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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无时效问题

席** 浙江-温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2.25 11:58:46 459人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有无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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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有时效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工伤认定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这个时间是从事故伤害发生那天开始算,要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就从诊断、鉴定那天开始算。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他的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时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了,而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伤情稳定后就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享受待遇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要在1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超过了时效,自身权益就可能没办法得到有效保障。

2025-02-25 17: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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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时效方面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工伤认定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通常是1年。这个时间是从事故伤害发生那天开始算,要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就从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算。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他的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时效:一般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了,而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伤情稳定后就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享受待遇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在1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时效的话,权益就可能没办法得到有效保障。

2025-02-25 16: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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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时效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工伤认定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通常为1年。这个时间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的。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时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伤情稳定后就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享受待遇时效: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需在1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超过时效,工伤职工的相关权益就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025-02-25 14: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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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有时效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工伤认定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通常是1年。这个时间是从事故伤害发生那天开始算,要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就从诊断、鉴定那天开始算。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职工本人、他的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时效:一般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了,而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伤情稳定后就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享受待遇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要在1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超过了时效,权益就可能没办法得到有效保障。

2025-02-25 13:36:03 回复

约定产假不享受工资待遇无效。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在京企业:  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妥善处理有关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时限的,应由企业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   (二)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提讼,人民作出判决的。   三、劳动者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予以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事实无法核实的,应作出"所提供的证据或事实无法确认"的结论。   四、劳动者与原企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被另一企业雇用,在雇用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雇用企业或个人向雇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雇用的企业承担。   五、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承担,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请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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