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不过,如果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的份额足够还债,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保全。要是夫妻双方有明确协议,而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务人就只能用自己的财产来还债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很重要,这会影响能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强制执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债务性质判断。共同债务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则执行债务人名下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房产,需拍卖执行,配偶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仅得拍卖款部分清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和审判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需在30天内立案,否则无效。离婚案件等可申请临时查封或冻结财产,待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分割。若一方有恶意行为,另一方可优先申请财产保全,再启动诉讼程序。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均有权申请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后,若存在利害关系者为确保未来判决的执行或预防财产潜在损失,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不受损害,并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均有权申请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后,若存在利害关系者为确保未来判决的执行或预防财产潜在损失,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不受损害,并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