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文规定,继承人应在亲属故去之时,以其所继承之财产真实价值为限,妥善地处理被继承人在生前应当履行的税务负担和债务责任。换言之,当负债人离开人世以后,继承人必须首先明确其所继承财产的实际经济价值,随后再以这个估计出的价值作为标准上限,用来支付被继承人在个人生命周期中产生的各类税收义务和欠下的债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所载明之法律规范,在债务人亡故之后,其遗留给继承人的财产应基于其实际存在的财务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欠下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算还付。假若这笔遗产的固有价值无法足够还清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拒绝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责任,前提条件是他们愿意自我承担其他。
企业破产后,债务偿还的顺序如下: 1.破产相关费用:包括诉讼和清算的支出。 2.员工薪资、福利、保险及法定补偿:员工的权益要优先保障。 3.社会保险费与欠税:这是国家的钱,得先还。 4.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才轮到其他债务。 这样的偿债顺序,就是要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保障各方的利益。
债务清偿的优先次序安排企业一旦陷入债务僵局,便需要依照一定的秩序恰当地偿还各项债务。首要任务便是首当其冲地确保员工薪资、社会保险及向供应商支付的应付款项得到妥善解决,进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并维护与员工以及供应商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次,必须准时履行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义务,否则将对企业的信誉带来严重损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诉讼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按照特定清偿程序进行分配:1.优先偿还破产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保健费用、残疾津贴、丧葬抚恤金、划入受害员工个人储蓄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等。2.偿还破产人未缴纳的除上述条款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拖欠的税款。3.剩余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