要非法占据本单位的财务资源;此外,所占有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最后,行为者必须对其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认知,即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侵犯到单位的财产权益,但仍然选择为之。在此过程中,行为者可能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多种方式进行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