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本院需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辩护律师开庭的具体日期与时间。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开庭审理环节中,有义务提前向当事人以及所有其他诉讼参与者发出通知。
针对需要公示的案件,则应在开庭前额外三个工作日内在社会范围内发布开庭通告。
人民法院在确定了合适的开庭日期后,必须及时地将召开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等信息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士。
此外,传票和通知书必须最晚于开庭前三个工作日送到受众手中。
而在涉及到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则需要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提前公布案情的简要介绍及其性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