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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811147A - 用於在基板上提供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方法與設備 - Google Patents

用於在基板上提供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方法與設備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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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201811147A
TW201811147A TW106127702A TW106127702A TW201811147A TW 201811147 A TW201811147 A TW 201811147A TW 106127702 A TW106127702 A TW 106127702A TW 106127702 A TW106127702 A TW 106127702A TW 201811147 A TW201811147 A TW 20181114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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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提供在製品之可見元件上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方法與設備,該製品例如消費電子裝置(例如,行動電子裝置、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平板手機、筆記型電腦、膝上型電腦等)。

Description

用於在基板上提供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方法與設備
本申請案根據專利法主張於2016年9月21日申請之美國臨時申請案序號第62/397,657號之優先權之權益,該案又主張於2016年8月16日申請之美國臨時申請案序號第62/375,642號之優先權之權益,依據該等案之各者之內容並以該等案的全文引用方式併入本文。
本揭示案係關於用於在基板上提供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方法及設備,例如在消費製品上所使用的基板上。
隨著消費者之複雜性持續演變及增加,美學特徵之重要性(特別是形式與功能之整合)亦增加。此點沒有比在消費電子之領域中更為顯著了,例如在行動電子裝置(例如,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平板手機、筆記型電腦、膝上型電腦等)之設計中。在眾多情況下,其中相較於競爭裝置展現一些增強的美學特徵的消費電子裝置儘管具有旗鼓相當的功能特性,但將在市場上享有顯著更高的接受度。
舉例而言,在市場上已經致力將例如影像或色彩特徵的視覺元件添加至行動電子裝置之某一或更多個表面,例如添加至行動電話之背側。儘管消費者已經接受甚至期望該等視覺元件,但先前的努力具有的一致性問題為視覺元件之相對平坦的二維及/或被動的外觀。
因此,在本領域中需要用於在基板上提供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新方法及設備。
本揭示案係關於用於在製品之可見元件上提供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地觸覺特徵的方法及設備,該製品例如消費電子裝置(例如,行動電子裝置、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平板手機、筆記型電腦、膝上型電腦等)。
根據一或更多個實施例,製品可包含某種形式的外殼,其中設置有該製品之功能性元件。舉例而言,眾多智慧型手機裝置之外殼包含在製品之前側的觸控螢幕及在該製品之背側的基板。在更基本的配置中,在製品之背側的基板可為不透明的,例如黑色或白色。更有趣的視覺元件可包含色彩、色彩及/或圖案、設計、影像等。在穩健的應用中,可將該等視覺元件(特別是印刷元件)設置在至少部分透明的、至少部分穿透的或至少部分半透明的基板(例如玻璃基板、玻璃陶瓷基板或聚合物基板)之內表面(例如,基板之面朝內的表面,或者換言之,面向外殼之內部的表面)上。部分透明的、部分穿透的及/或部分半透明的可舉例而言藉由展現大於約1%(且較佳地大於約5%)的光之直接穿透率來量化。因此,使用者可經由基板看見視覺元件,但藉由將該視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面朝內的表面上的方式來保護該視覺元件免受磨損或損壞。
根據一或更多個進一步實施例,可將上述一或更多個視覺元件與一或更多個觸覺元件組合。舉例而言,可將製品之背側的基板之外表面(例如,外殼之面朝外的表面)進行表面處理,以便提供某種程度的粗糙化(例如,表面粗糙化、霧化效應等)及/或展現高度差特性的一些相對小的表面元件,以便提供一些觸覺回饋給使用者。觸覺回饋範圍可從黏性平滑(sticky smooth)之感覺(幾乎無或沒有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至絲絨般柔軟(velvety softness)之感覺(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至具有顯著粗糙度之感覺(較高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本文所討論的表面粗糙度可由以下方式來量化,舉例而言,相對黏性平滑的表面粗糙度展現在約10 nm與約80 nm之間的Ra表面粗糙度,相對中等的表面粗糙度展現在約80 nm與約300 nm之間的Ra表面粗糙度,及相對粗糙的表面粗糙度展現大於約300 nm的Ra表面粗糙度。本文所討論的小表面元件之高度差特性可經由遠離基板之表面延伸的相對小的元件來實現,且可由以下方式來量化,舉例而言,相對黏性平滑的表面粗糙度具有在約10 nm與約80 nm之間的高度,相對中等的表面粗糙度具有在約80 nm與約300 nm之間的高度,及相對粗糙的表面粗糙度具有大於約300 nm的高度。
根據一或更多個進一步實施例,上述視覺元件與上述觸覺元件之組合可以用以增強製品之外觀及感覺的方式組合。舉例而言,觸覺元件可增強使用者的製品手感──但觸覺元件亦可以與沒有觸覺元件的視覺效應相比視覺效應係視覺上增強的方式操作。舉例而言,藉由在基板之內表面上提供視覺元件(例如,影像或圖案)並且在該基板之外表面上以互補的方式提供觸覺元件(例如,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已發現顯著的視覺刺激(深度及/或三維)效應。在此方面,提供觸覺元件之互補性質可包含提供與視覺元件之一或更多個色彩、一或更多條線、一或更多個圖案、一或更多種設計及/或一或更多個影像等互補的粗糙度之圖案及/或小的表面元件。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觸覺元件之上述互補提供可包含在基板之外表面上提供實質上與視覺元件之相應的線條、形狀、圖案、色彩等匹配(例如,與之對準)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區域、設計、形狀、圖案等。然而,注意到,在沒有實質對準的情況下,而是在基板之外表面上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區域、設計、形狀、圖案等與在該基板之相對的、內表面上的視覺元件的一些替代的互補對應,可獲得替代的及期望的視覺效應。
根據一或更多個進一步實施例,可以使得視覺元件之某些視覺特性取決於使用者之視角而改變的方式來提供上述視覺元件。舉例而言,視覺元件可包含至少兩個視覺元件,每個視覺元件具有至少一些不同的特性(例如,不同的色彩、不同的線圖案、不同的設計、不同的影像及/或其之組合等)。可以整合於基板上或與該基板整合的方式提供該至少兩個視覺元件,該方式使得當使用者於低視角下觀看該基板時該至少兩個視覺元件中之一者比起另一者(其為從屬的)為主要的(更可見的),並且當使用者於較高視角(亦即,顯著銳角)下觀看該基板時該至少兩個視覺元件中之該另一者比起該者為主要的(更可見的)。用於量測視角的參考線為與基板之主表面垂直的線,並且此線被界定為0度。隨後關於此參考線量測視角。藉由舉例,低視角為與參考線處於相同方向(或平行)的角度,並且為小於顯著銳角的角度。藉由舉例,顯著銳角可為皆關於此參考線所測量的大於約10度、20度、30度、40度、50度、60度、70度或80度。轉變效應,其中當視角從低改變至高(顯著銳角)時,使用者可看到從該個視覺特性至該另一個視覺特性的主要至從屬的逐漸改變,反之亦然。在低視角與高視角之間轉變發生的角度(或角度之範圍)可取決於特定實施例的期望的效應而變化。
根據一或更多個進一步實施例,隨視角而從視覺元件之主要至從屬逐漸變化之上述效應可與上述互補的觸覺特徵(表面粗糙度、霧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組合,以產生更多的視覺效應及觸覺效應。
本文所討論的實施例及該等實施例之特徵為示例性的,並且可單獨地提供或與本文提供的其他實施例之任何一或更多個特徵的任何組合一起提供而不脫離本揭示案之範疇。
根據本文結合附圖的描述,其他方面、特徵及優點對於本領域熟知技術者而言將為顯而易見的。
參照圖式,其中相同的元件符號指示相同的元件,根據本揭示案之一或更多個實施例在第1圖中圖示基板100-1。
如上所提及,在基板100-1之應用中的一個應用為提供製品之可見元件,該製品例如消費電子裝置(例如,行動電子裝置、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平板手機、筆記型電腦、膝上型電腦等)。在一些實施例中,基板100-1亦可為製品之結構性元件,例如該製品之外殼之形成部件。藉由舉例,基板100-1可由玻璃、玻璃陶瓷材料及/或聚合物材料所形成,特別是特徵在於至少部分透明的、部分穿透的及/或至少部分半透明的特性(例如,展現大於約1%,較佳地大於約5%的光之直接穿透率)。在一些實施例中,基板100-1可由舉例而言藉由離子交換製程所製作的強化玻璃所形成,舉例而言,熱強化玻璃或化學強化玻璃。
基板100-1包含第一主表面102、與第一主表面相對的第二主表面104及在第一主表面102與第二主表面104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106。藉由舉例,包括基板100-1的製品(例如,行動電子裝置)可包含外殼,在該外殼中設置有該製品之部件,並且其中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形成該外殼之外表面。因此,當製品之使用者手持該製品之外殼時,可看見並且碰觸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
