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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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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三人盗窃案怎么判

何** 黑龙江-哈尔滨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4.16 23:20:55 491人阅读

父子三人盗窃案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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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子的量刑可不是一件简单事儿,得把好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进去。先说盗窃的财物值多少钱,如果达到了当地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量刑的幅度可就不一样了。一般要是数额较大,就得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里选,还得要么并处罚金,要么单处罚金。

然后呢,得看看各个被告人在犯罪里头起了啥作用。主犯因为作用大,量刑就会比较重,从犯就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处罚。要是父子三人里分出来主从犯了,那就得按照这个情节来量刑。

另外,有没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这些情况,也会对量刑有影响。比如说有自首情节的,就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情节比较轻,还能免除处罚呢。

就这起父子三人盗窃的案子,得根据实际偷的财物价值、每个被告人具体干了啥,还有相关的情节,让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来给出准确的量刑。总之,盗窃量刑得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做到公平。

2025-04-17 05: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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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首先,盗窃财物的价值起着关键作用。一旦达到当地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其量刑幅度便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次,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至关重要。主犯由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量刑相对较重;而从犯则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倘若父子三人在犯罪中有主从犯之分,那么在量刑时就会依据这一情节来判定。

另外,诸如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例如,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就这起父子三人盗窃案而言,必须依据实际盗窃财物价值、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情节,由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作出精准的量刑。只有全面、准确地考量这些因素,才能确保量刑结果公平合理,符合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5-04-17 04:2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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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子量刑得综合好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先说盗窃财物的价值,如果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量刑的幅度就不一样。一般数额较大的,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后,要考虑各个被告人在犯罪里起的作用。主犯量刑会比较重,从犯能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是父子三人里分得出主从犯,就会按照这个情节来量刑。

另外,有没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这些情节也会对量刑有影响。像有自首情节的,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

具体到这起父子三人盗窃案,得根据实际盗窃财物的价值、各被告人具体干的事儿以及相关情节,让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给出准确的量刑。

2025-04-17 04:1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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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先看盗窃财物价值,要是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量刑幅度就不一样。通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次,得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里的作用,主犯量刑重些,从犯能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是父子三人中有主从犯之分,就会按这个情节量刑。

再者,有没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像有自首情节的,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的,可免除处罚。

具体到这起父子三人盗窃案,要依据实际盗窃财物价值、各被告人具体行为及相关情节,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量刑。

2025-04-17 02:1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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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先说盗窃财物价值,要是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量刑幅度就不一样。通常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后,各被告人在犯罪里起的作用也很关键。主犯量刑会比较重,从犯则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是父子三人中有主从犯之分,就会按照这个情节来量刑。

另外,有没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像有自首情节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就这起父子三人盗窃案而言,得依据实际盗窃财物价值、各被告人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情节,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给出准确量刑。比如,如果盗窃财物价值属于数额较大,且三人都是主犯,没有自首等从轻情节,那可能就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要是其中有人是从犯,或者有自首等情节,量刑就会相应变化。

2025-04-17 01:17:22 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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