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贪污贿赂行为之人所获违法所得之财物,应当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或责令其赔偿。对于贪污所得之财产,应依法依规尽快归还所属单位;而对行贿所得的财产、涉及非法违禁品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物品,则须依法予以充公。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充公之财物与罚金,均应全数上缴国家财政,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及私自处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