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终至破产境地之时,其员工们的薪资往往仍有望得以领取。
在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之中,员工薪资在各项清偿事项中的优先权自不待言。
具体而言,破产财产在先清偿完各项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将优先补发员工所欠薪水,并支付员工的医疗护理费、残疾津贴、丧葬抚恤费用等法定福利待遇。
其次,还需偿还该企业为每位员工个人设立账户时所需支付的或应划入其中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给予员工的补偿金额。
然而是否能确保及时且足额地收到上述款项,则完全取决于该企业破产后的资产状况。
假如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足够支付全体员工的薪酬及其他相关开支,那么他们便可望得以全额的薪资回报;反之,若破产财产的规模较为有限,那么薪资的发放便可能需要严格按照一定比例或者规定的限额来执行。
然而无论如何变化,员工们理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人的工资债权,确保持续维护自我权益不被侵犯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