如先前所提及,製品之外殼之期望的一或更多個特性包含經由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提供改進的視覺特徵及任選的觸覺特徵。在此方面,基板100-1包含設置在基板100-1之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使得可經由該基板之第一主表面102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此外及/或替代地,可使用熟知技術(例如,使用染色玻璃(pigmented glass)等)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設置於基板100-1內。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可包含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藉由舉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含第一視覺元件210-1(例如,經由色彩、線條、圖案、陰影、設計等所形成的圓形)及第二視覺元件210-2(例如,經由色彩、線條、圖案、陰影、設計等所形成的三角形)。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包括在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內的特定美學元件似乎是無窮的,並且所繪示的實例並非限制。
如本文稍後將更詳細討論的,可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印刷在基板100-1之第二主表面104上,從而用作內表面(例如,基板100-1之面朝內的表面,或換言之,面向製品之外殼之內部的表面)。因此,使用者可經由基板100-1看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但藉由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設置於基板100-1之面朝內的表面(亦即,第二主表面)104上的方式來保護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免受磨損或損壞。如上所述,額外的及/或替代的實施例可包含設置於基板100-1內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
此外,繪示的實施例包含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與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組合。如以下將更詳細解釋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與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組合可以增強與基板100-1關聯的製品之外觀及感覺的方式組合。舉例而言,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可增強使用者的製品手感──但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亦可以經操作以使得與在沒有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0-1、210-2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的情況下相比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係視覺上增強。舉例而言,藉由在基板100-1之第二主表面104上提供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並且在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上以互補的方式提供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已發現顯著的視覺刺激(深度及/或三維)效應。在此方面,提供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互補性質可包含提供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一或更多個色彩、一或更多條線、一或更多個圖案、一或更多種設計及/或一或更多個影像等互補的表面粗糙度之一或更多個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
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上述的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互補提供可包含在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上提供實質上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對應的線條、形狀、圖案、色彩等匹配(例如,與之對準)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區域、設計、形狀、圖案等。然而,注意到,在沒有實質對準的情況下,而是在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上經由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與於該基板之相對的、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區域、設計、形狀、圖案等之一些替代的互補對應,可獲得替代的期望的視覺效應。
在此方面,基板100-1包含設置於該基板之第一主表面102上的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在繪示的實例中,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包含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i)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藉由舉例,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含第一觸覺元件212-1(例如,經由提升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或減低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所形成的圓形)及第二觸覺元件212-2(例如,經由提升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或減低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線條所形成的三角形)。再次,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包括在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內的特定美學元件似乎沒有限制。
如本文稍後將更詳細討論的,以使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作為於製品之背側的外殼之外表面的方式,可將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施加至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可對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進行表面處理,以便提供某種程度的表面粗糙化(例如,霧化效應),以此提供一些觸覺回饋給使用者。如本文稍後將進一步說明的,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之程度範圍可從黏性平滑之感覺(幾乎無或沒有表面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至絲絨般柔軟之感覺(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例如霧面表面粗糙度,及/或中等程度的小的表面元件)、至具有顯著粗糙度之感覺(較高程度的粗糙度及/或小的表面元件),以便達成設計目標。
如第1圖之繪示可見,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部分)中之至少一些以關於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呈互補的方式位於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上。已經發現,當經由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觀看時,如此佈置改變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視覺效應。舉例而言,在一些配置中,互補佈置提供三維視覺效應,特別是在某些視角下。舉例而言,可將第一觸覺元件212-1成形並且定位成與第一視覺元件210-1實質對準,及可將第二觸覺元件212-2成形並且定位成與第二視覺元件210-2實質對準。
在此實例中,可經由第一觸覺元件212-1之第一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部分)以與第一視覺元件210-1之圓形呈互補的大小及形狀之線(例如,圓形輪廓)之形式,來達成第一觸覺元件212-1相對於第一視覺元件210-1之實質對準。類似地,可經由第二觸覺元件212-2之第二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部分)以與第二視覺元件210-2之三角形呈互補的大小及形狀之線(例如,三角形輪廓)之形式,來達成第二觸覺元件212-2相對於第二視覺元件210-2之實質對準。
