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者,若是存在以下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将被处以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且还得并处罚款处罚:一是为证券发行特定事项提供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法律服务意见以及推荐人的保荐意见等证明文件,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是为重大资产交易相关事项提供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或项目中提供了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最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民众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