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各类商品时,若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出现任何形式上的伤害,均可向商品的销售商提出
赔偿请求。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假若是由于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或是由销售商本身主观因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销售商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之后仍有权力向生产制造商或其他可能涉及到此次消费
纠纷的销售商继续
追责索赔。
其次,当消费者与各式各样的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商品交易而产生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争议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应当主动积极地与经营方进行协商以达到和解的目的;其次,也可借助于广大民众所熟知并信赖的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依法依规创办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沟通协调;
再次,及时将相关信息投递至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最后,依照先前与经营方达成的仲裁共识,请求相应的
仲裁机构加以裁定;除此之外,若实在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还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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