第一觸覺元件212-1之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部分)(以圓形或圓形輪廓之形式)及/或第二觸覺元件212-2之表面粗糙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部分)(以三角形或三角形輪廓之形式)可以任何數種方式達成。舉例而言,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小的表面元件部分)可由具有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及/或較高的表面元件高度)之區域(在此情況下為圓形、三角形、圓形的及/或三角形的區域)界定,該區域係以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及/或較低的表面元件高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關於對應的視覺元件210-1及/或210-2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達成如此效應的一種方式為提供:(i)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之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作為相對低的表面粗糙度的相對平滑的光潔度(finish)(例如,範圍從無表面粗糙度或無表面元件高度至某些低或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例如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及/或中等程度的表面元件高度);及(ii)觸覺元件212-1及/或212-2之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及/或較高的表面元件高度(例如,圓形及/或三角形輪廓,圓形及/或三角形區域)之區域作為第一主表面102之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含經由與平滑的光潔度相比為相對更粗糙的(例如,範圍從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中等的表面元件高度至高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高的表面元件高度)表面粗糙度及/或表面元件高度的該圓形及/或三角形輪廓之至少一些部分。
替代地,第一觸覺元件212-1之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表面元件部分(以圓形或圓形輪廓之形式)及/或第二觸覺元件212-2之表面粗糙度部分及/或表面元件部分(以三角形或三角形輪廓之形式)可經由以下方式達成: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及/或較低的表面元件高度之區域以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達成如此效應的一種方式為提供:(i)基板100-1之第一主表面102之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作為相對粗糙的光潔度(例如,從某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例如範圍從比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更粗糙,及/或中等程度的表面元件高度,至高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高程度的表面元件高度);及(ii)觸覺元件212-1及/或212-2之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及/或相對較低的表面元件高度之區域(例如,圓形、三角形、圓形及/或三角形輪廓)作為第一主表面102之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含經由與粗糙的光潔度相比為相對較平滑(例如,範圍從無表面粗糙度及/或無表面元件高度至某低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低程度的表面元件高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表面元件高度的該圓形、三角形、圓形及/或三角形輪廓之至少一些部分。
參照第2圖至第3圖將討論用以達成將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及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施加至基板100-1的流程,第2圖至第3圖含有當進行該流程時基板100之示意影像。為了此實例之目的,經由表面粗糙度特性達成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0-1、210-2。第2圖至第3圖中揭示的流程其中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為經由以下方式達成: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之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為相對平滑的,並且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部分以關於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呈互補的方式設置。
於步驟250,將基板100之實質上全部的第二主表面104以耐蝕刻墨水印刷(如於步驟250以黑色圖示的遮蔽)。下一步,將基板100以酸性溶液曝露(例如,浸漬、噴灑等)以在第一主表面102上產生低至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例如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所造成的霧面光潔度於步驟252以灰色圖示,其中已經移除了耐蝕刻墨水以曝露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之相對平滑的光潔度(於步驟252以白色圖示)。
於步驟254,將耐蝕刻墨水(如於步驟254以黑色圖示的遮罩)施加至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特定而言,施加耐蝕刻墨水以達成上述的最終將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呈互補的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例如(i)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再次,將基板100之實質上全部的第二主表面104以耐蝕刻墨水印刷(如於步驟254以黑色圖示)。將基板100再次以酸性溶液曝露(例如,浸漬、噴灑等),該酸性溶液經設計成將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之未遮蔽區域拋光(減少粗糙度)。酸性溶液亦可經由移除材料來減少未遮蔽區域中的基板100之厚度。於步驟256中圖示所造成的霧面光潔度及觸覺元件,其中已經移除了耐蝕刻墨水以曝露第一主表面102之先前遮蔽的部分及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之相對平滑的光潔度(在步驟256以白色圖示)。明顯地,第一主表面102之先前遮蔽的部分因此將比已被拋光且稍微變薄的第一主表面102之未遮蔽區域具有更高的表面粗糙度。
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儘管以上描述了用於蝕刻及/或拋光的酸之使用適用於施加及/或改變基板100之表面粗糙度或霧度,但可使用任何其他適合的方法,舉例而言,噴砂(sand blasting)、壓花(embossing)、軋製(rolling)或機械拋光。
在任選的步驟中,亦可將基板100曝露於強化製程,舉例而言,熱強化製程或化學強化製程(本領域所熟知的離子交換製程)。
於步驟258,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施加至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如步驟258中經由非白色的第二主表面104所示。如先前所述,此涉及以使得可經由第一主表面102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的方式施加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此方式可涉及油墨印刷、油墨噴灑、塗佈技術、光微影技術等,以提供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如以上所述,完成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施加,使得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0-1、210-2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度部分中之至少一些係以關於在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呈互補的方式位於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上。
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儘管描述了油墨印刷為形成蝕刻遮罩及/或視覺元件之一種方式,但可採用任何適合的替代技術,舉例而言,印刷、網版印刷、刮刀塗佈(doctor blading)、凹版印刷、光微影技術等。
於步驟260,執行用於增強經由基板之第一主表面102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可見度(visibility)的流程。舉例而言,藉由印刷、塗佈、噴灑等在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上方施加明亮的(且較佳為中性的)顏料層,例如白色。明亮層於步驟260中圖示為白色的。在一些實施例中,當經由在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上方施加閃亮的黑色及/或金屬塗層來達成「明亮」層時,可達成對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可見度之期望的增強。
參照第4圖將討論用以達成將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及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施加至基板100-1的替代的流程,第4圖含有當進行該替代的流程時基板100之示意影像。為了此實例之目的,再次經由表面粗糙度特性達成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0-1、210-2。明顯地,第4圖中揭示的流程其中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為經由以下方式達成: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之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為相對高的表面粗糙度,並且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部分係以關於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呈互補的方式設置。
