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纠纷属普通民事案件,由原告具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审不超过六个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不超过三个月。 4、律师费各地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区别,可到当地咨询.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没有完全胜诉的,则按比例承担。
您好,如果主申请人是您父亲的话,那么这套经济房只能写您父亲的名字。如果老房子是在您父亲的名下,那么,新的经济适用房就属于二套房。契税按照二套房计算。
目前沈阳市内接受经济适用房10万元补助并且接受贷款的楼盘的确不多,世界湾项目与十三街区项目您可以进行考虑。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可以办理继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登记部门会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您好,如果主申请人是您父亲的话,那么这套经济房只能写您父亲的名字。
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①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②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后,提交所在社区。 ③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④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⑤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⑦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积不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
您好,可以进行贷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申请条件:1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感谢您对安居客的支持!
看个人收入和名下有没有房产
需要沈阳户口,收入低于标准才有资格申请
简单来说就是家庭收入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且以家庭为单位名下都没有房子,才有资格提交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的收入低于社会最低标准才可以申请
1.申请条件不想经济适用房压得那样低;2.比周边商品房便宜很多。
,很高兴为您解答~沈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 其他 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四)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城市房屋征收中,符合经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根据《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沈房发[2008]7号文件规定,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具有本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或工作;2、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线以下标准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3、申请家庭为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根据《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办法》(沈房发[2008]3号)及《关于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销售问题的通知》(沈经住[2009]6号)文件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1009元以下(含1009元);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补充规定》(沈房[2009]141号)文件规定,对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没有就业单位的申请人,收入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市内七区暂按7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