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双方只有通过协商的途径双方重新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间在后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与原来的不一致的,以新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如一方拒绝,则旧的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来的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双方须到公证机关撤销原来的公证,将新订立的离婚协议书重新办理公证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方在协议离婚期间,如果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是可以反悔的。 如果一方到要求判决对方没有生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內容,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也不会在离婚诉讼中把这一份没有生效的离婚判决当做参考。 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除非能够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方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提出无效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必须在协议登记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说,除非一方在协议离婚登记一年内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审理查明,发现在签署离婚协议当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离婚协议才有可能被撤销,否则一般都不准许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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