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为原因所引发的灾难而导致危险发生时,紧急避险者不应被要求负责民事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首先,我国于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因临时情况下进行的紧急避险行动并对他人产生的损害,应由引发危险状况的肇事方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然而,若紧急避险措施执行不当或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导致不应有的伤害,那么紧急避险者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紧急避险,即在极端情况下,为了保障更大或更重要的权益不受当前威胁的侵害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后,为维护国家、公众利益以及个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权利免受正面临的危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无论是否引起损害,都无需担当与此相关的刑事责任。
若紧急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范畴并且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则需要向司法机关负责,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完全免除法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