於步驟280,將基板100之實質上全部的第二主表面104以耐蝕刻墨水印刷(如於步驟280以黑色圖示的遮蔽)。此外,將耐蝕刻墨水(如於步驟280以黑色圖示的遮罩)施加至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特定而言,將耐蝕刻墨水施加至第一主表面102以達成上述的最終將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呈互補的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例如(i)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下一步,將基板100以酸性溶液曝露(例如,浸漬、噴灑等)以在第一主表面102之未遮蔽部分上產生低至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例如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當然,替代的實施例可以產生更高程度的表面粗糙度的方式採用酸性溶液。於步驟282,隨後可移除耐蝕刻墨水,以曝露在第一主表面上102具有相對平滑的光潔度(於步驟282以白色圖示)的一或更多個區域、線、圖案、設計、上述之組合等,在第一主表面上102的其他部分具有低至中等程度的表面粗糙度(或替代地甚至更高程度的粗糙度,如步驟282以灰色圖示)。此外,移除耐蝕刻墨水亦可曝露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之相對平滑的光潔度(如步驟282以白色圖示)。
於步驟284,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施加至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如步驟282藉由非白色的表面104圖示)。如先前所述,此涉及以使得可經由第一主表面102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的方式施加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此方式可涉及油墨印刷、油墨噴灑、塗佈、光微影技術等,以提供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如上所述,完成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施加,使得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0-1、210-2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度部分中之至少一些係以關於在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呈互補的方式位於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上。
於步驟286,執行用於增強經由基板之第一主表面102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可見度的流程。舉例而言,藉由印刷、塗佈、噴灑等在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上方施加明亮的(且較佳為中性的)顏料層,例如白色,如在步驟286藉由表面104上的白色圖示。如上所提及,當經由在第二主表面104上的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上方施加閃亮的黑色及/或金屬塗層來達成「明亮」層時,可替代地達成對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之可見度之期望的增強。
以上參照第4圖所述的流程造成兩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以便達成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然而,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可改變該流程中的所述步驟(例如,藉由添加遮蔽、蝕刻、拋光及/或其他技術之步驟),以便達成三種或更多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此舉可增強所論述的視覺效應及觸覺效應。
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可修改以上參照第4圖所述的流程以達成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之替代的一組特性。舉例而言,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可由至少兩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及/或表面元件高度所形成,該兩種不同程度皆不是基板100之未改變的、原始的、平滑的表面光潔度。
在此方面,步驟280可包含上述由耐蝕刻墨水(遮蔽的)基板100之實質上全部的第二主表面104之印刷。然而,在將耐蝕刻墨水施加至第一主表面102之前,將基板100以酸性溶液曝露(例如,浸漬、噴灑等)以在第一主表面102上產生某些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例如,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此後,將耐蝕刻墨水(遮罩)施加至基板100之第一主表面102(亦即,在先前形成的霧面光潔度上方)以達成上述的最終將與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呈互補的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
下一步,將基板100再次以酸性溶液曝露(例如,浸漬、噴灑等)以在第一主表面102之未遮蔽部分上產生進一步程度的表面粗糙度,此比先前產生的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更粗糙。於步驟282,隨後可自第一主表面102移除耐蝕刻墨水以曝露具有霧面光潔度表面粗糙度的一或更多個區域、線條、圖案、設計、上述之組合等(於第4圖中的步驟282及步驟284以白色的線代表),在第一主表面102的其他部分具有較高程度的表面粗糙度(於第4圖中的步驟282及步驟284以灰色代表)。此外,移除耐蝕刻墨水亦可曝露基板100之第二主表面104之相對平滑的光潔度(如步驟282以白色圖示)。
下一步,可執行結合第4圖之步驟284及步驟286先前所討論的流程之其餘部分,此舉可產生以關於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10-1、210-2呈互補的方式、由至少兩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所形成的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該兩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皆不是基板100之未改變的、原始的、平滑的表面光潔度。
再次,以上所述的流程造成兩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以便達成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12-1、212-2。然而,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可改變該流程中的所述步驟(例如,藉由添加遮蔽、蝕刻、拋光及/或其他技術之步驟),以便達成三種或更多種不同程度的表面粗糙度,此舉可增強所論述的視覺效應及觸覺效應。
現參照第5圖至第8圖,第5圖至第8圖包含具有隨視角改變的視覺特徵的複合基板100-2之俯視圖及一系列的透視圖。與先前所提及類似地,可以使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20-1、220-2之某些視覺特性取決於使用者之視角而改變的方式提供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20-1、220-2。
舉例而言,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20-1、220-2可包含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及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各視覺元件具有至少一個不同的視覺特性(例如,不同的色彩、不同的線圖案、不同的設計、不同的影像、上述之不同的組合等)。在所呈現的實例中,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為具有陰影及/或彩色設計的圓形之影像,並且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為具有條紋圖案設計的圓形之影像。
可以整合於基板100-2上或與基板100-2整合的方式提供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及第二視覺元件220-2,該方式使得當使用者於低視角下觀看基板100-2時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及第二視覺元件220-2中之一者比起另一者(其為從屬的)為主要的(更可見的),並且當使用者於較高視角下觀看基板100-2時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及第二視覺元件220-2中之該另一者比起該者為主要的(更可見的)。轉變效應亦可能為顯著的,其中當視角從低改變至高時,使用者可看到從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及第二視覺元件220-2中之該者至該另一者之主要至從屬的逐漸改變,反之亦然。
本文稍後將更詳細地討論上述視覺效應。然而,首先,參照第9圖,第9圖為第5圖至第8圖之複合基板100-2之透視圖而具有分離的配置的該複合基板之個別第一基板110-1及第二基板110-2。第一基板110-1具有第一主表面112-1、與第一主表面112-1相對的第二主表面114-1及在第一主表面112-1與第二主表面114-1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116-1。已發現期望第一基板110-1由至少部分透明的、穿透的及/或半透明的材料形成。第二基板110-2具有第一主表面112-2、與第一主表面112-2相對的第二主表面114-2及在第一主表面112-2與第二主表面114-2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116-2。
