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国家有责任推动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建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进行详细规章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的实施中,如果任何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定规定准时、足额地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它们将面临来自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严格惩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收到督促后积极履行补交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责。
然而,倘若这种督促依旧未能起效,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请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该单位的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并取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同意后,可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紧接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此外,如若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能够签署延期缴费协议。在经过一系列合法程序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仍然没有获得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提供担保承诺时,他们将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扣押、查封、拍卖该单位拥有的价值等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标的物,以此来抵偿社会保险费所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