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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存在建设银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010815 实施日期19970601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您好,,除了“可售”其他的都是不可以购买的意思!
经核实,该项目涉稳问题由渝北区城乡建委牵头处置。经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区城乡建委联系了解,其表示管理人向业主发催告函属法定流程,房屋尾款支付方式建议由购房人和管理人自行协商。我局已要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其它问题,可与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67801448)。
您好,按照目前实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上述房地产价值的资料通常是房屋评估报告,因此办理抵押需要进行评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 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 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 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地产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条款:(一)