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李某购买王某的6间房屋虽然在一个院内,但是可以分割的,不能将此6间房屋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将该房屋分割后进行拍卖变卖处理,予以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石某购买王某的房屋6间,院落大,完全超出了其生活“必需”住房需要,法院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以小换大、小差换好”。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李某购买王某的6间房屋虽然在一个院内,但是可以分割的,不能将此6间房屋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将该房屋分割后进行拍卖变卖处理,予以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石某购买王某的房屋6间,院落大,完全超出了其生活“必需”住房需要,法院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以小换大、小差换好”。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