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設置於第一基板110-2之第二主表面114-1上。此外及/或替代地,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可設置於第一基板110-2內。較佳地,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為至少部分透明的、穿射的及/或半透明的,並且可於至少一個視角下且較佳地在複數個視角下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設置於第二基板110-2之第一主表面112-2及第二主表面114-2中之至少一者上。此外及/或替代地,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可設置於第二基板110-2內。較佳地,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實質上不太透明的、實質上不太半透明的,且比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更為不透明的。於至少一個視角下且較佳地在複數個視角下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亦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
(在施加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22-1、220-2之後及/或在施加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222-1、220-2期間)第一基板110-1及第二基板110-2係以堆疊方式設置以達成複合基板100-2,舉例而言,以彼此接觸的方式。儘管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可應用任何適合的技術來達成複合基板100-2之堆疊特性,一個實例為在第一基板110-1與第二基板110-2之間採用材料層(未圖示)。在該等實施例中,可能需要考慮(複合結構中個別材料之)熱膨脹係數。舉例而言,該等熱膨脹係數可如特定應用所指定的匹配或不匹配。此外,可能需要考慮(複合結構中個別材料之)折射率。舉例而言,該等折射率可如特定應用所指定的匹配或不匹配。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基板110-1與第二基板110-2之間的材料層可為空氣。
參照第5圖至第8圖,在該複數個視角中的零度視角被界定為與第一及第二基板110-1、110-2之第一及第二主表面112-1、112-2、114-1、114-2垂直,並且在該複數個視角中的相對高的視角被界定為對零度視角的顯著銳角。藉由舉例,顯著銳角可大於約10度、20度、30度、40度、50度、60度、70度或80度。如最佳於第5圖所見,於零度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反之,如最佳於第8圖所見,於相對最高視角(約80度的顯著銳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
如從第5圖至第8圖依次可見,當視角從零(第5圖)增加至相對較高的視角(第8圖)時,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逐漸變得較不主要能觀看的。反之,當視角從零度視角逐漸改變至相對較高的視角時(如第8圖所示約80度的顯著銳角),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逐漸變得更加主要能觀看的。在中間視角下,舉例而言,如第6圖及第7圖所示,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20-1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20-2為更加或較不相等地可見的、呈現混合或組合的影像。
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以上討論的複合基板100-2可包含堆疊的多於兩個的基板110-1、110-2,舉例而言,三個基板、四個基板或更多個。此外或替代地,該配置可包含多於兩個的視覺元件220-1、220-2,例如三個、四個、五個或更多個。
現參照第10圖,第10圖為替代的複合基板100-3之透視圖,該複合基板具有分離的配置的該複合基板之個別第一基板110-1及第二基板110-2。根據一或更多個進一步實施例,作為視角之函數的視覺元件222-1、220-2之間從主要至從屬的逐漸變化之上述效應可與上述的互補的觸覺特徵(例如,表面粗糙度及/或表面元件高度差)組合,以產生更多的視覺效應及觸覺效應。
為了討論目的,除了額外的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22之外,複合基板100-3之結構與複合基板100-2實質上相同。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22設置於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22可包含以上關於先前實施例所討論的上述觸覺特徵之任何數量。在所繪示的實例中,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222包含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度及/或表面元件之線條(例如,圓形輪廓),該一或更多個線條的尺寸、形狀及位置係關於第二視覺元件220-2呈互補方式。
現參照第11圖至第15圖,其中第11圖至第14圖包含具有隨視角改變的色彩視覺特徵的複合基板100-4之俯視圖及一系列的透視圖。第15圖為第11圖至第14圖之複合基板100-4之透視圖而具有分離的配置的該複合基板之個別第一基板110-1及第二基板110-2。為了討論目的,除了上述差異之外,複合基板100-4之結構實質上與複合基板100-3類似。將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第一色彩,例如,半透明藍色)設置於第一基板110-1之第二主表面114-1上。此外及/或替代地,可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設置於第一基板110-1內。將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第二色彩,例如,至少有些不透明的紅色)設置於第二基板110-2之第一主表面112-2及第二主表面114-2中之至少一者上。此外及/或替代地,可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設置於第二基板110-2內。在繪示的實例中,僅為解釋之目的,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設置成對準但在橫向方向上稍微偏移。在實務上,視覺元件可完全重疊。
如最佳於第11圖所見,於零度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舉例而言,藍色)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舉例而言,紅色)。因此,基板100-4之極左區域看起來主要為紅色(240-2),中間區域240-3亦是如此。反之,極右區域不顯示紅色,只有淡(若有)藍色(240-1)。反之,如最佳於第14圖所見,於相對較高的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紅色)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藍色)。因此,基板100-4之極右區域看起來主要為藍色(240-1),中間區域240-3亦是如此。反之,極左區域不顯示藍色,只有淡(若有)紅色(240-2)。
如從第11圖至第14圖依次可見,當視角從零(第11圖)增加至相對較高的視角(第14圖)時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藍色)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紅色)逐漸變得較不主要能觀看的。反之,當視角從零度視角逐漸改變至相對最高的視角時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240-2(紅色)相比,經由第一基板110-1之第一主表面112-1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240-1(藍色)逐漸變得更加主要能觀看的。因此,在中間視角下,舉例而言如第12圖及第13圖所示,當視角改變時,中心區域240-3呈現出紫色(組合的紅色及藍色)色光的變化。
本領域熟知技術者將理解,以上討論的複合基板100-4可包含堆疊的多於兩個的基板110-1、110-2,舉例而言,三個基板、四個基板或更多基板。此外或替代地,該配置可包含多於兩個的視覺元件240-1、240-2,例如三個或四個或更多個。
儘管已參照特定實施例描述了本文的揭示內容,但應當理解,該等實施例僅為本文的實施例之原理及應用之說明。因此,應當理解,可對說明性實施例進行眾多修改,並且在不脫離本申請案之精神及範疇的情況下可設計其他佈置。
如上所述,基板100之外表面上的一或更多個觸覺元件212-1、212-2可藉由展現高度差特性的小的表面元件來達成,以便提供一些觸覺回饋給使用者。藉由舉例,可藉由改變基板之眾多表面部分之相對高度(經由材料加法或減法)來實施小的表面元件,此舉導致:(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可藉由施加可成形材料(例如,塗層、噴霧、至少部分透明的塗料等)並且固化該材料來實施用以達成表面部分之改變的相對高度的上述材料加法之使用。可藉由移除基板之材料(例如,藉由蝕刻或類似者)來實施用以達成表面部分之改變的相對高度的上述材料減法之使用。
儘管以上已圖示並且描述了具有兩個基板的複合基板100-2、100-3、100-4,但亦可使用任何適合數量的基板。舉例而言,替代的複合基板可包含3個或更多個基板、4個或更多個基板、5個或更多基板、6個或更多個基板、7個或更多個基板、8個或更多個基板、9個或更多個基板、10個或更多個基板等。
此外,該等基板之一或更多者可為感光性玻璃,並且非印刷的視覺影像,或除了印刷的視覺影像之外,視覺元件可藉由曝光及/或熱處理來達成。
如本文所使用的,具有平滑光潔度的表面比具有霧面光潔度的表面具有更少的粗糙度及/或霧度及/或表面元件高度,並且具有霧面光潔度的表面比粗糙表面具有更少的表面粗糙度及/或霧度及/或表面元件高度。
