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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
****政府。
二、批准文件
《****政府关于**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338号)。
三、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本次土****殡仪馆整体搬迁项****公墓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位置、面积、权属
****石厂社区1组、城南社区12组7.501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林地4.1381公顷,草地2.92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90公顷),**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殡仪馆整体搬迁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府土〔2024〕14号)、《********殡仪馆整体搬迁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第二十五号)、《********公墓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府土〔2024〕24号)、《********公墓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第三十一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人员安置标准、补偿标准
本次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标准、补偿标准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府发〔202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相关事项
(一)本通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5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二)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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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