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的处理规律来看,司法实践中宣布的拘禁期限与实际完成拘留手续的日期应该保持一致,不应该出现两者相悖的状况。
依照相关法规法令,行政拘留行为的实施理所当然地要由具备执行权的公权力机构进行,而在执行过程中,拘留证的出示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常的操作规程是首先完成拘留证的申请与签发,随后再依据该拘留证对涉案人员采取相应的拘禁措施并予以公开宣告。
然而,在某些特殊且紧急的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等,由于时间紧迫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拘留证的申请与签发,此时便可考虑先行对其进行拘禁,然后再在适当的时机内补充完成拘留证的申请与签发工作。
但是,这种先行拘禁的做法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要求。
总而言之,在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确保这两个步骤在顺序上的连贯性以及逻辑上的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