本文所揭示的基板可併入另一個製品中,例如具有顯示器的製品(或顯示器製品)(例如,消費電子產品,包含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導航系統及類似者)、建築製品、運輸製品(例如,汽車、火車、飛機、海輪等)、器具製品或需要一些透明度、耐刮擦性、耐磨性或上述之組合的任何製品。第16A圖及第16B圖圖示併入本文所揭示的基板中之任一者的示例性製品。具體而言,第16A圖及第16B圖圖示消費電子裝置6100,包含具有前表面6104、背表面6106及側表面6108的外殼6102;至少部分地在該外殼內或完全在該外殼內的電子部件(未圖示),並且包含至少控制器、記憶體及位於該外殼之前表面處或鄰近該外殼之前表面的顯示器6110;以及在該外殼之前表面處或上方的蓋基板6112,使得該蓋基板在顯示器上方。在一些實施例中,蓋基板6112可包含本文所揭示的基板中之任一者。在一些實施例中,外殼之一部分或蓋玻璃中之至少一者包括本文所揭示的基板。
實施例之非限制實例包含以下。
實施例1 一種設備,包括: 一基板,該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 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於該基板內,使得可經由該第一主表面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及 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 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關於該視覺元件之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實施例2 如實施例1之設備,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與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實質上對準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
實施例3 如前面實施例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 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包括一第一視覺部分;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包括一第一粗糙部分; 該第一粗糙部分以關於該第一視覺部分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及 該第一粗糙部分由以下中之一者所界定:(i)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及(ii)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
實施例4 如前面實施例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 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一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粗糙度;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覆蓋該第一主表面之該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括具一第二表面粗糙度的至少一些部分,該第二表面粗糙度與該第一表面粗糙度不同。
實施例5 如前面實施例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第二表面粗糙度比該第一表面粗糙度相對更粗糙。
實施例6 如前面實施例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第一表面粗糙度比該第二表面粗糙度相對更粗糙。
實施例7 如前面實施例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基板包括玻璃、玻璃陶瓷材料及聚合物材料中之一者。
實施例8 如實施例7之設備,其中該基板包括強化玻璃。
實施例9 如前面實施例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括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並且該等表面粗糙部分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實施例10 一種消費電子產品,包括: 一外殼,該外殼具有一前表面、一背表面及數個側表面; 至少部分地在該外殼內所提供的電子部件,該等電子部件包含至少一控制器、一記憶體及一顯示器,該顯示器係提供於該外殼之該前表面處或鄰近該外殼之該前表面;及 一蓋基板,該蓋基板設置於該顯示器上方, 其中該外殼之一部分或該蓋基板中之至少一者包括如實施例1至實施例9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
實施例11 一種設備,包括: 一第一基板,該第一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第一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 一第二基板,該第二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 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設置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於該第一基板內,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為半透明的,並且於複數個視角下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 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設置於該第二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及該第二主表面中之至少一者上及/或於該第二基板內,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為實質上較不半透明的且實質上比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更不透明的,並且於該複數個視角下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 其中該第一基板及該第二基板係以一堆疊的方式設置, 其中在該複數個視角中的零度視角被界定為與該第一基板及該第二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及該第二主表面垂直,並且在該複數個視角中的相對高的視角被界定為對該零度視角顯著的銳角;及 其中於該零度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並且於該等相對高的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
實施例12 如實施例11之設備,其中當該視角從該零度視角逐漸改變至該等相對高的視角時,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逐漸變得較不主要能觀看的,並且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逐漸變得更主要能觀看的。
實施例13 如實施例11或實施例12之設備,其中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中之至少一者包括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實施例14 如實施例11至實施例13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進一步包括: 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設置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關於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中之至少一者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位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實施例15 如實施例14之設備,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中之至少一者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實質上對準的方式位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
實施例16 如實施例14或實施例15之設備,其中: 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一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粗糙度;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覆蓋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該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括具一第二表面粗糙度的至少一些部分。
實施例17 如實施例16之設備,其中該第二表面粗糙度比該第一表面粗糙度相對更粗糙。
實施例18 如實施例16之設備,其中該第一表面粗糙度比該第二表面粗糙度相對更粗糙。
實施例19 如實施例11至實施例18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以下中之至少一者: 該第一基板包括玻璃、玻璃陶瓷材料及聚合物材料中之一者;及 該第二基板包括玻璃、玻璃陶瓷材料及聚合物材料中之一者。
實施例20 如實施例19之設備,其中該第一基板及該第二基板中之至少一個基板包括強化玻璃。
實施例21 一種消費電子產品,包括: 一外殼,該外殼具有一前表面、一背表面及數個側表面; 至少部分地在該外殼內所提供的電子部件,該等電子部件包含至少一控制器、一記憶體及一顯示器,該顯示器係提供於該外殼之該前表面處或鄰近該外殼之該前表面;及 一蓋基板,該蓋基板設置於該顯示器上方, 其中該外殼之一部分或該蓋基板中之至少一者包括如實施例11至實施例20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
實施例22 一種設備,包括: 一基板,該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 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於該基板內,使得可經由該第一主表面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及 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具不同高度的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 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元件部分以關於該視覺元件之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實施例23 如實施例22之設備,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元件部分以與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實質上對準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
實施例24 如實施例22或實施例23之設備,其中: 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包括一第一視覺部分;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元件部分; 該第一表面元件部分以關於該第一視覺部分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及 該第一表面元件部分由以下中之一者所界定:(i)相對較高的表面高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低的表面高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及(ii)相對較低的表面高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高的表面高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
實施例25 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24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 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一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高度;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覆蓋該第一主表面之該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括具一第二表面高度的至少一些部分,該第二表面高度與該第一表面高度不同。
實施例26 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25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第二表面高度比該第一表面高度相對更高。
實施例27 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26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第一表面高度比該第二表面高度相對更高。
實施例28 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27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基板包括玻璃、玻璃陶瓷材料及聚合物材料中之一者。
實施例29 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28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其中該基板包括強化玻璃。
實施例30 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29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以及具不同高度的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實施例31 一種消費電子產品,包括: 一外殼,該外殼具有一前表面、一背表面及數個側表面; 至少部分地在該外殼內所提供的電子部件,該等電子部件包含至少一控制器、一記憶體及一顯示器,該顯示器係提供於該外殼之該前表面處或鄰近該外殼之該前表面;及 一蓋基板,該蓋基板設置於該顯示器上方, 其中該外殼之一部分或該蓋基板中之至少一者包括如實施例22至實施例30中之任一個實施例之設備。
實施例32 一種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將至少一個觸覺元件施加於一基板之一第一主表面上,該基板進一步包括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將至少一個視覺元件施加於該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位於該基板內,使得可經由該第一主表面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及 將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關於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定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100-1‧‧‧基板
100-2‧‧‧複合基板
100-3‧‧‧複合基板
100-4‧‧‧複合基板
102‧‧‧第一主表面
104‧‧‧第二主表面
106‧‧‧邊緣表面
110-1‧‧‧第一基板
110-2‧‧‧第二基板
112-1‧‧‧第一主表面
112-2‧‧‧第一主表面
114-1‧‧‧第二主表面
114-2‧‧‧第二主表面
116-1‧‧‧邊緣表面
116-2‧‧‧邊緣表面
210-1‧‧‧視覺元件/第一視覺元件
210-2‧‧‧視覺元件/第二視覺元件
212-1‧‧‧觸覺元件/第一觸覺元件
212-2‧‧‧觸覺元件/第二觸覺元件
220-1‧‧‧視覺元件/第一視覺元件
220-2‧‧‧視覺元件/第二視覺元件
222‧‧‧觸覺元件
240-1‧‧‧第一視覺元件
240-2‧‧‧第二視覺元件
240-3‧‧‧中間區域
250‧‧‧步驟
252‧‧‧步驟
254‧‧‧步驟
256‧‧‧步驟
258‧‧‧步驟
260‧‧‧步驟
280‧‧‧步驟
282‧‧‧步驟
284‧‧‧步驟
286‧‧‧步驟
6100‧‧‧消費電子裝置
6102‧‧‧外殼
6104‧‧‧前表面
6106‧‧‧背表面
6108‧‧‧側表面
6110‧‧‧顯示器
6112‧‧‧蓋基板
為了說明之目的,圖式中所示的為目前較佳的形式,然而,應當理解,本文所揭示及描述的實施例並不限於所示的精確佈置及手段。
第1圖包含具有視覺特徵及觸覺特徵兩者的基板之俯視圖及透視圖;
第2圖至第3圖含有當進行用以在基板上設置視覺特徵及觸覺特徵的製程時該基板之示意影像;
第4圖含有當進行用以在基板上設置視覺特徵及觸覺特徵的替代製程時該基板之示意影像;
第5圖至第8圖包含具有隨視角改變的視覺特徵的複合基板之俯視圖及一系列的透視圖;
第9圖為第5圖至第8圖之複合基板之透視圖,該複合基板之個別第一基板及第二基板具有分離的配置;
第10圖為替代的複合基板之透視圖,該複合基板之個別第一基板及第二基板具有分離的配置,且包含觸覺特徵;
第11圖至第14圖包含具有隨視角改變的色彩視覺特徵的複合基板之俯視圖及一系列的透視圖;及
第15圖為第11圖至第14圖之複合基板之透視圖,該複合基板之個別第一基板及第二基板具有分離的配置;
第16A圖為併入本文所揭示的強化製品之任一者的示例性電子裝置之平面圖。
第16B圖為第16A圖之示例性電子裝置之透視圖。
國內寄存資訊 (請依寄存機構、日期、號碼順序註記) 無
國外寄存資訊 (請依寄存國家、機構、日期、號碼順序註記) 無
100-1‧‧‧基板
102‧‧‧第一主表面
104‧‧‧第二主表面
106‧‧‧邊緣表面
210-1‧‧‧視覺元件/第一視覺元件
210-2‧‧‧視覺元件/第二視覺元件
212-1‧‧‧觸覺元件/第一觸覺元件
212-2‧‧‧觸覺元件/第二觸覺元件

Claims (18)

  1. 一種設備,包括: 一基板,該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於該基板內,使得可經由該第一主表面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及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關於該視覺元件之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2. 如請求項1所述之設備,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與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實質上對準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
  3. 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所述之設備,其中: 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包括一第一視覺部分;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包括一第一粗糙部分; 該第一粗糙部分以關於該第一視覺部分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及 該第一粗糙部分由以下中之一者所界定:(i)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及(ii)相對較低的表面粗糙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高的表面粗糙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
  4. 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所述之設備,其中: 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一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粗糙度;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覆蓋該第一主表面之該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括具一第二表面粗糙度的至少一些部分,該第二表面粗糙度與該第一表面粗糙度不同。
  5. 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所述之設備,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括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並且該等表面粗糙部分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6. 一種設備,包括: 一第一基板,該第一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第一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 一第二基板,該第二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 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設置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於該第一基板內,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為半透明的,並且於複數個視角下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 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設置於該第二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及該第二主表面中之至少一者上及/或於該第二基板內,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為實質上較不半透明的且實質上比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更不透明的,並且於該複數個視角下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 其中該第一基板及該第二基板係以一堆疊的方式設置, 其中在該複數個視角中的零度視角被界定為與該第一基板及該第二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及該第二主表面垂直,並且在該複數個視角中的相對高的視角被界定為對該零度視角顯著的銳角;及 其中於該零度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並且於該等相對高的視角下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主要能觀看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
  7. 如請求項6所述之設備,其中當該視角從該零度視角逐漸改變至該等相對高的視角時,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逐漸變得較不主要能觀看的,並且與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相比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逐漸變得更主要能觀看的。
  8. 如請求項6所述之設備,其中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中之至少一者包括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9. 如請求項6所述之設備,進一步包括: 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設置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關於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中之至少一者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位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10. 如請求項9所述之設備,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與該至少一個第一視覺元件及該至少一個第二視覺元件中之至少一者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實質上對準的方式位於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
  11. 如請求項9或請求項10所述之設備,其中: 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一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粗糙度;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覆蓋該第一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該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括具一第二表面粗糙度的至少一些部分。
  12. 一種設備,包括: 一基板,該基板包括一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 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於該基板內,使得可經由該第一主表面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及 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設置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具不同高度的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 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元件部分以關於該視覺元件之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13. 如請求項12所述之設備,其中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元件部分以與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實質上對準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
  14. 如請求項12或請求項13所述之設備,其中: 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包括一第一視覺部分;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元件部分; 該第一表面元件部分以關於該第一視覺部分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及 該第一表面元件部分由以下中之一者所界定:(i)相對較高的表面高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低的表面高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及(ii)相對較低的表面高度之一區域,該區域係以相對較高的表面高度之至少一個區域為界、呈視覺上互補的方式定位。
  15. 如請求項12至請求項13中任一項所述之設備,其中: 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之一總表面區域之大部分包括一第一表面高度; 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覆蓋該第一主表面之該總表面區域之少數,並且包括具一第二表面高度的至少一些部分,該第二表面高度與該第一表面高度不同。
  16. 如請求項12至請求項13中任一項所述之設備,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以及具不同高度的該一或更多個表面元件部分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高度差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17. 一種消費電子產品,包括: 一外殼,該外殼具有一前表面、一背表面及數個側表面; 至少部分地在該外殼內所提供的電子部件,該等電子部件包含至少一控制器、一記憶體及一顯示器,該顯示器係提供於該外殼之該前表面處或鄰近該外殼之該前表面;及 一蓋基板,該蓋基板設置於該顯示器上方, 其中該外殼之一部分或該蓋基板中之至少一者包括如請求項1、請求項2、請求項6至請求項10、請求項12或請求項13中任一項所述之設備。
  18. 一種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將至少一個觸覺元件施加於一基板之一第一主表面上,該基板進一步包括與該第一主表面相對的一第二主表面及在該第一主表面與該第二主表面之間延伸的至少一個邊緣表面,該基板包括一至少部分透明的材料,該至少一個觸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條線,(iii)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個圖案,(iv)表面粗糙之一或更多種設計,及(v)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 將至少一個視覺元件施加於該基板之該第二主表面上及/或位於該基板內,使得可經由該第一主表面觀看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該至少一個視覺元件包括經佈置成以下中之至少一者的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i)色彩之一或更多個區域,(ii)一或更多條線,(iii)一或更多個圖案,(iv)一或更多種設計,(v)一或更多個影像,及(vi)上述之一或更多種組合;及 將該觸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表面粗糙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表面粗糙部分以關於該視覺元件之該一或更多個視覺部分中之至少一些視覺部分呈互補的方式定位於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上,以修改當經由該基板之該第一主表面觀看時該視覺元件之視覺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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